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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憲裁字第24號
聲請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列聲請人因審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1號懲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審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1號懲處事件(下稱系爭案件),原告為國民小學教師兼5年級導師,受申誡1次之懲處,係因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第三級警戒期間,教育部已公告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學校將以線上方式辦理畢業典禮,原告逕自主導全班師生到校拍攝影片,經認有違反防疫措施之行為,包括進入關閉之學校、未全程配戴口罩、未實名登記等。聲請人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乃校園防疫措施之真正法源依據,而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憲法
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55條定有明文。惟法官聲請,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參照)。
三、因系爭案件原告係經任職學校以「於防疫期間有違反校園防疫相關規定」為懲處事由,依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第1項第6款第10目規定,核定申誡1次,原告不服,經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何以為聲請人審理系爭案件,裁判上所應直接適用之法律。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5條規定要件不符,爰裁定不受理。
四、另按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再按,
司法院釋字第216號解釋
亦闡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是法官並不當然受校園防疫相關法規命令規定之拘束,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瑞明提出,詹大法官森林加入
。
謝大法官銘洋提出,詹大法官森林加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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