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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下
元和十五年
八月。中書門下奏。伏準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議錢貨輕重者。今據群官戶部尚書楊於陵等。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悉以布帛絲綿。任土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免賤賣匹帛者。伏以群官所議。事皆至當。深利公私。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府應徵兩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起
元和十年
以後。並改配端匹觔兩之物為稅額。如大歷以前租庸課調。不計錢。令其折納。使人知定制。供辦有常。仍約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其有舊納虛估物。與依虛估物迴計。如舊納實估物。並見錢。即于端匹斤兩上。量加估價迴計。變法在長其物價。價長則永利公私。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比舊給用。固利而不害。仍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其鹽利酒利。本以榷率計錢。有殊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但舊額中有令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官既不專以錢為稅。人得以所產用輸。則錢貨必均其輕重。隴畝自廣于蠶織。便時惠下。庶得其宜。其土乏絲麻。或地連邊塞。風俗既異。賦入不同。請商量委所司裁酌。隨便宜處置。敕旨。宜依。
太和二年
二月。興元尹王涯奏。興元府南鄭兩稅錢額素高。每年徵科。例多懸欠。今請於管內四州均攤。代納二千五百貫文。配蓬州七百五十貫。集州七百五十貫。通州五百貫。巴州五百貫。敕旨。宜付所司。四年五月敕。劍南西川宣撫使諫議大夫崔戎奏。准詔旨制置西川事條。今與郭釗商量。兩稅錢數內三分。二分納見錢。一分折納匹段。每二貫加饒百姓五百文。計一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依此曉諭百姓訖。經賊州縣。准詔三分減放一分。計減錢六萬七千六百二十貫文。不經賊處。先徵見錢令三分。一分折納雜物。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舊有稅薑芋之類。每畝至七八百。徵斂不時。今併省稅名。盡依諸處為四限等第。先給戶帖。餘一切名目敕停。敕旨。宜依。
六年。天平軍奏。請起
元和七年
。歲供兩稅榷酒等錢十五萬貫。粟五萬石。自元和末。收復李師道十二州。朝廷不安反側。征賦所入。盡留贍軍。至是方歸王府。
開成二年
二月敕節文。諸州府或遇水旱。有欠稅額。合供錢物斛
。伏請委州縣長官。設法招攜。及召戶承佃。其錢陸續填納。年終後。具歸復填補錢物數聞奏。并報度支。其刺史縣令得替。須代替人交割。仍須分明具見在土客戶。交付後人。不得遞相推注。申破稅錢。其所招之口。不得將當處大戶。劈為小戶。別有配率。
四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准
開成元年
三月十日敕。宜令兩稅州府。各於見任官中。揀擇清強長定綱。往來送。五萬至十萬為一綱。綱官考滿。本州便與依資奏改。通計十年往來。優成與依資選。遷當處令錄長馬如本州官資望無相當者。許優成奏他處官者。伏以諸道有上供兩稅錢物者。大小計百餘處。舊例差州縣官充綱。亦不聞過有敗闕。若依敕以長定綱為名。則命官不以才能。賦祿難憑僦運。況江淮財賦大州。每年差綱十餘輩。若令長定。則官員長占於此流。若祇取數人。綱運當虧其大半。臣等商量。長定綱起來年已後勒停。臣又准開成元年已前旨條。州縣官充綱送輕貨四萬已上。無欠少。不逾程限者。書上考。十萬減選一。其餘優獎。猶以稍輕。送二萬至五萬。依舊書上考。五萬至七萬。與減一選。七萬至十萬。減兩選。十萬至十五萬。減三選。如一度充綱。優勞未足。考秩之內。情願再差者。旨條先有約絕。此後望令開許。如年少及材質不當。但令准舊例。以課料資陪。不必一例依次差遣。其餘並望准前旨條處分。敕旨。宜依。
其年十二月。邕管經略使唐宏實。當管上供兩稅錢一千四百七十三貫文。其見錢每年附廣州綱送納。敕。邕管兩稅錢八百餘千。自令輸納。頗甚艱弊。宜委嶺南西道觀察使。每年與受領過易輕貨。附綱送省。其蹴運腳錢。仍令于放數內抽折。
會昌元年
正月制。租斂有常。王制斯具。徵率無藝。齊民何依。內外諸州府百姓。所種田苗。率稅斛
。素有定額。如聞近年長吏。不守法制。分外徵求。致使力農之夫。轉加困弊。亦有每年差官巡檢。勞擾頗深。自今已後。州縣每縣所徵科斛
。一切依額為定。不得隨年檢責。數外如有荒閑陂澤山原。百姓有人力。能墾闢耕種。州縣不得輒問所收苗子。五年不在稅限。五年之外。依例收稅。於一鄉之中。先填貧戶欠闕。如無欠闕。即均減眾戶合徵斛
。但令不失元額。不得隨田加稅。仍委本道觀察使每年秋成之時。具管內墾闢田地頃畝。及合徵上供留州若使斛
數。分析聞奏。如所奏數外。有賸納人戶斛
。刺史已下。并節級重加懲貶。觀察使奏聽進止。仍令出使郎官御史。及度支鹽鐵知院官。訪察聞奏。
大中二年
正月制。諸州府縣等納稅。祇合先差優長戶車牛。近者多是權要及富豪之家。悉請留縣輸納。致使單貧之人。卻須僱腳搬載。從今已後。其留縣並須先饒貧下。不支濟戶。如有違越。節級官吏。量加科殿。
四年正月制。其天下諸州府百姓。兩稅之外。輒不許分外更有差率。已頻申飭。尚恐因循。宜委御史臺切加糾察。其諸道州府應所徵兩稅匹段等物。并留州使錢物。納匹段虛實估價。及見錢。從前皆有定制。如聞近日或有于虛估匹段數內。徵實估物。及其閒分數。亦不盡依敕條。宜委長吏。切加遵守。如有違越。必議科繩。本判官專知官當重懲責。又青苗兩稅。本繫田土。地既屬人。稅合隨去。從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書。自今已後。勒州縣切加覺察。如有此色。須議痛懲。其地仍便勒還本主。更不在論理價值之限。
六年三月敕。先賜鄭光鄠縣及雲陽縣莊各一所。府縣所有兩稅及差科色役。並特宜放者。中書門下奏。伏以鄭光是陛下元舅。寵待固合異等。然而據地出稅。天下皆同。隨戶雜徭。久已成例。將務致治。實為本根。近日陛下屢發德音。欲使中外畫一。凡在士庶。無不仰戴聖慈。今獨忽免鄭光莊田。則似稍乖前意。況征賦所入。經費有常。差使不均。怨嗟斯起。事雖至微。繫體則大。臣等備位台司。每承誡勵。苟有管見。合具啟陳。謹錄奏聞。伏聽敕旨。奉批答。省所奏具悉。朕以鄭光元舅之尊。貴欲優異。令免征稅。初不細思。卿等列位股肱。每存匡益。事無大小。必竭公忠。況親戚之閒。人所難議。苟非愛我。豈進嘉言。庶事能盡如斯。天下何憂不治。有始有卒。當共守之。省覽再三。良增慰悅。所奏宜體朕懷。
雜稅
建中元年
九月。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常平輕重本錢。從之。贊于是條奏諸道津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計錢每貫稅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稅之。充常平本錢。時軍用稍廣。常賦不足。所稅亦隨盡。竟莫得充本儲積焉。 四年六月。判度支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天下田計其頃畝。官收十分之一。擇其上腴。樹桑環之。曰公田公桑。自王公至於匹庶。差借其力。得穀絲以給國用。詔從其說。贊熟計之。自以為非便。皆寢不下。請行常平稅茶之法。又以軍須迫蹙。常平利不時集。乃請稅屋閒架等。除算陌錢閒架法。凡屋兩架為一閒。屋有貴賤。約價三等。上價閒出錢二千。中價一千。下價五百。所由吏秉算執籌。入人之廬舍。而計其數。衣冠士族。或貧無他財。獨守故業。坐多屋出算者。動數十萬。人不勝其苦。凡沒一閒者。杖六十。告者賞錢五十貫。取於犯家。除陌法。天下公私給與貿易。率一貫舊算二十。益加算為五十。給與他物。或兩換者。約錢為率算之。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隨自署記。翌日。合算之。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給其私簿。無私簿者。投狀自集。其有隱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出於犯罪人家。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隱盜。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讟之苦。囂然滿於天下。至興元二年正月一日赦。悉停罷。
貞元九年
正月。初稅茶。先是。諸道鹽鐵使張滂奏曰。伏以去歲水災。詔令減稅。今之國用。須有供儲。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時估。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其明年已後所得稅。外貯之。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此代之。詔曰。可。仍委張滂具處置條奏。自此每歲得錢四十萬貫。茶之有稅。自此始也。然稅茶無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稅茶錢拯贍。
元和三年
十月。禁採銀。一兩已上者。笞二十。遞出本界。州縣官吏。節級科罰。
長慶元年
。鹽鐵使王播奏。茶稅一百。增之五十。左拾遺李
上疏論之曰。榷率救弊。起自干戈。天下無虞。即宜蠲省。況稅茶之事。尤出近年。在
貞元元年
中。不得不爾。今四海鏡淨。八方砥平。厚斂於民。殊傷國體。其不可一也。又茶為食物。無異米鹽。人之所資。遠近同俗。既袪渴乏。難捨斯須。田閭之閒。嗜好尤切。今增稅既重。時估必增。流弊於民。先及貧弱。其不可二也。且山澤之饒。出無定數。量斤論稅。所冀售多。價高則市者希。價賤則市者廣。歲終上計。其利幾何。未見阜財。徒聞斂怨。其不可三也。臣不敢遠徵故事。直以目前所見陳之。伏望暫留聰明。少垂念慮。特追敕。更賜商量。陛下即位之初。已徵聚斂。外官抽貫。旋有詔停。洋洋德音。千古不朽。今若榷茶加稅。頗失人情。臣忝職諫司。不敢緘默。時禁中造百尺樓。因計不充。王播希恩增稅。疏奏不省。
太和七年
四月。御史臺奏。伏准
太和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兩稅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臺嚴加察訪者。臣伏以方今天下無事。聖政日修。務去煩苛。與人蘇息。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竹練場。稅法至重。害人頗深。博訪諸道。委知自太和三年准赦文兩稅外停廢等事。旬月之內。或以督察不嚴。或以長吏更改。依前即置。重困齊民。伏望起今後。應諸道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稅外。科配雜榷率等。復已卻置者。仰敕到十日內。具卻置事由聞奏。仍申報臺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令嚴加察訪。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敕旨。宜依。
開成二年
十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泗口稅場。應是經過衣冠商客。金銀羊馬斛
見錢茶鹽綾絹等。一物已上並稅。今商量。其雜稅物請停絕。敕旨。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讟。薛元賞到鎮之初。首請除去。表章適至。?誅已興。泗口稅據元賞所奏並停。所置當官司所由並罷。委元賞當日榜示。其泗口稅額。淮徐泗觀察使今年前後兩度奏狀。內豎共得錢一萬八千五十五貫文。內十驛一萬一千三百貫文。委戶部每年以實錢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錢賜充本軍用。其他未贍。委任才臣。共息怨咨。以安行旅。
大中六年
正月。鹽鐵轉運使兵部侍郎裴休奏。諸道節度使觀察使。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搨地錢。並稅經過商人。頗乖法理。今請釐革橫稅。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今又正稅茶商。多被私販茶人侵奪其利。今請強幹官吏。先於出茶山口。及廬壽淮南界內。布置把捉。曉諭招收。量加半稅。給陳首帖子。令其所在公行。從此通流。更無苛奪。所冀招懷窮困。下絕奸欺。使私販者免犯法之擾。正稅者無失利之歎。尋究根本。須舉綱條。敕旨。宜依。其年四月。淮南及天平軍節度使浙西觀察使。皆奏軍用困竭。伏乞且賜依舊稅茶。敕旨。裴休條疏茶法事極精詳。制置之初。理須畫一。並宜准今年正月二十六日敕處分。
租庸使
開元十一年
十一月。宇文融除殿中侍御史。勾當租庸地稅使。
天寶二年
四月。陝郡太守韋堅。兼知勾當租庸使。六載十一月。楊慎矜加諸郡租庸使。
至德元年
十月。第五琦除監察御史。充江淮租庸使。中書侍郎房琯諫曰。往者。楊國忠厚斂。取怨天下。陛下即位以來。人未見德。琦。聚斂臣也。今復寵之。是國家斬一國忠。而用一國忠矣。將何以示遠方。歸人心乎。上曰。天下方急。六軍之命若倒懸。無輕貨則人散矣。卿惡琦可也。何所取財。琯不能對。自此恩減於舊矣。
廣德元年
十月。代宗居陝。考功郎中裴諝。懷考功及南曹二印赴行在。上將以為御史中丞。為元載所排。出為河東道租庸鹽鐵等使。時關輔大旱。諝請入計。召見便殿。問諝榷酤之利。一歲出入幾何。久之不對。上復問之。對曰。臣有所思。上曰。何思。對曰。臣自河東來。其閒所歷三百里。見農人愁歎。穀菽未種。臣謂陛下軫念。先問人之疾苦。而乃責臣以利。孟子曰。治國者仁義而已。何以利為是。以未敢即對。上前坐曰。微公言。吾不聞此。拜左司郎中。
永泰元年
三月。京兆尹第五琦奏。租庸使請一切並停。唯差判官一人巡官二人催遣。從之。
兩稅使
建中三年
八月。初分置汴東西水陸運兩稅鹽鐵使。至十二月二十日。包佶。崔縱分為之。
八年四月。以東都。河南。江淮。嶺南。山南東道兩稅等錢物。令戶部侍郎轉運使張滂主之。東渭橋以東諸道巡院。悉隸滂。以關輔。河東。劍南。山南西道財物。令戶部尚書度支使班宏主之。其後宏滂互有短長。宰相趙璟陸贄。具以其事上聞。由是參用大歷故事。如劉晏韓滉所分焉。
貞元七年
六月。太常卿崔縱為汴西水陸運兩稅鹽鐵等使。田悅軍敗。魏州嬰城自守。河東。朔方。昭義。河陽及神策兵圍之。軍乏食。乃以縱兼魏城四節度都糧料使。軍食稍給。涇原兵反。上居奉天。四方援兵。未有至者。時縱先知。乃潛告朔方節度使李懷光。說令奔命。懷光從之。縱乃悉斂軍財。與懷光俱來。調給甚備。懷光軍士。久戰河外。及次河中。遷延未進。縱以貨幣先渡河。謂懷光軍士曰。若濟河。悉所齎以分將士。眾利之。乃肯西濟。
元和四年
六月敕。兩稅法總悉諸稅。初極是便民。但緣約法之初。不定物估。粟帛轉賤。賦稅自加。民力不堪。國用斯切。須務通濟。令其便安。欲遣使臣巡行國邑。郵驛所屆。豈免煩勞。鞀車遽馳。曾未周悉。度支鹽鐵。泉貨是司。各有分巡。置於都會。爰命帖職。周視四力。?而易從。庶協權便。政有所弊。事有所宜。皆得舉聞。副我憂寄。其鹽鐵使楊子留後。宜兼充淮南。浙西。浙東。宣歙。福建等道兩稅使。其江陵留後。宜兼充荊南。山南東道。鄂岳。江西。湖南。嶺南等兩稅使。其上都留後。宜兼充荊南。山南東道兩稅使。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宜兼充劍南。東西川。山南西道兩稅使。其陝內五監。舊屬鹽鐵使。宜割屬度支使。便委山南西道兩稅使兼知糶貨。各奉所職。期於悉心。
五年。誅李師道。收復淄青十二州。未定戶籍。乃命諫議大夫王彥威。充十二州勘定兩稅使。朝法振舉。人不以為煩。
七年七月。荊南兩稅使崔倰賜紫金魚袋。浙江東道兩稅使程异賜朝散大夫。以入計敘勞也。
十五年閏正月。命度支郎中趙佶使淄。青。兗。海。鄆。曹。濮。蔡。申。光等州。定兩稅。
戶口數
永徽三年
七月。戶部尚書高履行奏。計戶三百八十萬。
神龍元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戶部尚書蘇瑰奏。計戶六百一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一。
開元十四年
。戶部進計帳。言今年管戶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 二十年。戶部計。戶七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六。
二十四年。計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
天寶元年
。計戶八百五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三。
十三載。計戶九百六萬九千一百五十四。
至德元年
。計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
。計戶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五。
廣德二年
。計戶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
建中元年
十二月。定天下兩稅戶。凡三百八十五萬五千七十六。
元和戶。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 長慶戶。三百九十四萬四千九百五十九。
寶歷戶。三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二。 太和戶。四百三十五萬七千五百七十五。
開成四年
。計戶部管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五十二。
會昌戶。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一。
雜錄
貞觀二十年
。太宗問民部侍郎盧承慶。歷代戶口多少之數。承慶敘夏殷之後。迄於周隋。皆有依據。太宗嗟賞久之。
永徽三年
七月二十二日。上問戶部尚書高履行。去年進戶多少。履行奏言。去年進戶。總十五萬。上以天下進戶既多。謂長孫無忌曰。比來國家無事。戶口稍多。三二十年。足堪殷實。因問隋有幾戶。今見在幾戶。履行又奏。隋開皇中。有八百七十萬。即今現戶三百八十五萬。上曰。自隋末亂離。戶口減耗。邇來雖復蘇息。猶大少於隋初。
開元二十四年
三月敕。朕以百姓為心。固非一人獨理。委之牧宰。輯寧兆庶。若考論政績。在戶口存亡。不有甄明。何憑賞罰。自今已後。天下諸州戶口。或刺史縣令有離任者。並宜分明交付。州縣仍每至年終。各具存亡及增加實數同申。并委採訪使重覆報省。所司明為課最。具條件奏聞。隨事褒貶。以旌善惡。
貞元三年
五月。詔曰。諸州戶口減耗。三分去二。其官員亦合減省。
元和二年
十二月。史官李吉甫等。撰《元和國計簿》十卷。總計天下方鎮。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縣一千四百五十三。見定戶二百四十四萬二百五十四。其鳳翔。鄜坊。邠寧。振武。涇原。銀夏。靈。鹽。河東。易定。魏博。鎮冀。范陽。滄景。淮西。淄青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戶口數。每歲縣賦入倚辦。止於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四萬戶。比量天寶供稅之戶。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給縣官。八十三萬餘人。比量士馬。三分加一。率以兩戶資一兵。其他水旱所損。徵科妄斂。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二月制。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減。為其殿最。故有析戶以張虛數。或分產以繫戶名。兼招引浮客。用為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徒使人心易搖。土著者寡。觀察使嚴加訪察。必令指實。
會昌五年
八月制。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漢魏之後。佛教寖興。是逢季時。傳此異俗。且一夫不耕。有受其餒者。一婦不織。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而衣。貞觀開元。亦常釐革。?除不盡。流衍滋多。中外誠臣。協予正意。濟民利眾。予不讓焉。天下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千餘人。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移戶
貞觀元年
。朝廷議戶殷之處。聽徙寬鄉。陝州刺史崔善為上表曰。畿內之地。是謂殷戶。丁壯之民。悉入軍府。若聽移轉。便出關外。此則虛近實遠。非經通之義。其事遂止。
天授二年
七月二十四日。徙關外雍同秦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
開元十六年
十月敕。諸州客戶。有情愿屬緣邊州府者。至彼給良沃田安置。仍給永年優復。宜令所司。即與所管客戶州計會。召取情願者。隨其所樂。具數奏聞。
寶歷元年五月敕。黔首如有願於所在編附籍帳者。宜令州縣優恤。給與閑地。二周年不得差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