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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德国之疆界应照下列定之:
(一)与比利时:
自比国、荷兰、德国三边界共同之点向南。
沿毛来斯納(Moresnet)前中立地带东北界,經欧本(Eupen)圈域东界,比国与蒙脫局亚(Montjoie)圈域交界处,及麻尔美第(Malmédy)圈域东北及东部之界綫而达与卢森堡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二)与卢森堡:
由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至1870年7月18日之法兰西疆界接壤处为止。
(三)与法兰西:
除第三部第四編(薩尔河流域)第四十八条之規定外,依1870年7月18日之疆界自卢森堡至瑞士为止。
(四)与瑞士:
仍照現在疆界。
(五)与奥国:
依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自瑞士至以下所定之捷克斯洛伐克为止。
(六)与捷克斯洛伐克国:
1914年8月3日德奥之疆界,由此与旧时区分波希米亚(Poh-éme)及上奥地利(HauteAutriche)之行政界綫接合点,直至奥国旧省西里西亚(Silésie)之突角以北,位于紐斯太特(Neustadt)以东約八公里之点为止。
(七)与波兰:
自以上所定之点起而达劳藏道夫(Lorzendorf)之东約两公里应就地划定之点为止。
按照本条約第八十八条所定之疆界。
自此向北而达波茲南尼(Posnanie)行政界綫横断巴勒次舍(Bar-tsch)河之点为止。
应就地画定一綫,将斯高力紹(Skorischau)、兰舍他尔(Reich-tal)、脫朗巴紹(Trembaschau)、康藏道夫(Kunzendorf)、宣来时(Sch-leise)、格劳思·高色尔(GrossKosel)、宣来培勒斯道夫(Schreibers-dorf)、里本(Rippin)、佛勒斯特黎舍-尼爱甫岡(Fürstlich-Niefken)、巴为罗(Pawelau)、脫色欣(Tscheschen)、公拉度(Konradau)、饒盎尼司道夫(Johannisdorf)、毛特时挪为(Modzenowe)、鮑格大什(Bogdaj)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劳藏道夫(Lorzendorf)、柯尔維茨(Kaulwitz)、格罗式(Glausche)、达尔培勒斯道夫(Dalbersdorf)、勒爱士維茨(Reese-witz)、斯脫拉唐(Stradam)、格劳思·瓦勒当培什(GrossWartenberg)、格拉森(Kraschen)、納密德而瓦特(NeuMittelwade)、陶馬斯拉維茨(Domaslawitz)、韦特而司道夫(Wedelsdorf)、脫色欣·哈曼(TscheschenHammer)等各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西北,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横断拉維脫斯舍(Rawitsch)与海勒恩斯太脫(Herrnstadt)間鉄路之点为止。
自此达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横断兰森(Reisen)与齐勒孥(Tschir-nau)間公路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特利遏勃舍(Triebu-sch)及加培尔(Gabel)之西及薩鮑維茨(Saborwitz)之东。
自此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至与弗罗斯太脫(Fraustadt)圈域之东行政界綫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向西北而达恩卢斯太脫(Unruhstadt)、及高潑尼次(Kop-nitz)两村落間公路上应选擇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盖勒斯道夫(Geyersdorf)、勃兰諾(Bre-nno)、番郎(Fehlen)、阿尔克劳司丹勒(Altkloster)、克来盘尔(Kle-ber)五村落之西,及紆而培勒斯道夫(Ulbersdorf)、薄舍瓦尔特(Buc-hwald)、伊尔根(Ugen)、蕃納(Weine)、呂毕次(Lupitz)、施汪当(Sch-wenten)各村之东。
自此向北而达契洛布(Chlop)湖之极北点为止。
应按照各湖之中央綫就地划定一綫。但盆脫森(Bentschen)之城及車站(包括細維勃斯〔Schweibus〕至盆脫森及触黎紹〔Züllichau]至盆脫森两鉄路之接合点在内)仍在波兰領土内。 自此向东北而达希威林(Schwerin)、皮勒恩波姆(Birnbaum)及梅植黎茨(Meseritz)三圈域界綫交合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培脫次鮮(Betsche)之东。 自此向北,依希威林与皮勒恩波姆两圈域分离界綫,又向东,依波茲南尼之北界綫至該界綫横断奈茨(Netz)河之点为止。 自此上溯而达該河与柯道河(Kuddow)会流处。 奈茨河之河流。 自此上溯而达悉乃特茂尔(Schneidemühl)东南約六公里应选擇之一点为止。 柯道河之河流。 自此向东北而达波茲南尼北界綫凹入处之南端約在司打朗(Stabren)之西五公里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将在該地方內之悉乃特茂尔至高尼次(Ko-nitz)鉄路完全留在德国領土内。 自此依波茲南尼界綫向东北至該界綫凸出处之尖端約在弗拉多(Flatow)之五公里为止。 自此向东北而达加米翁加(Kamionka)河与高尼次圈域南界綫之会合点約在格虑挪(Grunau)东北三公里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将夏斯独罗服(Jasdrowo)、改勒·呂多(Gr.Lu-tau)。克勒·呂多(KI.Lutau)、威特沽(Wittkau)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勃脫齐什(Gr.Butzig)、克齐斯高服(Cziskowo)、巴脫路(Battrow)、鮑克(Böck)、格虑挪等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北,依高尼次及希路紹(Schlochau)两圈域間之界綫至該界綫横断勃拉希(Brahe)河之点为止。 自此至保美拉尼(Poméranie)界綫坐落于倫迈尔斯勃尔什(Rummelsburg)东十五公里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綫,将高那勒岑(Konarzin)、改尔本(Kelpin)、阿特尔、勃利也森(Adl.Briesen)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商宝尔(Sam-pohl)、諾渠次(Neuguth)、斯敦福尔(Steinfort)、改勒·培丹尔沽(Gr.Peterkau)等各地方归于德国。自此向东,依保美拉尼界綫至高尼次及希路紹两圈域間之界綫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向北,依保美拉尼与西普魯士間之界綫至雷达(Rheda)河(在哥辣〔Gohra〕西北約三公里)从西北来之支河会流之点为止。
自此达比阿斯尼次(Piasnitz)河之弯曲处,約在华尔斯沽(Warsc-hkau)西北一公里牛应选擇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
从此比阿尼次河向下流,又依惹勒諾維次(Zarnowitz)湖之中心綫,又依西普魯士旧界至波罗的海为止。
(八)与丹麦:
按照第三部第十二編(施勒施維希)(Sleswig)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十一条所規定之疆界。
第二十八条
东普魯士之疆界除第三部第九編(东普鲁士)之规定外决定如下:
自波罗的海岸約在潑洛勃尔諾(Pröbernau)村教堂北一公里半之点起,該地点之方向約在159°(从北向东計算)。应就地画定約二公里之綫。自此成一直綫至安尔平格(Elbing)河流弯曲处之灯塔。約在北緯54°19'半,格林威治东經19°26'。
自此至瑙加(Nogat)河极东之河口,約在209°之方向(从北向东計算)为止。
自此上溯瑙加河流至該河与維斯拉(Vistule)河〔惠歇色尔(We-ischsel)〕分流为止。自此上溯維斯拉河主要航行之河道,又依馬利盎凡特(Marienwerder)圈域之南界,又依劳藏培格(Rosenberg)圈域之南界綫向东达与普魯士旧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西普魯士与东普魯士間之旧疆界,又依奥斯德劳特(Os-terode)与奈騰勃尔什(Neidenburg)两圈域間之界綫,又向斯高刀(Skottau)河下流。又上溯奈特(Neide)河流至皮安洛敦(Bialutten)之西約五公里距俄国旧疆界最近之点为止。
自此向东而达奈腾勃尔什与麦拉伐(Mlava)間之公路与俄国旧疆界交叉处南面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皮安洛敦之北。
自此依俄国旧疆界至修馬勒宁剛(Schmalleningken)之东为止,又依涅曼(Niemen)(美麦尔〔Memel〕)主要航行之河道向下流,又依河口沙洲之司堪勒維哀次(Skierwieth)支流至居里斯显斯·哈夫(KurischesHaff)为止。
自此以一直綫至居里斯显·乃倫(KurischeNehrung)东岸与尼騰(Nidden)之西南約四公里之行政界綫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行政界綫达居里斯显·乃倫之西岸为止。
第二十九条
上述之疆界用一百万分一之比例尺地图繪以紅綫,附于本条約后(第一号地图)。
如約文与此图或其他附入之地图遇有不符之处,以約文为准。
第三十条
关于疆域以水道为界者,其“河流”与“河道”两名詞用于本条約内之意义,一指不便航行之各河水道或其主要支流之中心綫,一指便于航行之各河即主要航行河道之中心綫。如河流或河道将来或有变迁,該項界綫应否随之变迁,或是否在本条約实行之时确定此河流或河道之位置,应由本条約所載之划界委員会特別詳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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