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淸世雖不敢言朝廷所諱言之事,然謂
淸世祖
之太后下嫁攝政王,則無南北,無老幼,無男婦,凡愛述故老傳說者,無不能言之。求其明文則無有也。淸末禁書漸流行,有
張煌言
《蒼水詩集》出版,中有句云「春官昨進新儀注,大禮恭逢太后婚」,此則言之鑿鑿矣。然遠道之傳聞,鄰敵之口語,未敢據此孤證爲論定也。改革以後,教育部首先發舊禮部所積歷科殿試策,於擡寫皇上處,加擡寫攝政王,而攝政王之上,或冠以「皇叔父」字。或冠以「皇父」字,亦不一律,一時轟然,以爲「皇父」之稱,必是妻世祖之母,而後尊之爲父也。然當時旣不一律稱皇父,則視之與皇叔父等。初入關,攝政王祗稱「叔父攝政王」。後以
趙開心
言,叔父乃家屬所稱,若臣民共稱,當作「皇叔父」,詔從之。嗣稱「皇父」,先發見者爲殿試策,後大庫紅本皆出人間。順治四年以後,內外奏疏,中亦多稱「皇父」。父之爲稱,古有「尙父」「仲父」,皆君之所以
尊臣,仍不能指爲太后下嫁之確據。
若以「皇父」之稱爲下嫁之一證,則旣令天下易尊稱,必非有所顧忌不欲人知之事。誡應如
蒼水
詩,春官進大禮儀注,甚且有覃恩肆赦,以志慶幸。使皇帝由無父而有父,豈不更較大婚及誕生皇子等慶典爲鄭重乎?故必覓得當時公平之記載,不參謗毀之成見者,乃可爲據。
蒼水
自必有成見;且詩之爲物,尤可以興到揮灑,不負傳信之責,與吾輩今日之考訂
淸
史不同。今日若不得確據,雖別有私家記述,言與
蒼水
合,猶當辨其有無謗書性質,而後定其去取。况幷無一字可據,僅憑口耳相傳,直至改革以後,隨排
滿
之思潮以俱出者,豈可闌入補史之文耶?
蔣
氏《東華錄》所據之舊實錄,所載攝政王事實,爲
王
錄所無者極多。「皇父」之來歷,
蔣
錄有之。
淸
主中原,用郊祀大禮,以效漢法,乃始于順治五年,此兩實錄所同也。是年冬至郊天,奉太祖配,追崇四廟加尊號,覃恩大赦,卽加「皇叔父攝政王」爲「皇父攝政王」。凡進呈本章旨意,俱書「皇父攝政王」,蓋爲覃恩事項之首,由報功
而來,非由瀆倫而來,實符古人
尙父
仲父
之意。
張蒼水
身在敵國,想因此傳聞,兼挾讎意,乃作太后大婚之詩。所起人疑者,尤在
淸
世屢改實錄。
王
氏《東華錄》於順治五年冬至郊天恩詔,則云:叔父攝政王,治安天下,有大勳勞,宜增加殊禮,以崇功德。及妃世子應得封號,部院諸大臣集議具奏。以下不載議奏結果。盖
王
錄詳其改稱之前,
蔣
錄但舉其改稱之事,其實一事,而
王
錄則諱言「皇父」屬實,想係後改實錄如此。
王
錄所諱,不但「皇父」之稱,凡攝政王之所享隆禮,皆爲所削,如初薨之日,尊爲「懋德修道廣業定功安民立政誠敬義皇帝」,廟號「成宗」;八年正月,以追尊攝政
睿
親王爲
成宗義皇帝
,妃爲
義皇后
,祔太廟,禮成,覃恩赦天下,幷載詔文,凡此皆爲
王
錄所無。則知後改實錄乃本其追奪以後之所存者存之,亦非專爲皇父字而諱也。又
蔣
錄於議攝政王罪狀之文,有
王
錄所無之語云:自稱「皇父攝政王」,又親到皇宮内院。又云:凡批票本章,概用「皇父攝政王」之旨,不用皇上之旨;又悖理入生母於太廟。其末又云罷追封,撤廟享,停其恩赦。此爲後實錄削除隆禮不見字樣之一貫方法。但「
親到皇宮內院」一句最可疑.然雖可疑,祗可疑其曾瀆亂宮廷,决非如世傳之太后大婚,且有大婚典禮之文布告天下等說也。夫瀆亂之事,何必即爲太后事?雖有可疑,亦未便泰甚其惡。
全國口傳,惟曰太后下嫁,而文人學士則又多所牽涉,謂太后大婚典禮,當時由禮部撰定,禮部尚書爲
錢謙益
,上表領銜,故
高宗
見而恨之,深斥
謙益
,至
沈德潛
選
謙益
詩冠《別裁集》之首,亦遭毀禁,而
德潛
以此得罪於身後。此說也,仍由
蒼水
詩中春官進儀注而來,聯想至
錢謙益
以實之。今考
錢謙益
之爲禮部尚書,乃
明
弘光
朝事。
淸
初部院長官不用漢人,至
順治
五年七月,乃設部院長官
漢
缺,其領銜尙不得由
漢
尙書。《世祖紀》五年秋七月丁丑,初設六部
漢
尙書都察院左都御史,以
陳名夏
謝啓光
李若琳
劉餘祐
黨崇雅
金之俊
爲六部尚書,
徐起元
爲左都御史。而
謙益
之入
淸
受官,據《貳臣傳》,
順治
二年五月,
豫親王{
{專|多鐸}}定江南,
謙益
迎降,尋至京候用;三年正月,命以禮部侍郞管秘書院事,充修《明史》副總裁;六月,以疾乞假,得旨,馳驛回籍,令巡撫巡按視其
疾痊具奏。
謙益
之入朝僅此。
《東華錄》
順治
三年正月甲戌,以
故
明禮部尚書
錢謙益
仍以原官管秘書院學士事;禮部尚書
王鐸
仍以原官管宏文院學士事。此文與《貳臣傳》不合。今
北京大學
有《世祖實錄》底本,則曰
順治
三年二月初五日壬午,禮部尚書
王鐸
,禮部右侍郎
錢謙益
隨
豫王
赴京,除授今職,各上表謝恩,則又與《貳臣傳》合。不知《東華錄》所據之實錄本何以兩歧。然即使《東華錄》爲可信,其以某官管某職,原無此官,而但有其職,榮以虛銜而已。在三年固未有
漢
禮部尚書,至五年有是官時,
謙益
去國久矣。
因《東華錄》與舊實錄及《貳臣傳》,載
錢謙益
入
淸
之官不符,再考之《貳臣·王鐸傳》
明
崇禎
十七年三月,擢禮部尚書,未赴,流賊
李自成
陷京師,
明
福
王
朱由崧
立於
江甯
,
鐸
與詹事
姜曰廣
並授東閣大學士,道遠未至。大學士
馬士英
入輔政,出
史可法
督師
揚州
,嗾其黨
朱統𨰥
劾
曰廣
去之。鐸至,遂爲次輔。……本朝
順治
二年五月,
豫
親王
多鐸
克
揚州
,將渡江,
明
福王
走
蕪湖
,留
鐸
守
江甯
,同禮部尚書
錢謙益
等文武數百員出城
迎
豫親王
,奉表降,尋至京候用。三年正月,命以禮部尚書管宏文院學士,充《明史》副總裁。六月,賜朝服。四年,充殿試讀卷官。六年正月,授禮部左侍郎,充《太宗文皇帝實錄》副總裁。十月,遇恩詔,加太子太保。八年,晉少保。……九年三月,授
鐸
禮部尚書,而
鐸
先以二月間祭告西嶽江瀆事竣,乞假歸里,卒於家。事聞,贈太保,賜祭葬如例,諡「文安」。夫
鐸
之入
淸
,其原官爲東閣大學士,非禮部尚書矣。如曰原官與
謙益
同爲禮部尚書,此與事實不合。
鐸
以次輔入
淸
,而用禮部尚書管學士,已降其官,
謙益
以禮部尚書入
淸
,自應亦降一官而得侍郞爲銜名。此可證《東華錄》之未合者也。
謙益
未久留而去,後無歷官可驗;
鐸
則名爲禮部尚書,閱三年乃實授侍郎,再閱三年餘,共歷六年餘,而始眞授禮部尚書,則初到時之受官,可見絕非實官。况尙書
漢
缺未設,
謙益
能以禮部領銜奏事,其爲虛誣,不待辨矣。
謙益
詩文多觸忌諱,
乾隆
時方大興文字之獄,禁毀何足爲怪?
順治
初年之禮部尚書爲
郎球
,
太宗
時謂之禮部承政,入關後改名,由元年直任至十年五月乃免,具在部院大臣年表,與
謙益
無涉。
世祖
時之尊爲皇太后者有二后:
太宗
元后
孝端
,
太宗
莊妃
以生
世祖
而尊爲后曰
孝莊
。
孝端
崩於
順治
六年,年五十一。攝政王薨於順治七年,年三十九。孝莊后崩於康熙二十六年,年七十五。計其年,
孝端
長於攝政王十三歲。
順治
五年間,攝政王稱「皇父」時,
孝端
已五十歲矣。
孝莊
則少於攝政王者兩歲,以可以下嫁論,當屬
孝莊
。
孝莊
崩後,不合葬
昭陵
,別營陵於關內,不得葬
奉天
,是爲
昭西陵
。世以此指爲因下嫁之故,不自安於
太宗
陵地,乃別葬也。《孝莊后傳》:后自於大漸之日,命
聖祖
以
太宗
奉安久,不可爲我輕動。况心戀汝父子,當於
孝陵
近地安厝。此說姑作爲官文書藻飾之辭,不足恃以折服橫議。但
太宗
昭陵
已有
孝端
合葬;第二后之不合葬者,累代有之。
世祖
元后廢,不必言;繼后亦不合葬;先合葬者乃
董鄂
氏
端敬后
,後合葬者乃
聖祖
生母由妃尊爲后之
孝康后
。繼后
孝惠后
別葬,謂之
孝東陵
。
世宗
亦惟一后合葬。
高宗
生母尊爲
孝聖后
者,崩於
乾隆
四十二年,
高宗
亦不爲合葬,別起
泰東陵
。
仁宗
第二后
孝和后
,又別起
昌西陵
,不合葬。
宣宗
則第四后
孝靜后
,別起
慕東陵
。
文宗
第一后未即位以前
崩之
孝德后
合葬。第二后孝貞后,即
同治
初垂簾之
慈安太后
,則別起
定東陵
;
穆宗
生母由貴妃尊爲后之
孝欽后
,又幷葬
定東陵
,皆不合葬。凡此皆以意擇定,何獨強
孝莊
不能以遺言自指葬所?此
昭西陵
雖
淸
代無他例可援,亦不能定爲下嫁之證,况列帝之后皆有此例乎?
由是則太后下嫁之證無有,而舊時所以附會其下嫁者,皆可得其不實之反證。以此欲作一考以辨其訛,然卒未有不下嫁之堅證,遲之又久,乃始得讀
朝鮮
《李朝實錄》。私念
淸
初果以太后下嫁之故,尊攝政王爲「皇父」,必有頒詔告諭之文,在國內或爲後世列帝所隱滅;
朝鮮
乃屬國,朝貢慶賀之使,歲必數來,頒詔之使,中朝亦無一次不與國內降勅時同遣。不得於中國官書者,必得於彼之實錄中。著意繙檢,設使無此詔,當可信爲無此事。旣徧檢
順治
初年《李朝實錄》,固無
淸
太后下嫁之詔,而更有確證其無此事者,急錄之以爲定斷,世間浮言可息矣。
《朝鮮仁祖李倧實錄》:二十七年己丑,卽
淸世祖
順治
六年二月壬寅,上曰:「
淸國
咨文中有『皇父』攝政王之語,此何舉措?」
金自點
曰:「臣問於來使,則答曰:今則去叔字,朝賀之事,與皇帝一體云。」
鄭太和
曰:「勅中雖無此語,似是已爲太上矣。」上曰:「然則二帝矣。」以此知
朝鮮
並無太后下嫁之說。使臣向
朝鮮
說明「皇父」字義,亦無太后下嫁之言,是當時無是事也。當時無之而二百數十年尙傳其說,此有數故。
淸
初人民皆不饜夷族入主,先有視爲無禮敎之成見,會攝政王逼
肅
親王
豪格
死於獄,而取其福晉,此爲當時議攝政王罪狀所明載奏疏及諭旨者,自是事實。
肅王
爲
太宗
長子,
世祖
親兄,此而可以無禮,則去無禮於太后者幾希。天下譁傳,
明
遺老由此而入詩,國人轉輾而據以騰謗。後人好奇,平正之論或久而不談,新奇神秘不敢公然稱道者,反傳述之不已,無從辨正。有加辨者,亦以爲媚茲一人,不足息好奇之念。今以異代訂定史事虛實,則不能不有考實之文耳。
附錄一 胡適之君來書
心史先生:
「太后下嫁考實」大稿送還,承賜先讀爲快,感謝感謝。今早別後車中讀此文,至佩先生不輕置信之精神。惟讀後終不免一個感想,卽是終未能完全解釋「皇父」之稱之理由。《朝鮮實錄》所記,但云「臣問於來使」,來使當然不能不作模稜之語,所云「今則去叔字」,似亦是所答非所問。單憑此一條問答,似仍未能完全證明無下嫁之事,只能證明在詔勅官書與使節辭令中無太后下嫁之文而已。鄙意决非輕信傳說,終嫌「皇父」之稱似不能視爲與「尙父仲父」一例。下嫁之傳說已無證據可憑,而「皇父」之稱自是史實。後之史家於此事只能說,據殿試策與紅本及《朝鮮實錄》,攝政王確改稱「皇父」,而民間有太后下嫁之傳說,但無從證實了。鄙見如此,乞先生恕其妄說。
胡適
敬上
卄三,六,卄六。
附錄二 作者答胡適之君書
適之先生:
朝鮮
之問皇父來由,實錄載在順治六年二月壬寅。
金自點
所答「曾問使臣」,其問使臣必非當日之事,或在其前有若干時日矣。今姑作爲問在是年是日,則壬寅乃十三日,當是時攝政王方全掌國事,如以太后嫁彼爲倫理上之污點而諱之,則必不以皇父之稱詔示天下。至勢力名分之不應褻瀆太后,當時本非攝政王所慮也。旣以皇父之稱詔天下,如果因得婚太后之故以自尊異,則必以太后下嫁明告天下,而後知有其實故據其名。因其公然稱皇父,必不諱太后下嫁。惟其無下嫁之事,則坦然稱皇父以仲父尚父自居,則亦無嫌,故有皇父之稱。即事實祗有兩途:一則太后實行下嫁,一則非但不下嫁,幷無不可告人之曖昧情事,若云下勅而在
中國
則後來諱之,
朝鮮
或實錄失載,但其君臣有此討論,則勅書可決其無有。使臣知
爲國諱,必在攝政王死後,朝局將翻之日。攝政王之死在七年十二月初九日戊子,其時
世祖
之舉哀行禮固未嘗不用帝崩之儀注也。是月二十五日甲辰,尊故攝政王爲
懋德修道廣業定功安民立政誠敬義皇帝
,廟號
成宗
。八年正月十九日丁卯,
成宗義皇帝
祔太廟。二月十五日癸巳,
蘇克薩哈
,
詹岱
,
穆濟倫
首告故攝政王
多爾袞
逆節。二十一日己亥,暴
多爾袞
罪於中外,削其尊號,及母妻追封,撤廟享。故朝事之反覆,始於八年二月十五,即云攝政死而朝局必翻,使臣有先見,亦當諱於七年十二月初九以後。若在兩年以前,國有大慶,太后大婚,使臣方負宣揚之責。若以爲可諱,卽
淸
廷何必用公文稱皇父?夫以國無明文之曖昧,吾輩今日固無從曲爲辨證,但中冓之言,本所不道,辨者爲多事,傳者亦太不闕疑。此爲別一事,不入鄙作考實之內。惟因攝政王旣未婚於太后,設有曖昧,必不稱皇父以自暴其惡,故知公然稱皇父,旣未下嫁,卽亦幷無曖昧也。復請再鑒,幷示當否。
弟
森
拜上
卄八。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
公有領域
,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其作者1938年逝世,在
美國
以及版權期限是
作者終身加80年
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
公有領域
。
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
公有領域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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