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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代電
參陸申■府人甲字第六○○二一號
中華民國卅六年九月十五日
(不另行文)事由:奉電爲本年夏令時間延長至十月三十一日午夜二十四時止等因電希遵照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頃奉行政院卅六人字第三五一一七號代電開:「奉國府調令,本年夏令時間定自四月十五日零時起,至九月二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前經由寄通飭遵照在案。茲為勵行節約消費起見,再將是項夏令時間延長,其通用期間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午夜二十四時爲止。等因;除分電外,仰卽遵照,幷飭爲遵照。」等因;奉此,自應遵辦,合行電希遵照,並轉飭屬遵照。臺灣省政府卅六申(刪)府人甲
相關文件
電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機關為奉令自卅六年四月十五日起實行夏令時間 (民國36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
原始文件
臺灣省政府網際網路公報查詢系統
政府公報資訊網--36年夏令時間奉令延長至36年10月31日午夜24時止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