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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四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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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四十六卷目錄
嫡庶部彙考
劉熙釋名
〈釋親屬〉
增韻
〈釋嫡〉
嫡庶部總論
禮記
〈曲禮 郊特牲 內則 喪服小記〉
儀禮
〈喪服〉
春秋四傳
〈
隱公不書即位 王使歸仲子賵 考仲子宮 桓公即位 子同生
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晉獻公卒 晉里克弒奚齊 晉里克弒其君卓 齊侯小白卒 風
氏薨 王歸成風含賵 葬成風 王使會葬成風 秦歸成風襚 子卒 哀姜歸齊 夫
人嬴氏薨 葬敬嬴 宋殺其世子痤 陳招殺世子偃
〉
呂氏春秋
〈慎勢〉
賈誼新書
〈立後義〉
孔叢子
〈雜訓〉
白虎通
〈封公侯〉
杜氏通典
〈
諸侯崇所生母議 二嫡妻議 世子卒無子立次子議 天子奪宗議
諸王公侯留輔朝政嫡子監國議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不宜加薨服議 太子為所生母服議 士為所生母服議 庶子父
在為出嫡母服議
〉
家範典第四十六卷
嫡庶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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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劉熙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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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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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敵也,與匹相敵也。
庶,摭也。拾,摭之也。謂拾摭微陋待遇之也。
《增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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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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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室曰嫡。正室所生之子曰嫡子。一曰嫡,敵也,言無
與敵也。
嫡庶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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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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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陳註〉
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適子之家,庶子賤,不敢輒祭。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則庶子代攝可也,猶必告于宗子,然後祭。呂氏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百世不遷者,大宗也。繼禰、繼祖、繼曾祖、繼高祖,五世則遷者,小宗也。」宗子上繼祖禰,族人兄弟皆宗之。冠娶妻必告,死必赴,況于祭乎所宗乎?宗子者,皆支子也,支子不敢祭也。如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尊者之祭,非卑者所敢尸也。故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則支子雖貴,可以用其祿,而不敢專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國,則支子攝主以祭,其禮有殺。全程子曰:「古所謂支子不祭者,唯使宗子立」廟主之而已。支子雖不祭,至于齋戒致其誠意,則與主祭者不異。可與則以身執事,不可與則以物助,但不別立廟,為位行事而已。後世如欲立宗子,當從此義,雖不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廢祭,適足長惰慢之心,不若使之祭,猶愈于已也。
又
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弔。」〈陳註〉
大夫之喪,適子為主拜賓,或以他故不在,則庶子不敢受弔,不敢以卑賤為有爵者之喪主也。
《郊特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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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三加彌
尊,喻其志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
〈陳註〉
著代,顯其為主人之次也。酌而無酬酢曰醮。客位在戶牖之間。「加有成」,加禮於有成之人也。三加,始冠緇布冠,次加皮弁,次又加爵弁也。喻其志者,使其知廣充志意,以稱尊服也。此適子之禮。若庶子則冠於房戶外南面,醮亦戶外也。
《內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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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接子擇日,「冢子則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世子大牢。」其非世子,則皆降一等。
〈陳註〉
「冢子大牢」,謂天子之元子也。
〈大全〉
嚴陵方氏曰:「擇日,卜日也,卜而擇之故也。」山陰陸氏曰:「『據上庶人特豚』,應云『國君大牢』,今曰『國君世子大牢』,為其接以大牢,同於王也,是以盛言之,盡其詞焉爾。且言冢子則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世子大牢,惟國君而遠之,使不偪上也。又以著自庶人積隆,至是窮矣。蓋理窮則同,此皆言之法也。」慶源輔氏曰:「父子之氣未嘗不相接也。」 生三日。
而又以禮接之,於是為至。
又
世子生,則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于阼階,西
鄉。「世婦抱子升自西階,君名之,乃降。」〈陳註〉
「諸侯朝服,元端素裳,夫人亦如之」者,亦朝服也。當是「展衣。」註云「褖衣者,以見子畢,即侍御於君,故服進御之褖衣也。」人君見世子於路寢,此升自西階,是自外而入也。凡生子,無問妻妾,皆在側室。
〈大全〉
山陰陸氏曰:「不言三月之末」,嫌緩;不言「執其右手,咳而名之,嫌慢,皆非所以言世子故也。上下比義,使從可知而已。」又
適子庶子見於外寢,撫其首咳而名之,《禮》帥初無辭。
〈陳註〉
此適子,蓋世子之弟,庶子則妾子也。外寢,君燕寢也。燕寢在內,以側室在旁處內,故謂此為外也。《疏》曰:「庶子見於側室」,此以撫首咳名無辭之事同,故與適子連文,云「見於外寢」耳。
〈大全〉
嚴陵方氏曰:「適子、庶子止見於外寢,則世子見於路寢可知。」又
妾將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問之。子生三月之末,
漱澣夙齊,見於內寢,禮之如始入室。君已食,徹焉,使
之特餕,遂入御。
〈陳註〉
此言大夫士之妾生子之禮。宮室之制,前有路寢,次則君之燕寢,次大夫正寢。卿大夫以下,前有適室,次則燕寢,次則適妻之寢。此言「內寢」,正謂適妻寢耳。「如始入室」者,如初來嫁時也。特餕,使此生子者獨餕,不如常時眾妾同餕也。
〈大全〉
慶源輔氏曰:「妾生子而禮之如始入室,所以使之知大分已定於其初矣,《特餕》所以寵之,然其分不可得而易也。」又
公庶子生,就側室。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見於君。
擯者以其子見,君所有賜,君名之。眾子,則使有司名
之。
〈陳註〉
擯者,傅姆之屬也。「君所有賜」者,此妾君所偏愛,而特加恩賜者,故其子君自名之。若眾妾之子,恩寵輕略者,則使有司名之也。疏曰:「前文已云適子庶子,見異於世子,今更重出者,以前庶、適連文,故此特言庶子之禮。」〈大全〉
山陰陸氏曰:「庶子言就側室,則世子不就側室。其母沐浴朝服,則君不沐浴朝服。」又
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
循其首。
〈陳註〉
疏曰:「此天子諸侯之禮,未與后夫人禮食,而先見冢子,急於正也。禮食之後,乃見適子、庶子,緩於庶耳。」〈大全〉
山陰陸氏曰:「執而見之,待之若與己等,冢子故也。」《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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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陳註〉
此據適士立二廟,祭禰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適一庶,俱為適士,其適子之為適士者,固祭祖及禰矣。其庶子雖適士,止得立禰廟,不得立祖廟。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
〈大全〉
嚴陵方氏曰:「適士二廟,則有祖廟矣;官師一廟,則有禰廟而已。此言『庶子不祭祖』者,言適士家也。下言『庶子不祭禰』者,言官師之家也。夫立宗所以重本,適子,本也;庶子,支也。其不祭也,雖祖之不同,至於明其宗之義則一而已。其曰『不祭祖,則禰客祭之也』。」「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陳註〉
「庶子不得為長子服斬衰三年」者,以己非繼祖之宗,又非繼禰之宗,則長子非正統故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陳註〉
長、中、下殤,蓋未成人而死者也。無後者,謂成人未昏,或已娶無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殤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孫,不得立祖廟,故無後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廟在宗子之家,此殤與此無後者,當祭祖之時,亦與祭於祖廟也,故曰「從祖祔食。」〈大全〉
金華應氏曰:「殤與無後者皆庶子之子也。殤者幼而未成人,無後者長而未有子。鄭氏以殤為己之子而繫於父之庶;以無後為兄弟而繫於祖之庶。蓋以殤惟適可祭,今適子之下又有無後者不應更祭,故指此為兄弟而言之。夫所謂殤與「無後」 者,包羅其義云爾,非謂庶子之子,其適與庶皆死也。適子或殤而死,或無後而死,皆從祖而祭於宗子之家,故謂之「從祖祔食。」「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陳註〉
庶子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廟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雖貴,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為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廟以祭禰也。
又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
〈陳註〉
大夫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則為父三年也。「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為其母大功。
〈大全〉
嚴陵方氏曰:「庶子之子不降庶子以尊可以降卑,卑不可以降尊也。」又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陳註〉
《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為子母,此謂為慈母後者也。若庶母嘗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為其後,故云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巳命己之妾子後之亦可,故云「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
又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陳註〉
「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
又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陳註〉
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
庶子不以杖即位。
〈陳註〉
此言適庶俱有父母之喪者,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則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
〈陳註〉
父主適子喪,故適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厭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喪,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故妾子亦以厭而降服,以服其母。祖雖尊貴,不厭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
「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陳註〉
舅主適婦,故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為妻可以杖即位。此以即位言者,蓋庶子厭于父母,雖有杖,不得特以即位,故明言之也。
又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陳註〉
「妾常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無高祖妾,則當易妾之牲,而祔于適祖姑。「女君」,謂適祖姑也。
又
父不為眾子次于外。
〈陳註〉
適長子死,父為之居喪,次于中門外。「庶子否。」又
適婦不為舅姑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陳註〉
《禮》:舅姑為適婦大功,為庶婦小功。今此言「不為後」者,以其夫有廢疾,或他故不可傳重,或死而無子不受重者,故舅姑以庶婦之服服之也。
〈大全〉
山陰陸氏曰:「著為舅後者,姑為之大功,非情有厚薄,以傳重也。」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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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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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為長子。
〈註〉
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疏〉
釋曰:言長子通上下,則適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問》云:「君所主大夫妻、大子嫡婦」,鄭註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則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天子諸侯之子。是以鄭云不言適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內則》云:「冢子則太牢。」註云:「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註〉
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疏〉
釋曰:「云何以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為眾子期,此章長子則為之三年,故發何以之傳也?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極尊,故舉輕以問之。輕者尚問,明重者可知,故舉輕以明重也。云「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者,此是答辭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為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 ,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者,此明適適相承,故須繼祖,乃得為長子三年也。釋曰:云「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 者,經云繼祖,即是為祖後,乃得為長子三年。鄭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 不同者,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適孫猶同庶孫之例,要適子死後,乃立適孫,乃得為長子三年,是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也。云「重其當先祖之正體」 者,解經正體於上。又云「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 者,釋經傳重也。云「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 者,謂兄得為父後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為父後者之弟,不得為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遠別之也」 者,庶子,妾子之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眾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云「《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 鄭註云:「官師中下之下,祖禰共廟。」 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云祖禰并言者,是適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也。鄭註《小記》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 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為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己三世即得為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為後是也。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鄭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 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又
適孫:
〈疏〉
釋曰: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註〉
《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疏〉
釋曰:傳云「何以問比例」者,亦為眾孫大功,此獨期,故發問也。云「有適子者無適孫」者,謂適子在,不得立適孫為後也。云「孫婦亦如之」,亦謂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釋曰:云「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者,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言周之道,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者,既適子在,不得立孫,明同庶孫之例。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者,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眾子庶婦也。是以鄭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非長子皆期。」明非長子婦及非適孫傳重同於庶孫,大功可知也。若然,長子為父斬,父亦為斬。適孫承重,為祖斬,祖為之期,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本有二年之情,故特為祖斬。祖為孫本非一體,但以報期,故期不得斬也。
春秋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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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公不書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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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隱公元年「春,王正月。」《左傳》: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生隱公。宋
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故
仲子婦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隱公立而奉之。
春王周,正月。不書即位,攝也。
《公羊傳》「春者何?歲之始也。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曷為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將平國而反之桓。曷為反之桓?桓幼而貴,隱長而卑。其為尊卑也微,國人莫知隱長,又賢諸大夫,扳隱而立之。隱於是焉而辭之,則未知桓之將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則恐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隱之立
為桓立也,隱長又賢,何以不宜立?立適以長不以賢,
立子以貴不以長。桓何以貴?母貴也。母貴則子何以
貴?子以母貴,母以子貴。
《王使歸仲子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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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左傳》:「緩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禮也。」《公羊傳》:「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為以官氏?宰士也。惠公者何?隱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稱夫人?桓未君也。賵者何?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乘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桓未君,則諸侯曷為來賵之?隱為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于諸侯。然則何言爾?成公意也。」其言來何?不及事也。其言
「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禮也。何以不言「及仲子?」仲
子微也。
《穀梁傳》:「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禮,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賵者何也?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胡傳》:「上古應時稱號,故其名三變。《春秋》以天自處,創制立名,繫王于天,為萬世發,其義備矣。冢宰稱宰,咺者,名也。王朝公卿書官,大夫書字,上士、中士書名,下士書人。咺位六卿之長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爾。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是加冠于屨,人道之大經拂矣。天王,紀法之宗也;六卿,紀法之守也。議紀」法而修諸朝廷之上,則與聞其謀;頒紀法而行諸邦
國之間,則專掌其事,而承命以賵諸侯之妾。是壞法
亂紀,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庶之分,故特貶而書名,
以見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之母成風,亦莊公妾也,其卒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其葬也,王使召伯來會葬。」下賵諸侯之妾而名其宰,榮、召何以書?字而不名
也?于前賵仲子,則名冢宰,于後葬成風,王不稱天,其
法嚴矣。
〈大全〉
程子曰:「王者奉若天道,故稱天王。其命曰天命,其討曰天討。盡此道者,王道也。後世以智力把持天下者,霸道也。《春秋》因王命以正王法,稱天王以奉天命。夫婦人倫之本,最當先正。春秋之時,嫡庶僭亂,聖人猶謹其名分男女之配,終身不變者也,故無再娶之禮。大夫而下,內無主則家道不立,故不得已有再娶之」禮。天子諸侯內職具備,后夫人已可以攝治,無再娶之禮。《春秋》之始,尚有疑焉。故仲子羽數特異僖公,而後無復辨矣。《春秋》因其竊號而書之,以志僭亂。仲子繫惠公而言,故正其名,不曰夫人,曰惠公。仲子,謂惠公之仲子,妾稱也。以夫人禮賵人之妾,不天,亂倫之甚也。然《春秋》之始,天王之義未見,故不可。去天而名咺,以見其不王。王臣雖微,不名,況于宰乎?趙氏曰:「天子而賵妾母,是起僭也。」汪氏曰:「在《禮》,君不撫僕妾,以其賤也。外臣之妾而天王賵之,何以宗法則于天下乎?」張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于諸侯有賵禮,所以褒有功而厚其終也。諸侯無再娶之」禮。惠公牽于私愛,寵庶妾而立為夫人,正犯以妾為妻之戒,瀆亂夫婦之綱,乃天討之所當加。九伐之法,所謂犯令陵政,蓋此類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終之禮,遣冢宰而來賵,冢宰不能以紀法詔王,乃奉命以賵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書「天王」以立法,于是貶冢宰于上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職,一至于此,貶其臣則君可知矣。凡《春秋》之書,以尊者而貶,從卑者之例,必有大罪極惡而後加焉,不可以常事觀也。
《考仲子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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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隱公五年:「秋九月,考仲子之宮。」《公羊傳》:「考宮者何?考猶入室也,始祭仲子也。桓未君,則曷為祭仲子?隱為桓立,故為桓祭其母也。然則何言爾?成公意也。」《穀梁傳》:「考者何也?考者成之也,成之為夫人也。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築宮,使公子主其祭也。于子祭,于孫止。仲子者,惠公之母隱孫而修之,非禮也。」《胡傳》:「考者,始成而祀也。其稱仲子者,惠公欲以愛妾為夫人,隱公欲以庶弟為嫡子,聖人以為諸侯不再娶,于禮無二適。孟子入惠公之廟,仲子無祭享之所,為別立宮以祀之,非禮也。故因其來賵而正名之曰仲子之賵,因其考宮而正名之曰『仲子之宮。而夫人眾妾之分定矣,隱公攝讓之實辨矣,桓公篡弒之罪』」昭矣。「存則以氏繫姓,以姓繫號,歿則以諡繫號。」以姓
繫諡者,夫人也。存不稱號,歿不稱諡,單舉姓字者,妾
也。凡宮廟非志災失禮,則不書。
〈大全〉
杜氏曰:「諸侯無二嫡。惠公欲以仲子為夫人。隱公成父之志,為別立宮也。」汪氏曰:「桓母非夫人,則隱、桓皆庶子。隱長當立,非攝也。隱欲與桓,乃讓之也。汪氏曰:「《穀梁》云:『庶母築宮,而君終則廢』。《禮》曰『妾母不世祭』,乃庶子為君之禮也。《戴記》稱『妾祔於妾祖姑』,乃公子之為大夫士者之禮也。若庶子未為君,而祭其妾母,則固無其禮也。《禮》稱:『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所以防嫡妾之亂也。孟子卒,則聲子攝小君矣。仲子,先君之妾耳」 ,安可為之立宮乎?隱公立宮,以祭庶弟之母,遂啟後世追尊妾母,皆援《春秋》「考宮」 之義,聖人特書,以著失禮之始。厥後成風、敬嬴、定姒、齊歸,皆以妾母祔廟而不書矣。
《桓公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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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公羊傳》:繼弒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
《穀梁傳》「桓無王,其曰王何也?謹始也。其曰無王何也?桓弟弒兄,臣弒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為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繼故不言即位,正也。繼故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弟不忍即位也。繼故」而言即位,則是與聞乎弒也。繼故而言即位,是為與
聞乎弒,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己,正即位之道而
即位,是無恩于先君也。
胡《傳》:「桓公與聞乎故,而書即位,著其弒立之罪,深絕之也。美惡不嫌同辭。或問:桓非惠公之適子乎?適子當立而未能自立,是故隱公攝焉,以俟其長而授之位。久攝而不歸,疑其遂有之也。是以至于見弒,而惡亦有所分矣。《春秋》曷為深絕桓也?曰:古者諸侯不再娶,於禮無二適。惠公元妃既卒,繼室以聲子,則是攝」行內主之事矣。仲子安得為夫人?母非夫人,則桓乃
隱之庶弟,安得為適子?謂當立乎?桓不當立,則國乃
隱公之國。其欲授桓,乃實讓之,非攝也。攝、讓異乎?曰
非其有而居之者,攝也,故周公即政而謂之「攝」;推己
所有以與人者,讓也,故堯舜禪授而謂之「讓。」惠無適
嗣,隱公繼室之子,於次居長,禮當嗣「世。其欲授桓,所謂推己所有以與人者也,豈曰攝之云乎?以其實讓而桓乃弒之,《春秋》所以惡桓,深絕之也。然則《公羊》所謂『桓幼而貴,隱長而卑,子以母貴者,其說非歟』?」曰:「此徇惠公失禮而為之詞,非《春秋》法也。仲子有寵,惠公欲以為夫人,母愛者子抱,惠公欲以桓為適嗣,禮之所不得為也。禮不得」為,而惠公縱其邪心而為之,隱
公又探其邪心而成之,《公羊》又肆為邪說而傅之,漢
朝又引為邪議而用之,夫婦之大倫亂矣。《春秋》明著
桓罪,深加貶絕,備書終始討罪之義,以示王法,正人
倫,存天理,訓後世不可以邪汨之也。
〈大全〉
趙氏曰:「妾母不得為夫人,桓何以得貴?若然,是禮可得而越,分可得而踰也。若母得以子貴,即成風之賵葬,不應有譏。而《公羊》經外妄生此文,遂令漢朝引以為證而亂大法,良可惜哉!」或問:「桓公非受命於惠公乎?」家氏曰:「否。惠公暮年溺於私愛,或有立桓之意,而未見于事,故惠卒而隱遂立。《左氏》謂『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隱公立而奉之。奉之者隱也,非惠公嘗有治命也。《穀梁》謂:「既勝其邪心以與隱者,事之實也。」隱欲讓桓,所謂成父之惡也。使惠公確有立桓之志,則隱將有蒲屈之難,國可得乎?
《子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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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桓公六年「秋九月丁卯,子同生。」《左傳》:子同生,以太子生之禮舉之,接以太牢,卜士負
之,士妻食之。公與文姜、宗婦命之。公問名於申繻,對
曰:「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以名生為信,以德命為義,以類命為象,取於物為假,取於父為類。不以國,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隱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幣。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故以國則廢名,以官」則廢職,以山川則廢主,以畜牲則廢祀,以器幣則廢
禮。晉以僖侯廢司徒,宋以武公廢司空,先君獻、武廢
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與吾同物。」命之曰「同。」《公羊傳》:「子同生者孰謂?謂莊公也。何言乎子同生?喜有正也。」未有言喜有正者,此其言喜有正何?久無正
也。子,《公羊子》曰:「其諸以病桓與。」《穀梁傳》:「疑故志之時,曰同乎人也。」胡傳嫡,冢始生即書于策,與子之法也。唐虞禪夏,后
殷周繼《春秋》,兼帝王之道。賢可禪則以天下為公,而
不拘于世及之禮;子可繼則以天下為家,而不必於
讓國之義,萬世之通道也。與賢者貴于得人,與子者
定於立嫡。傳子以嫡,天下之達禮也。故有君薨而世
子未生之禮,植遺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亂者,以名分
素明而民志定也。《經》書「子同生」,所以明與子之法,正
國家之本,防後世配嫡奪正之事,垂訓之義大矣。此
世子也,其不曰「世子」,何也?天下無生而貴者,誓於天
子,然後為世子。
〈大全〉
程子曰:「《書》《子同生》」,聖人所以正大本而防僭亂
也。子同者,桓之嫡長子也,於其始生即書之,其位固己定矣。嫡冢之生,國之大事,故書。啖氏曰:「君嫡子生,以太子生之禮接之,則史書之。」 趙氏曰:「禮備于嫡,是重宗廟,記其是以著其非也。」 蜀杜氏曰:「書同生,正魯國之傳嗣,而遏篡逆也。」 張氏曰:「蓋嫡夫人之長子,備用太子之禮,故史書于策。《春秋》於此明與子之法,在」 于正始明分,則私愛之所不能行,嬖孽之所不能干,所以定國本,息亂源也。
《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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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左傳》:晉侯使以殺太子申生之故來告。初,晉侯使士
蒍為二公子築蒲與屈,不慎,寘薪焉。夷吾訴之,公使
讓之。士蒍稽首而對曰:「臣聞之:無喪而慼,憂必讎焉。無戎而城,讎必保焉。寇讎之保,又何慎焉?守官廢命不敬,固讎之保不忠。失忠與敬,何以事君?《詩》云:『懷德惟寧,宗子惟城』。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如之?三年」將尋師焉。焉用慎退而賦曰:「狐裘尨茸,一國三公,吾誰適從?」及難,公使寺人披伐蒲。重耳曰:「君父之命,不校。」乃徇曰:「校者,吾讎也。」踰垣而走,披斬其袪,遂出奔
翟。
《公羊傳》「曷為直稱晉侯以殺?」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
甚之也。
《穀梁傳》:「目晉侯」,斥殺惡晉侯也。
胡傳《公羊子》曰:「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申生進不能自明,退不能違難,愛父以姑息而陷之不義,讒人得志,幾至亡國,先儒以為大仁之賊也,而目晉侯斥殺、專罪獻公,何也?《春秋》端本清源之書也。內寵並后,嬖子配適,亂之本也。驪姬寵奚齊、卓子嬖,亂本成矣。尸此者其誰乎?是故目晉侯斥殺、專罪獻公,使」後世有欲紊妃妾之名,亂適庶之位,縱人欲,滅天理,
以敗其家國,知所戒焉。以此防民,猶有以「堯母」名門,
使姦臣逆探其意,有危皇后太子之心,以成巫蠱之
禍者。
〈大全〉
何氏曰:「甚惡殺親親也。」啖氏曰:「稱晉侯,言申生之無罪也。」陳氏曰:「太子縊于新城,則其斥殺何?《春秋》之法,苟有讒而不見,則其君之罪也。」是故申生以驪姬之譖自殺,宋痤以伊戾之譖自殺,直稱君殺而已矣。家氏曰:「獻公殘忍不君,溺于內嬖,所與朝夕潛圖密慮,不過為樹建庶孽之計耳。方東山皋落之伐,豈無他」人?乃以命冢嗣,狐突先友、梁餘子、先丹木之徒,固洞見公之肺肝,而勸太子為避禍之謀,不待歸胙於君,人皆知其不免矣。張氏曰:「獻公嬖寵庶孽,聽讒如流,輕世適之重,忽社稷之計。申生既死,而公卒之復,奚齊亦被殺。徒設此心,兩俱棄之,致晉亂二十餘年,兵敗國破,所謂為人父而蒙首惡之名」者,此也。高氏曰:「諸侯世子皆誓于天子,不可專殺也。且父子人之大倫,非他人所得間者,今至于相殺,則人倫廢矣。」況世子至親,非其君自殺之,則無敢殺者。是故斥言晉侯,所以深罪其聽讒而忍殺其子也。觀《采苓》之詩,蓋可見其好聽讒矣。
《晉獻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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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九年:「秋九月甲子,晉侯詭諸卒。」《左傳》:九月,晉獻公卒,里克奔鄭,欲納文公,故以三公
子之徒作亂。初,獻公使荀息傅奚齊。公疾,召之曰:「以是藐諸孤,辱在大夫,其若之何?」稽首而對曰:「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貞。其濟,君之靈也。不濟,則以死繼之。」公曰:「何謂忠貞?」對曰:「公家之利,知無不為,忠也;送往事居,偶俱無猜,貞也。」及里克將殺奚齊,先告荀
息曰:「三怨將作,秦、晉輔之,子將何如?」荀息曰:「將死之。」里克曰:「無益也。」荀息曰:「吾與先君言矣,不可以貳。能欲復言而愛身乎?雖無益也,將焉辟之?且人之欲善,誰不如我?我欲無貳,而能謂人已乎?」《晉里克殺奚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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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九年「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左傳》:冬十月,里克殺奚齊于次。書曰:「殺其君之子」,未
葬也。荀息將死,之人曰:「不如立卓子而輔之。」荀息立
公子卓以葬。十一月,里克殺公子卓于朝,荀息死之。
君子曰:「《詩》所謂『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荀息有焉。
《公羊傳》:「此未踰年之君,其言弒其君之子奚齊何?」弒
未踰年君之號也。
《穀梁傳》:「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國人不子何也?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也。」胡傳《穀梁子》曰:「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不正其殺申生而立之也。人君擅一國之名寵,為其所子,則當子矣,國人何為不子也?民至愚而神,是非好惡靡不明且公也。其為子而弗子者,莫能使人弗之子也。非所子而子之者,莫能使人之亦子也。周幽王嘗黜太子宜臼、子伯服矣,而犬戎殺其身;晉獻公亦殺世子申生,立奚齊矣,而大臣殺其子。《詩》不云乎?「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此言天理根于人
心,雖以私欲滅之,而有不可滅也。《春秋》書此,以明獻
公之罪,抑人欲之私,示天理之公,為後世戒,其義大
矣。以此防民,猶有欲易太子而立趙王如意,致夫人
之為人彘者。
〈大全〉
汪氏曰:衛宣殺伋壽,立朔,而國人傷之,賦《二子乘舟》之詩,以悼伋壽之亡。漢武奇愛少子,因巫蠱事殺戾太子,而壺關三老田千秋等咸訟其冤。隋文以讒譖廢太子勇,左右莫不閔默。文武大臣皆知其不可而弗敢言。此皆人心天理之本,然知嫡庶長幼之分,不可紊也。觀獻公訟其子於荀息,自知廢正,恐有後患;則天理之正,非唯國人知之,獻公亦自知之矣。孫氏曰:「奚齊庶孽,獻公殺世子而立之,《春秋》不與,故曰『君之子,奚齊惡之也』。」張氏曰:「奚齊謂之其君之子,以晉獻殺嫡立庶而奪之也。齊舍未踰年而謂之君,以舍之正而與之也。或抑或揚,得是非之公,可以觀矣。」《晉里克弒其君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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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年,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公羊傳》:「及者何?累也。弒君多矣,舍此無累者乎?」曰:「有,孔父、仇牧皆累也。」「舍孔父、仇牧無累者乎?」曰:「『有。」「有』,則此何以書?賢也。何賢乎荀息?」荀息可謂不食其言矣。
其不食其言奈何?奚齊卓子者,驪姬之子也,荀息傅
焉。驪姬者,國色也,獻公愛之甚,欲立其子,于是殺世
子申生。申生者,里克傅之。獻公病將死,謂荀息曰:「士何如則可謂之信矣?」荀息對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愧乎其言,則可謂信矣。」獻公死,奚齊立。里克謂荀息
曰:「君殺正而立不正,廢長而立幼,如之何?願與子慮之。」荀息曰:「君常訊臣矣,臣對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愧乎其言,則可謂信矣』。」里克知其不可與謀,退弒奚
齊。荀息立卓子。里克弒卓子,荀息死之,荀息可謂不
食其言矣。
《穀梁傳》:「以尊及卑也,荀息閑也。」《胡傳》:國人不君奚齊、卓子,而曰里克弒其君卓,何也?
是里克君之也。克者,世子申生之傅也。驪姬將殺世
子而難里克,使優施飲之酒,而告之以其故。里克聽
其謀,乃欲以中立自免,稱疾不朝,居三旬而難作,是
謂持祿容身,速獻公殺適立庶之禍者,故成其君臣
之名,以正其弒逆之罪。克雖欲辭而不受,其可得乎?
使克明于大臣之義,據經廷諍以動其君,執節不貳,
固太子以攜其黨,多為之故以變其志,其濟則國之
福也;其不濟而死於其職,亦無歉矣。人臣所明者義,
于功,不貴幸而成;所立者節,于死,不貴幸而免。克欲
以中立祈免,自謂智矣,而終亦不能免,等死耳。不死
于世子,而死于弒君,其亦不知命之蔽哉!《語》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為人臣而不知《春秋》之義者,必陷
于篡弒誅死之罪,克之謂也。荀息者,奚齊卓子之傅
也。君弒而死于難,書及,所以著其節;書大夫不失其
官也。于荀息何取焉?若息者,可謂不食其言矣。或曰:
息既從君于昏,不食其言,庸足取乎?世衰道微,人愛
其情,私相疑貳,以成傾危之俗,至于刑牲歃血,要質
鬼神,猶不能固其約也。孰有可以託六尺之孤,寄百
里之命,臨死節而不可奪如息者哉!自古皆有死,民
無信不立。故聖人以信易食,而君子以信易生。息不
食言,其可少乎!
《齊侯小白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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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左傳》:「齊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無子。齊侯好內,多內寵,內嬖如夫人者六人,長衛姬生武孟,少衛姬生惠公,鄭姬生孝公,葛嬴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華子生公子雍公與管仲屬孝公於宋襄公,以為太子。雍巫有寵于衛共姬,因寺人貂以薦羞于公,亦有」寵,公許之。立武孟。管仲卒,五公子皆求立。冬十月乙
亥,齊桓公卒。易牙入與寺人貂,因內寵以殺群吏,而
立公子無虧。孝公奔宋。「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殯。」《穀梁傳》「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其不正之前見何也?以不正入虛國,故稱嫌焉耳。」〈大全〉
東萊呂氏曰:「桓公雖能用管仲攘夷狄,霸諸侯,有一匡天下之功,然仲無正心誠意格君之學,徒急于一時之功利,卒致五子之亂,其所以有始無終者,家法不正也。管仲且有《三歸》之失,豈能正其君哉?」《風氏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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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左傳》:「冬,成風薨。」《胡傳》:「風氏,僖公之母,莊公妾也。而稱夫人,自是嫡妾亂矣。《語》曰:『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曰寡小君』。蓋敵體之稱也。若夫妾媵則非敵矣。其生亦以夫人之名稱號之,其沒亦以夫人之禮卒葬之,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為夫人,徒欲尊寵其所愛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為夫人,徒欲崇貴其所生,而」不虞賤其父。卑其身則失位,賤其父則無本。越禮至
是,不亦悖乎!夫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無服」,不敢貳尊
者也。《春秋》於《成風》,記其卒葬,各以實書,不為異辭者,
謹禮之所由變也。
〈大全〉
程子曰:「自《成風》以後,妾母稱夫人,嫡妾亂矣。仲子始僭,尚未敢同嫡也。」馬氏曰:「是時嫡妾不正,稱號不審。夫子嘗言古禮如此,故記之;正其名,所以責其實也。」陳氏曰:「夫人某氏,嫡稱也;喪之以夫人之禮也。隱公之喪桓母,猶有疑焉,是故別廟也。祔姑稱諡,伉然如夫人,則自文公之喪成風始。」薛氏曰:「妾母為夫人,僭」也。僭則何以取乎?《春秋》不沒其實也。朱子曰:「僖公成風與晉簡文帝鄭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義。」汪氏曰:「嫡妾之分,乃人君所當謹。以妾母為夫人,必致以妾為嫡;以妾為嫡,必致庶孽奪正之禍。敬嬴之殺惡及視,乃視習僖、文之尊成風而動于為惡也。後世妾母皆稱太后,或妾而加以皇后之」號;又其甚,則唐高宗立武昭儀為后,而致移其宗社矣。朱子於《綱目》書「尊帝母貴人為太后」,又或書「立貴嬪某氏為皇后」,或曰「立婕妤某氏為皇后」,或曰「立婢某氏為后」,蓋取法《春秋》譏成風之例。然《春秋》隱其辭而《綱目》直斥本稱者,《春秋》乃本國之史,而《綱目》則筆削前代之史,故不同也。
《王歸成風含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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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公羊傳》:「含者何?口實也。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穀梁傳》:「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胡傳:「珠玉曰含,車馬曰賵。歸含且賵者,厚禮妾母也。不稱天王者,弗克若天也。《春秋》繫王于天,以定其名號者,所履則天位也,所治則天職也。所敕而惇之者,則天之所敘也;所敘而庸之者,則天之所秩也;所賞」所刑者,則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討也。夫婦人倫之本,
王法所尤謹者。今成風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
夫歸含賵焉,而成之為夫人,則王法廢,人倫亂矣,是
謂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失耳,故特不稱「天」以謹
之也。
〈大全〉
杜氏曰:「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劉氏曰:「不知者,乃謂天子、賵人之妾,小過耳,而譏之深;求車殺母弟,大惡也,而譏之略。是不及知《春秋》正人倫之意也。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治之三綱也,道莫先焉。桓以臣弒君而王命之,成風以妾僭嫡而王成之,於是三綱廢矣,是失人之所以為人也。王之無天,不亦明乎?」《葬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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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五年「春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公羊傳》:「成風者何?僖公之母也。」《胡傳》:「仲子雖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為疑,故別為立宮,而羽數特異。此雖非禮之正,然不祔于姑,猶有辨焉。至是成風書葬,乃有二夫人祔廟,而亂倫易紀,無復辨矣。故禮之失,自成風始也。」〈大全〉
蘇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為之立宮而不祔。不書其葬,蓋禮之正也。自《成風》以來,妾母皆葬,蓋祔也,魯禮之變自此始矣。汪氏曰:「後世以妾母為正嫡,至於喪事,乃黜正嫡而嬖妾合葬焉。如中宗之葬乾陵,嚴善思諫而弗正,循襲而莫知其失矣。孰有如漢之孝文,自謂側室之子,而不以為嫌者乎?」《王使會葬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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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五年「春三月,王使召伯來會葬。」《左傳》:「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穀梁傳》:會葬之禮於鄙上。
《胡傳》:「王臣下聘桓公,冢宰書名示貶,而大夫再聘,則無譏焉。或以為從同同也;或以為同則書重也。成風薨,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既不稱天矣,及使召伯來會葬,又與貶焉,何也?歸含且賵,施于妾母已稠疊矣,又使卿來會葬,恩數有加焉,是將祔之于廟也,而致禮於成風盡矣。聘一也,含賵而又葬,則其事益隆,亂人」倫、廢王法甚矣。再不稱「天」者,聖人於此尤謹其戒,而
不敢略也。
〈大全〉
程子曰:「天子以妾母同嫡,亂天理也,故不稱天。聖人於此尤謹其戒。」《秦歸成風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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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九年》「冬,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左傳》:「禮也,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公羊傳》其言僖公、成風何?兼之。兼之,非禮也。曷為不
言「及成風?」成風尊也。
《穀梁傳》:「秦人弗夫,人之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胡傳》:「秦人歸禭而曰僖公成風者,非兼襚也,亦猶平王來賵仲子,而謂之惠公仲子爾。仲子,惠公之妾也。」然則風氏亦莊公之妾,曷不書曰「來歸莊公成風」之
襚乎?曰:寵愛仲子,以妾為妻者,惠公也。故書「惠公仲子,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夫者,當明夫道,不可亂嫡妾」之分以卑其身,尊崇風氏,立為夫人者,僖公也。故書
「僖公成風」,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子者,當明子道不可
行僭亂之禮以賤其父,聖人垂戒之義明矣。
〈大全〉
程子曰:過時始至,故云來歸。雖子母先君後夫人體當然也。《書秦人》,不云君使,以失禮夷之也,言其尚夷也。蓋嫡妾之亂,自茲而始。劉氏曰:「僖公、成風者,妾母繫子而言耳。諸侯無二嫡,故妾母繫子為重。」《子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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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十有八年「冬,十月,子卒。」《左傳》: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
也。仲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務人止之曰:「入必死。」叔仲曰:「死君命可也。」公冉務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聽?」弗聽,乃入,殺而埋之馬矢之中。公冉務人奉
其帑以奔蔡,既而復叔仲氏。
《公羊傳》:「子卒者孰謂?謂子赤也。何以不日?隱之也。何隱耳?弒也。弒則何以不日?不忍言也。」《穀梁傳》:「子卒不日故也。」《胡傳》:「諸侯在喪稱子,繼世不忍當也。既葬不名,終人子之事也。踰年稱君,緣民臣之心也。子卒何以不日?遇弒不忍言也。既葬而不名,不名而遇弒者,不日以見其弒,子赤是也。踰年而稱君,稱君而遇弒者,不地以見其弒,閔公是也。何以知其賊乎?上書大夫並使,下書子卒夫人歸,則知罪之在公子遂矣。孫于邾出奔莒」,則知罪之在夫人與慶父矣。繼世之恩,終事之
重,情文之節,隱惡之禮,記事之信,誅亂臣、討賊子之
義,備矣。
〈大全〉
茅堂胡氏曰:「子赤之生,不見于《經》,蓋文公不知重嫡庶之義,故仲尼削之。」張氏曰:「私事公子,遂敬嬴,奪嫡之心也。然其敢啟是心者,嬖故也。有夫人、太子而嬖寵妾,則文公所以怠于政事者,有自來矣。國君昏于嬖寵,慢棄國政,故妾媵大臣相與謀賊君嗣而不能察,所謂前有讒而不見,後有賊而不知者,文公之謂」矣。叔彭生身為大臣,既無以救文公之失政,又不能撓仲遂之邪謀,有公冉務人之忠言不能用,甘心就死,無一毫扶持之實,沒而不書,有以也哉!
《哀姜歸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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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十有八年冬十月,夫人姜氏歸于齊。
《左傳》:「大歸也,將行,哭而過市,曰:天乎!仲為不道,殺嫡立庶。」市人皆哭,魯人謂之哀妻。
《穀梁傳》:「惡宣公也。有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有待貶絕而惡從之者。姪娣者,不孤子之意也。一人有子,三人緩帶,一曰就賢也。」《胡傳》:「書夫人則知其正,書姜氏」則知其非,見絕于先
君,書「歸于齊則知其無罪,異于孫于邾者。而魯國臣子殺適立庶,敬嬴、宣公不能事主,君存適母,其罪不書而並見矣。」〈大全〉
汪氏曰:以氏係姓,以姓係號,與媵妾不同。張氏曰:「『文定于九年夫人姜氏至自齊』,《傳》曰『出姜至』是蓋不安于魯。適庶之亂,未有不始于妾,上僭,夫人失位而致之者,是以知文公之首惡也。」《夫人嬴氏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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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八年:「戊子,夫人嬴氏薨。」《胡傳》:「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稱夫人?自成風聞季友之繇,事友而屬其子,及僖公得國,立以為夫人,于是乎嫡庶亂矣。《春秋》于風氏凡始卒四貶之,則禘于太廟,秦人歸禭、榮叔含賵、召伯會葬,去其姓氏,不稱夫人,王再書而無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屬宣公,不待致于太廟,援例以立,則從同,同而無貶矣。其意」若曰:「以義起禮」為可繼。苟出于私情而非義,後雖欲
正可。若何?
〈大全〉
啖氏曰:成風之後,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以著其罪。《家氏》曰:「哀姜淫亂,與慶父同弒二君,齊桓討而殺之。僖于是尊其母成風為夫人,以配其父,此僭也。然非哀姜不終,則僖亦未敢遽如此。今敬嬴之事則異于是。嬴以嬖妾私事,襄仲,弒子赤,立宣公,逐嫡母歸齊而已,僭夫人之位。出姜無罪,為賊臣悖妾所」逐,不得與哀姜同例。嬴與其子弒君逐母,僭號夫人,亦不得與成風偶。使遇齊桓,則敬嬴、襄仲皆當比而誅戮,王室不競,中國無伯,得以肆行無忌。孰知天道禍盈,至是八年,遂使齊死于路。後八日,嬴隕于魯,與哀姜、慶父先後即誅,其事相類,但有天討人刑之異耳。汪氏曰:「《春秋》既書『夫人姜氏薨于夷』」,又書「夫人風氏薨」,則知哀姜為莊公夫人,而成風乃妾也。既書「夫人姜氏「歸于齊」 ,又書「夫人嬴氏薨」 ,則知出姜為文公夫人,而敬嬴乃妾也,直書于策,讀者比事以考之,雖微《傳》而嫡妾之分明矣。
《葬敬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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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左傳》:「葬敬嬴,旱,無麻,始用葛茀。」《胡傳》:「成風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將祔于廟,而始有二夫人也,則四貶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以小君,使祔于廟,無貶以正之」,從同同可也,而於宣
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婦之,何也?曰:婦有姑之詞,見
敬嬴遂以子貴,援例而亟立為夫人也。僖公享國八
年,然後致成風,而敬嬴之亟也。雖云援例,魯君臣之
責亦可知矣。無貶而書法若此者,猶桓、宣弒君而書
「即位」爾。
〈大全〉
臨川吳氏曰:「僖、宣、襄、昭四妾母,群臣皆逢君之意而尊為夫人也。」象山陸氏曰:「襄仲殺太子,惡敬嬴為之也。敬嬴非嫡而薨,以夫人葬以小君魯君臣之責深矣。《春秋》作而亂臣賊子懼,蓋為此也。」《宋殺其世子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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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襄公二十有六年秋,宋公殺其世子痤。」《左傳》:初,宋芮司徒生女赤而毛,棄諸堤下。共姬之妾
取以入,名之曰棄,長而美。平公入夕,共姬與之食。公
見棄也而視之尤姬,納諸御嬖。生佐,惡而婉。太子痤
美而很,合左師畏而惡之。寺人惠牆、伊戾為太子內
師而無寵。秋,楚客聘于晉,過宋,太子知之,請野享之。
公使往。伊民請從之。公曰:「夫不惡女乎?」對曰:「小人之事君子也,惡之不敢遠,好之不敢近,敬以待命,敢有貳心乎?縱有共其外,莫共其內。臣請往也。」遣之。至則
坎,用牲,加書徵之,而騁告公曰:「太子將為亂,既與楚客盟矣。」公曰:「為我子又何求?」對曰:「欲速。」公使視之,則
信有焉。問諸夫人與左師,則皆曰:「固聞之。」公囚太子,
太子曰:「唯佐也能免我。」召而使請曰:「日中不來,吾知死矣。」左師聞之,聒而與之語,過期,乃縊而死。佐為太
子,公徐聞其無罪也,乃烹伊戾。左師見夫人之步馬
者,問之,對曰:「君夫人氏也。」左師曰:「誰為君夫人?余胡弗知?」圉人歸,以告夫人。夫人使饋之錦與馬,先之以
玉,曰:「君之妾棄,使某獻。」左師改命曰:「君夫人。」而後再
拜稽首,受之。
《胡傳》:殺世子母弟直書君者,甚之也。宋寺人伊戾為
太子內師,無寵,譖于宋公而殺之,則賊世子痤者寺
人矣,而獨甚宋公何哉?譖言之得行也?必有嬖妾配
嫡以惑其心,又有小人欲結內援者以為之助,然後
愛惡一移,父子夫婦之間不能相保者眾矣。尸此者
其誰乎?晉獻公之殺申生,宋公之殺痤,直稱君者,《春
秋》正其本之意。
〈大全〉
高氏曰:「晉獻公惑驪姬之讒而殺申生,宋平公聽伊戾之言而殺子痤,漢武帝、唐明皇猶蹈之,以二君猶爾,晉、宋不足道也。自古讒人之為國患,雖其君之父子不能相保,況臣下乎?」家氏曰:「宋寺人伊戾,內連宮禁,外結大臣。其造讒而殺太子,宋平尋知其子之無罪,僅烹一伊戾,而芮、棄之寵愛向戍之權任不為之」衰,更立棄之子為太子,此人道之大變,《春秋》謹而識之,《榖梁》所謂「目君以著其惡」者也。傳者稱痤美而很,佐惡而婉,婉者巧於自結,很者疏于內交,佐日以親,痤日以疏,以至于死。故居近君之地者,自處為難,隋煬所以傾勇,其事似之。勇則痤也,楊素則左師也。獨孤后惡其子,楊素從而陷之,及隋文疾革乃悟,則已無及。由明不足以察姦,內外相煽而為讒故也。
《陳招殺世子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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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昭公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左傳》:「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太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二妃嬖留有寵,屬諸司徒。招與公子過,哀公有廢疾。三月甲申,公子招、公子過殺悼太子偃師,而立公子留。」《穀梁傳》:「鄉曰:『陳公子招,今曰陳侯之弟招,何也?曰:盡其親,所以惡招也。兩下相殺,不志于《春秋》,此其志何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貳也,云可以重之,存焉,志之也。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胡傳》此公子招特以弟稱者,著招憑寵稔惡,而陳侯
失親親之道也。招以公子為司徒,乃貴戚之卿,親則
介弟,尊則叔父,號令廢立,自己而出,莫敢干之者也。
不能援立嫡冢,安靖國家,而逢君之惡,戕殺偃師,以
致太寇,宗社覆沒,罪固大矣。陳侯信愛其弟,何以為
失親親乎?尊賢者親親之本,不能擇親之賢者,厚加
尊寵,以表儀公族,而徇其私愛,施于不令之人,以至
亡國敗家,豈不失親親之道乎?其曰「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交」,貶之也。
〈大全〉
陸氏曰:稱弟以殺世子,既罪其逆,且言骨肉相殘,又譏陳侯失教也。孫氏曰:「招以叔父之親,不顧宗社之重,殞冢嗣以立庶孽,致楚滅陳,招之由也。其曰「陳侯之弟」 ,親之者,所以甚招之惡也。汪氏曰:「隱七年傳『書盟,書帥師』,而稱『弟』者,罪其有寵愛之私。」 今按此書「殺世子,亦罪其寵任之私也。」 陳氏曰:「哀有世子矣,又屬其嬖子於二公子,為是殺世子,則譏不但其人也。《書》曰『陳侯』」 ,斥君之辭也。襄陵許氏曰:「陳哀寵其庶子,資以強輔,而𢌿之權以軋太子,使之失職,至于亂作,躬受其禍。惟其溺愛,法不勝私也,悲夫!」 汪氏曰:「《經》書殺世子者三:晉獻嬖奚齊卓子而殺申生,宋平嬖佐而殺痤,陳哀嬖留而殺偃師,皆嬖子匹嫡之禍也。然申生、痤之誅,權在于晉、宋之君,故雖亂國而不至于亡。陳哀基怨造禍,勢不兩全」 ,遂至寵弟戕其國本,而且以憂殞其身,而國隨以亡矣。其罪得不又甚于晉獻、宋平者歟?故申生與痤,目君以殺。惟偃師之殺,目陳侯之弟招。夫以弟招繫之陳侯,則陳哀之罪章章明矣。不曰殺其世子而重舉國者,偃師非招之世子也。下書「楚滅陳,執招放之」 ,以見楚之滅陳,託于討招,而公子留之嬖,實亡陳之本也歟。
呂氏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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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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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不分,則家室亂;適孽無別,則宗族亂。《慎子》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耳。未定,堯且屈力,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漢賈誼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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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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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聖帝將立世子,則帝自朝服,自阼階上,西鄉于
妃,妃抱世子自房出,東鄉。太史奉書而上堂,當兩階
之間,北面立曰:世子名曰某者三。帝執禮稱辭,命世
子曰:「授太祖太宗與社稷于子者三,其命也。」妃曰:「不敢者再。」于《三命》曰:「謹受命。」拜而退。太史以告太祝,太
祝以告太祖、太宗與社稷。太史出以告太宰,太宰以
「告州伯,州伯命藏之州府。」凡諸貴以下至于百姓男
女,無敢與世子同者,以此防民,百姓猶有爭為君者。
夫勢明則民定,而出于一道,故人皆爭為宰相,而不
姦為世子,非宰相尊而世子卑也,不可以智求,不可
以力爭也。今以為知子莫如父,故疾死。置後者,恣父
之所以比,使親戚不相親,兄弟不相愛,亂天下之紀,
使天下之俗失聞,尊敬而不讓,其道莫經于此。「疾死置後,以嫡長子。」如此則親戚相愛而兄弟不爭,此天
下之至義也。
孔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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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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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公問於子思曰:「立太子有常乎?」答曰:「有之,在《周公之典》。」公曰:「昔文王舍適而立其次,微子舍孫而立其弟,是何法也?」子思曰:「殷人質而尊其尊,故立弟;周人文而親其親,故立子,亦各其禮也,文質不同,其禮則異,文王舍適立次,權也。」公曰:「苟得行權,豈唯聖人,唯賢與愛立也。」子思曰:「聖人不以權教,故立制垂法,順」之為貴,若必欲犯,何有於異?公曰:「舍賢立聖,舍愚立賢,何如?」子思曰:「唯聖立聖,其文王乎?」不及文王者,則
各賢其所愛,不殊於適,何以限之?必不能審賢愚之
分,請父兄群臣卜於祖廟,亦權之可也。
班固白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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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公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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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薨,適夫人無子,有育遺腹,必待其產。立之何專適?
重正也。《曾子問》曰:「立適以長不以賢」,何以言為?賢不
肖不可知也。《尚書》曰:「惟帝其難之。立子以貴不以長,防愛憎也。」《春秋》曰:「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賢不以長也。」唐杜氏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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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崇所生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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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許慎《五經異義》云:「妾母之子為君,子,得尊其母為夫人。按《春秋公羊》說,妾子立為君,母得稱夫人,故上堂稱妾,屈於嫡;下堂稱夫人,尊行國家,則士庶起為人君,母亦不得稱夫人。父母者,子之天也,子不得爵命父母。至於妾子為君,爵其母者,以妾本接事尊者,有所因也。《穀梁》說魯僖公立妾母成風為夫人,入」宗廟,是子而爵母也。以妾為妻,非禮也。故《春秋左氏》
說成風得立為夫人,母以子貴。謹按《尚書》,舜為天子,
瞽瞍為士,明起於匹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於魯
僖公,本妾子尊母,成風為小君,經無譏文,《公羊》《左氏》
義是也。鄭元駮曰:「《禮喪服》:父為長子三年,以將傳重故也。眾子則為之周,明無二嫡也。女」君卒,貴妾繼室,
攝其事耳,不得復立夫人。魯僖公妾母為夫人者,乃
緣莊夫人哀姜有殺子般、閔公之罪,應貶故也。近漢
呂后殺戚夫人及庶子,趙王不仁廢,不得配食。文帝
更尊其母,薄后非其比耶?妾子立者,得尊其母,禮未
之有也。袁准《正論》云:「時俗之論曰:『庶子為公,可以尊其母為夫人。《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按隱公二年夫人
子氏薨。五年考仲子之宮,上稱夫人,下不應復言仲
子,明其以妾為妻也。秦人來歸成風之襚,不稱夫人,
明其私尊,不通於鄰國也。《左氏傳》曰:「並后匹嫡,亂之本也。」《公羊》亦云:「母以子貴。」說曰:《穀梁》云:秦人來歸成
風之襚,秦不云夫人也,就外不云夫人而見正焉。夫
身為國君,而母為妾庶,子孫所不忍,臣下所不安,故
私稱於國中,不加境外。此人子之情,國人之私,而立
於禮法之正也。假有庶子數人,並為三公,欲各尊其
母,將何以止之?非聖人者無法。此大亂之道也。
《二嫡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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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征東長史吳綱亡入吳,妻子留在中國,於吳更娶。
吳亡,綱與後妻并子俱還,二婦並存,時人以為依典
禮不宜有二嫡妻。袁准《正論》,以為「並后匹嫡,禮之大忌。然此為情愛所偏,無故而立之者爾。綱夫婦之絕,非犯宜出之罪,來還則復初,焉得而廢之?在異域則事勢絕,可以取妻,後妻不害,焉得而遣之?」按並后匹
「嫡,事不兩立,前嫡承統,後嫡不傳重可也。二母之服,則無疑於兩三年矣。」虞喜議曰:「法有大防,禮無二嫡。趙姬以君女之尊,降身翟婦,著在《春秋》,此吳氏後妻所宜軌則。」庾蔚之謂「袁准制之得其衷矣。」《世子卒無子立次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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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卒無嗣,求進次子為世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傅郁
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降;仲子捨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于舊。今君存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捨孫之謂。愚以為世子有子,自宜紹為嗣孫;若其未有,無容遠搜輕屬。承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禮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按《春秋傳》云:『世子死,有母弟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喪無嗣,進立次子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天子奪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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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元帝建武初,孫文上事,宣帝支子不應祭章郡、京
兆二府君。僕射刁協云:「諸侯奪宗,聖庶奪嫡,豈況天子乎?自皇祚以來,五十餘年,宗廟已序,而又攻乎異端,宜加議罪。」按漢梅福云:諸侯奪宗,此謂父為士庶
子封為諸侯,則庶子奪宗,嫡主祭祀也。在諸侯尚有
奪義,豈況天子乎?所言聖庶者,謂如武王庶子有聖
「德,奪代伯邑」,考之宗嫡也。
宣帝司馬懿章郡京兆懿祖父也。
《諸王公侯留輔朝政嫡子監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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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博士孫旒等議:「按《周禮典命職》,『凡諸侯之嫡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一等。謂公之子,如侯、伯而執珪,侯伯之子,如子、男而執璧。《春秋》,曹伯使其太子射姑來朝,行國君之禮;踐土之盟,衛成公使其母弟武如會,經書曰『衛武蔡』』。」〈闕〉
甲午序於諸侯。又《左傳冢
子》:「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古之制
也。夫帥師,專行謀,誓軍旅,君與國政之所圖,非太子
之事也。
《周制》,「諸侯以功德入為王卿士,則上卿理其國事。」今
諸王公侯受任天朝,而嫡子攝其君事。車服禮數,國
封大小,領兵軍數,自當如本制。而王公侯遣上卿及
軍將掌其事,合於古議。今之車服,與古禮不同,依禮
應下其君一等,其嫡子皆以有爵命印綬冠服珮玉
之制,宜如本令。而嫡子但知其政,不干其位。君不可
二,尊無二上。國相以下見嫡子,宜如臣而不稱臣。又
《禮》,非其臣則答拜。國之命士上達於其君者,嫡子宜
答拜。其文書稱嗣子,宜曰「王嗣子。」其公侯嗣子,繫於
父爵,明不專國。其燕見則稱第下文書表疏皆臣禮,
而不稱臣。今之監司,上官文書皆為記告嫡子監國,
其下群臣官文書宜稱告,不言命稱教。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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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
立廟。按睦,譙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禰廟。下太
常議。博士祭酒劉喜等議:「《王制》諸侯五廟,是則立始祖。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祖禰之廟。群弟雖並為諸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廟也。唯今正統當立祖廟,中山不得並也。後代中乃得為睦立廟,為後代子孫之始耳。」司徒荀顗議以為宜各得立廟。時詔從顗議。又詔
曰:「《禮》,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太祖即始封君也,其廟不毀。前詔以譙王、中山王父非諸侯,尊同,禮不相厭,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事不經通,若安平王諸子並封,皆得立廟祭禰,親盡數終,其廟當毀,無故下食支庶之國,猥更隨昭穆而廢,非尊祖敬宗之義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譙與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諸侯,尊同體敵,無所為厭,並立禰廟,恩情兩伸,荀議是也。詔書所喻,恐非禮意。令上祭四代,自以諸侯位尊,得伸其恩,祭及四代,不論毀,且不毀為始封之君,則譙王雖承父統,禰廟亦在,應毀之例,不得長立也。又安平獻王自為始封諸子,雖別封而同為諸侯,諸侯尊同,故不復各立,此則公子為諸侯,不得立禰廟也。而譙王父非諸侯,使與諸侯同列,不得並祭。」或難曰:「《禮》,庶子不祭禰,明其宗也。若俱得祭父,則並統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與庶子位俱為士,禰已有廟,無為重設,與公子為諸侯不立禰廟,同也。若尊卑不同,則己恩得施,並祭無嫌也。《禮》:大夫三廟,太祖百世不遷者也。使大夫之後有庶統為諸侯者,當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復祭。若當奪尊,則大夫太祖,為廢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祭,一者恩得伸,隨代而毀,一者繼太祖百代不替也。」徐禪非。荀是虞曰:「愚等謂尊祖敬宗,禮之所同。若列國秩同,則祭歸嫡,所以明宗也。嫡輕庶重,禮有兼享,所以致孝也。今譙王為長,既享用重祿,中山之祀,無以加焉,二國兩祭,禮無所取,詔青禁之」是也。詔稱「安平獻王諸子並封,不可各令立廟」,是荀暢之義美矣。
然虞謂中山父非諸侯,而祭更闕疑,如《禮》意也。《虞徵
士答衛將軍虞喜》,以嫡為大夫,庶為諸侯,諸侯禮重,
應各立廟禪,謂為允矣。喜曰:「尊同體敵,恩情兩伸。諸兄弟俱始為諸侯,命數無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上祭四代,不拘於嫡,以貴異之。況已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豐禮,並祭四代,所以寵之,理非僭宗。此蓋先王以孝理天下,肅恭明祀之達義也。昔周公有王功,魯立」文王之廟,鄭有平王東遷之勳,特令祖厲,
是為榮之,非計享之祭在於周室,魯鄭豈得過之哉!
宋庾蔚之謂:「大夫士尊不相絕,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別子之嫡,謂之宗子。收族合食,糾正一宗者也,故特加齊衰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則服無所加,唯昆弟之為人後,姊妹雖出,一降而已。」《曾子問》:「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鄭云:『貴祿重宗也』。」《小
記》「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至諸侯尊絕,大夫不得
以大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經無「諸侯為宗」服文,則
知諸侯奪宗各自祭,不復就宗祭也。又諸侯別子,封
為國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諸侯既不就祭,
人子不可終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別祭四代。或疑
神不兩享,舉魯、鄭祭文祖,厲足以塞矣。余以弟祿卑
於兄,不得兩祭。《虞》以為可兩祭由於父,非諸侯,又未
善也。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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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所生薄太后,以景帝前二年崩,天子朝臣,並
居《重服》。
東晉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中徐
廣議:「《左氏春秋》,母以子貴,成風稱夫人,文公服三年之喪。凡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若嫌禮文不存,則宜從重,同為祖母服齊衰三年,百官一周。」廣又尋按漢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
亦居重服。太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稱雖尊,而據非正體。主上纂承宗祖,不宜持重,謂齊服為安。徐野人云:『若以魯侯所行失禮者,《左傳》不見譏責。而漢代持服,與正嫡無異。殷太常所上服事,於禮中尋求,俱無明文。然僕之所言,專據《春秋》也』。」車引答云:「漢代皆服重,且大體已定,此當無復飜革耶?」於是安帝服齊衰
三年,百寮並服周。於西堂設菰蘆,神武門,施《凶門》,《柏
歷》。
宋庾蔚之謂:「『《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之子為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同耶?《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已自為通。《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元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為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
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子不代祭」,
《穀梁傳》曰:「于子祭,于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
之禮者也。今古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
尊號,徽旗章服,為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服重
而廟祭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不宜加薨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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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為太子,及薨,議疑上當
服三年。司隸王堪議:「聖上統緒,無所他擇。踐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謁于祖廟,明皇儲也。正體承重,豈復是過?」司隸從事王接議:「愍懷太子雖己建立,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依《喪服》及鄭氏說,制服不得與嫡同,應從庶例。天子諸侯,不為庶子服。聖上於愍」懷無服之喪,難者曰:「君父立之,與后所生同矣。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
《喪服》庶子為其母緦,不言嫡子為其妾母,而曰庶子
為其母,許其為後,庶名猶存矣。
宋庾蔚之謂:「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與眾子同,天子不為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為太子,雖將所傳重而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衰乎?既拜為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天
子諸侯絕旁周,今拜庶子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
既非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為
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
異,是與嫡同者也。曾祖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
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
《太子為所生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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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廢帝海西公太和中,太子所生陳淑媛薨,尚書疑
所服,徐邈以為宜依公子為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
殷仲堪以為當依庶子為後服,所生母緦,皇子服,乃
練冠耳。按《緦麻章》中有庶子為後為其母,《傳》曰:「與尊者為體。」今皇太子繼體宸極,正位儲宮,猶可同稱庶
乎?當與尊者為體。徐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禮無其文者,蓋不異於庶子。故總以公子為言推義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則正庶均於降奪,雖登位儲宮,而上厭
所天,義不異也。至於既孤,則餘尊之厭輕矣。故諸庶
子服其母大功,而為後者服其母緦。此存亡異禮,何
可一其制耶?殷又曰:「《傳》曰:『與尊者為體,諸無子者立宗人為子,便當降其本親。尋為後之』」言,將關於存亡
也。徐又按《喪服傳》,三月不舉祭,因而服緦。明已主烝
嘗,非復嫡子之時也。姜輯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喪
服》云:「君為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
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
則尊與父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於其母。渤
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
之號。愚謂太妃之尊,但當自降於渤海,不得配食於
安平之廟耳。至於渤海三王,自宜盡為母之制,不復
厭於安平,以從公子降等之禮。按《薛公謀議》,皇子已
封為王,列土守藩,不得戚於天子者。父卒為母三年。
《士為所生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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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其為母不禫。」晉解遂問司徒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輕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鍾陵胡澹所生母喪,自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按《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春秋傳》曰:『大夫有側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謂。是以庶子有母之喪,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經》載稟命為慈母,且猶三年」,
況親所生乎!嫡母雖貴,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婦人
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謝奉問
范汪云:「吾兒服所生,至今四月應大祥。《禮》云『庶子為其母無禫』。如此當以四月下旬祥,踰月便除,居心喪耶?」汪答:「禮自天子達於庶人也。」虞君賓云:「從兄益子昔遭所生喪,張帷為次,諸弟居廬,未知此何所依。今兄子先有周喪,今應緦麻,如即先服,則情重而無變。若釋齊衰,著緦麻,又是以輕奪重,又得稱哀子以不?」賀隰答云:「時人所行,皆是士禮。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厭降其母,其士賤,其庶子,為母則不降。若士庶子一身有君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廬稱哀子也。」徐邈答謝
靜云:「漢魏以來,通用」《士禮》。庶子父在,為所生周,心喪
三年。如諸侯大夫之子,乃厭降,而近代所不行。夫為
有子之妾緦,而妾有從夫之制。又兩妾之子,依禮宜
兩相為庶母緦。
《庶子父在為出嫡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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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徐邈答劉閏之問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經言出妻
之子為母,明非所生,則無服也。邈又答范甯問曰:「若但言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則非所生也。」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賀以父在服齊衰
周,父沒不服,故以為父喪之服。父在齊衰周,本自心
喪,終二十五月。今雖無服,當不應減三年之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