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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三月一日於臺北——
要旨
一、一年以來,
共匪
擅改國號,僭立
政權,更與
俄帝
訂立
偽約,出賣國家領土資源,同胞應奮起自救。
二、個人進退出處,一惟國民之公意是從。
三、望海內外愛國同胞精誠團結,務期掃除共匪,
光復大陸
。
本文
去年元旦,中正鑑於共匪肆虐,生靈塗炭,國家前途之憂患方殷,而國人和平之期望彌切,當時固知共匪為蘇俄之工具,其侵略決無止境,和平自難獲致,第以個人之誠信未孚,不能使中外深喻斯義,乃發表
文告,重申以政治方法,解決中共問題之旨;復於一月二十一日依據
憲法
第四十九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之規定,將總統職權交
李副總統
代行,原冀共黨幡然悟悔,弭戰銷兵,出人民於水火,拯國家於危亡。乃一年以來共黨匪徒初則破壞
和談,殘民黷武,繼則擅改國號,僭立政權,最近更明目張膽,與蘇俄訂立偽約,出賣我國家領土資源,斷送我人民之生命財產,使國家淪為附庸,人民夷為奴隸。亞洲之形勢為之激變,世界之危機日益迫切。此誠我
中華民族
五千年來未有之浩劫,凡我國人所當一致奮起救國自救之時也。李代總統自去年十一月積勞致疾,出國療養,迄今健康未復,返旆無期,於是全體軍民對國事惶惑不安,而各級民意機關對中正責望尤切。中正許身革命四十餘年,生死榮辱早已置諸度外,進退出處,一惟國民之公意是從。際此存亡危急之時期,已無推諉責任之可能。爰於三月一日復行視事,繼續行使總統職權。
抗戰
勝利結束至今不及五年,而國事演變至此,中正領導無方,彌用自責。惟有鞠躬盡瘁,補過去之缺失,策未來之成效。所望我海內外愛國同胞精誠團結,三軍將士砥礪奮發,各級官吏竭誠奉公,為恢復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拯救淪陷同胞之生命自由,維護世界之和平安全,同心一德,奮鬥到底。務期掃除共匪,光復大陸,重建我中華民國為
三民主義
民有民治民享之國家。全國同胞幸共鑒之。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