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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支援大陸同胞爭取自由民主人權運動方案 / 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支援大陸同胞爭取自由民主人權運動方案__juan_01.txt
——政府應儘速規劃明確的大陸政策,職掌應分清,人才應集中,作法應一致,相關法令適時檢討儘速配合修改。
——海峽兩岸人民接觸範圍,應隨情勢發展,適度擴大。
——繼續以各種不同方式,邀請大陸留學生和訪問學者來臺訪問,讓他們實地瞭解臺灣推行自由、民主、人權之實況,使其將來返回大陸後,成為散播自由、民主、人權的種子;至於邀請對象之身分限制則應放寬,且在其訪問期間的有關措施和報導,也應儘量避免流於政治宣傳。
——鼓勵海外學人,在海外邀集海峽兩岸學人及留學生舉行座談會,交換對於民主政治的意見,藉著學術座談,對中共產生積極的影響力。同時,我海外學人也可以去大陸進行學術交流,以助長爭自由、民主、人權運動之開展。
——海外學人已公開建議中共實行民主政治,應擴大其影響,尤應力倡爭取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就業自由、居住自由、遷徙自由、婚姻自由、生育自由等基本人權。
——國內應針對大陸之開放情勢,可酌量放寬郵件、書籍及有關資訊之交流限制,但同時不可忽視安全之重要性。
——透過與大陸通信及民間文化體育交流之管道,適切傳播復興基地與自由世界有關自由、民主、人權之資訊,以啟發其動機,加強其信心。
——以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與尊重人權,作爲對大陸廣播之主題,引證事實,供其嚮往學習與仿效。
——支援大陸同胞爭取自由、民主、人權運動,必須有經費支應,除專責機構應列預算外,民間團體則可成立基金會,籌措財源,供接觸、聯繫與支援之需。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廿三日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