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協商支援大陸民主運動措施決議 / 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協商支援大陸民主運動措施決議__juan_01.txt
一、「現階段支助在海外大陸學人及留學生反共活動實施要項」由教育部提具體執行辦法委由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加以擬定,並實際執行。
至於支助的優先順序,則以中共公費留學生爲第一優先,因爲他們一旦參加反共活動,必然會遭中共斷絕經濟來源;其次則以中共機構派赴國外研究的留學生或學人爲主,至於中共自費留學生因經濟來源不致遭到太大影響而被列爲第三優先。
而這些申請支助的中共留學生必須具體舉證曾積極參加反共活動。
二、「在海外大陸留學生及學人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作業規定」,由外交部負責。但所核發的護照只是身份證明,至於是否能來臺參觀、訪問、定居或從事其他活動,仍要依照有關單位的規定加以辦理。
三、「支援大陸民主運動措施有關民間團體部分實施計畫」:由內政部提出,並依此提出民間團體進行支援活動,可分爲六項:
民間提出透過管道送藥品、食物、經費及醫護人員緊急救助大陸傷亡的學生、民衆,仍以紅十字會爲主。
(二)由民間各團體協力在世界各主要媒體上刊登廣告,由新聞局協助。
(三)各界集會追悼並下半旗(已於日前實施)。
(四)在國內外舉辦大型會議,研究大陸民主運動、反共情勢及長期因應作爲。由民間團體邀請臺、港、海外人士參加,由大同盟及政大國關中心爲主辦單位。
(五)由民間團體擴大邀請大陸民主運動人士及大陸在海外學人,留學生來臺訪問部分,由大同盟及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六)在派員赴海外慰問參與反共活動人士以鼓舞士氣並聽取其意見部分,決議由大同盟及其他民間團體派員赴海外辦理此事。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