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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針對臺師大女足案疑涉違反人體研究法,本部已請教育部速依法行政 / 針對臺師大女足案疑涉違反人體研究法,本部已請教育部速依法行政__juan_01.txt
就目前新聞揭露資料所示,臺師大女足案疑涉違法態樣為研究團隊執行「未依經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之研究計畫」及「未取得研究對象知情同意」、研究機構審查會「未對經審查通過之研究監督及查核」及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未進行必要之監督」,涉違反人體研究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3條第3款、第24條第1款及第24條第4款規定。
依據人體研究法第3條第2項規定,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隸屬教育部,應由教育部就前開疑議內容釐清及調查,並進行全權管理及監督。本部已函請教育部本權責辦理相關調查及處分,並促請教育部依法辦理。
綜上,本部將持續強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人體研究之監督等事項管理,以保障研究對象權益。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