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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擬定之大數命名標準草案案
一、局呈實業部
度字第八〇三二號
二十三年九月十日
呈送擬議大數命名標準草案,請鑒核並予轉呈核定公佈,以昭劃一由。
竊查吾國舊法記數,關於萬以上之大數命名,有以十進,有以萬進,有以萬萬進,並有以自乘進者,漫無標準,莫衷一是,在學術上與使用上均感困難,事關度量衡範圍以內職責,前經參照中外所有定數名稱,引證今昔算術意義,及已往之習慣,擬定大數小數命名標準之硏究二篇,賚呈 鈞部,懇賜核定,旋奉批交工業標準委員會審議,茲依照各委員審議所得結果,及國內專家所擬標準之意見,統爲歸納,編爲大數小數命名標準硏究意見書,並擬以大多數贊同之創造千進法,又稱創造十進千進混合法,定爲中華民國大數命名之標準草案,是否有當,理合繕正草案一份,意見書五十份,呈請鑒核,並乞轉呈賜予核定,明令公佈,以昭劃一。實爲公便。
二、中華民國大數命名分節標準草案
一、中華民國大數命名依照世界通例,採用三位分節制。
二、節位次第,定爲千,兆,京,垓,秭,穰,溝,澗,正,載,極,再大不名,但在科學上可用指數表之。
三、節間之位,以十及百冠於下節之名以名之。
四、但十千得沿用萬字,百千得沿用億字,並得稱十萬爲億,百萬爲兆,十萬萬爲京,萬萬萬爲垓,超過三個萬字之數不用。
五、本標準附別稱及西譯列表如左。
三、部令本局
工字第一一四〇八號
二十四年一月九日
爲據工業標準委員會呈復硏究算數命名分節標準情形,並草案說明等,除咨教育部酌核辦理外,仰知照由。
案查關於算數命名標準一案,前准教育部咨送所擬算數命名分節標準,囑開示意見,俾便進行;嗣據該局先後呈送大小數命名標準之硏究,懇予核定。經倂案發交工業標準委員會詳加硏究,各在案。旋又據該局呈送所擬中華民國大數命名分節標準草案,懇予轉呈公布,以昭劃一。當以前案尚未據工業標準委員會議復,本案未予核辦。現據工業標準委員會呈復,略以算數命名標準,係採用固有之十進法,而攙以千進法,雖合國人以萬計數之習慣,然亦難盡適用。又大數命名標準之硏究,係採用三位分節,以千進爲標準,引論雖頗賅博,然未盡合國人使用;如能附以別稱,則可兼顧國人習慣,及世界趨勢等情。附呈大數命名分節標準草案及說明,到部。審核所呈各節,頗具相當理由,其擬以千進法爲標準,而於十千至垓另附別稱一節,核與該局前呈之中華民國大數命名分節標準草案相同,除咨教育部酌核辦理外,仰卽知照,此令。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