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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從本(六)月四日中共政權以血腥手段鎮壓大陸民主運動之學生與一般民眾以後,據各方消息,中共政權已在大陸各地大肆逮捕民運人士,數逾千人。中共此種持續性恐怖行動,已引起舉世之震驚與憤怒。中共現已成為全世界之公敵,爲所有中國人及愛好民主自由與正義之各國人士所共棄。
二、廿一日中共政權竟在上海將三名大陸民運人士當衆處決;另據報導,在北平一些被捕民運人士亦將遭受同樣命運。中共此一行徑,再度顯示其政權暴虐殘酷之本質,已又引起世界文明國家之強烈譴責,並紛紛採取各項制裁措施。
三、中華民國政府,值此大陸陷入腥風血雨之際,特鄭重表示以下立場:
(一)對大陸民主運動人士與同胞及所有海外反共華人:中華民國政府與人民誓與您們永遠站在一起。今後我們將竭盡所能爭取全體中國人的民主自由,直到中共專制政權從中國土地上消失爲止。
(二)對世界愛好民主自由與正義的國家、國際組織與人士:我們對你們近日來對大陸民主運動所發表的譴責言論與所採取的聲援措施,極為敬佩;而人類所共有之關懷與愛心又得到一次極崇高之發揮。鑒於目前中共政權持續其殘民以逞之作風,我們呼籲你們繼續秉持人道主義之精神,對中共此一毫無人性與不知悔改之專制政權,給予長期而有效之聲討與制裁。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