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北朝鮮土地改革法令細則 / 北朝鮮土地改革法令細則__juan_01.txt
第一章 農村委員會的組織及其任務
第一、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十五條,為了準備和實施土地改革,在各農村由僱農、佃農、和貧農中依據各村人口的多少選舉五——九人組織村委員會,經面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在其領導之下進行工作。
第二、農村委員會的任務:
一、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三條「1」項,被没收土地的地主及其所屬建築物、農具、畜力、種籽、灌溉施設以及果木園等,急速調査,並詳細記載,在沒收以前,將遭一切物資作成保管證書,交由原地主保管,如有損失或盜取之時,完全由該地主負其法定責任;
二、依照土地法令第二條,調查一切應没收的土地;
三、調査統計依照土地改革法令應分得土地的僱農、佃農、貧農、他們所有的地、人口、年齡以及他們所屬地主的土地面積。
四、將僱農、佃農、貧農實得土地的計劃作好後,申請面人民委員會批准。假如面人民委員會的决定又與原案不一致時,最後交道人民委員會决定之。道人民委員會應在農村委員會代表參加之下於兩天之内,將土地分配計割審査作最後决定;
五、土地分配計割,經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就可以給農民分配土地;
六、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七條,為了交付土地所有權證明書,土地分配完畢應立即作成分得土地的僱農、佃農、貧農的名簿,交給面人民委員會,面人民委員會在十天內再經郡人民委員會交給道人民委員會。
第二章 被沒收的土地
第三、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二條第三條没收土地。
第四、面人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日本飛機場、射擊場、倉庫的一切所有地以及其他屬於日本軍隊管轄的非耕作地,皆為北朝鮮臨時人民委員會的公有地。
二、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二條「2」項之規定,應被沒收土地的農戶的名單確定以後得經道人民委員會批准。為了暴露親日派罪惡,應在這個工作當中廣汎的吸收農民群衆參加。
第五、依照土施改革法令第三條「1」項之規定,凡超過五町步以上的朝鮮地主的土地一律没收,這是指將土地全部出租或者是僱人耕種者而言。而對於那些雖然超過五町步以上的土地,但一部份是自力耕種,一部份出租,則只没收出租的一部份。
今舉例如下:
第一例:有八町步(一町步三千坪)土地,三町步自力耕種,五町步出租,則將出租五町步沒收。
第二例:有七町步土地,自己不勞動,三町步出租,四町步僱人耕作,則七町步全部沒收。
第三例:有六町步土地、二町步果樹園,果樹園自己經營,六町步土地出租,則留下二町步果樹園没收六町步出租地。
第四例:有七町步土地,全部自力耕作,则七町步全部歸自己所有。
第六、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三條「2」項,没收不自力經營,將土地全部出租的地主土地。這是指不管所有土地面積多少,而自己脫離農村,不自力耕種的地主土地而言。譬如有四町步土地的地主,自己住在城市裡,把地全部租給別人,則沒收全部土地。
第七、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三條「4」項,超過五町步以上的教會、僧院以及其他宗教團體的土地全部沒收,這是指那些王地出相或者是倔人耕種而有剝削農民和僱者目的的宗教團體而言。但對於自力耕種的敎會,僧院、和其他宗教團體的土地不在此内;
第一例:有十二町步教會的地,全部出租,則全部沒收。
第二例:有八町步土地,五町步倔人耕作三町步出和,則沒收全部。
第三例:有九时步土地,三町步自力耕種,六町步出租,則沒收六町步。
第八、對外國人的土地也和朝鮮人一機,外國人的土地如與土地改革法令第二第三條所指出的情况一樣時,同樣没收。
第九、社會團體的土地,有和土地改革法令第二第三條所指的情况相同時,也同樣在沒收之例。
第十、將出租給未加入朝鮮籍的外國人(卽主要在都市附近耕種菜園的外國人)的土地,將其沒收後作爲人民委員會的財薩,然後人民委員會依照契約關係,將耕種權付與原和種人。
第十一、不沒收學校、病院、科學研究所等的土地,學校的土地迄今還繼續出和但不沒收,唯今後不能再出租,可由學校使用,如巢學校的土地不能自力耕種時可將該土地讓給人民委員會。
第十二、為朝鮮獨立——在反日岡爭中有功勞者及其家屬以及對民族文化的發展有特別功勞者及其家屬的土地,依照北朝鮮臨時人民委員會的特别决定不没收。卽積極參加朝鮮解放鬪爭的革命者,和多年來在被監禁的革命鬪士,為祖國獨立直接參加武装鬪爭的遊擊隊員,現在民主主義朝鮮建設中的主要負資人有功勞的科學家、文學藝術家,明星等等。
第十三、不沒收在土地改革前,自動將土地分配給農民的地主之建築物和浮產。
第三章 土地分配
第十四、為了給僱農、佃農、貧農分配土地,必須在各農村中,最適當的進行土地分配;依照土地法令第二條第三條所沒收的土地屬於分配之範圍,自耕農個人所有的土地不再分配。
在進行土地分配時,對於原耕種者必須根據他應分得的土地面積,從原耕種地內分與之,如原耕種地的面積超過應分得地的面債時,必須將多餘的地分配給別的農民。
第十五、將沒收的土地給僱農、佃農、貧農分配的原則,是按照其家庭的人口和勞動力的多寡來决定,將計算的方式列舉如下:
男十八歲——六十歲 一點
女十八歲——五十歲 一點
青年十五歲——十七歲 〇、七點
小兒十歲——十四歲 〇、四點
九歲以下的小兒 〇、一點
男六十一歲以上 〇、三點
女五十一歲以上 〇、三點
例如:九口之家
男二十歲——四十五歲的 三人
女十五歲——十七歲的 一人
男十一歲——十四歲的 二人
女九歲以下的 一人
男女六十一歲以上的 二人
以上共應分五、二點。
第十六、土地分配時,必須注意到土地質量好壤。
第十七,給貧農分地時應將他原有的地合計起來,不能超過應分配的定量。
第四章 果樹園和果木
第十八、各道人民委員會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十二條命面人民委員會在十天以內將果樹園和果木樹作成正確統計,委任道人民委員會管理之。
第十九、各道人民委員會對於沒收的果樹園的保護和經管及將來利用的方針,應作出决定。
第五章 山林
第二十、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十三條除了農民所有的山林以外,一切山林都沒收歸北朝鮮臨時人民委員會管理之。
第二十一、日本人地主以及僧院的一切山林應全部沒收。
第二十二、墳地所屬山林不在没收之例。
第二十三、各道人民委員會應組織一個特别委員會以接收各郡內的山林;這個委員會應調查山林能採伐的木柴,與對於非法的探伐和盜取應實施其保護的方法。
第六章 灌溉施設及建築物
第二十四、各面人民委員會,依照土地改革法令第十四條將被沒收的各種灌溉,施設及建築物接收保護修理並準備適當利用之。
一九四六年三月八日
北朝鮮臨時人民委員會
農林局長 李 舜 根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