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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陸委會針對港方擬委任人員清算香港蘋果日報臺灣分公司之嚴正聲明 / 陸委會針對港方擬委任人員清算香港蘋果日報臺灣分公司之嚴正聲明__juan_01.txt
一、針對媒體報導港方指派之香港壹傳媒清算人擬委任我國內公司負責人進行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及業務處理事宜,政府表達嚴正關切。
二、香港壹傳媒高層於去年分別遭受拘捕清算,主要是源自於「港版國安法」此ㄧ惡法。而港方依此惡法所為之相關判決或作為,依據港澳條例第4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等相關規定,顯有悖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迄未經我方法院裁定同意,依法應不認其效力。任何行為如屬香港清盤令在臺效力之延伸,依法無效。
三、倘港方執意將惡法黑手伸入臺灣,我相關機關將依法立即採取相關作為,阻止惡法之效力滲透來臺;本會亦正告相關國人不應配合執行惡法,以免觸犯我國法律。
新聞聯絡人:吳小姐
電話:23975589#7024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