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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代電
叁玖卯儉府績甲字第二四二一四號
中華民國卅九年四月廿八日
(不另行文)事由: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時起施行夏令時間並將本府辦公時間重予改訂電希遵照
本省所屬各機關學校:
一 案奉行政院本年四月廿八日臺卅九人字第一六六七號訓令開:「奉 總統訓令開:『查夏令時間前經規定將時鐘撥快一小時,歷經通飭施行有案。本年夏令時間應仍照往年成例辦理,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之時刻撥快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夏令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等因;除分行外,合行令仰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等因。
二 自應遵照,本府辦公時間並自五月一日起,改爲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除分電外,合行電希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
主席 吳國楨
原始文件
臺灣省政府網際網路公報查詢系統
政府公報資訊網--電臺灣省所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自39年5月1日零時起施行夏令時間,並將臺灣省政府辦公時間改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希遵照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
公有領域
。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
。另外請注意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