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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某大學女子足球隊教練疑涉強制、侵占等案件,扼要說明目前偵辦進度如下:
一、本署昨(16)日依媒體報導主動分案,並指派打擊民生犯罪專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
二、本署於今(17)日上午召開專案會議,並即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及臺北市調處調查官積極進行相關偵查作為,以期儘速查明事實,追究不法:
(一) 檢察事務官與調查官於今日親持本署函,向該大學調取案關研究計畫資料;復為保全證據,同時要求該大學就上開研究計畫現存之相關文件、電磁紀錄及採樣檢體不得銷毀、隱匿、刪除或處分,並應妥善保管,如有違反,將依法究責。另今日已就該大學尚在保存中之血液檢體,先予留存、扣押,保全證據。
(二) 調查官於今日親持本署函,分別向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調取本案相關資料。
三、本署將秉持勿枉勿縱之態度,從速從嚴查辦,以維護大學體育選手之相關權益。
四、鑑於本案涉及大學運動選手參與研究計畫有無遭受不法對待,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爰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說明如上。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