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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腹案大綱 / 腹案大綱__juan_01.txt
甲、關於和平宣言部分
一、雙方宣言原文,事前互得同意,方行發表。
二、日本方面宣言第一日發出,中國方面宣言次日發出。
三、宣言主體,任擇以次方式:
(1)由兩國外交部代表國家宣言
(2)由兩國負責當局具名宣言
日方——近衛首相
內閣總理
我方——孔院長
行政院長
〈
問題:如對方要求 委員長具名宣言,可否允許?
〉
日方宣言大意
第一,此次中日戰爭由於中國誤解日本有領土野心所致,日本特鄭重聲明,必尊重中國領土主權行政之完整。
第二,中國政府如有誠意與日言和,則日軍即日停止軍事行動。
第三,停戰後,恢復盧溝橋事變以前狀態,俾兩國政府共同協商和平大計。
〈
附记:(一)此係根據前次決定之件加以修正
(二)前次決定之件,已由和知帶往東京
(三)日方宣言原文,由彼方自擬
〉
我方宣言大意
第一,中國政府對日本◯◯宣言,認為日本有誠意言和,共維東亞大局。
第二,希望日方在事實上有和平之表現,如日本能即日停止軍事行動,則中國方面亦可即日停止抗戰。
第三,在盧溝橋事變以前狀態恢復後,中國政府當本自存共存之國策,與平等自由之宗旨,共商東亞和平大計。
〈
附記:(一)此係根據前次決定之件加以修正
(二)前次決定之件大意已與和知談過
〉
中方宣言原文
自盧溝橋被佔以來,中國為求國家之生存與民族之自由平等,乃不得已起而應戰,死中求生,他無希冀。今讀日本某月某日宣言,重申和平立場,辭旨誠懇,認為有和平之誠意。中國所爭者,惟為領土主權行政之完整,與民族自由平等之實現。日方誠能如其宣言所聲明,對中國無領土野心,且願尊重中國主權行政之完整,恢復盧溝橋事變前之原狀,並能在事實上表現即日停止軍事行動,則中國亦願與日本共謀東亞永久之和平,且我政府對於和戰之方針與其限度,早已屢次聲明,即和戰之標準,全以能否恢復七七以前之原狀以為斷。蓋中國始終以和平為主,認定武力決不能解決問題也。中國本為酷愛和平之民族,內求自存,外求共存,此為中國立國唯一之國策,亦為世界各友邦所深信,況與日本為同文同種之國家,誠能共存共榮,何忍相仇相殺,苟日本能以誠意相與,中國亦以誠意應之。倘使能以此次戰爭之終結為樞紐,一掃荊棘,開拓坦途,共奠東亞永久之和平,是不僅為中日兩大民族之幸,亦為全世界全人類之福也。特此宣言。
〈
附記:(一)此宣言在索閱對方宣言之原文後,再行提出
(二)此宣言應事前準備英日文等譯件
〉
乙、關於停戰協定部分
一、停戰協定在雙方宣言之前簽訂,中國宣言後一日公佈。
二、簽字地㸃,以在福州為宜,九龍亦可。
三、停戰協定原文,以上次核定稿為底本加以修正。
四、雙方法理的停戰日,應為停戰協定公佈日,停戰協定在雙方同意公佈日起發生效力。
五、在日軍後方活動之游擊隊,在停戰協定成立後,應與日軍同時進入停戰狀態,彼此不得攻擊。惟除正規軍外,如有土匪或不聽命令之非正規軍,我方不能絕對保證。但我方當盡最善之努力,解除此種障礙。(此㸃如對方不提出,則我方亦不提出,發生問題,再圖補救。)停戰協定原文
此次事變,係局部衝突,進而擴為兩國全面戰爭,除非兩國所預料。今為謀東亞大局之安定,建立兩大民族和平之福利,應急速停止戰爭,重建兩國正常關係與秩序,因是雙方派遣負責代表簽訂本停戰協定。
一、停戰協定成立之同時,兩國政府即命令各該國陸海空軍停止一切敵對行動。日本並即撤兵。在本協定簽字後三個月以內,恢復七七盧溝橋事變以前之原狀。
二、日本政府絕對尊重中國領土主權行政之完整。
三、兩國政府努力恢復兩國人民情感上之親善與諒解,取締一切互相排侮之言論行動。
四、兩國在此次事變所發生之一切損失,以互不賠償為原則。
五、本協定自發布日起發生效力。
〈
附記:(一)本協定文係根據我方上次核定稿加以修正,未涉及經濟軍事協定等字樣,上次已以原則通知對方,對方認為可商。
(二)本協定在簽訂時,應完成一切外交技術上之研究。(如使用何種文字為正本等。)〉
丙、關於撤兵及恢復七七事變前原狀之步驟
(一)日軍撤兵分三個時期行之,每期一個月,由停戰協定簽訂日起算:
第一期 黃河以北之日軍,撤至平漢路平綏路沿線。黃河以南之日軍,撤至津浦路沿線與合肥安慶各地。在長江以南者,撤至東流蕪湖蘇州松江各地。沿江沿海岸之日本海軍,一律恢復盧溝橋事變前狀態。日本所佔各島嶼,全部交還中國。
第二期 長江及黃河以北之日軍,撤至張北青島天津溏沽各地,在江南者,撤至上海。
第三期 黃河以北,及黃河長江以南日軍,完全撤出,恢復盧溝橋事變前狀態。日本在平津一帶之駐軍人數,務須與
庚子條約
相符,勿多駐兵。
(二)日軍撤出之地區,即由中國軍進駐,屆時可以中國警察憲兵為先入部隊,但不得有日期與地區及行動之拘束。
(三)為避免誤會及意外事件之發生,在日軍撤退以中國軍接收期間,可組織共同委員會,分組分路出發,監督其實行。
(四)關於撤兵部份,應先促對方提出方案,然後以友誼姿態會商,至接近我方所定腹案為止。
丁、關於取消南北兩偽組織部分
一、自停戰協定簽訂之日起,兩星期內,南北兩偽組織即行取消。
二、國民政府對於偽組織之參加者,寬大處理,但絕不能有任何條件。
戊、關於代表及其組織部分
(一)非正式談判之代表。
〈
須附有技術及顧問組織——中文秘書 日文秘書 英文秘書 條約專家 經濟專家 軍事專家各一人
〉
(二)停戰協定之簽字代表
〈
——預備高級軍官三人
〉
(三)正式談判代表團之組成
(1)雙方應各有此項代表團之組織。
(2)雙方代表團均駐在香港或牯嶺,密切聯繫。
(3)此項代表團之主要任務如次:
(A)解決由停戰至恢復原狀期間一切技術問題。
(B)解決在上述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件。
(C)談判雙方將來合作之內容。
己、關於雙方將來合作之諒解部分
(一)中日兩方之國際合作,必須在恢復盧溝橋事變前原狀後,方能商訂協定,事前只能交換意見,成立精神上的無文字的諒解。
(二)關於經濟協定者:
(1)在恢復原狀後,商訂經濟協定
(2)絕對以平等互惠為原則。
(3)對方上次所提原則,尚需修改。(我方應於事前製定腹案,以為口頭的非正式的談話之準則。)此時絕對不得商討內容與具體辦法。
(4)將來舉行經濟會談,決定具體內容。
(三)關於軍事協定者:
對方最重視此㸃,應循以下甲乙兩案進行談判:
甲案:在恢復原狀後,可先商訂互不侵犯條約。(關於互不侵犯條約內容,我方應有具體案,以為口頭談話之準則。)〈
此可研究
〉
乙案:
庚、關於「滿洲國」問題之考慮
「滿洲國」問題,為中日間之瘤的存在,此問題若不能成立諒解,預示未來解決之趋向,則以後各項合作協定,均難簽訂成立。在交換意見談判中,應循下列三㸃相機應付。
(一)日方自行考慮,以最妥方式及時機自動取消「滿洲國」,日本保留在東北四省一切新舊特權。但承認中國之宗主權。
(二)中國承認東四省之自治,而以日本取消在華一切特權為交換條件。(日本在華特權,如租界,領事裁判權,駐兵,內河航行等等。)(三)暫仍保留,待商訂互不侵犯條約時再談。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