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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引退謀和書告 / 引退謀和書告__juan_01.txt
中正
自元旦發表文告,倡導和平以來,全國同聲響應,一致擁護,乃時逾兼旬,戰事仍然未止,和平之目的不能達到,人民之塗炭曷其有國,因決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戰銷兵,解人民倒懸於萬一,爰特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之規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務望全國軍民暨各級政府,共矢精誠,同心一德,翊贊李副總統,一致協力促成永久之和平。
中正
畢生從事國民革命,服膺三民主義,自十五年由廣州北伐,以至完成統一,無時不以保衛民族,實現民主,康濟民生為職志,同時即認定必須確保和平,而後一切政治經濟之改進始有鞏固之基礎,故先後二十餘年,祇有對抗日之戰堅持到底,此外對內雖有不得以而用兵,均不惜個人犧牲一切,忍讓為國,往事斑斑,世所共見,假令共黨果能由此覺悟,罷戰言和,拯救人民於水火,保持國家之元氣,使領土主權克臻完整,歷史文化與社會秩序不受摧殘,人民生活與自由權利確有保障,在此原則之下以致和平之功,此固
中正
馨香祝禱以求者也。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