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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種
田律
雨為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𧈸(螽)䖵、羣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𠨫(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芻自黃
及
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稾,相輸度,可殹(也)。
禾、芻稾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𥂰(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廄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廄苑律。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殹(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𡩡(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倉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殹(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
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入禾稼、芻稾,輒為廥籍,上內史。芻稾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禾、芻稾積𡩡(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𡩡(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殹(也)。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𡩡(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強。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𡩡(索)而論不備。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計禾,別黃、白、青。𥟲(秫)勿以稟人。
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穫上數,別粲、穤(糯)秙(𪏻)稻。別粲、穤(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䊪(糲)米一石;䊪(糲)米一石為鑿(糳)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䵂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食𩚚囚,日少半斗。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敃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
畜鷄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猪、鷄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
金布律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有買(賣)及買殹(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䋽以叚(假)之。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
()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
()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减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殹(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𧈪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
〈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殹(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𢄐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𠦜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𠦜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𠦜四錢;其小者冬𠦜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關市律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工律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叚(假)試即正。。
邦中之䌛(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從興戍然。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䰍書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䰍久之。其或叚(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𧈪其久。官輒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毋擅叚(假)公器,者(諸)擅叚(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
均工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
工人程
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綉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徭律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𥿍(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䌛(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䦼(决),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䌛(徭)。卒歲而或䦼(决)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盗䦼(决)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䌛(徭)為之。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䌛(徭)。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殹(也),必𤅊之。欲以城旦舂益為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為之,勿𤅊。縣為恒事及𤅊有為殹(也),吏程攻(功),贏員及减員自二日以上,為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為䌛(徭)徒計。
司空
縣、都官用貞(楨)、栽為傰(棚)牏,及載縣(懸)鐘虞〈虡〉用𨍮(膈),皆不勝任而折;及大車轅不勝任,折軲(軸)上,皆為用而出之。
官府叚(假)公車牛者叚(假)人所。或私用公車牛,及叚(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不攻閒車,車空失,大車軲(軸)𥾲(盭);及不芥(介)車,車蕃(藩)蓋強折列(裂),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
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可殹(也)。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膠,毋(無)金錢者乃月為言脂、膠,期
()。為鐵攻(工),以攻公大車。
一脂、攻閒大車一輛(兩),用膠一兩、脂二錘。攻閒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為車不勞稱議脂之。
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茾者,以茾纏書;毋(無)茾者以蒲、藺以枲萷(𦂗)之。各以其
〈穫〉時多積之。
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鬼薪白粲,羣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贖貲責(債)於城旦,皆赤其衣,枸櫝欙杕,將司之;其或亡之,有罪。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所弗問而久𣪠(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作務及賈而負責(債)者,不得代。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居貲贖責(債)者,或欲籍(藉)人與并居之,許之,毋除䌛(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其官;官相紤(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 司
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𣪠(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人奴妾𣪠(繫)城旦舂,貣(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
𣪠(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
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
(),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城旦舂衣赤衣,冒赤𢅒(氈),拘櫝欙杕之。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舂城旦出䌛(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𨍎(輮),輒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輒治(笞),吏主者負其半。
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殹(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 或贖䙴(遷),欲入錢者,日八錢。
军爵律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䙴(遷)其後;及法耐䙴(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䙴(遷)者,鼠(予)賜。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置吏律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效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倉屚(漏)㱙(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負之。
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
禾、芻稾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羣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貱)賞(償),皆與盗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至計而上廥籍內史。入禾、發屚(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稾如禾。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傳食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僕,少半斗。
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菜)羹,芻稾各半石。 宦奄如不更。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無)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䊪(糲)米一斗,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
行書
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內史雜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有事請殹(也),必以書,毋口請,毋
(羈)請。
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
令
史毋從事官府。非史子殹(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侯(候)、司寇及羣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盗。
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
()。計其官,毋叚(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為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
尉雜
歲讎辟律於御史。
其官之吏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
属邦
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
效律
為都官及縣效律:其有贏、不備,物直(值)之,以其賈(價)多者罪之,勿羸(纍)。
官嗇夫、冗吏皆共賞(償)不備之貨而入贏。
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
數而贏、不備,直(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
縣料而不備者,欽書其縣料殹(也)之數。
縣料而不備其見(現)數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賈(價),其貲、誶如數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誶官嗇夫;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
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縣令免,新嗇夫自效殹(也),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倉屚(漏)㱙(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飤(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飤(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
(負)之。
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𡩡(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禾、芻稾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羣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貱)賞(償),皆與盗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入禾及發屚(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稾如禾。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石一積。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官府臧(藏)皮革,數穆風之。有蠹突者,貲官嗇夫一甲。器職(識)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馬牛誤職(識)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殳、戟、弩,䰍𣲥相易殹(也),勿以為贏、不備,以職(識)耳不當之律論之。工稟䰍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减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稟䰍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尉計及尉官吏節(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計校相繆(謬)殹(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殹(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殹(也),减罪一等。秦律雜抄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有興,除守嗇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䌛(徭)戍。除吏律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游士律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决革,二甲。除弟子律故大夫斬首者,䙴(遷)。分甲以為二甲蒐者,耐。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輕車、䞣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䙴(遷)。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殹(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中勞律臧(藏)皮革橐(蠹)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臧(藏)律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治(笞)五十。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䰍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殿而不負費,勿貲。賦歲紅(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採鐵課殿,貲嗇夫一盾。工擇榦,榦可用而久以為不可用,貲二甲。工久榦曰不可用,負久者,久者謁用之,而貲工曰不可者二甲。射虎車二乘為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貲一甲。虎失(佚),不得,車貲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貲一甲。豹旞(遂),不得,貲一盾。公車司馬獵律傷乘輿馬,夬(决)革一寸,貲一盾;二寸,貲二盾;過二寸,貲一甲。課駃騠,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貲一盾。志馬舍乘車馬後,毋(勿)敢炊飭,犯令,貲一盾。已馳馬不去車,貲一盾。膚吏乘馬篤、𦍧(胔),及不會膚期,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皂嗇夫一盾。牛大牝十,其六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牛羊課匿敖童,及占𤵸(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䙴(遷)之。傅律。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敦(屯)表律。戰死事不出,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寇降,以為隸臣。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求盗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法律答問「害盗別徼而盗,駕(加)罪之。」 可(何)謂「駕(加)罪」? 五人盗,臧(贜)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盗過六百六十錢,黥㓷(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䙴(遷)之。求盗比此。
求盗盗,當刑為城旦,問罪當駕(加)如害盗不當?當。
甲謀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贖黥。
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盗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殹(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
甲盗牛,盗牛時高六尺,𣪠(繫)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可(何)論?當完城旦。
或盗采人桑葉,臧(贜)不盈一錢,可(何)論?貲䌛(徭)三旬。
司寇盗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
甲盗,臧(贜)直(值)千錢,乙智(知)其盗,受分臧(贜)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
甲盗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殹(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
甲盗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論可(何)殹(也)?毋論。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毚(纔)到,乙亦往盗丙,與甲言,即各盗,其臧(贜)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謀,當并臧(贜)以論;不謀,各坐臧(贜)。
工盗以出,臧(贜)不盈一錢,其曹人當治(笞)不當?不當治(笞)。
夫盗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盗;不智(知),為收。
夫盗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殹(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盗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為盗;弗智(知),為守臧(贜)。
削(宵)盗,臧(贜)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削(宵)盗,臧(贜)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
「父盗子,不為盗。」 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論 當為盗。
律曰「與盗同法」,有(又)曰「與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云「與同罪」,云「反其罪」者,弗當坐。 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為盗主,且不為?同居者為盗主,不同居不為盗主。
「盗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殹(也)。
「盗盗人,買(賣)所盗,以買它物,皆畀其主。」今盗盗甲衣,買(賣),以買布衣而得,當以衣及布畀不當?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
「公祠未𨶅,盗其具,當貲以下耐為隸臣。」今或益〈盗〉一腎,益〈盗〉一腎臧〈贜〉不盈一錢,可(何)論?祠固用心腎及它支(肢)物,皆各為一具,一具之臧(贜)不盈一錢,盗之當耐。或直(值)廿錢,而柀盗之,不盡一具,及盗不直(置)者,以律論。
可(何)謂「祠未𨶅」?置豆俎鬼前未徹乃為「未𨶅」。未置及不直(置)者不為「具」,必已置乃為「具」。
可(何)謂「盗埱」?王室祠,貍(薶)其具,是謂「」。
士五(伍)甲盗一羊,羊頸有索,索直(值)一錢,問可(何)論?甲意所盗羊殹(也),而索繫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為過羊。
「抉籥(鑰),贖黥。」可(何)謂「抉籥(鑰)」?抉籥(鑰)者已抉啟之乃為抉,且未啟亦為抉?抉之弗能啟即去,一日而得,論皆可(何)殹(也)?抉之且欲有盗,弗能啟即去,若未啟而得,當贖黥。抉之非欲盗殹(也),已啟乃為抉,未啟當貲二甲。
「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盗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它不為。
士五(伍)甲盗,以得時直(值)臧(贜),臧(贜)直(值)過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獄鞫乃直(值)臧(贜),臧(贜)直(值)百一十,以論耐,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黥為城旦;吏為失刑罪,或端為,為不直。
士五(伍)甲盗,以得時直(值)臧(贜),臧(贜)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獄鞫乃直(值)臧(贜),臧(贜)直(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輕之,論可(何)殹(也)?為不直。
或以赦前盗千錢,赦後盡用之而得,論可(何)殹(也) 毋論。
告人盗百一十,問盗百,告者可(何)論?當貲二甲。盗百,即端盗駕(加)十錢,問告者可(何)論?當貲一盾。貲一盾應律,雖然,廷行事以不審論,貲二甲。
告人盗千錢,問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 毋論。
誣人盗千錢,問盗六百七十,誣者可(何)論?毋論。
甲告乙盗直(值),問乙盗卅,甲誣駕(加)乙五十,其卅不審,問甲當論不當?廷行事貲二甲。
甲告乙盗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盗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
甲告乙盗牛,今乙賊傷人,非盗牛殹(也),問甲當論不當?不當論,亦不當購;或曰為告不審。
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問乙為誣人,且為告不審?當為告盗駕(加)臧(贜)。
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數,即告吏曰盗三羊,問乙可(何)論?為告盗駕(加)臧(贜)。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問可(何)論?為告不審。貲盾不直,可(何)論?貲盾。
當貲盾,沒錢五千而失之,可(何)論?當誶。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殹(也)?為告黥城旦不審。
誣人盗直(值)廿,未斷,有(又)有它盗,直(值)百,乃後覺,當并臧(贜)以論,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當貲二甲一盾。
上造甲盗一羊,獄未斷,誣人曰盗一猪,論可(何)殹(也)?當完城旦。
「譽適(敵)以恐眾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斬之之謂殹(也)。」「廣眾心,聲聞左右者,賞。」將軍材以錢若金賞,毋(無)恒數。
「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𣪠(繫)投書者鞫審𤅊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書不燔,鞫審𤅊之之謂殹(也)。
「僑(矯)丞令」可(何)殹(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
盗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
「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今咸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
廷行事吏為詛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
廷行事有罪當䙴(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䙴(遷)所。
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殹(也)?當䙴(遷)。䙴(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
當䙴(遷),其妻先自告,當包。
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𣪠(繫)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盗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內(納)奸,贖耐。」今內(納)人,人未蝕奸而得,可(何)論?除。
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挌(格)殺求盗,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斲(𨷖)殺?斲(𨷖)殺人,廷行事為賊。
甲謀遣乙盗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
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後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
「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子。
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擅殺、刑、髡其後子,𤅊之。」可(何)謂「後子」?官其男為爵後,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後大(太)子,皆為「後子」。
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𦙶死,黥顏頯,畀主。相與𨷖,交傷,皆論不殹(也)?交論。
臣強與主奸,可(何)論?比毆主。𨷖折脊頸骨,可(何)論?比折支(肢)。
「臣妾牧殺主。」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為牧。
或自殺,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問死者有妻、子當收,弗言而葬,當貲一甲。
「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
妻悍,夫毆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𦡊(體),問夫可(何)論?當耐。
律曰:「𨷖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殹(也),可(何)論?律所謂,非必珥所入乃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當耐。
或與人𨷖,縛而盡拔其須麋(眉),論可(何)殹(也)?當完城旦。
拔人髮,大可(何)如為「提」?智(知)以上為「提」。
或𨷖,嚙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論各可(何)殹(也)?議皆當耐。
士五(伍)甲𨷖,拔劍伐,斬人髮結,可(何)論?當完為城旦。
鈹、戟、矛有室者,拔以𨷖,未有傷殹(也),論比劍。
斗以箴(針)、鉥、錐,若箴(針)、鉥、錐傷人,各可(何)論?𨷖,當貲二甲;賊,當黥為城旦。
或與人𨷖,夬(决)人唇,論可(何)殹(也)?比疻痏。
或𨷖,嚙人頯若顏,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論?比疻痏。
斗,為人毆殹(也),毋(無)疻痏,毆者顧折齒,可(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邦客與主人𨷖,以兵刃、投(殳)梃、拳指傷人,𢰞以布。」可(何)謂「𢰞」?𢰞布入公,如貲布,入齎錢如律。
「以梃賊傷人。」可(何)謂「梃」?木可以伐者為「梃」。
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殺之,所殺直(值)二百五十錢,可(何)論?當貲二甲。
論獄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㑥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
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可(何)論?當貲一盾。
「辭者辭廷。」今郡守為廷不為?為殹(也)。「辭者不先辭官長、嗇夫。」可(何)謂「官長」?可(何)謂「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為告不審。」今甲曰伍人乙賊殺人,即執乙,問不殺人,甲言不審,當以告不審論,且以所辟?以所辟論當殹(也)。
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
可(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殹(也)。
可(何)謂「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審,有(又)以它事告之。勿聽,而論其不審。
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當貲二甲。
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賊殺傷、盗它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家人之論,父時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葆子以上,未獄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罪。
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鋈足。」耤葆子之謂殹(也)。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為隸臣,勿刑,行其耐,有(又)𣪠(繫)城旦六歲。」 可(何)謂「當刑為隸臣」? 「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而鋈足」。耤葆子之謂殹(也)。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𣪠(繫)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
可(何)謂「贖鬼薪鋈足」?可(何)謂「贖宮」? 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羣盗,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宮。其它罪比羣盗者亦如此。
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殹(也)?獄斷乃聽之。失鋈足,論可(何)殹(也)?如失刑罪。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殹(也)。
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
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有(又)𣪠(繫)城旦六歲。
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甲賊傷人,吏論以為𨷖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
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㓷(劓)。
「癘者有罪,定殺。」「定殺」可(何)如?生定殺水中之謂殹(也)。或曰生埋,生埋之異事殹(也)。
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䙴(遷)癘所處之;或曰當䙴(遷)䙴(遷)所定殺。
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䙴(遷)癘䙴(遷)所。
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
「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 可(何)罪得「處隱官」?羣盗赦為庶人,將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為城旦,後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 它罪比羣盗者皆如此。
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 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
餽遺亡鬼薪於外,一以上,論可(何)殹(也)?毋論。
「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盗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臧(贜)為盗;盗罪輕於亡,以亡論。
隸臣妾𣪠(繫)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𣪠(繫)日。
罷𤵸(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𤵸(癃)不得?得比焉。
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殹(也),甲當購,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夫、妻、子五人共盗,皆當刑城旦,今中〈甲〉盡捕告之,問甲當購幾可(何)?人購二兩。
夫、妻、子十人共盗,當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問甲當購幾可(何)?當購人二兩。
甲捕乙,告盗書丞印以亡,問亡二日,它如甲,已論耐乙,問甲當購不當?不當。
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及乙論可(何)殹(也)?當貲各二甲,勿購。
「盗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於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 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
或捕告人奴妾盗百一十錢,問主購之且公購?公購之之。
可(何)如為「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殹(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論。
法(廢)令、犯令,遝免、徙不遝?遝之。
郡縣除佐,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可(何)論?以小犯令論。
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
亡久書、符券、公璽、衡羸(纍),已坐以論,後自得所亡,論當除不當?不當。
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皆貲二甲。」廷行事強質人者論,鼠(予)者不論;和受質者,鼠(予)者論。
實官戶關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貲一甲。
實官戶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貲一甲。
空倉中有薦,薦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貲一甲,令史監者一盾。
倉鼠穴幾可(何)而當論及誶?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鼷穴三當一鼠穴。
有稟叔(菽)、麥,當出未出,即出禾以當叔(菽)、麥,叔(菽)、麥賈(價)賤禾貴,其論可(何)殹(也)?當貲一甲。會赦未論,有(又)亡,赦期已盡六月而得,當耐。
吏有故當止食,弗止,盡稟出之,論可(何)殹(也)?當坐所贏出為盗。
吏從事於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
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
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
「舍公官(館),旞火燔其舍,雖有公器,勿責。」今舍公官(館),旞火燔其叚(假)乘車馬,當負不當出?當出之。
旞火延燔里門,當貲一盾;其邑邦門,貲一甲。
「擅興奇祠,貲二甲。」可(何)如為「奇」?王室所當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殹(也),為「奇」,它不為。
「毋敢履錦履。」「履錦履」之狀可(何)如?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縵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
「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
可(何)謂「逋事」及「乏䌛(徭)」?律所謂者,當䌛(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敦(屯)車食若行到䌛(徭)所乃亡,皆為「乏䌛(徭)」。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䌛(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也)。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殹(也)?當黥城旦舂。
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
「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
同母異父相與奸,可(何)論?棄布。
甲、乙交與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論可(何)殹(也)?毋論。
女子為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子殹(也),問女子論可(何)殹(也)?或黥顏頯為隸妾,或曰完,完之當殹(也)。
以其乘車載女子,可(何)論?貲二甲。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毋論。
「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勿許。」可(何)謂「夏」?欲去秦屬是謂「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可(何)謂「真」?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謂「真」。可(何)謂「夏子」?臣邦父、秦母謂殹(也)。
「者(諸)侯客來者,以火炎其衡厄(軛)。」炎之可(何)?當者(諸)侯不治騷馬,騷馬蟲皆麗衡厄(軛)鞅𩎍轅𩉼,是以炎之。可(何)謂「亡券而害」?亡校券右為害。
「使者(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偽吏不來,弗坐。」可(何)謂「邦徒」、「偽使」?徒、吏與偕使而弗為私舍人,是謂「邦徒」、「偽使」。
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後來盗而得,可(何)以論之?以通錢。
智(知)人通錢而為臧(藏),其主已取錢,人後告臧(藏)者,臧(藏)者論不論?不論論。
甲誣乙通一錢黥城旦罪,問甲同居、典、老當論不當?不當。
「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可(何)謂「布吏」?詣符傳於吏是謂「布吏」。
內公孫毋(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
越里中之與它里界者,垣為「完(院)」不為?巷相直為「院」;宇相直者不為「院」。
可(何)謂「宮均人」?宮中主循者殹(也)。
可(何)謂「宮更人」,宮隸有刑,是謂「宮更人」。
可(何)謂「宮狡士」、「外狡士」? 皆主王犬者殹(也)。
可(何)謂「甸人」?「甸人」守孝公、𤅊(獻)公冢者殹(也)。
可(何)謂「宦者顯大夫?」 宦及智(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
可(何)謂「爨人」?古主爨竈者殹(也)。
可(何)謂「集人」?古主取薪者殹(也)。
可(何)謂「耐卜隸」、「耐史隸」?卜、史當耐者皆耐以為卜、史隸。後更其律如它。
可(何)謂「人貉」?謂「人貉」者,其子入養主之謂也。不入養主,當收;雖不養主而入量(糧)者,不收,畀其主。
可(何)謂「署人」、「更人」?耤(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所道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殹(也),原者「署人」殹(也)。
可(何)謂「竇署」?「竇署」即去殹(也),且非是?是,其論可(何)殹(也)?即去署殹(也)。
可(何)謂「𧗵(率)敖」?「𧗵(率)敖」當里典謂殹(也)。
可(何)謂「逵卒」? 有大䌛(徭)而曹𨷖相趣,是謂「逵卒」。
可(何)謂「旅人」?寄及客,是謂「旅人」。
可(何)謂「室人」?可(何)謂「同居」?「同居」,獨戶母之謂殹(也)。「室人」者,一室,盡當坐罪人之謂殹(也)。
可(何)謂「瓊」?「瓊」者,玉檢殹(也)。節(即)亡玉若人貿㑥(易)之,視檢智(知)小大以論及以齎負之。
可(何)謂「𧸬玉」?「𧸬玉」,者(諸)候(侯)客節(即)來使入秦,當以玉問王之謂殹(也)。
可(何)謂「匧面」?「匧面」耤(藉)秦人使,它邦耐吏、行旞與偕者,命客吏曰「匧」,行旞曰「面」。
可(何)謂「臧(贜)人」?「臧(贜)人」者,甲把其衣錢匿臧(藏)乙室,即告亡,欲令乙為盗之,而實弗盗之謂殹(也)。
「貣(貸)人贏律及介人。」可(何)謂「介人」?不當貣(貸),貣(貸)之,是謂「介人」。
「氣(餼)人贏律及介人。」可(何)謂「介人」?不當氣(餼)而誤氣(餼)之,是謂「介人」。
可(何)如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斷,及將長令二人扶出之,為「大痍」。
可(何)如為「大誤」?人戶、馬牛及者(諸)貨材(財)直(值)過六百六十錢為「大誤」,其它為小。
可(何)謂「羊𦗛」?「羊𦗛」,草實可食殹(也)封診式
治獄 治獄,能以書從迹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
訊獄 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
有鞫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封守 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會封。花板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無)它當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與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覆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亡,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盗自告 爰書: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與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錢,毋(無)它坐,來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
捕 爰書:男子甲縛詣男子丙,辭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迺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賊人命。自晝甲見丙陰市庸中,而捕以來自出。甲毋(無)它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乙縛詣男子丙、丁及新錢百一十錢、容(鎔)二合,告曰:「丙盗鑄此錢,丁佐鑄。甲、乙捕𡩡(索)其室而得此錢、容(鎔),來詣之。」盗馬 爰書: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及馬一匹,騅牝右剽;緹覆(複)衣,帛裏莽緣領褎(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馬、衣,今日見亭旁,而捕來詣。」爭牛 爰書: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詣牛一,黑牝曼𦗕(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識,共詣來爭之。」即令令史某齒牛,牛六歲矣。
群盗 爰書:某亭校長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與此首人強攻羣盗人,自晝甲將乙等徼循到某山,見丁與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殹(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劍伐收其首,山儉(險)不能出身山中。」訊丁,辭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殹(也),與丁以某時與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強攻羣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錢萬,去亡。己等已前得。丁與戊去亡,流行毋(無)所主舍。自晝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殺收首。皆毋(無)它坐罪。」診首毋診身可殹(也)。
奪首 軍戲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及斬首一,男子丁與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與戰刑(邢)丘城。今日見丙戲旞,直以劍伐痍丁,奪此首,而捕來詣。」診首,已診丁,亦診其痍狀。
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鄭才(在)某里曰丙共詣斬首一,各告曰:「甲、丙戰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與爭,來詣之。」診首
髮,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迹;其頭所不齊䏼䏼然。以書讂首曰:「有失伍及𦳊(遲)不來者,遣來識戲次。」告臣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丙毋(無)病殹(也),毋(無)它坐罪。」令令史某診丙,不病。 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價)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價)若干錢。丞某告某鄉主;男子丙有鞫,辭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甲賞(嘗)身免丙復臣之不殹(也)?以律封守之,到以書言。
黥妾 爰書:某里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殹(也)。乙使甲曰:丙悍,謁黥劓丙。」訊丙,辭曰:「乙妾殹(也),毋(無)它坐。」丞某告某鄉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詣乙妾丙,曰:「乙令甲謁黥劓丙。」其問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或覆問毋(無)有,以書言。
䙴(遷)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五(伍)丙足,䙴(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䙴(遷)所,敢告。」告法(廢)丘主:士五(伍)咸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䙴(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䙴(遷)所論之,䙴(遷)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法(廢)丘已傳,為報,敢告主。
告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𭙿(癘) 爰書: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𭙿(癘),來詣。訊丙,辭曰:「以三歲時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無)它坐。」令醫丁診之,丁言曰:「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疐(嚏)。肘厀(膝)到兩足下奇(踦),潰一所。其手毋胈。令𤀃(號),其音氣敗。𭙿(癘)殹(也)。」賊死 爰書: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髮、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臽中類斧,腦角出(䪼)皆血出,柀(被)污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它完。衣布禪帬、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决)二所,𤻮(應)痏。襦北(背)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䰍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堅,不可智(知)賊迹。男子丁壯,析(皙)色,長七尺一寸,髮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帬
貍(埋)男子某所,侍(待)令。以襦、履詣廷。訊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聞
(號)寇者不殹(也)?
經死 爰書: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不智(知)故,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屍)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南鄉(嚮),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繫頸,旋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餘末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背)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矢弱(溺),污兩卻(腳)。解索,其口鼻氣出渭(喟)然。索迹𣐹(椒)鬱,不周項二寸。它度毋(無)兵刃木索迹。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智(知)人迹。索袤丈。衣絡禪襦、帬各一,踐。即令甲、女載丙死(屍)詣廷。診必先謹審視其迹,當獨抵死(屍)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迹,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何),遺矢弱(溺)不殹(也)?乃解索,視口鼻渭(喟)然不殹(也)?及視索迹鬱之狀。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髮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迹不鬱,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殹(也)。節(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合(答)其故。穴盗爰書: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復(複)𥿍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卧堂上。今旦起啟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勶(徹)內中,𥿍衣不得,不智(知)穴盗者可(何)人、人數,毋(無)它亡殹(也),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盗。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鄉(嚮)有戶。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勶(徹)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迹廣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𣦟(踵)稠者三寸。其履迹類故履。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殹(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歫之之迹,皆不可為廣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堅,不可迹。不智(知)盗人數及之所。內中有竹柖,柖在內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𥿍衣柖中央。」訊乙、丙,皆言曰:「乙以迺二月為此衣,五十尺,帛裏,絲絮五斤(裝),繆繒五尺緣及殿(純)。不智(知)盗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無)意殹(也)。」訊丁、乙伍人士五(伍),曰:「見乙有𥿍復(複)衣,繆緣及殿(純),新殹(也)。不智(知)其裏可(何)物及亡狀。」 以此直(值)衣賈(價)。
出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懷子六月矣,自晝與同里大女子丙𨷖,甲與丙相捽,丙僨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別丙、甲。甲到室即病復(腹)痛,自宵子變出。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即診嬰兒男女、生髮及保之狀。有(又)令隸妾數字者,診甲前血出及癰狀。有(又)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復(腹)痛子出狀。 丞乙爰書:令令史某、隸臣某診甲所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
(衃)血狀,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榣(搖)之,咅(衃)血子殹(也)。其頭、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類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咅(衃)血狀。其一式曰: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殹(也)。某賞(嘗)懷子而變,其前及血出如甲。
毒言 爰書: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寧毒言,甲等難飲食焉,來告之。」即疏書甲等名事關諜(牒)北(背)。訊丙,辭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寧毒言,以卅餘歲時䙴(遷)。丙家節(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來,亦未嘗召丙飲。里節(即)有祠,丙與里人及甲等會飲食,皆莫肯與丙共桮(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難與丙飲食。丙而不把毒,毋(無)它坐。」奸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與奸,自晝見某所,捕校上來詣之。亡自出。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識日去亡,毋(無)它坐,今來自出。」 問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以甲獻典乙相診,今令乙將之詣論,敢言之。
編年紀
昭王元年
二年,攻皮氏。
三年
四年,攻封陵。
五年,歸蒲反
六年,攻新城
七年,新城陷。
八年,新城歸。
九年,攻析。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攻伊闕。
十四年,伊闕。
十五年,攻魏。
十六年,攻宛。
十七年,攻垣、枳。
十八年,攻蒲反。
十九年
廿年,攻安邑。
廿一年,攻夏山。
廿二年
廿三年
廿四年,攻林。
廿五年,攻茲氏。
廿六年,攻離石。
廿七年,攻鄧。
廿八年,攻。
廿九年,攻安陸。
卅年,攻山。
卅一年,。
卅二年,攻啟封。
卅三年,攻蔡、中陽。
卅四年,攻華陽。
卅五年
卅六年
卅七年,寇剛。
卅八年,閼輿。
卅九年,攻懷。
四十年
四十一年,攻邢丘。
四十二年,攻少曲。
〔四十三年〕四十四年,攻太行,.攻。
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
四十六年,攻亭。
四十七年,攻長平。十一月,敢產。
四十八年,攻武安。
〔四十九年〕,。
〔五十年〕,攻邯鄲。
五十一年,攻陽城。
〔五十二〕年,王稽、張祿死。
〔五十〕三年,吏誰從軍。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
五十六年,後九月,昭死。正月,速產。
孝文王元年,立即死。
莊王元年
莊王二年
莊王三年,莊王死。
今元年,喜傅。
二年
三年,卷軍。八月,喜揄吏。
〔四年〕,軍。十一月,喜安陸史。
五年
六年,四月,為安陸令史。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
八年
九年
〔十年〕十一年,十一月,獲產。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鄢。
十三年,從軍。
十四年
十五年,從平陽軍。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終。自占年。
十七年,攻韓。
十八年,攻趙。正月,恢生。
十九年,南郡備警。
廿年,七月甲寅,嫗終。韓王居山。
廿一年,韓王死。昌平君居其處,有死屬。
廿二年,攻魏梁。
廿三年,興,攻荊,守陽死。四月,昌文君死。
〔廿四年〕,王。
廿五年
廿六年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時,產穿耳。
〔廿八〕年,今過安陸。
廿九年
卅年
語書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殹(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潔)敦慤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誈
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強肮(伉)以視(示)強,而上猶智之殹(也)。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爲吏之道
凡為吏之道,必精絜(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毋(無)私,微密韱(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毋復期勝,毋以忿怒夬(决)。寬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過勿重。茲(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間(諫)勿塞。審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勞以𧗵(率)之,正以橋(矯)之。反赦其身,止欲去𩖈(願)。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員(圓)。尊賢養孽,原壄(野)如廷。斷割不刖。怒能喜,樂能哀,智能愚,壯能衰,恿(勇)能屈,剛能柔,仁能忍,強良不得。審耳目口,十耳當一目。安樂必戒,毋行可悔。以忠為榦,慎前慮後。君子不病殹(也),以其病病殹(也)。同能而異。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臨材(財)見利,不取句(苟)富;臨難見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甚,貧不可得;欲貴大(太)甚,賤不可得。毋喜富,毋惡貧,正行脩身,過(禍)去福存。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大賞。
吏有五失:一曰誇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一曰見民𭩢(倨)敖(傲),二曰不安其鼂(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事不當則民㑥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則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
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謹之謹之,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賞(償)。術(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長。以此為人君則鬼,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能審行此,無官不治,無志不徹,為人上則明,為人下則聖。君鬼臣忠,父茲(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志徹官治,上明下聖,治之紀殹(也)。
除害興利,茲(慈)愛萬姓。毋罪毋(無)罪,毋(無)罪可赦。孤寡窮困,老弱獨傳,均䌛(徭)賞罰,𠢕(傲)悍
暴,根(墾)田人(仞)邑,賦斂毋(無)度,城郭官府,門戶關龠(鑰),除陛甬道,命書時會,事不且須,貰責(債)在外,千(阡)佰(陌)津橋,囷屋蘠(墻)垣,溝渠水道,犀角象齒,皮革橐(蠹)突,久刻職(識)物,倉庫禾粟,兵甲工用,樓椑矢閱,槍閵(藺)環殳,比(庇)臧(藏)封印,水火盗賊,金錢羽旄,息子多少,徒隸攻丈,作務員程,老弱𤵸(癃)病,衣食饑寒,稾靳𤅋(瀆),屚(漏)屋塗𡒖(塈),苑囿園池,畜產肥𦍧(胔),朱珠丹青。臨事不敬,倨驕毋(無)人,苛難留民,變民習浴(俗),須身旞(遂)過,興事不時,緩令急徵,夬(决)獄不正,不精於材(財),法(廢)置以私。
處如資(齋),言如盟,出則敬,毋施當,昭如有光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寬以治之,有嚴不治。與民有期,安騶而步,毋使民懼。疾而毋諰,簡而毋鄙。當務而治,不有可茝。勞有成既,事有幾時。治則敬自賴之,施而息之。𤛬而牧之;聽其有矢,從而賊(則)之;因而徵之,將而興之,雖有高山,鼓而乘之。民之既教,上亦毋驕,孰道毋治,發正亂昭。安而行之,使民望之。道㑥(易)車利,精而勿致,興之必疾,夜以椄(接)日。觀民之詐,罔服必固。地脩城固,民心乃寧。百事既成,民心既寧,既毋後憂,從政之經。不時怒,民將姚去。
長不行,死毋(無)名;富不施,貧毋(無)告也。貴不敬,失之毋,君子敬如始。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某(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貨不可歸。
凡治事,敢為固,謁私圖,畫局陳𢍁以為耤。肖人聶心,不敢徒語恐見惡。凡戾人,表以身,民將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將移乃難親。
操邦柄,慎度量,來者有稽莫敢忘。賢鄙溉辥,祿立(位)有續孰暋上?
邦之急,在𦡊(體)級,掇民之欲政乃立。上毋間阹,下雖善欲獨可(何)急?
審民能,以賃(任)吏,非以官祿夬助治。不賃(任)其人,及官之暋豈可悔。
申之義,以𣪠畸,欲令之具下勿議。彼邦之
(傾),下恒行巧而威故移。
將發令,索其政,毋發可異史(使)煩請。令數
環,百姓榣(搖)貳乃難請。聽有方,辯短長,囷造之士久不陽。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叚(假)門逆𬮐(旅),贅壻後父,或𧗵(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黑夫、驚家書
黑夫、驚寫給衷
二月辛巳,黑夫、驚敢再拜問衷,母毋恙也?黑夫、驚毋恙也。前日黑夫與驚別,今復會矣。黑夫寄益就書曰:遺黑夫錢,母操夏衣來。今書節(即)到,母視安陸絲布賤,可以為襌裙襦者,母必為之,令與錢偕來。其絲布貴,徒(以)錢來,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陽,攻反城久,傷未可智(知)也,願母遺黑夫用勿少。書到皆為報,報必言相家爵來未來,告黑夫其未來狀。聞王得苟得…(轉背面)毋恙也?辭相家爵不也?書衣之南軍毋……不也?為黑夫、驚多問姑姊、康樂孝須(嬃)故尤長姑外內(?)……為黑夫、驚多問東室季須(嬃)苟得毋恙也?為黑夫、驚多問嬰記季事可(何)如?定不定?為黑夫、驚多問夕陽 呂嬰、匾里 閻諍丈人得毋恙……矣。驚多問新負(婦)、妴(婉)得毋恙也?新負勉力視瞻丈人,毋與……勉力也。
驚寫給衷
驚敢大心問衷,母得毋恙也?家室外內同……以衷,母力毋恙也?與從軍,與黑夫居,皆毋恙也。……錢衣,願母幸遣錢五、六百,布謹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垣柏錢矣,室弗遺,即死矣。急急急。驚多問新負、妴皆得毋恙也?新負勉力視瞻兩老……(轉背面)驚遠家故,衷教詔妴,令毋敢遠就若取新(薪),衷令……聞新地城多空不實者,且令故民有為不如令者實……為驚祠祀,若大發(廢)毀,以驚居反城中故。 驚敢大心問姑秭(姐),姑秭(姐)子彥得毋恙……?新地入盜,衷唯毋方行新地,急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