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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决议 (1953年) / 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决议 (1953年)__juan_01.txt
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一致同意许之桢同志所作的“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
大会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由本次代表大会加以修正和补充的“中国工会章程(草案)”。从通过之日起,这一章程即为中国工会的正式章程。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
公有领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
著作权法
》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195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