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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支援大陸民運聲明 / 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支援大陸民運聲明__juan_01.txt
一、鑒於近月來大陸學生及各界風起雲湧,要求言論自由、政治民主與經濟繁榮,並消除貪污、特權與腐敗;復鑒於中共當局悍然進行武力鎮壓,實施戒嚴,本會報鄭重宣示:對於此次民主運動完全的支持,並要求中共政權立刻解除戒嚴,徹底實現此次民主運動之願望。
二、籲請海內外各界,一本同胞愛,透過精神、物質等各種方式,積極聲援大陸同胞爭取自由民主運動,並特別籲請海內外同胞將世界各地支持大陸民主運動的報導與評論,以最迅速有效的方式,傳送給大陸同胞。
三、面對大陸波瀾壯闊的自由民主浪潮,今後當以積極與嚴肅的態度,推動大陸工作,以期中國早日統一於自由、民主、均富制度之下。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廿三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