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國民政府移駐重慶宣言 / 國民政府移駐重慶宣言__juan_01.txt
自盧溝橋事變發生以來,平津淪陷,戰事蔓延,國民政府鑒於暴日無止境之侵略,爰決定抗戰自衛,全國民眾敵愾同仇,全體將士忠勇奮發,被侵各省,均有劇烈之奮鬥,極壯烈之犧牲。而淞滬一隅,抗戰亙于三月。各地戰士,聞義赴難,朝命夕至。其在前線,以血肉之軀,築成壕塹,有死無退。暴日傾其海陸空軍之力,連環攻擊,陣地雖化煨燼,軍心仍如金石。陷陣之勇,死事之烈,實足昭示民族獨立之精神,而奠定中華復興之基礎。邇者暴日更肆貪黷,分兵西進,逼我首都。察其用意,無非欲挾其暴力,要我為城下之盟。殊不知我國自決定抗戰自衛之日,即已深知此爲最後關頭,為國家生命計,為民族人格計,爲國際信義與世界和平計,皆已無屈服之餘地。凡有血氣,無不具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之決心。國民政府茲為適應戰況,統籌全局,長期抗戰起見,本日移駐重慶。此後將以最廣大之規模,從事更持久之戰鬥,以中華人民之眾,土地之廣,人人本必死之決心,以其熱血與土地,凝結爲一,任何暴力不能使之分離,外得國際之同情,內有民衆之團結,繼續抗戰,必能達到維護國家民族生存獨立之目的。特此宣告,惟共勉之。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