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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依法嚴辦中國大陸配偶鼓吹武統言論 移民署:堅定維護國家安全,適時說明處置結果 / 依法嚴辦中國大陸配偶鼓吹武統言論 移民署:堅定維護國家安全,適時說明處置結果__juan_01.txt
近期劉姓中國大陸配偶因拍攝影片公然鼓吹武統言論,經移民署依法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並管制5年不得再申請依親居留,以及要求限期離境,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移民署強調,尊重言論自由,但特定人士主張以武力消滅我國主權之言論,已涉及違法,將依法嚴辦,針對目前掌握的「恩綺」及「小微」等個案,均已積極調查中,並會同相關機關進行處置,將適時向社會大眾說明結果。
移民署說明,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機關依法作成處分前,需要蒐集及研析完整事證,並依法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以完備相關行政程序,各項作業均依法規持續進行,惟調查中個案不便透露細節,移民署感謝國人共同關切國家安全議題。針對近期網路言論影射移民署未積極查處相關案件,與事實不符,移民署嚴正駁斥,並重申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立場。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