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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某大學女子足球隊教練疑涉強制、侵占等案件,茲簡要說明目前偵辦進度如下:
一、本署檢察官於昨(21)日指揮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親持本署函,向國立中央大學調取相關研究計畫資料。
二、臺北市調查處於昨日指派調查官前往本案大學瞭解案關研究計畫之行政程序事項,並於昨日下午以證人身分約詢案關研究助理 1 人,再由承辦檢察官複訊,以釐清本案相關疑點。
三、鑑於本案涉及大學運動選手參與研究計畫有無遭受不法對待,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爰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說明如上。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