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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六百四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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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五卷目錄
縣令部彙考
周
〈總一則 顯王一則〉
漢
〈總一則〉
後漢
〈總一則 章帝建初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安帝永初一則 元初一則〉
晉
〈總一則〉
宋
〈總一則〉
南齊
〈總一則〉
梁
〈總一則〉
北魏
〈總一則 孝文帝延興一則〉
北齊
〈總一則〉
隋
〈總一則〉
唐
〈總一則〉
遼
〈總一則〉
宋
〈
總一則 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一則 開寶一則 真宗至道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二則 神宗熙寧一則 哲宗元祐二則 徽宗崇寧一則 政和二則 高宗紹興
八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二則 寧宗嘉泰一則 嘉定一則 度宗咸淳二則
〉
金
〈總一則〉
元
〈總一則〉
明
〈總一則〉
皇清
〈順治一則 康熙二則〉
縣令部總論
文獻通考
〈縣令〉
性理會通
〈論官〉
官常典第六百四十五卷
縣令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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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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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國有長,及遂有五縣。縣設縣正,掌其縣之政令。
按《周禮天官》,大宰之職,以九兩繫邦國之民,二曰長,
以貴得民。
〈訂義〉
鄭康成曰:「長,諸侯也。一邦之貴,民所仰也。」 愚按:《王制》云:「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八州三百六十長。」自唐虞以來,諸侯亦有以長名者,鄭氏之說亦未可非也。
《地官》:遂人:中大夫二人,掌邦之野。
〈訂義〉
鄭康成曰:「郊外曰野,謂甸、稍、縣、都。」 黃氏曰:「《遂人》因六遂而為名。六遂在甸,則所掌者甸地而已;而曰『掌邦之野』,蓋合稍、縣、都、鄙法之當行者通掌之。稍、縣、都、鄙,居民廛里授田,溝洫治地,皆野法,與甸同,其法悉自《遂人》出。稍為邑,縣、鄙為都,則各聽於其主,非遂人之所屬也。《遂人》,中大夫,秩比小司徒;縣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隨民眾寡而為之甸、稍、縣、鄙、居民皆如此。惟甸則合縣為遂。
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灋。「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訂義〉
王昭禹曰:「土地之圖,大司徒所建之國,以土地之圖經田野,則以所建之國為井、牧、溝、涂、田萊之類而經之也。」 鄭康成曰:「經形體,皆謂制分界也。」《易》氏曰:「小不曰鄰」 ,言鄙之成,則鄰之成可知大。
不曰遂,言縣之成,則遂之成在其中;言縣、鄙,則舉中以見上下 。項氏曰:「比則親之至鄰則始相鄰近閭則同門,里則同居,族則相葬,酇則相贊助而已。鄙之名卑於黨,縣之名小於州。凡遂之制皆放於鄉 。」 王氏曰:「比相保則鄰亦相保;閭相受則里亦相受;族相葬則酇亦相葬矣;黨相救則鄙亦相救矣;州相賙則縣亦相賙矣,鄉相賓則遂亦相賓矣。」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
〈訂義〉
鄭鍔曰:「皆有地域以為之辨,溝之以水、樹之以木,有限域之周圍,有溝樹之阻固,建官設吏以治之,使各掌其所治之政令、刑禁,民可得而治矣。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訂義〉
賈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畝,簡其兵器,若族師旗鼓兵革。」《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
〈訂義〉
王氏曰:「遂官各降鄉一等,其官各亦降焉。故州謂之長,縣與黨同謂之正,鄙與族同謂之師,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訂義〉
黃氏曰:「徵,徵斂也。謂之政令徵比,比而徵之,《小司徒》『井邑丘甸,令貢賦稅斂之事是也』。」「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訂義〉
項氏曰:「頒田里,謂一廛百畝之類。」 賈氏曰:「分職事者,即九職之功事也。」 鄭鍔曰:「民事不可緩,稼事伊始,則趨之使趨時。」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
〈訂義〉
王氏曰:「移執事,若《遂師》,所謂巡其稼穡,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時事也。」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訂義〉
劉執中曰:「稽攷其功程,會其群吏所集之事職否而正其誅賞。」顯王十九年秦徙都咸陽始集鄉邑為三十一縣縣置令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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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周本紀》不載。按《商君列傳》:「鞅定變法之令,為築冀闕宮庭於咸陽。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斗桶,權衡丈尺。」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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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承秦制,大縣置令,小縣置長,斗食佐、史佐之。亭有
長,鄉有三老、嗇夫、游徼之屬。
按:《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列
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
曰「道。」凡縣、道國、邑千五百八十七,鄉六千六百二十
二,亭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注〉
師古曰:「吏,理也,主理其縣內也。」《漢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說,斗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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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仍承秦制,大縣置令,小縣置長,皆有丞、尉佐之。
鄉有三老、游徼、嗇夫,亭有亭長,里有里《魁邊》,縣有障
塞尉之屬。
按:《後漢書百官志》:「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姦、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凡縣主蠻夷曰「道」,公主所食湯沐曰「國。」縣萬戶以上
為令,不滿為長,侯國為相,皆秦制也。
丞各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本注》曰:「丞署文書,典知倉獄。尉主盜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姦宄,以起端緒。」各署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姦盜。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丞,望
都尉。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邊縣有障塞尉。本注曰:「掌禁備羌夷犯塞。」其郡有鹽
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
皆如縣道,無分士,給均本吏。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吏隨事,不」具縣員。
〈注〉
應劭《漢官》曰:「《前書百官表》云:『萬戶以上為令,萬戶以下為長。三邊,始孝武皇帝所開,縣戶數百而或為令。荊陽、江南七郡,唯有臨湘、南昌、吳三令爾。及南陽穰中,土沃民稠,四五萬戶而為長。桓帝時,以江南陽安為女公主邑,改號為令。主薨,復其故』。」若此為繫其本。俗說令、長以水土為之,及秩高下,皆無明文。班固通儒,述一代之書,斯近其真。 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諸對辭窮尤困,收主者掾史,關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縛責,以明下轉相督敕,為民除害也。」明帝詔書,不得僇辱黃綬,以別小人吏也。 《史記》:「秦并天下,夷郡縣,銷兵刃,示不復用。」 應劭《漢官》曰:「大縣丞左右尉,所謂命卿三人。小縣一尉一丞,命卿二人。雒陽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員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鄉有秩。獄史五十六人,佐史;鄉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嗇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幹小史,二百五十人;書佐,九十人,循行二百六十人。鄉戶五千,則置有秩。 《風俗通》曰:「秩則田間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嗇者,省也;夫,賦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賦。國家制度,大率十里一
鄉 。《漢官儀》曰:「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過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鹵。置長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當兵行,長領置部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 ,乃得免為民就田,應合選為亭長。亭長課徼,巡尉、游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劍、甲鎧。鼓吏赤幘行縢,帶劍佩刀,持楯被甲,設矛戟,習射。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間相去二里半,司姦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風俗通》曰:「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 行旅宿會之所館。亭吏舊名負弩,改為長,或謂亭父。《周禮》:「五家為鄰,四鄰為里。」 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舊欣,通其所也 。胡廣曰:「鹽官掊坑而得鹽,或有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 鑄銅為器械,富鑄冶之時,扇熾其火,謂之鼓鑄。
章帝建初元年夏五月辛卯初舉孝廉郎中寬博有謀任典城者以補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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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和帝永元七年詔有司詳選郎官出補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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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七年夏四月,詔曰:「元首不明,化流無良,政失於民,讁見於天。深惟庶事,五教在寬,是以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其人。有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既而悉以所選郎出補長相。」安帝永初元年九月丁丑詔自今長吏被考竟未報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劇縣十歲平縣五歲以上乃得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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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元初六年春二月壬子詔三府選掾屬高第能惠利牧養者各五人光祿勳與中郎將選孝廉郎寬博有謀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補令長丞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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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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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制,「大縣置令,小縣置長,有主簿、錄事、記室、功曹以佐之。鄉置嗇夫、治書史,百戶置里吏,千戶置校官掾。又有方略、吏部尉之屬。」按:《晉書職官志》:「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有主簿、錄事史、主記室史、門下書佐幹、游徼議生、循行功曹史、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書佐幹、戶曹掾史幹、法曹門幹、金倉賊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獄小史、獄門亭長、都亭長、賊捕掾等員。戶不滿三百以下,職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職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職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職吏五十三人,散
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職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
人。三千以上職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
郡國及縣,農月皆隨所領戶多少為差,散吏為勸農。
又「縣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里吏
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
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縣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陽縣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
康亦置六部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鄴、
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制。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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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縣置令長,如魏、晉制。
按:《宋書百官志》:「縣令、長,秦官也。大者為令,小者為長。侯國為相。漢制,置丞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伍為什,什長主之;十什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十亭為鄉,鄉有鄉佐,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各一人。鄉佐有秩,主賦稅,三老主教化,嗇夫主爭訟,游徼主姦非。」其餘諸曹略同郡職,
以五官為廷掾。後則無復丞,唯建康有獄丞。其餘眾
職,或此縣有而彼縣無,各有舊俗,無定制也。晉江右
洛陽縣置六部都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
人。宋太祖元嘉十五年,縣小者又省之。諸官府至郡,
各置五百者,舊說古君行師從,卿行旅從,旅,五百人
也。今縣令以上古之諸侯,故立四五「百,以象師從旅從,依古義也。」韋曜曰:「五百字本為伍伯。伍,當也;伯,道也。使之導引當道伯中以驅除也。周制五百為旅帥,皆大夫,不得卑之如此說也。」又《周禮秋官》有條狼氏,
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
則四人,子男則二人,近之矣,名之異爾。又《漢官》中有
伯使,主為諸官驅使,辟路於道伯中,故言「伯使。」此其
比也。縣令千石至《六百石長》,五百石。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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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縣置令,國則為相
按《南齊書百官志》:「縣令相,郡縣為國者,為內史相。」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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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大縣曰令,小縣為長。國亦稱相屬員,如晉宋制。
按《隋書百官志》:「縣為國曰相,大縣為令,小縣為長」,皆
置丞尉。郡縣置吏,亦各准州法,以大小而制員。郡縣
吏有書僮,有武吏,有醫,有迎新送故等員,亦各因其
大小而置焉。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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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定縣令品級有差。
按:《魏書官氏志》:「上縣令相,六品,中縣令相,七品。」孝文帝延興三年詔縣令能靜一縣二縣劫盜者兼治食祿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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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二月甲戌,詔縣令能靜一縣劫盜者,兼治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治三縣,三年遷為郡守。」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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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縣分九等。又置鄴、臨漳、成安三縣令。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上縣令,上中縣、上下縣、中上縣、中中縣、中下縣、下上縣、下中縣、下下縣。」鄴、臨漳、成安三縣令,各置丞,中正,功曹,主簿,門下督,
錄事,主記議及功曹記室,戶田、金租、兵騎、《賊法》等曹
掾員。鄴又領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領十二行經途
尉,凡一百三十五里,里置正臨漳。又領左部、東部二
尉。左部管九行經途尉,凡一百一十四里,里置正成
安。又領後部、北部二尉,後部管十一行經途尉,七十
四里。里置正清都郡。諸縣令已下官員,悉與《上上縣》
同。
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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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制,「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為正五品,諸縣以所管閑劇為等級。」按《隋書百官志》:「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令,並增為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閑劇及衝要以為等級,丞、主簿如故。其後改縣尉為縣正,尋改正為戶曹、法曹,分司以丞。郡之六司,河南、洛陽、長安、大興則加置功曹而為三司,司各二人。郡縣佛寺改為道場,道觀改為元壇,各置監丞。京都諸坊改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帝自三年定令之後,驟有制置,制置未久,隨
復改易,其餘不可備知者,蓋史之闕文云。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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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以京縣為正五品,諸縣品秩以上中下為差。
按《唐書百官志》:「京縣令各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從七品上;主簿二人,從八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下;尉六人,從八品下;畿縣,令各一人,正六品上;丞一人,正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尉二人,正九品下;上縣令一人,從六品上;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尉二人,從九品上。中縣:令一人,正七品上;丞一
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尉一人,從九品下。
中下縣:令一人,從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
人,從九品上;尉一人,從九品下。下縣:令一人,從七品
下;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尉一人,從
九品下。縣令掌道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
縣令給之。每歲季冬,行鄉飲酒禮。籍帳、傳驛、倉庫、盜
賊、隄道,雖有專官,皆通知縣丞為之貳。縣尉分判眾
曹,收率課調。
〈注〉
武德元年,改書佐曰縣尉,尋改曰「正。」諸縣置主簿,以流外為之。京縣上縣丞,皆一人,畿縣上縣正,皆四人。七年,改縣正復曰尉。貞觀初,諸縣置錄事。開元中,上縣萬戶,中縣四千戶以上,增尉一人。京兆河南府諸縣,戶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戶一萬以上,置義倉督三人。其後,畿縣戶不及四千,亦置尉二人,萬戶增一人。凡縣有司功佐、司倉佐、司戶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獄、門事等。畿縣減司兵,上縣有司戶、司法而已。凡縣皆有經學博士、助教各一人。京縣學生五十人,畿縣四十人,中縣以下各二十五人。
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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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五京諸州屬縣,各有縣令、縣丞、主簿、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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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制,縣分赤畿、望、緊、上中下,設丞、簿、尉以佐之。
按:《宋史職官志》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布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振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
詔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
煩則堂除,仍備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
與升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
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
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歷。嘉定十二年,詔兩
經作令滿替者,實歷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
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
履歷。
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
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皇
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寧四年,編修條例
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寧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
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
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
罷。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
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
兼。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
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
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
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
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
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
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習弓手,
戢奸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
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
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
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
十三年,詔「極邊縣尉獲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太祖建隆元年定縣為望緊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有異政者詔參軍驗實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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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冬十月壬申,定縣為望、緊,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戊子,詔諸道長貳有異政眾舉留請立碑者,委參軍驗實以聞。」建隆三年,詔「考縣令,以戶田增減為黜陟。」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冬十一月癸亥,詔縣令考課,以戶田增減為黜陟。」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
〈本紀並無四年選舉志所載在未改元前〉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藩郡監牧,每遣
朝臣攝守,往往專恣。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
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建隆
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嶼知
館陶,監察御史王祐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
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舊制,畿內縣
赤,次赤,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望,二千戶以上為緊,一
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戶為中
下。有司請據諸道所具板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
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
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自是,注擬以為資
敘。又詔:「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於」南曹投狀,「準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復者,刑部檢勘送銓。」乾德元年秋七月定州縣所置雜職承符廳子等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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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三月庚寅班縣令尉捕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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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真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辛丑詔諸路轉運使申飭令長勸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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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七年冬十月丙午詔知州軍歲舉判司簿尉可縣令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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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冬十月丁未詔縣令佐能根括編戶隱偽以增賦入者量其數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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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七年。六月辛酉。詔天下知縣。非鞫獄。毋得差遣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十年秋七月丁巳令諸路歲上縣令課績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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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元祐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三最課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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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七年四月甲戌,立《考察縣令課績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閏六月甲子詔諸路州縣官有治績最著者許監司帥臣各舉一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元年三月己巳詔監司督州縣長吏勸民增植桑柘課其多寡為賞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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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夏四月己丑,詔「縣令以十二事勸農於境內,躬行阡陌,程督勤惰。」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元年春正月壬子詔京官知縣並堂除內外侍從各舉可任縣令者二人犯贓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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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三月丁丑,命館職專舉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六年十二月辛酉,以山陰、諸暨等四十縣為「大邑,並命堂除。」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三月丁亥,命虔、吉、南安軍諸縣各募土兵
百人,責知縣訓練防禦盜賊。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為新復諸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縣三歲一置產業部,
籍民貲財、田宅,以定賦役,禁受賕虧隱舊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九年。十一月丁未。立州縣墾田增虧賞罰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詔「州縣官嘗被科率害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親民官。」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二年詔縣令非兩任毋除一任方許關升及定監司守臣各舉知縣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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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二年三月戊午,詔縣令非兩任毋除。六月戊戌,詔改官人實歷知縣一任,方許關升,著為定式。九月甲子,詔監司各舉部內知縣、縣令二三人,守臣各舉屬縣一二人。」淳熙七年九月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監司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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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八年十二月丙辰,詔:「縣令有能舉荒政者,監司、郡守以名聞。」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泰二年春二月戊子頒治縣十二事以風勵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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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九年秋七月戊辰詔邊縣擇才不拘常法其餘並遵三年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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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七年詔舉廉能才堪縣令者人數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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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七年十二月戊午,詔舉廉能才堪縣令者,侍從、臺諫、給舍各舉十人,卿監、郎官各舉五人,制、帥、監司各舉六人,知州、軍監各舉二人。」咸淳九年准朱祀孫奏,諸郡屬邑許本司不拘外縣,
一體選辟文臣。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九年五月乙卯,浙西安撫使、
四川制司朱祀孫言,「所部諸縣除正辟文臣外,諸郡屬邑許令本司不拘外縣,一體選辟文臣,以幸蜀之士民。」奏可。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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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縣有赤、次赤,劇、次劇,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設令而丞、簿、尉佐之。」按:《金史職官志》:「赤縣」:
〈注〉
謂「大興、宛平縣。」令一員,從六品。「掌養百姓、按察所部、宣導風化、勸課農桑、平理獄訟、捕除盜賊、禁止游惰,兼管常平倉及通檢推排簿籍,總判縣事。」丞一員,從八品。掌貳縣事。
主簿一員,正九品。掌同縣丞。尉四員,正八品。專巡捕
盜賊。餘縣置四尉者同此。
〈注〉
司吏十人,內一名取識「女直」、漢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縣,又曰「劇縣。」令一員,正七品。丞一員,正九品。主
簿一員,正九品。尉一員,正九品。
諸縣。令一員,從七品。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
品;尉一員,正九品。凡縣二萬五千戶以上為次赤、為
劇;二萬以上為次劇。在諸京倚郭者曰「京縣。」自京縣
而下,以萬戶以上為上,三千戶以上為中,不滿三千
為下。中縣而下置丞,以主簿與尉通領巡捕事。下縣
則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注〉
中縣司吏八人,下縣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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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制,「分上中下三縣,設達魯花赤一員,尹、丞、簿、尉各一員,典史二員。中縣不置丞,典史減一。」按:《元史百官志》:「諸縣,至元三年,合併江北州縣,六千戶之上者為上縣,二千戶之上者為中縣,不及二千戶者為下縣。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上縣,秩從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典史二員。中縣秩正七品,不置丞,餘悉」如上縣之制。下縣秩從七品,置官如中縣,民少事簡
之地,則以簿兼尉。後又別置尉,尉主捕盜之事,別有
印。典史一員。巡檢司秩九品,巡檢一員。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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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定縣為三等,所屬衙門及庶人在官者如州。
按《續文獻通考》:「明太祖初定縣三等,賦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從七品。已而並改正七品。」京縣正
六品。所屬衙門有儒學教諭、訓導、陰陽學訓術、醫學
訓科、僧會司、道會司。其有巡檢司、稅課局、驛遞閘壩、
批驗所、河泊所、倉草場者,設官如州。知縣掌教養縣
民之事。凡歲貢學生,三歲貢士,歲攢實徵,十歲造黃
冊。民之賦役,視丁與產,必調劑而均節之。若歲大歉,
請於上司而時蠲減焉。獄訟必詢其情理,考諸律例
而決之。有不服,請陳于上為雪理焉。凡養老、祀神、表
善、賑饑、卹窮、通貨之事,時省而敦行之。凡山海澤藪
之產資國用者,按籍而登焉。諸所屬衙門如州者,職
亦如之。庶人在官者,縣亦如州。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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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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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置盛京奉天府所屬衙門。」承
《德縣》知縣一員,典史一員。
康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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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縣正官,知縣一員,縣丞主」簿。
〈縣丞、主簿因事添革,無定員。〉
首領官:典史一員。所屬衙門:儒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
〈康熙三年大縣裁訓導小縣裁教諭十五年復設〉
倉稅課司大使、副使
〈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
陰陽學訓術,一員。醫學訓科,一員。僧會司僧會一員。道會司道會一員。江南山陽縣河堤堤官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
〈以上驛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正六品京縣知縣,正七品京縣縣丞,各縣知縣,正八品各縣縣丞,正九品各縣主簿,從九品巡檢司巡檢,未入流京縣典史,各縣儒學教諭,訓導,各縣典史,水馬驛驛丞,縣稅課司大使,閘官,遞運所大使,河泊所所官,縣倉大使、副使,縣陰陽學訓術,縣醫學訓科,僧會司僧會,道會司道會。
縣令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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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通考》。
《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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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有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而賞罰之。
四百里為縣
春秋時,列國相滅,多以其地為縣,則縣大而郡小。故
《傳》云:「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周書·作雒篇》曰:「千百里縣,縣有四郡。」縣邑之長: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晉謂之「大夫」 ,魯、衛謂之「宰」 ,楚謂之「令尹。」其職一也。
孔子「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則之」 ,由中都宰為司寇。
至於戰國,則郡大而縣小矣。故甘茂謂秦武王曰:「宜陽大縣名曰縣,其實郡也。」 漢制:列侯所食縣曰國;
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凡縣萬戶以上
為令,減萬戶為長,侯國為相,秩次亦如之。皆秦制也。
漢因之。
《漢書》曰:「凡縣,大率方百里,民稠則減,稀則曠。」成帝綏和元年,長相墨綬。哀帝《建平二年》,復黃綬。秋
冬集課,上計于所屬郡國。
胡廣云:「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糧入出,盜賊多少,上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于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于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 又《漢官》曰:「明帝臨觀,見洛陽令車騎,意河南尹。及至而非,尤其泰盛,敕去軒綏。時偃師長治有能名,以事詣堂,因取賜之。」
下縣遂以為故事
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
及丞,秩序皆如縣道,無分土給均,吏
《後漢》「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鐵,有工者置工官,主稅物;有水池漁利多者置官,主平水收漁利。在所諸縣均差吏。」晉制,「大縣令有治績,官報以大郡。」《山公啟事》曰:溫令許奇等,並見能名,雖在職各日淺,宜顯報大郡,以勸天下,詔曰:「案其資歷,悉自足為郡守,各以職,職淺則宜盡其政績,不宜速他轉也。」「不經宰縣,不得入為臺郎。」 宋諸縣置令,銅印墨綬,
進賢兩梁冠。自晉宋以後,令、長、國相皆如漢制。後魏
縣置三令長。
〈說在刺史篇〉
孝文初制:「縣令能靜一縣劫盜者,兼理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理三縣,三年遷為郡守。二千石能靜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
三年遷為刺史。太和中,次職令,其祿甚厚。
後魏孝文以北平府長史裴聿中書侍郎崔亮並清貧欲以俸祿優之乃以亮帶野王令聿帶溫縣令時人榮之。
其後令長用人益雜,但選勒舊令史為之,而縉紳之
流,恥居其位。 北齊制,縣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
上中下之差,自上上縣至下下縣凡九等,然猶因循。
「《後魏》用人濫雜。至於士流恥居之。」 元文遙遂奏於
武成帝請革,乃密令搜揚世冑子弟,恐其辭訴,總召
集神虎門,宣旨慰諭而遣。自此,縣令始以士人為之。
隋縣。有令,有長。煬帝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
令,並增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閑劇及衝要之處以
為等級。唐縣有赤。
〈三府共有六縣〉
《望》。
〈七十八〉
緊。
〈百一十一〉
上。
〈四百四十六〉
中。
〈三百九十六〉
下。
〈五百五十四〉
「《六》等」之差,
京都所治為「赤縣」 ,京之旁邑為「畿縣」 ,其餘則以戶口多少、資地美惡為差。
凡一千五百七十三。縣令各一人。五代任官,凡齷
齪無能者,始注為縣令。
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誅求刻剝,猥瑣萬狀。
宋朝建隆元年,定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四千戶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中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戶以下為下。
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凡戶口、賦役、錢穀、賑濟、給納之事皆掌之。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申州激勸,以勵風俗。」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三年,始以朝
臣為知縣,其間復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
朝臣知縣自大理正奚嶼、監察御史王祐等始。
天聖間,天下多缺官,而令選尤猥下,貪庸耄懦,為清
流所不與,而久不得調,乃為縣令。人數言其病民,乃
詔為《舉法》以重令選。凡知州、轉運使歲舉見任判司、
簿、尉,有罪非贓私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堪為令
者一人或二人。自是人重為令,令選稍精。慶曆間,詔
天下知縣,非鞫獄毋得差。政和二年,詔縣令以十二
「事勸課農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一曰敦本業,二曰興地利,三曰戒游手,四曰謹時候,五曰戒苟簡,六曰厚蓄積,七曰備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農器,十曰廣栽植,十一曰恤苗戶,十二曰無妄訟。
「自政和以來,太平盛時,人皆重內輕外,士大夫皆輕縣令之選,吏部兩選不注者甚多,然後議所以增重激勸之法。」宣和五年,縣令止差六十以下人。
從利運判王敏之之請也。
靖康初,詔:「初改官必為縣。」七月,詔三省「申明舊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實歷知縣者,不許別除差遣。」紹興七年,詔「將、寺、監丞、簿等任滿,已改官人未歷民事者,各與堂除知縣一次,並借緋章服。」九年,詔吏部:
「自後縣令差文臣。」臣寮奏「建炎以來始注武臣,為害甚眾故也。」乾道元年,詔「京官知縣以二年為任」,雖有以更革,卒
以三年為任。
元年,詔吏部依四川專法施行,並以三十箇月為任,從吏部陳之茂請。至三年,詔依舊以三年為任,九年,復以二年為任,從吏部李彥穎請,置淳熙三年為任,從王師愈之請也。
二年,御筆:「今後非兩任縣令,不除監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紹興初,數申嚴之,後或廢。孝宗
在位,持之甚嚴。慶元初,復詔除殿試上三名、省元外,
並作邑。五年,又令試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歷縣人,並
令親民一次,著為令。舊捕盜改官人,並試邑。自後雖
宰相子殿試科甲人,無不宰邑者矣。
性理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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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官》
===
臨川吳氏曰:「予閒居思天下之治法,以為禹、稷、伊尹之志,苟得一縣,亦可小試。何也?縣之於民最近,令之福惠所及最速,莫是官若也,而舉世瞀瞀,孰知其任之為不輕,專務己肥,遑恤民瘠,壅閼吾君之德,使不得下達,愁怨之氣瀰漫兩間,以至上干陰陽之和者,十而八九也。聚群羊而牧之,以一狼恣其啖食,何辜」斯民而至斯極?於斯之時,倏有人焉,慰愜其蘇息之
望,則民之愛之也,烏得不如子之愛其父母哉?世固
有廉者矣,其見不明則為吏所蔽,雖廉何補。亦有廉
而且明者矣,其心不仁,則自謂無取於民,不眩於事,
而深刻嚴酷,又縱其下漁獵躙躒,略無惻隱之意。或
其心雖仁而短於剸裁,徒有仁心而民不被其澤,仁
而不能故也。或其才雖能,而意之所向,不無少偏,終
亦不免於小疵,能而未全故也。全此五善,難矣哉!
朱子曰:「作縣固非易事,然盡心力而為之,必無不濟。
今人多是自放懶了,所以一綱弛而眾目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