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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商關市
《周官 司市》:國凶荒劄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有災害,物貴,市不稅,為民困乏也。金銅無凶年,因物貴,大鑄泉以饒民
。
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府
布,泉也。鄭司農云:"絘布,列肆之稅布。"杜子春云:"總當為儳,謂無肆立持者之稅也。"元謂:"總讀如租〈禾忽〉之〈禾忽〉。〈禾忽〉布,謂守斗斛銓衡者之稅也。質布者,質人之所罰,犯質劑者之泉也。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
凡屠者斂其皮角筋骨,入於玉府
以當稅給,作器物也
。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於膳府。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關譏而不征,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出於其塗矣。"《集注》:"廛,市宅也。張子曰:'或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貨,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蓋逐末者多則廛以抑之,少則不必廛也。'"譏,察也,察異服異言之人而不征商賈之稅也。
又曰:"古之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集注》:"治之,謂治其爭訟。龍斷,岡壟之斷而高也。左右望者,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謂罔羅而取之也。從而征之,謂人惡其專利,故就征其稅,後世緣此遂征商人也。"
按:如孟子之說,可以見古今關市征斂之本意。蓋惡其逐末專利而有以抑之,初非利其貨也。
漢高祖接秦之弊,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一石五千。乃約法省禁,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自為私奉養,不領於天下經費
言各收其所賦稅以自供,不入國朝之庫倉也經常也。經,常也
。又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
石林葉氏曰:"高祖禁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絺、紵、罽,操兵,乘、騎馬,其後又禁毋得為吏與名田。凡民一算,商賈獨倍,其賤之至矣。凡賈皆有籍,謫以戍邊者七科: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婿三,而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雖非先王之政,然敦本抑末,亦後世所不能行也。"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
文帝時,晁錯說上曰:"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遊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農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千里遊敖,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此商人所以兼併農人,農人所以流亡也。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
按:漢初鑄錢,輕於周、秦,一時不軌逐末之民,蓄積餘贏,以稽市物,不勤南畝,而務聚貨。於是立法,崇農而抑商,入粟者補官,而市井子弟至不得為吏,可謂有所勸懲矣。然利之所在,人趨之如流水,《貨殖傳》中所載,大抵皆豪商钜賈,未聞有以力田致富者。至孝武時,東郭咸陽以大鬻鹽,孔僅以大冶領大司農,桑弘羊以賈人子為御史大夫,而前法盡廢矣。
武帝
元光六年,初算商車
始稅商賈車船,令出算
。
先公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後,即位甫一紀耳,征利已至於此。然則府庫之積,其可恃哉!興利之臣不知為誰。時鄭當時為大司農,以他日薦桑弘羊、咸陽、孔僅觀之,益可疑也。政使非其建白,亦任奉行之責矣。漢人多言汲、鄭,其實當時非黯比也。黯奮不顧身,以折功利之沖,當時乃薦掊刻之人,以濟武帝之欲,烏得並稱哉!"
元狩四年,初算緡錢。
公卿請令諸賈人末作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一算
此謂讎緡錢者也,隨其用所施,施於利重者,其算益多
。諸作有租及鑄
以手力所作而賣之,率緡錢四千一算
手作者得利差輕,故算亦輕
。已上皆算緡錢之法。
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輕車以一算
凡民不為吏,不為三老、騎士,苟有輕車,皆出一算
;商賈軺車二算
商賈則重其賦也
。已上算車之法
元光只算商車,至是,民庶皆不免
。
船五丈已上一算
商賈之船
。匿而能告者,以半畀之
所謂告緡也
。賈人無得籍名田,以便農,犯者沒入。
按:算緡錢之法,其初亦只為商賈居貨者設,至其後,告緡遍天下,則凡不為商賈而有蓄積者皆被害矣,故擇其關於商賈者登載於此,而餘則見《雜征榷門》。
太初四年,徙弘農都尉治武關,稅出入者,以給關吏卒食。
王莽篡位,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令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卜及他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
居處所在為區。謁舍,今客店,皆各自占所為於其所在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占不以實,盡沒入所採取。
按:莽之法,既榷商賈之貨而取其十一,又效商賈之為而官自買賣。今錄其關於征商者於此,而餘則見《市糴考》。
晉自過江,至於梁、陳,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佑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佑。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以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勵。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
宋孝武
大明八年,詔:"東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貨,遠近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雜稅。"自東晉至陳,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魚薪之類過津,並十分稅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後魏明帝
孝昌二年,稅市入者,人一錢,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
北齊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後主大悅。於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在此焉。稅僧尼令曰:"僧尼坐受供養,遊食四方,損害不少,雖有薄斂,何足為也!"
後周閔帝初,除市門稅。及宣帝即位,復興入市之稅,每人一錢。
隋文帝受禪,除入市之稅。
唐武后
長安二年,鳳閣舍人崔融上議曰:"臣伏見有司稅關市事條,不限工商,但是行人盡稅者。臣謹按:《周禮》九賦,其七曰關市之賦。竊惟市縱繁雜,關通末遊,欲令此徒止抑,所以咸增賦稅。夫關市之稅者,唯斂出入之商賈,不稅往來之行人。何四海之廣,九州之雜,關必據險路,市必憑要津。若乃富商大賈,豪宗惡少,輕死重氣,結黨連群,喑鳴則彎弓,睚眥則挺劍。小有失意,且猶如此,一旦變法,定是相驚。非唯流迸齊人,亦自擾亂殊俗。求利雖切,為害方深。而有司上言,不識大體,徒欲益帑藏,助軍國,殊不知軍國益擾,帑藏愈空。且如天下諸津,舟行所聚,洪舸巨艦,千軸萬艘,交貨往還,昧旦永日。今若江津河口置鋪納稅,則檢覆檢覆,檢覆則遲留。此津才過,彼鋪復止,非唯國家稅錢,更遭主司僦賂。何則?關為詰暴之所,市為聚人之地,稅市則人散,稅關則暴興,暴興則起異圖,人散則懷不軌。況澆風久扇,變法為難,徒欲禁末遊、規小利,豈知失元默、亂大倫乎?古人有言:'王者藏於天下,諸侯藏於百姓,農夫藏於庾,商賈藏於篋。'惟陛下詳之。必若師興有費,國儲多窘,即請倍算商客,加斂平人。如此則國保富強,人免憂懼,天下幸甚。"
德宗時,趙贊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緡稅二十,竹木茶漆稅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帝納其策。屬軍用迫蹙,亦隨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文宗
太和七年,御史臺奏:"太和三年赦文,天下除兩稅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臺嚴加察訪者。臣伏以方今天下無事,聖政日躋,務去煩苛,與民休息。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竹綀場,稅法至重,害人頗深,博訪諸道,委知自
太和三年
准赦文兩稅外停廢等事,旬月之內,或以督察不嚴,或以長吏更改,依前卻置,重困齊人。伏望今後自
太和三年
准赦文所停兩稅外,科配雜榷等率復卻置者,仰敕到後十日內,具卻置事申聞奏,仍申報臺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令嚴加察訪,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旨依。
開成二年
十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泗口稅場,應是經過衣冠商客,金銀、羊馬、斛斗、見錢、茶鹽、綾絹等,一物已上並稅。今商量其雜稅物請停絕。"敕旨:"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僁。今依元賞所奏,並停其所置官司,所由悉罷。所有泗口稅額,准徐泗觀察使今年前後兩度奏狀,內豎共得錢一萬八千五十五貫文。內十驛一萬一千三百貫文,委戶部每年以實錢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錢賜充本軍用,其他未贍,委在才臣,共息怨咨,以泰行旅。"
後周
顯德五年,敕諸道州府,應有商賈興販牛畜者,不計黃牛、水牛,凡經過處並不得抽稅;如是貨賣處,祇仰據賣價每一千抽稅錢三十,不得別有邀難。
按:鬻賣而有稅,理也。經過而有稅,非理也。觀此,則其來已久,而牛畜之外,餘物俱有過稅,商旅安得願出其塗乎?
宋太祖皇帝
建隆元年,詔所在不得苛留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無得發篋搜索。又詔榜商稅則例於務門,無得擅改更增損及創收。
止齋陳氏曰:"此薄稅斂初指揮也。恭惟我藝祖開基之歲,首定商稅則例,自後累朝守為家法,凡州縣小可商稅,不敢專擅創取,動輒奏稟三司取旨行下。謹按
景德四年,三司鹽鐵商稅按奏:'據濱州監稅李忠恕狀,准條,銀每兩稅錢四十文,其專欄等卻稱銀元來不納稅錢事。省司檢會
景德元年
二月二十二日敕令。將銀出京城門往諸路州軍者,並須於在京稅務納錢,每兩四十文,不降指揮,只是條貫。自京出門,其濱州稅務元不收稅,合依久例,不得創收。'
天禧四年,福建轉運司奏:'尚書屯田員外郎方仲荀奏,乞收福建枋木稅每估一貫稅一百文。本司勘會《祥符編敕》,每木十條抽一條訖,任販貨賣,不收商稅。'
天聖七年,福建運司奏:'福州商稅有當增收錢者八,當減錢者五,當不收錢者十,當創收錢者十二。'有旨,創收、增收並不行,餘依奏。以此見當時州郡小可商稅不敢專擅創收,動須奏稟,而漕臣、省司亦不敢輒從所請,橫改條法。至
淳化三年,令諸州縣有稅,以
端拱元年
至
淳化元年
收到課利最多錢數,立為祖額,比校科罰。蓋商稅額比較自此始。及王安石更改舊制,增減稅額,所申省司不取旨矣。
熙寧三年
九月,中書劄子:'詳定編敕所參詳,自來場務課利增虧,並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額,始牒轉運司令本處趁辦,往復經動年歲,虛有留滯,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額比較。'有旨從之,而本州比較自此始,商稅輕重皆出官吏之意,有增而無減矣。政和間,漕臣劉既濟申明於則例外增收一分稅錢,而一分增收稅錢窠名自此起。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轉運司上供,謂之五分增收錢。
紹興二年,令諸路轉運司量度州縣收稅緊慢,增添稅額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稅錢窠名自此始。至今以十分為率,三分本州,七分隸經總制司,謂之七分增稅錢,而商稅之重極於今日。"
李重進平,以宣徽北院使李處新知揚州,樞密直學士杜韡監州稅。
止齋陳氏曰:"以朝臣監州稅始於此,蓋收方鎮利權之漸,然是時初未以此置官也。據《太宗實錄》,上謂趙普等曰:'王仁贍縱吏為奸,諸州場院皆隱沒官錢。朕初即位,悉罷去,分命使臣掌其事,利入遂數倍。'以此見諸州監當分差使臣自太宗始。
雍熙三年
始著於令,監當使臣、京朝官並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舉之,遂為定員。"
關市之稅,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彘,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駞,及商人販茶鹽,皆算,有敢藏匿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其後諸國割據,掊聚財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宋朝每克復疆土,必下詔蠲省。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
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制,其名物各從地宜而不一焉。
開寶六年,詔嶺南商賈齎生藥者勿算。
先是,偽蜀時,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幃帳妝奩之數估價抽稅,是年,詔除之。
太宗
淳化二年,詔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條,當從寬簡。宜令諸路轉運使以部內州軍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參酌裁減,以利細民。"又詔:"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得收其算。常稅各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頒行天下。"
至道元年,詔兩浙諸州紙扇、芒鞋及細碎物皆勿稅。
二年,詔民間所織縑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算。
真宗
景德三年,除杭、越等十三州軍稅鵝鴨年額錢。
大中祥符五年,詔京東西、河北、陝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稅。
大中祥符六年,詔免諸路州軍農器收稅。
熙寧十年
以前天下諸州商稅歲額:
四十萬貫以上:
東京 成都
二十一務
興元
三務
二十萬貫以上:
蜀
九務
彭
八務
永康
五務
梓
二務
遂
二務
十萬貫以上:
開封
二十三務
壽
八務
杭
十二務
眉
二務
綿
二務
漢
二務
嘉
八務
邛
十九務
簡
四務
果
一務
戎
三務
瀘
六務
合
一務
懷安
三務
利
三務
閬
一務
劍
七務
三泉縣
二務
夔
二務
五萬貫以上:
西京
二十六務
北京
十四務
徐
七務
鄆
十二務
邳
三務
潁
十一務
滄
二十二務
博
十四務
棣
十一務
秦
六務
德
十三務
京兆
十二務
楚
八務
真
五務
廬
六務
成
五務
揚
七務
蘄
八務
無為
八務
資
一務
高郵
八務
蘇
五務
普
一務
昌
三十八務
洋
八務
興
二務
大寧監
一務
達
一務
施
五務
涪
六務
五萬貫以下:
南京
九務
青
十務
齊
十務
沂
五務
兗
九務
淮陽
二務
濟
六務
單
五務
濮
八務
襄
八務
鄧
七務
許
十務
蔡
十六務
陳
六務
滑
一務
澶
十務
瀛
七務
濱
六務
思
六務
鳳
四務
永靜軍
九務
真定
十五務
河中
十一務
陝
六務
並
九務
延
十六務
鳳翔
十五務
亳
十一務
舒
十九務
宿
九務
光
七務
黃
九務
湖
十務
婺
八務
秀
七務
信
八務
洪
十一務
吉
七務
潭
七務
榮
一務
雅
十一務
廣安
三務
富順監
一務
巴
五務
蓬
一務
雲安
二務
福
十二務
黔
七務
忠
二務
萬
六務
渝
三務
三萬貫以下:
密
六務
登
四務
萊
四務
濰
三務
曹
四務
淄
十一務
郢
二務
唐
五務
孟
七務
汝
十務
鄭
九務
冀
七務
雄
一務
相
七務
邢
七務
定
十七務
懷
八務
衛
八務
洺
九務
深
五務
磁
十一務
趙
六務
保
一務
永寧
一務
華
八務
通利
三務
同
十一務
耀
九務
邠
四務
解
五務
慶
十一務
商
四務
寧
六務
環
六務
澤
五務
隴
八務
渭
十八務
階
二務
德順
一務
乾
八務
通遠
一務
潞
六務
晉
六務
絳
六務
汾
五務
海
四務
泰
七務
泗
七務
滁
四務
和
六務
濠
四務
漣水
二務
越
九務
潤
六務
明
五務
常
五務
溫
六務
臺
八務
處
七務
衢
八務
睦
六務
江寧
五務
宣
九務
歙
六務
江
六務
池
十一務
饒
六務
太平
八務
南康
七務
虔
六務
廣德
二務
袁
九務
興國
二務
臨江
五務
衡
一務
江陵
十四務
鄂
八務
安
五務
嶽
十一務
黎
一務
漢陽
三務
荊門
二務
文
六務
龍
二務
集
七務
璧
一務
南劍
十一務
開
一務
建
七務
泉
九務
汀
八務
漳
十務
廣
十四務
昌化
三務
潮
五務
一萬貫以下:
隨
三務
金
十七務
均
三務
信陽
二務
莫
三務
霸
三務
乾寧
一務
信安
一務
鄜
五務
虢
四務
坊
四務
岷
三務
原
六務
儀
四務
府
二務
代
十九務
隰
九務
忻
一務
石
六務
遼
五務
威勝
五務
平定
四務
南安
三務
建昌
二務
通
二務
桂陽
二務
鼎
四務
澧
四務
陵井監
四務
峽
五務
梁山
一務
邵武
三務
康
十六務
南雄
六務
英
八務
五千貫以下:
廣濟
一務
房
一務
保安
一務
安肅
一務
丹
四務
廣信
一務
順安
二務
保安
三十務
鎮戎
六務
熙
一務
慶成
二務
鄜
一務
憲
一務
嵐
三務
慈
二務
寧化
一務
火山
一務
岢嵐
一務
保德
一務
撫
二務
大通監
二務
江陰
三務
筠
三務
永
三務
郴
一務
邵
三務
全
二務
歸
一務
辰
一務
沅
四務
復
二務
茂
一務
南平
三務
興化
八務
循
四務
韶
三務
連
四務
賀
二十一務
封
三務
端
一務
新
一務
南恩
一務
惠
四務
梅
二務
春
九務
桂
十四務
容
五務
邕
一務
象
七務
融
一務
昭
十二務
梧
一務
藤
一務
龔
一務
潯
三務
貴
十一務
柳
九務
宜
五務
賓
四務
橫
三務
化
五務
高
六務
雷
二務
白
一務
欽
一務
鬱林
一務
萬安
一務
珠崖
一務
廉
五務
瓊
一務
蒙
一務
竇
二務
南儀
一務
按:天下商稅惟四蜀獨重,雖夔、戎間小壘,其數亦倍蓰於內地之壯郡。然《會要》言四蜀所納皆鐵錢,十才及銅錢之一,則數目雖多,而所取亦未為甚重。而
熙寧十年
以後再定之額,他郡皆增於前,而四蜀獨減於舊,豈亦以元額偏重之故歟?
仁宗時,詔場務歲課倍增者,乃增使臣一員監臨。又詔取一歲中數為額,後雖羨益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戶、苛留商賈,求羨餘以希賞
詳見《酒稅門》
。
天聖中,有請算錢以助給費者,仁宗曰:"貨泉之利,欲流天下而通有無,何可算也。"不許。又詔有司裁定歲課或不登而州縣責衙前備償者,立命罷之。
神宗
熙寧元年,詔:"三路支移,或民以租賦齎貨至邊貿易以轉官者毋稅。石炭自懷至京不征。流民復業者,所過免算。"
四年,詔三司:"凡民承買酒麴、坊場,率千錢輸稅五十,儲之以祿吏。"
七年,詔減國門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止令隨其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以歲旱,復有是命。
八年,手詔問中書,賈販之物法不稅者,其市利錢當輸否?時有司創稅賈物之入京者,謂之市利錢,以祿吏。帝疑焉,故問之。
《鄭俠奏議》跋後云:"建言者以諸門及本務稅錢額虧折,皆是官員饒稅過多,而吏人受財,公共偷瞞,不知乃為市易拘攔商旅入務官買,以致商旅不行,稅乃大虧也。遂立條約,專攔皆有食錢,官員不得饒稅。專攔取錢依倉法,官員妄饒稅,並停替,仍會問諸處,每商旅納官稅一百文,即專攔所得市利錢幾何。諸處申,約官稅一百,專攔等合得事例錢十文。官中遂以為定例,每納稅錢一百文,別取客人事例錢六文,以給專攔等食錢。已而市易司作弊,於申收事例錢項,即聲說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為所收事例錢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乃謂所收之稅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錢十文。只如苧麻一斤收錢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錢五文,卻問客人別要事例錢一十文。本門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並不施行,致客人為事例錢故,屢與專攔相拖拽,云:'我官錢十文納了,你卻問我要甚事例錢?'必須取條貫分明詳諭,方肯納錢而去。不三五日間,適因三月二十六日奏狀,准三月二十七日聖旨,市利錢三百文以下稅錢者,皆無市利錢矣。看詳,有司當立法時,取專攔所得事例錢以供專攔逐月食錢,不曰事例錢,而以市利名之者,蓋取《孟子》所謂'有賤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意以為名,是賤之也,又從而多取之以益官,豈不繆哉!宜乎聖上聞之,自三百以下稅錢,並不收市利也。"
哲宗
元祐元年,從戶部之請,在京商稅院酌取
元豐八年
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緡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八年,商人載米入京糶者,力勝稅權蠲。
兵部尚書蘇軾上言:"臣聞榖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末。是以法不稅五榖,使豐熟之鄉商賈爭糴,以起太賤之價;災傷之地舟車輻湊,以壓太貴之直。自先王以來,未之有改也。而近歲法令始有五榖力勝稅錢,使商賈不行,農末皆病,廢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無之弊法,百世之下,書之青史,曰:'收五榖力勝稅錢,自皇宋某年始也。'臣切為聖世病之。臣頃在黃州,親見累歲榖熟,農夫連車載米入市,不了鹽酪之費,所蓄之家日夜禱祠,願逢饑荒。又在浙西,累歲親見水災,中民之家有錢無榖,被服珠金,餓死於市。此皆官收五榖力勝稅錢,致商賈不行之咎也。臣聞以物與人,物盡而止;以法活人,法行無窮。今陛下每遇災傷,捐金帛,散倉廩,自元祐以來,蓋所費數千萬貫石,而餓殍流亡不為少衰。只如去年浙中水災,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運米,以救蘇、湖之民,蓋百餘萬石,又計糴本、水腳,官費不貲,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業破產,無所告訴。與其官司費耗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榖力勝稅錢一條,只行《天聖附令》免稅指揮,則豐凶相濟,農末皆利,縱有水旱,無大饑荒。雖目下稍失課利,而災傷之地,不必盡煩陛下出捐錢榖如近歲之多也。今《元祐編敕》,雖云災傷地分,雖有例亦免,而榖所從來,必自豐熟地分,所過不免收稅,則商賈亦自不行。議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災傷,則鄰路免稅,一州災傷,則鄰州亦然。雖以今之法小為疏通,而隔一州一路之外,豐凶不能相救,未為良法,須是盡削近歲弊法,專用《天聖附令》指揮,乃為通濟。臣竊謂若行臣言,稅錢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五榖無稅,商賈必大通流,不載見錢,必有回貨。見錢、回貨,自皆有稅,所得未必減於力勝,而災傷之地有無相通,易為賑救,官司省費,其利不可勝計。今肆赦甚近,若得於赦書帶下,光益聖德,收結民心,實無窮之利。取進止。"
徽宗
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建中靖國初有此令,至是蠲之。
二年,詔在京諸門,凡民衣屨、榖菽、雞魚、果蔬、炭柴、磁瓦器之類,並蠲其稅,歲終計所蠲,令大觀庫給償。
重和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遺囑並嫁女承書,令輸錢給印文憑;其絲綿縑帛即其鄉聚市鬻者,亦令先歷近地場務請稅。尋皆罷之。八月,臣僚又言,稅物由便道者,請令批引致務參驗並稅之。詔戶部下諸路漕司計畫以行。
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之物免稅。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騾、驢已不入服用之例,而比年臣僚營私謀利者眾,宮觀、寺院多有免稅專降之旨,皆以船艘賈販,州縣無孰何之者,故有是詔。
三年,兩浙、淮西等路,稅例外增一分者勿取。其先,漕臣被旨起應奉物,乃增稅以更費。至是,御筆罷之。
欽宗
靖康元年,詔:"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
高宗
建炎元年,詔:"京城久閉,道路方通,有販貨上京者,與免稅。"又詔應殘破州縣合用竹木磚瓦並免收稅。又詔北來歸正人、兩淮復業人,在路不得收稅。又詔於平江昆山縣江灣浦量收海船稅,應官司回易諸軍收買物色,依條收稅。蓋寧於海道取給軍需,而不以病民也。又慮稅網太密,詔減並一百三十四處,減罷者九處,免過稅者五處。至於牛、米、柴、面,民間日用所需,並與罷稅。
孝宗隆興之初,招集流民,凡兩淮之商旅、歸正人之興販,並與免稅。州縣續置稅場不曾申明去處,並罷之。又詔鄉落墟市貿易皆從民便,不許人買撲收稅,減罷州縣稅務甚多。
光宗復罷楚州、雅州管下鎮務,減臨安府富陽餘杭稅額。
寧宗時,減罷州縣稅務亦不一。
關市之征日以蠲免,中興列聖仁民之心何如哉!其間貪吏並緣,苛取百出
紹興二十一年
六月,臣僚言諸州額外征取,止資公庫,無名妄用,乞令監司檢察,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菜茹、束薪之屬
乾道四年,詔諸州縣不得私置稅場,邀阻客旅。
嘉定五年
四月,臣僚言廣中無名場稅在在有之,若循之浰頭、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私立關津,緡錢、斗米、菜茹、束薪,並令輸稅
。或擅用稽察、措置
乾道九年
二月,詔諸縣稅場於正官外擅置稽察、措置等官,許民戶越訴,添置專攔收檢
紹興十年
九月,敕:"諸路稅務置專攔外,類皆過數招收,並有監官、親隨之類,通同接取,可令禁止。"
淳熙五年
四月,臣僚言池州雁汊等處,欄頭妻子直入船內搜檢,謂之女欄頭,與吾民相刃相靡,不啻讎敵。虛市有稅,空舟有稅
乾道六年
閏月,臣僚言:"重征莫甚於沿江。凡溯流而上,至於荊峽,虛舟往來,謂之'力勝';舟中無重貨,謂之'虛喝';宜征百金,元拋千金之數,謂之'花數',騷擾不一,乞嚴禁止。"從之,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
紹興三十二年
八月,都省言專攔騷擾,甚者指食米為酒米,指衣服為布帛
。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篋,目以興販
紹興二十五年
十二月,敕:"訪聞場務利於所入,以至士夫、舉子道路之費,搜篋倒囊,一切攔稅,可以禁止。"
。甚者,貧民博易瑣細於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
嘉定八年
二月,臣僚言:"濱江之民,擔負魚鮮於村落博賣,未嘗經涉城市,亦誣其漏稅而加之罪。或遇溪簰販運火柴,每束亦收五六文錢。乞嚴行覺察。"從之
。空身行旅,亦白取金,百方紆路避之,則攔截叫呼
嘉定五年
四月,臣僚言廣中場
。或有貨物,則抽分給償,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
嘉定五年
四月臣僚言
。聞者咨嗟,則指曰:"是大小法場也
紹興二十二年,臣僚言蘄之蘄陽、江之湖口、池州之雁汊稅務,號為大小法場
。"是以中興以來,申明越津攔稅之禁
上曰:"昨見河朔有步擔負米,尤為所害。其專攔有在十里外私自收稅者,況舟船之利多於步擔,其擾可知。"
紹興三十二年
三月,臣僚言州縣多遣人於三二十里外拘欄稅物,以發關引為名,乞禁止。
乾道四年
九月,詔不得離縣五里外攔掠村民。
紹興四年
三月,
嘉定八年
二月,皆有禁,其場務稅賞不許引用
倘於租額外有剩數,聽其累賞,是道天下重征,其告漏稅不實者坐之
慶元六年
五月詔
。其有合稅者,照自來則例,不得欺詐騷擾,如例外多收投子錢,許民越訴
紹熙元年
十一月
。其赴務投稅者,不得截留收買
慶元五年
四月詔
。列聖之禁戢吏奸也如此,是宜商賈之利通而民生之用足,雖中興再造,民力已竭,而不至於甚困者,皆此之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