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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權在二十日宣布,從二十日上午十時起,在北平實施戒嚴,並派兵鎮壓學生及其他社會階層所參加的爭自由、爭民主運動。同時,對採訪新聞的中外不許其採訪、拍照,並限制對外剝奪人民集會、遊行、言論與新聞作法,我們深感痛心並予嚴厲譴責。
這次大陸同胞爭自由、爭民主的行動,波瀾壯闊,影響深遠,參加的群眾已有數百萬人,身分涵蓋學生、工人、記者、公務員與軍警等各界人士,充分顯示多年來中共在大陸上倒行逆施,已受到廣大中國人民的一致唾棄。中共領導人物不反躬自省,反而以武力壓制民眾自發的行動,完全暴露中共政權暴虐與野蠻的真面目。
針對大陸的動亂,我政府與人民都以深沉的關懷,密切注意其發展,並研擬有效的因應措施。中華民國政府與人民,今天要正式向大陸同胞宣告,我們誓爲大陸同胞爭自由、爭民主運動的後盾,將與大陸同胞攜手連心,一齊爲中國美好的未來而奮鬥不懈。同時,我們也要正告中共當局,應該立刻停止武力鎮壓民衆的行動,恢復中外記者的採訪與報導,並切實揚棄專制作爲,朝向「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社會多元化」與「文化中國化」的大道前進!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廿一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