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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雜録
後唐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奏:「准諸獄律,立春已後,秋分已前,不得奏决死刑,違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牘,若准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慮刑獄遲留者。」詔曰:「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並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係軍機,須行嚴令,或謀爲逆惡,或藴蓄奸邪,或行刼殺人,難於留滯,並不在此限。」其年閏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魏逅奏:「此後伏請指揮天下州府,應所禁囚徒,不計州縣廂邊大小刑獄,委觀察使、刺史慎選清強判官一員,於本廳每月二十六日兩衙引問,明置獄狀,細述事端,大則盡理推尋,小則立限决遣。其外縣鎮禁人,三日外具事節申本州府,仍勘問指揮。」奉敕:「宜依。」天成元年十一月六日敕:「應天下刑獄公事,訪聞近日多有寃滯,自今後每捉到正賊,但見贓驗,便行正斷,不在更追關連祗証及宿食去處。」二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少卿王爵奏:「伏准貞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極刑雖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决前三奏,决日兩奏。准犯惡逆者一覆奏。著於格令。』又准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應决大辟罪,在京者宜令行决之司三覆奏,决前兩奏,决日一奏。』謹按斷獄,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决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來,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誅夷,伏乞敕下所司,應在京有犯極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聽進止。有凶逆犯軍令者,亦許臨時一覆奏。應諸州府乞别降敕命指揮。」奉敕:「宜依。」三年七月十七日敕節文:「今後指揮諸道州府,凡有推鞫囚獄,案成後逐處委觀察、防禦、團練、軍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録問,如有異同,即移司别勘。若見本情,其前推勘官吏量罪科責。如無異同,即於案後别連一狀,云所録問囚人無疑,案同轉上本處觀察團練使、刺史。有案牘未經録問,不得便令詳斷。如防禦、團練、刺史州有合申節使公案,亦仰本處録問過,即得申送。」其年八月十五日,少府少監申著瑀奏:「伏乞指揮諸道州府,此後或顯犯憲章者,候文案畢,任依格法斷懲。如未明事理,不得行責情杖。」從之。其年閏八月敕:「古者賞以春夏,刑以秋冬,將賞為之加膳,將刑為之不舉樂。今朕切于禁暴,樂在勸能。其或秋後有功,不可待氷冸而行賞;春時有罪,不可俟霜降而加刑。漸向太平,方行古道。況賞不在僭,則立功者轉多;刑不濫施,則犯法者漸少。其在京或遇行極法日,宜不舉樂,朕減常膳。諸州使遇行極法日,亦禁聲樂。」長興二年四月二日敕:「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仍委隨處長吏,專切經心。或有病囚,當時差人診候,療理後據所犯輕重决斷。如敢故違,致本囚負屈身死,本官吏並加嚴斷。兼每年自夏初至八月未以來,每五日一次,差人洗刷枷杻。」其年閏五月敕:「應律令、格式、六典,准舊制,令百司各於其間錄出本局公事,具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兼粉壁書在公廳。若未有廨署者,其文書委官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録一本披尋。或因顧問之時,須知次第,仍令御史臺告諭。限兩月内抄錄及粉壁書寫須畢,其間或有未可便行及曾釐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書。」四年六月,大理正張仁瑑奏:「伏見諸道州府刑殺罪人,雖有骨肉,尋時不容收瘞,皆給喪葬行人,載於城內,或殘害尸髪,多致邀求。准官獄令:『諸大辟罪,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告犯狀日末後行刑。注云:『决之經宿,所司即爲埋瘞,若有親故,亦任收葬。』又條:『諸囚死無親戚者,官給棺,於官地埋瘞,置磚銘於壙内,立碑於冢上,書其姓名。』請依令指揮。」從之。其年七月,前潞州屯留縣主簿李光鼎獻時務:「凡諸道推勘刑獄,請令於本判官廳前當面責勘。據通判疑狀,判官與本司官典同封練,候勘鞫了日,都將印縫分付本典結案。」從之。
應順元年三月十三日敕:「令後應三京及諸道州府,凡有敕獄,並須據罪斷遣。除准初勘鞫及合奏覆外,其餘不得便將擬案聞奏。」晉天福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繫囚染病者,並令逐處醫工看候,於公廨錢内量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所有罪犯合處杖責者,仍候痊復日科决。」四年九月,相州奏:「管内所獲賊人,從來籍没財產,云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敕:「今後凡有賊人,准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資。天下諸州准此。」五年三月十日敕:「剺耳稱寃人,准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若有犯者,决杖流配,訴雖有理,不在申明。今後所陳,與為勘斷,剺耳之罪,准律别科。」六年五月十五日,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無品官者、有散試官者,應内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軍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内外離任鎮將等,並請准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准律,杖罪已下依决罰例,徒罪已上仍依當贖法。」〈
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今後定罪,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副留守,准從五品官例。諸道兩使判官、防禦團練副使,准從六品官例。節度掌書記、防團判官、兩藩營田等判官,准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准從八品官例。諸軍將校,内諸司使司副、供奉官、殿直,臨時奏聽聖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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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宜令四京及諸道州府,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立夏、雨雪未晴,已上日並不得行極法。如有已斷下文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後施行。」開運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詳定院奏:「今後在京及諸道州府,如有准敕决笞杖者,差一員公幹清強官監視。」從之。
周廣順元年正月五日赦節文:「今後應諸色犯罪,除反逆罪外,並不得沒籍家貲,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起今後應天下諸道州府斷遣死罪者,候斷遣訖録元案聞奏,仍分明録推司官典及詳斷檢法官姓名。其檢用法條朱書,不得漏落。」顯德元年十月敕:「應諸司賊盜,宜委本府州節度防禦團練等使、刺史專切斷除。其部内凡有賊盜及逃走軍健、諸色亡命之人,並須覺察,設計差人收拏,不計遠近,以獲為限。應有婚姻鬭競,賊盜公事,仰逐處長吏躬親鞫問,仍令本判官不住提舉,疾速區分,庶光敕命。凡有大辟罪斷訖,其公案申奏,今後仰抄録要當事節,兼于前面朱書罪人入禁至斷了日數聞奏。」二年四月五日敕:「應諸道見禁罪人,無家人供備喫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獄子節級減消罪人口食。仍令不住供給水漿,掃灑獄内,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病疾者,晝時差人看承醫療。」五年七月七日敕:「州縣自官已下,因公事行責情杖,量情狀輕重用,不得過臀十五杖。因責情杖致死者,具事由聞奏。」又敕:「諸盜經斷後仍便行盜,前後三犯,並曾經官司推問伏罪,不問赦前後、贓多少,並取决殺。」歷
逐朝歷名
黄帝起用辛卯歷
顓頊用乙卯歷
虞用戊午歷
夏用丙寅歷
商用甲寅歷
周用丁巳歷
魯用庚子歷
秦用乙卯歷
漢用太初歷 四分歷 三統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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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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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用黄初歷 景初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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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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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用元始曆 合元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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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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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用大明歷 元嘉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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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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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用天保歷 同章歷 正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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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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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魏用興和歷 正光歷 正統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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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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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用大同歷 乾象歷 永昌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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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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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周用天和歷 丙寅歷 明玄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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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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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用甲子歷 開皇歷 皇極歷 大業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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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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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用戊寅歷 麟德歷 神龍歷 大衍歷 元和觀象歷 長慶宣明歷 寶應歷 正元歷 景福崇玄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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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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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天福四年八月,司天監馬重績奏曰:「臣聞爲國者,正一氣之元,宣萬邦之命,爰兹歷象,以立章程。長慶宣明,雖氣朔不渝,而星躔罕驗;景福崇玄,縱五麗甚正,而年差一日。今以宣明氣朔,崇玄星緯,二歷相参,方得符合。况自古諸歷,皆以天正十一月爲歲首,循太古甲子爲上元,積歲彌多,差闊之甚。臣改法定元,創爲新歷一部,二十一卷,七章上下經二卷、算草八卷、立成十二卷,取天寶十四年乙未立爲上元,以雨水正月中氣爲氣首,其所撰新歷,謹詣閣門上進。」遂命司天少監趙仁錡、張文皓,秋官正徐皓,天文参謀趙延義、杜崇龜等,以新歷與宣明、崇玄考覈得失。敕:「賜號調元歷,仍命翰林學士承旨和凝撰序。」周顯德三年八月,端明殿學士、左散騎常侍、權知開封府事王朴奏曰:
臣聞聖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變者也。人情之動則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動則當以數知之。數之爲用也,聖人以之觀天道焉。歲月日時由斯而成,隂陽寒暑由斯而節,四方之政由斯而行。夫爲國家者,履端立極必體其元,布政考績必因其歲,禮動樂舉必正其朔,三農百工必授其時,五刑九伐必順其氣,庶務有爲必從其日月,六籍宗之爲大典,百王執之爲要道。是以聖人受命,必治歷數,故得五紀有常度,庶徵有常應,正朔行之於天下也。
自唐而下,凡歷數朝,亂日失天,垂將百載,天之歷數,汨陳而已。今陛下順攷古道,寅畏上天,咨詢庶官,振舉墜典。以臣薄游曲藝,嘗涉舊史,遂降述作之命,俾究迎推之要,雖非能者,敢不奉詔。是以包萬象以立法,齊七政以立元,測圭箭以候氣,審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遲疾以推星,考黄道之斜正,辨天勢之升降,而交蝕詳焉。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陰陽各有數,合則化成矣。陽之策三十六,隂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兩陽三陰,同得七十二,同則陰陽之數合。七十二者,化成之數也,化成則謂之五行之數。五之得朞之數,過則謂之氣盈,不及謂之朔虛。至於應變分明,無所不通,所謂包萬象矣。故以七十二爲經法,經者常也,常用之法也。百者數之節也,隨法進退,不失舊位,故謂之通法。
以通法進經法,得七千二百,謂之統法。自元入經,先用此法,統歷之諸法也。以通法進統法,得七十二萬,氣朔之下,收分必盡,謂之全率。以通法進全率,得七千二百萬,謂之大率,而元紀生焉。元者,歲日月時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正之宿,當盈縮先後之中,所謂七政齊矣。
古之植圭於陽城者,以其近洛故也,盖尚慊,其中乃在洛之東偏。開元十二年,遣使天下候影,南距林邑國,北距横野軍,中得浚儀之嶽臺,應南北弦,居地之中。皇家建國,定都于梁,令樹圭置箭,測嶽臺晷漏,以爲中數。晷漏正則日之所至、氣之所應得之矣。
日月皆有盈縮,日盈月縮,則後中而朔,月盈日縮,則先中而朔。自古朓朒之法,率皆平行之數,入歷既有前次,而又衰稍不倫。皇極舊術,則迂迴而難用,降及諸歷,則疎遠而多失。今以月離朓朒,隨歷較定,日躔朓朒,臨用加减,所得者入離定日也。一日之中,分爲九限,逐限損益,衰稍有倫,朓朒之法,可謂審矣。
赤道者,天之紘帶也,其勢圓而平,紀宿度之常數焉。黄道者,日軌也,其半在赤道内,半在赤道外,去極遠二十四度,當與赤道近則其勢斜,當與赤道遠則其勢直,當斜則日行宜遲,當直則日行宜速,故二分前後加其度,二至前後减其度。
九道者,月軌也,其半在黄道内,半在黄道外,去極遠六度。出黄道謂之正交,入黄道謂之中交。若正交在秋分之宿,中交在春分之宿,則比黄道益斜。若正交在春分之宿,中交在秋分之宿,則比黄道反直。若正交、中交在二至之宿,則其勢差斜,故較去二至二分遠近,以考斜正,乃得加减之數。自古雖有九道之說,盖亦知而未詳,空有祖述之文,全無推步之用。今以黄道一周分爲八節,一節之中分為九道,盡七十二道而復,使日月二軌無所隱其斜正之勢焉。九道之法,可謂明矣。
星之行也,近日而疾,遠日而遲,去日極遠,勢盡而留。自古諸歷,分段失實,隆降無准,今日行分尚多,次日便留。自留而退,唯用平行,仍以入段行度為入歷之數,皆非本理,遂至乖戾。今較定逐日行分,積逐日行分以爲變段,於是自疾而漸遲,勢盡而留。自留而行,亦積微而後多。别立諸段變歷,以推變差,俾諸段變差際會相合,星之遲疾可得而知之矣。
自古相傳,皆謂去交十五度以下,則日月有蝕,殊不知日月之相掩,與闇虚之所射,其理有異焉。今以日月徑度之大小,校去交之遠近,以黄道之斜正,天勢之升降,度仰視旁視之分數,則交虧得其實矣。
乃以一篇步日,一篇步月,一篇步星,以卦候沒滅為之下篇,都四篇,合為歷經一卷,歷十一卷,草三卷,顯德三年七政細行歷一卷。
臣檢討先代圖籍,今古歷書,皆無蝕神首尾之文,盖天竺胡僧之妖說也。近自司天卜祝小術,不能舉其大體,遂為等接之法。盖從假用以求徑捷,于是乎交有逆行之數。後學者不能詳知,便言歷有九曜,以為注歷之常式,今並削而去之。
昔在唐堯,欽若昊天,陛下親降聖謨,考歷象日月星辰,唐堯之道也。其歷謹以顯德欽天為名。天道元遠,非微臣之所盡知,但竭兩端以奉明詔,疎略乖謬,甘俟罪戾。
世宗覽之,親為製序,仍付司天監行用,以來年正旦為始,自前諸歷皆廢。
渾天儀
後唐清泰三年十一月,遣司天少監趙仁錡往汴州取渾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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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梁朝曾造自汴梁,久在汴州,故司天監胡果奏取,竟以舊渾天儀損折,不能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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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刻
晉天福三年二月,司天臺奏:「臣等准漏刻經云:『漏刻之制,起自軒轅,所以上揆天時,下著人事。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黄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十分四刻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上古已來,皆依此法。自唐室將季,黄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准。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稱巳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若不改更,終成錯誤。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却從初起。即上同往古,下驗將來。奉敕:『宜依,令本司集寮屬討定奏聞者。』臣等據諸家歷數,及太霄論、刻漏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時以打一刻起于時初,八刻終于時正。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假令以午時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後時却從初起,時辰自正,晷漏無差。」從之。
地震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十一月,鎮州地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夜,魏府、徐、泗地大震。
明宗天成二年七月,鄭州地大震,殺二人。長興二年六月,太原地震,自二十五日未時,至二十七日申時,二十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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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補闕李祥上疏曰:「臣聞天地之道,以簡易示人;鬼神之情,以禍福為務。王者祥瑞至而不喜,灾異見而必驚,罔不寅畏上玄,思答天譴。臣聞北京地震,日數稍多。臣曾覽國書,伏見高宗時晉州地震,時侍中張行成奏曰:『天陽也,地陰也,陽君象,陰臣象,君宜轉運,臣宜安静。今晉州地震,彌旬不休,將恐女謁用事,臣下陰謀。且晉州是陛下本封,今地震焉,尤彰其應。伏願深思遠慮。以杜未萌。』又開元中,秦州地震,尋差官宣慰,兼降使致祭山川,所損之家,委量事制置奏聞。伏惟陛下中興唐祚,起自晉陽,地數震于帝鄉,理合思于天誡。况聖明御宇,于今六年,歲稔時康,人安俗阜。臣慮天意恐陛下忘創業艱難之時,有功成矜滿之意。伏望特委親信,兼選勛賢,且往北京安慰,密令廵察,問黎民之疾苦,嚴山川之祭祀,然後鑒前朝得喪之本,採歷代聖哲之規,崇不諱之風,罷不急之務。」上深嘉之,賜以四品之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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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蝕
梁太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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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五年正月丙戌朔,太史言:「案前史,漢高祖末年,日蝕于歲首。」上甚惡之,於是素服避正殿,命百官各守本司,降敕赦宥罪以答天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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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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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德三年十月辛未朔,日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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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莊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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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光二年四月癸亥朔,司天奏:「日蝕在卯,主歲大旱。」〉
明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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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元年八月乙酉朔。二年八月乙卯朔。三年五月丁丑朔,其日陰雲不見,百官稱賀。長興元年六月癸己朔,其日陰冥不見,至夕大雨。二年十一月甲申朔,先是,司天奏:「計朔日合食二分,伏緣所食微少,太陽光影相鑠,伏恐不辨虧缺,請其日不入閤,百官不守司。」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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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高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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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二年正月乙卯朔,先是,司天奏:「正月二日,太陽虧蝕,宜避正殿,開諸門,盖藏兵器。」是日太陽虧,十分内蝕三分,在尾宿十七度。日出東方,已帶蝕三分,漸生,至卯時復滿。三年正月戊申朔,司天先奏,其日日蝕,至日不蝕,内外稱賀。四年七月庚子朔,中書門下奏:「謹案舊禮,日有變,天子素服避殿,太史以所司救日于社,陳五兵、五鼓、五麾,東戟西矛,南弩北楯,中央置鼓,服從其位。百職廢務,素服守司,重列于廷,每等異位,向日而立,明復而止。今所司法物,咸不能具,去歲正旦日蝕,惟謹藏兵仗,皇帝避正殿素服,百官守司,今且欲依舊禮施行。」從之。七年四月甲寅朔,是日百官守司,太陽不食,上表稱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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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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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八年四月戊申朔。開運元年九月庚午朔。二年八月甲子朔。三年二月壬戌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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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隱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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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祐元年六月戊寅朔。二年六月癸酉朔。三年十一月甲子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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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太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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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順二年四月丙戌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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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蝕
梁太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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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夜,先是,司天奏:「是日月蝕,不宜用兵。」時王景仁方總大軍北伐,追之不及,至五年正月二日,果為後唐莊宗大敗于柏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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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莊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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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光三年五月戊申。其年九月甲辰。
〉
明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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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三年十二月乙卯。四年六月癸丑望。其年十二月庚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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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高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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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二年七月丙寅。五年十一月丁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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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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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運元年三月戊子。其年六月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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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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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十二年十二月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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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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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德三年正月戊申。五年十一月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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彗孛
梁乾化二年四月甲戌夜,彗見于靈臺之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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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以彗星謫見,降赦宥罪以答天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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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天成三年十月庚午夕,西南有孛,長丈餘,東南指,在牛宿五度,三夕不見。
清泰三年九月己丑,彗出虚、危,長尺餘,形細微,經天壘、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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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年閏十一月,廢帝遇難于洛陽,晉高祖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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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天福六年九月壬午,有彗星,長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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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年十二月,安重榮建謀舉兵向闕,敗于宗城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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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十月庚戌夜,有彗星見于東方,西指,尾長一丈,在角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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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年十二月,青州楊光遠叛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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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顯德三年正月壬戌夜,有星孛于参宿,其芒指于東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