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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十七年一月九日於南京——
各路總指揮各軍長各師旅團營連長轉全體官兵均鑒:中正以中央委員及政府之督責,各界民眾與我袍澤將士之敦促,爰于本月支日,返抵首都,繼續行使國民革命軍總司令職權。回憶去年,中途引退,定計俄頃,以中央任命之職責,不及待中央核准而遽去,固所疚心,以相從有年之袍澤,不能共艱難以終始,尤滋愧戚;所幸吾革命將士,秉主義為先驅,雖在內外交困之中,猶能殺敵致果,屢著戰績,每念勤勞,輒用嘉慰!若使黨政早息糾紛,敢言此日必已掃滅殘餘軍閥,消弭共黨禍亂。今黨內團結,漸見端倪,中央會議,舉行有日,當此中樞大計,逐漸底定,不啻革命前途,重睹生機;中正委身黨國,責無旁貸,誓當率勵將士,服從黨之指揮,尊重黨之威信,秉承中央,齊一軍令,集中力量,努力前驅,務於最短期內,會合豫晉各軍,殲除奉魯軍閥,實現總理之遺教,早出斯民於水火。各軍將士,當知革命成敗,關係國族存亡,軍需給養,罔非人民膏血,北伐經年,民生日困,共逆乘機,更相殘賊,倒懸待解,何可久稽;所宜親愛精誠,以堅團結,加緊奮鬥,以竟全功,尤須知革命軍隊,不能須臾離黨,深淵薄冰,宜知戒懼,自今以往,務各恪遵本黨之主義,整飭軍紀,擁護中央,勿口誦而心違,毋棄黨而攜貳,則精神統一,十以當千,革命成功,可期指顧。中正與吾全軍將士,分則袍澤,誼同死生,愛護固勿敢懈,督率更不容逭;惟我諸將士,同為主義之干城,共負革命之天職, 總理遺訓,昭若日星,先烈英靈,式憑左右,宜如何蹈厲奮發,期無背于北伐出師時之素願,以全吾革命軍人之令譽;率陳概略,告我全軍,革命未成,望共努力。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