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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本日签字之条約内数种条款应按条件实行起见,各締約国协議如下:
(一)应由主要协約及参战各国設立一委員会,以监視按照本条约拆毁赫尔果兰(Heligoland)要塞工程,該委員会对于保护海岸防止海水浸触之工程,有决定何处应行拆毁之权。
(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指之铁路及矿产内,德国为赔偿其人民所有之利益而应归还之数,应收存德国名下,以抵销其赔偿。
(三)按照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德国应交协约及参战各国之名单,应于本条約实行后一个月送达德国政府。
(四)第二百四十条与附件四第二节、第三节及第四节所载之赔偿委员会,不能要求泄漏制造上之秘密或其他机密消息。
(五)自本条约实行起四个月内,德国为加速处理赔偿事宜,縮短調查及提前决定起見,得提出文件及議案交付协約及参战各国审查。
(六)对清理德国財产中构成之犯罪行为应行起訴者,协約及参战各国应接受德国政府对于此事所能供给之情报及证据。
1919年6月28日訂于凡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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