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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國務院稅務處為促津埠商界利用歐戰之機擴大土貨出口致天津總商會函 / 國務院稅務處為促津埠商界利用歐戰之機擴大土貨出口致天津總商會函__juan_01.txt
徑啟者:
據本處勸銷土貨委員函述津埠商務情形,知貴會各商董咸具熱心,思有以挽救現在商務之法,至堪嘉慰。當此歐戰未息,各處口岸又多封凍,我國商人宜在戰務中易致缺乏之品及戰務中仍不可少之品著想,設法輸運以圖厚利。若徒盼望戰務之停息,東手而待,恐此等機會盡為他國之捷足先得者所有。兼之我國工業品之失敗,非一時所能改良,而戰務中需用我國工業品亦少,惟農業品、畜牧品中多有為彼所需要者,正宜投其所好,一面圖目下商業之補救,一面圖將來工業之改良方為得計。該委員又稱:津埠現有人欲組織公司振興土貨,並有因豆價太跌,擬往營口收買囤積者,皆屬有思想之事,尚望切實考求大家勸勉,毋徒委之於不可為,則幸甚。此致天津商會。
稅務處啟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