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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臺北市道路禁停大貨車及大客車辦法 / 臺北市道路禁停大貨車及大客車辦法__juan_01.txt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特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及
市區道路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交通局執行。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本府管理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大貨車,指總重量逾六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本辦法所稱大客車,指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第 五 條 大貨車及大客車禁止停放於本市市區道路。但停放於主管機關劃設之大型車停放車輛線處所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地方法規,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