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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大總統布告 (民國6年8月14日) / 大總統布告 (民國6年8月14日)__juan_01.txt
我中華民國政府,前以
德國
施行
潛水艇計畫,違背國際公法,危害中立國人民生命財產,曾於本年二月九日,向德政府提出抗議,并聲明萬一抗議無效,不得已將與德國斷絕外交關係等語。不意抗議之後,其潛水艇計畫,曾不少變;中立國之船隻、交戰國之商船,橫被轟毀,日增其數,我國人民之被害者,亦復甚眾。我政府不能不視為抗議之無效,雖欲忍痛偷安,非惟無以對尚義知恥之國人,亦且無以謝當仁不讓之與國。中外共憤,詢謀僉同,遂於三月十四日,向德政府宣告斷絕外交關係,並將經過情形
宣示中外
。
我中華民國政府,所希冀者和平,所尊重者公法,所保護者我本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初非有仇於德國;設令德政府有悔禍之心,怵於公憤,改其戰略,實我政府之所禱企,不忍遽視為公敵者也。乃自絕交之後,歷時五月,潛艇之攻擊如故;非特德國而已,即與德國取同一政策之
奧國,亦始終未改其度。既背公法,復傷害吾人民,我政府責善之深心,至是實已絕望。爰自中華民國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起,對德國、奧國宣告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以前我國與德、奧兩國訂立之條約、合同、協約,及其他國際條款、國際協議屬於中、德,中、奧間之關係者,悉依據國際公法及慣例一律廢止。
我中華民國政府,仍遵守
海牙和平會條約
及其國際協約關於戰時文明行動之條款,罔敢逾越。宣戰主旨在乎阻遏戰禍、促進和局,凡我國民,宜喻此意。當此國變初平,瘡痍未復,遭逢不幸,有此釁端。本大總統眷念民生,能無心惻,非當萬無苟免之機,決不為是一息爭存之舉。公法之莊嚴,不能自我失之;國際之地位;不能自我圯之;世界友邦之平和幸福,更不能自我而遲悞之。所願舉國人民奮發淬厲、同履艱貞,為我中華民國保此悠久無疆之國命,而光大之以立於國際團體之中,共享其樂利也。布告遐邇,咸使聞知。
此布。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