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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河南省自治政府施政方針 / 河南省自治政府施政方針__juan_01.txt
余以菲才、被三千萬河南省民推為主席、雖感力不勝任、但用盡全力以謀河南省自治、職是之故、則首先完全說O與共產黨攜手而行惡政之南京政府與國民黨、與日本及滿州國結友邦關係、斷然建設東亞和平之基礎、並於施政之初、即減經民眾負擔、俾使經濟得以安定耳、蓋吾等此次得以治理吾等之河南、深望充分克副民意、建設光明河南、政府內部、集中人才、實施完善政治、至於縣政、亦思以地方中交遊廣闊、德高望重者充之、建設光明河南、而且此後並與蒙古晉北察南等各府縣、以及今後誕生之各地自治政府、復結成聯立政府、日華提攜、確立東亞永久和平、竭力防衛赤化、此為余之決心也。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