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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 中國漢文 / raw / 中華民國 / 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 (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 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 (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__juan_01.txt
第一條
參議院及衆議院,共有建議及創製法律之權。
但關於財政案,應先送達衆議院井經其表決。
第二條
參議院得組織審判大總統或内閣閣員之法庭,并得裁判關於危害國家治安之罪案。
第三條
參議院之選舉,應於園會在未分院之前一個月舉行。
參議院於國會正式分院之日宣告成立,執行職務。
第四條
本法應於政權法投票表決復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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