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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令 / 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令__juan_01.txt
(一)茲制定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令公佈之。此令。
第一條
陸海軍大元帥統率中華民國陸海軍。
第二條
大元帥於軍政時期代表中華民國行使統治權,保障全國人民法律上應享有之權利。
第三條
軍政府置國務員,輔佐大元帥執行政務。
第四條
國務員之員數如左:國務總理、外交總長、軍事總長、內務總長、財政總長、司法總長、教育總長、實業總長、農工總長、交通總長。
第五條
大元帥之命令,國務總理須副署之,其關於各主管部務者,各部總長須連帶副署。惟任免國務員不在此例。
第六條
國務院及各部之官制另定之。
第七條
中華民國十六年六月十日以前之法律命令於本令不相抵觸者,得適用之。
(二)
特任潘複為國務總理。此令。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