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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
醫學
○大德八年十月,禮部移准太醫院關:「訓誨醫生等事。」都省准擬。
㊀各處應設學校大小學生,今後不令坐齋
隸
業。有名無實者,初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各罰中統鈔七兩;再次,教授罰俸兩月,正、錄視前例倍罰;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仍各標注過名。其提調官,視教官例減等,初次罰俸半月,再次一月,三次兩月。
㊀各處學校,若有大小生員在學,而訓誨無法,課講鹵莽,苟應故事者,初次,教授罰俸半月,正、錄各罰中統鈔五兩;再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各罰中統鈔七兩;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仍各標注過名。提調官,初次罰俸十日,再次半月,三次一月。
科目
○大德九年五月,禮部呈移准太醫院關:「各處設立醫學,講究到合設科目一十三科,合為十科,各有所治經書篇卷、方論條目。擬合遵依已定程序,為考試之法,不精本科經書,禁治不得行醫。」都省准呈。
㊀程序太醫合設科目:
大方脈雜醫科 小方脈科 產科兼婦人雜病科
風科 口齒兼咽喉科 正骨兼金鏃科
瘡腫科 鍼灸科 祝由書禁科
眼科
㊀各科合試經書:
大方脈雜醫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張仲景《傷寒論》一部 《聖濟總錄》八十三卷
小方脈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一十六卷
〈
第一百六十七至一百八十二卷
〉
風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一十六卷
〈
第五至二十卷
〉
產科兼雜病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一十七卷
〈
第一百五
十
至一百
一
十六卷
〉
眼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一十三卷
〈
第一百二至一百一十三卷
〉
口齒兼咽喉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八卷
〈
第一百
二
十七至一百二十四卷
〉
正骨兼金鏃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四卷
〈
第一百三十九至一百四十,并百四十四至百四十五卷
〉
瘡腫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神農本草》一部 《聖濟總錄》二十一卷
〈
第一百卷,至一百十四至一百十六,并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二十八,又一百四十一卷
〉
鍼灸科
《素問》一部 《難經》一部 《銅人鍼灸經》 《聖濟總錄》四卷
〈
第一百九十一至一百九十四卷
〉
祝由書禁科
《素問》一部 《千金翼方》二部
〈
卷二十九至三十卷
〉
《聖濟總錄》三卷
〈
第一百九十五至一百九十七卷
〉
試驗太醫
○延祐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御史臺奏:「監察每文書裏說有:『醫人每行醫的勾當,學得會呵,用得藥有,學得低的,差用了藥呵,犯人性命有。隨朝太醫每,學得高的也有,年紀小的,或承父兄倚托親戚,醫人的勾當,或省得省不得做太醫的也有。各處教授、提領,行醫的勾當省不得的也有。如今儒人每科舉裏選用有。這醫人每,教太醫院立定體式,將他每試了醫人的勾當,學會的委付。』說有。俺商量來,在前太醫院立着體式,各處官司教習學醫業有來。如今不曾依着那體例裏行的也有,隨朝太醫每不曾考試,便交行的也有。似這般將他每不試驗取用,若錯用了藥呵,犯着人的性命有。這裏的太醫每,并各處醫學教官,教太醫院依着他每立來的體例裏試驗,中的,委付醫人的勾當,省不得的,合分揀有。隨處醫人每,依在先體例裏考試,會的,教行醫。各處官司,若不依着這體例行呵,教監察、廉訪司體察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除我認得的,別箇的都是官人每保來的,年紀小的,醫人的勾當省不得。』麼道,太醫院官人每也曾說有來。恁說的是有,傷着人的性命去也。依着恁奏來的,交省家、太醫院家,好生試驗分揀者。」○元統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太醫院奏:「今後内外諸衙門并本院官應保白身醫人,俺約請着監察御史,同本院官一同,出題試驗,中式者,許充承應太醫啊,怎生?」奏啊,奉聖旨:「那般者。恁行與省部家文書做例行者。」○至元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中書省奏:「在先將太醫每教做官醫呵,州縣官與了保的文書,太醫院官人每試驗。實省的太醫的勾當呵,與俸錢交行者,在後做御診太醫來。近年各處來的太酱人每,有認的人呵,覰面情交行了,將人醫不痊,傷了性命有。今後用太醫呵,依先例試驗了,端實省得呵,教用。在近侍官每奏着,交這壁那壁看治去的也有。如今除太醫院官聞奏外,其餘不揀是誰,休教奏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惠民局
○大德三年正月,詔書內一款:「貧民病攻,失於救療,坐待其斃,良可憫焉。宜准舊例,各路置惠民藥局,擇良醫主之,庶使貧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官員藥餌
○天曆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太醫院奏:「諸王百官怯薛歹每,俺根底索生熟藥的多有,俺待與呵,上位登了寶位,不會明白得聖旨有。在前累朝皇帝時分,些小藥與有來。依着那,合與的,俺太醫院官斟酌與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假醫
○至元五年十二月,聖旨:「據提點太醫院奏:『開張藥鋪之家,內有不畏公法者,往往將有毒藥物如烏頭、附子、巴豆、砒霜之類,尋常發賣與人,其間或有非違,致傷人命,及有不習醫道諸色人等,不通醫書,不知藥性,欺誑俚俗,假醫為名,規圖財利,亂行鍼藥,誤人性命。又有一等婦人,專行墮胎藥者,作弊多端,乞禁約事。』准奏。仰中書省遍行隨路,嚴行禁約。如有違犯之人,仰所在官司,究治施行。」○元貞二年七月,御史臺呈:「大都五門外,及中書省、樞密院前,并街市人煙輳集處,有一等不畏公法假醫賣藥之徒,調弄蛇禽傀儡、藏擫撇鈸、到花錢、擊魚鼓之類,引聚人眾,詭說妙藥。無知小人,利其輕售,用錢贖買,依說服之,藥病相反,不無枉死。參詳,京師天下之本,四方取法者也。太醫院不為禁治,非唯誤人性命,實傷風化。理宜遍行禁治。」都省准呈。
至正條格卷第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