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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
协約及参战各国公訴前德皇霍恩索倫皇朝威廉二世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約尊严之滔天罪行。
組織一特別法庭以审判此被告,予之以辯护权所必要之保障。該法庭以法官五人組成之,下列各国即美英法意与日本各派一人。
特别法庭应根据国际政策最高尚之原則为标准,进行审判,以期国际事务上之神圣义务及国际道德上之效力获得尊重之保証。該法庭有权决定該法庭认为应加之惩罰。
协約及参战各国应向荷兰政府提出請求引渡前德皇,以便提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
德国政府承认协約及参战各国有将被控为違犯战爭法律与慣例之行为者提交軍事法庭之权,查明为有罪之人,应判以法律規定之刑罰,在德国或其盟国領土内之法庭不論其訴訟手續或刑事追訴如何,此項条款亦得适用。
德国政府应将所有被控为違犯战爭法律与慣例之行为者,或举其姓名,或举其曾在德国官厅服务所得之官阶、职务或职业,一律交与协約及参战各国或其中之一国作此請求者。
第二百二十九条
凡对于协約及参战国中之一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該国軍事法庭。
凡对于协約及参战国数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各关系国之軍事人員所組織之軍事法庭。
每一案件中,被告得有权自行延聘律师。
第二百三十条
德国政府允諾供給不論任何性质之一切文件及情报。此項文件及情报之发表,为欲明悉犯罪行为与查出犯罪人,以及确实鉴別所負之責任认为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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