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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區域研究會報告書
——民國三十四年
本會奉命成立,其任務在研究臺灣各級行政區域應如何劃分及各級機關(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應如何組織,作成具體建議,以爲將來接收臺灣時設施之參考。會員除由本會各工作同志擔任外,並聘請主管部、本局有關組人員及專家多人參加,先後共開會四次,曾就行政區域與各級行政機構及民意機關組織問題,分別研討,獲得初步結論,茲提出報告如左:
一、關於行政區域者
臺灣在清末割讓於日前,卽已設置巡撫,粗具省之規模。故收復之後,就原有之疆域設省,已爲中央之定策,此點毋待多論。而「臺灣接管計劃綱要」第八條規定:「地方政制,以臺灣爲省,接管時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設縣市,就原有州、廳、支廳、郡、市改組之,街庄改組爲鄕鎭,保甲暫仍其舊」。及同綱要第十三條規定:「臺灣原有之三廳,改稱爲縣,不變更其區域,原有之州、市,以人口(以十五萬左右爲原則)、面積、交通及原有市、郡、支廳疆界(以合二三郡或市或支廳,不變更原有疆界爲原則)爲標準,劃分爲若干縣市,縣可分爲三等,街莊改組鄕鎭,其原有區域,亦暫不變更。」皆爲對於行政區域問題之原則的指示,本此原則,吾人曾提出左列四項問題,加以研究。
㈠行政督察專員制度,臺灣是否需要?
㈡鄕鎭區域依現行街庄區域抑重新劃分?
㈢臺灣現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國內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組?
㈣縣市區域如何劃分?
關於第一問題,吾人一致意見,均認爲臺灣無設置行政督察專員的必要。因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係南昌經營所創設,初僅適用於剿匪省分,名爲行政督察,實則偏重剿匪,此種制度,雖漸推行於各省,而其原因,仍一在治安問題,一則由於距離,蓋我國內地交通尚未臻發達之境也。臺灣在敵人統治之下,行政早上軌道,將來收復,雖不免使用武力,但軍事一經既定,治安當可確保,且幅員不廣,交通至便,自無設置督察專員之必要。又依據建國大綱,地方只有省縣兩級,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僅爲一時之權宜,現我國實施憲政在邇,此種權宜制度,更不必施行於臺灣。
關於第二問題,吾人均主張:卽現有街莊區域改爲鄕鎭。街改爲鎭,庄改爲鄕,不必重新劃分。蓋現時臺灣街莊之構成條件,與我國鄕鎭大體相若,自以不必分更爲便。
關於第三問題,吾人則一致主張:廢除保甲制度,臺灣保甲制度與我國現行保甲制度,名稱雖同,實際則異。因我國現行保甲制度,爲鄕鎭內之組織,而臺灣保甲制度,與街庄毫無關係,完全爲警察之統制機構,其目的在鎭壓人民反側。臺灣同胞,對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敵人高壓之下,莫可如何耳。故將來收復臺灣後,此種制度,自無保留之必要。近見敵方廣播,爲欲收攬臺灣人心,亦經宣布決定本年內廢除臺灣保甲制度。足見此種制度,只爲箝民制度之工具,決不適於今日也。吾人又何以不主張將我國現行保甲制度移殖於臺灣?因鄕鎭完全爲自治團體,保甲則帶有部屬性質。我國因鄕鎭基礎未固,例如戶口清查,卽未能徹底辦到,故不得不暫容保甲於鄕鎭之內,而今日臺灣則不然,不但行政推行,無須保甲,而街莊自治條件,亦較其備,更無庸保甲爲其內層。且我國於將來收復臺灣時,卽宣布廢除敵人數十年來用以壓迫臺胞之保甲制度,尤足表示我政府解放臺胞予臺民以自治之決心。
第四,縣市區域如何劃分?此爲行政區劃之中心問題。吾人欲解決此一問題,必須理論與事實兼顧。臺灣究應劃爲若干縣市,吾人自可根據種種理論,先假定一個數目。但同時必須顧及種種實際條件與限制。吾人研討此一問題時,常注意兩項原則:卽1.在可能範圍內,不變更原有之郡界,使將來無劃界之麻煩與紛擾。2.在可能範圍內,維持每縣以十五萬左右人口爲原則之規定,不使縣與縣之人口相差太大。本此原則,吾人決定將臺灣劃爲三十縣(附圖——略),並就人口、面積、文化程度、經濟條件、交通條件作一比較表(附表)。據此比較表所示人口,最多者爲二十九萬,除澎湖一縣外,最少者亦在十萬以上,而縣之平均人口數爲十七萬五千人。就縣等言,得一等縣九、二等縣十八、三等縣三。而必須提出說明者,則爲臺灣現有之十二個市,吾人均主張依舊保留,作爲直隸於省之單位。依據
市組織法
之規定,市分二種:一爲院轄市,其地位與省相等;一爲省轄市,其地位與縣相等。而省轄市之條件,爲下列三種之一:1.省會。2.人口在二十萬以上者。3.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其人口在十萬以上者。以此條件衡量臺灣現在之市,合於標準者,只臺北、高雄二市。勉強可合標準者有臺南、基隆、臺中、嘉義四市,其他皆與標準未合。然吾人何以主張保留?其理由有二:第一,市組織法現在實驗中。市之增多,爲地方進步之結果,同時市之設立,亦爲促進地方進步之工具。故吾人希望將來市之標準能够降低,俾其數目可以增多,此事雖尚在研究中,但希望臺灣能先作一試驗。第二,市爲自治單位,在臺灣某一地方設市,人民卽獲得若干自治權。雖設市以後,人民負擔不免加重,但因自治之可貴,故仍樂爲之,足見臺胞重視自治之心理。此種心理,自宜善予培養,以求地方自治之徹底實現。基於上述兩種理由,故吾人主張臺灣現有各市,均暫予保留。並一律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以期爲地方自治之示範。}}
二、關於各級機構組織者
在「臺灣接管計劃綱要」中僅說到臺灣成立省政府,與「接管後之省政府,應由中央政府以委託行使之方式賦以較大之權力」,及「縣市政府在接管後省政府應賦以較大之權力」。至於各級政府及民意機關應如何組織,則爲尚待研究之問題。本會陳主任委員對此問題,有比較具體的指示,並囑本會研究,提供方案。此一部分,吾人提出研究者,共有左列四題:
㈠省政府組織應如何?
㈡縣市政府組織應如何?
㈢鄕鎭保甲組織應如何?
㈣各級民意機關應如何設立?
依
省政府組織法
(二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省政府設下列各廳處:㈠秘書處,㈡民政廳,㈢財政廳,㈣敎育廳,㈤建設廳,並規定必要時,得增設實業廳及其他專管機關。而行政院公布之
省政府合署辦
法
暫行規程,省政府內之機構,除上列廳處外,則多一保安處。現行各省政府之組織,固係依據上述兩項法令,惟實際上因政務與業務之增加,已增設不少機關,故一省政府內之單位,多則至十五六個,最少亦在十個以上。臺灣省政府將來組織究應如何?吾人依照陳主任委員之指示,並幾經研討,主張除依省政府組織法規定之廳處外,應增設會計、人事、警務、農林四處及地政局。並主張依照現制,實行合署辦公分層負責。吾人何以主張增設上列處局,除會計處爲各省政府所通有無須說明外,僅略述理由如次:臺灣在敵人統治下,人事制度業已確立,此爲現代政治基礎之一,我國收復後,自應善予保持。惟臺灣現行之人事制度,其所根據之基本法規,多數均爲日本法規,將來收復後,自當依據我國法令,更張補充以圖改進。故人事行政工作,勢必繁重,實有設處專管之必要。其次,吾人何以主張不設保安處而設警務處?因在政治上已上軌道之國家,軍政應完全分離,保安處帶有軍事性質,實爲我國在現時情形下一種臨時制度,臺灣爲國防要地,將來自須駐紮相當兵力。在收復之初,因鎭壓反叛,儘管由中央授予省政府主席直接兼統軍隊或其他使用兵力之權力,但軍政系統必須分開,不可混爲一談。吾人絕對希望臺灣將來無地方團隊之存在。關於臺灣內部治安,應完全由警察負責,藉以符合軍民分治實施憲政之要求。臺灣農林,已甚發達,故必須設處專管。至設立地政局,係欲實行總理平均地權之遺敎,以解決臺灣土地問題。此外,現時各省政府尚有許多直轄機構,如衞生、社會、糧政、合作等等。吾人均主張將來在臺灣應分屬於各廳處,以免省政府內單位過多之弊。又臺灣各種事業,現時相當發達,如交通局、專賣局機構均甚龐大,收復之後,此種事業,或許仍須設局管理。但應視其性質,分隸各廳處。如交通局應隸屬建設廳、專賣局應隸屬財政廳,其他可以類推。吾人並主張臺灣省政府,將來應經常設立下列委員會:㈠設計考核委員會,㈡法制委員會,㈢訓練委員會,分別負綜合企劃之責。
關於縣市政府組織應如何一問題,吾人之意見如次:現在各省之縣政府雖依照行政院公布
縣政府裁局改科暫行規程,早經實行裁局改科,機構較前簡單靈活,但縣政府內之單位仍逐漸增多,有至十餘科室者,實嫌散慢。故主張將來臺灣縣政府只說民、財、敎、建、警五科,秘書、會計二室,不再增加單位。市照市組織法辦理,但除臺北一市外,其餘均設科不設局,以期機構簡化。
關於鄕鎭保甲之組織,吾人主張保甲廢除,鄕鎭則就街庄役場改組爲鄕鎭公所。一面依據
鄕鎭組織暫行條例
加以變通,一面則須顧及當地之實際情形,使鄕鎭逐漸成爲人民之眞正自治團體。
吾人欲解決各級民意機關應如何組織之問題,必須先明瞭臺灣及我國之現行情形。現在臺灣總督府內,設有一評議會,但純係諮詢機關,無關民意。但在州設有州會(廳無之),市設有市會,爲州市之議決機關,其議員半數由於選擧,半數則由上級官廳任命,雖不能稱爲純民意機關,實具有民意機關之性質,與我國省臨時參議會、縣臨時參議會頗爲相似。街庄設有街庄協議會,其會員亦係半數選擧,半數由上級機關任命,但非議決機關而爲諮詢機關,此爲與州會、市會不同之點。敵人近已宣布卽將總督府評議會、街庄協議會改爲議決機關,但此不過因戰爭失利,欲藉此以籠絡人心,非眞有意予臺人以自治也。至我現行情形,在省則有省臨時參議會,在市有市臨時參議會,而縣臨時參議會後方各省亦已設立,凡此皆係臨時性質,爲抗戰期間之過渡辦法,將來憲政開始,自當成立正式參議會。至於鄕鎭民意機關,依縣各級組織綱要及鄕鎭組織暫行條例之規定,有鄕鎭民代表會,惟各省實施情形,頗不一律耳。吾人深悉儘早實行憲政,已爲中央之決定政策,故於檢討臺灣及我國現情之後,一致認爲臺灣於收復後,各級民意機關應及早成立,無施行臨時過渡辦法之必要。關於縣市一級,
縣參議會組織法、
縣參議員選擧法、
市參議會組織法、
市參議員選擧法,均早經公布,將來自有軌道可循。鄕鎭民代表會,只須就鄕鎭組織暫行條例稍加變通,卽可成立。惟省級民意機關之根本法規,尙望中央能早日制定,俾有遵循。臺灣同胞受敎育者,已占百分之九十三以上,對於選擧,亦有相當經驗。(州會、市會議員及街庄協議會會員之選擧,皆已實行多次。)將來實行選擧,成立各級民意機關自無困難也。
附:臺灣縣市劃分圖一份(略),擬定臺灣縣、市一覽表一份。
擬定臺灣市一覽表
擬定臺灣縣一覽表
註:計三十縣,一九四五年估計人口五、二五〇、〇〇〇人,一等縣九、二等縣十八、三等縣三,平均每縣人口一七五、〇〇〇人。
(錄自中國國民黨中央黨史會庫藏史料)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