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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一萬五千九百四十八 九震
運
〈
宋漕運六
〉
〈
捕亡令。諸江淮黄河内盗賊煙火榷貨。及抛失綱運。兩岸捕盗官同
管其繫岸船栰。隨地分認。賞格命官捕盗官謂職應催綱者能
〉
〈
檢察綱運兵梢不犯故沈溺舟船。或有故而收救官物。别無失䧟者。任
滿减磨勘一年。檢官能覺察綱運。妄稱被水火盗賊損失官物欺隱
〉
〈
入己者免試。諸色人獲故沈溺綱船。及有人居止船雖未沈溺每
隻錢五十貫。匹侵盗官物者一伯貫。江河深險處收救得沈溺船所
〉
〈
失官物准價給三分。收救得流失官船。每隻准價不及一伯貫。諸
河空船錢五貫。重船錢一十貫。江淮黄河空船錢一十貫重船錢二
〉
〈
十貫。一伯貫以上。諸河給一分。江淮黄河給二分雜勑乾
道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尚書省批狀綱運經由地分。遇風水抛失遵依
〉
〈
見行條法。仍申所屬州縣。州委幕職官。縣委丞佐。即時躬親前去抛失
地分驗實保明。𠕂批行程結罪申州。備申司農寺。外路申緫領所候本
〉
〈
綱到下卸處即依條施行。如違從本路轉運司追當行人吏斷遣官申
取朝廷指揮施行。欺𡚁盗賊勑。諸愽易糴買綱運官物。官船車
〉
〈
脚板船具駞馱。及其器用同餘綱運。條稱官物者准此。計已分依貿易官
物法計利以盗論加二等。牙保引領人與同罪。訐人告。强者計利併𧷢
〉
〈
以强盗論。以上再犯不該配者。鄰州編管罪至死者减一等。皆配二千
里二十貫爲首者絞。殺傷人者依本殺傷法。以上運載船車畜産没官。
〉
〈
知情僧價者准此。被强之人。不速告隨近官司者杖六十。因被强而受
𧷢者以凡盗論。諸以私錢貿易綱運。所般錢監上供錢者許人捕
〉
〈
諸錢綱押綱人部綱兵級。本船梢工同。以私錢貿易所運錢。雖應計其
等依監主自盗法罪至免者减一等。配千里。本船軍人及和雇人犯者。
〉
〈
亦以盗所運官物論。雜勑。諸押綱人部綱兵級梢工失覺察盗昜
欺隱本綱。及本船官物事雖已發而能自獲犯人者除其罪。二人以上
〉
〈
同犯。但獲一名亦是。諸綱兵級。和雇人同。愽昜本船官物罪至徒。秋
罪兩大司。地分催綱排岸廵檢縣尉司。干繫人失覺察者杖一伯。命官
〉
〈
减二等。三十日内能獲犯人者不坐。二人以上獲一名亦准此。諸路年額。
及上供糧綱兵級。和雇人同。若愽昜糴買之者。其所犯并破𧷢地分。催
〉
〈
綱排岸廵檢縣尉。及捕盗人。村保地分鋪頭同。故縱者减犯人罪一等受
賊重者自從重。諸差雇運送官物。而收貯他物欲拌和者。以收貯物數
〉
〈
計。所欲拌和官物。價准盗論許人捕已拌和者。入水及以透堵庸爛拌和
者。同下條准此。計虧官價依主守自盗法。至死者减一等。配二千里以上
〉
〈
𧷢輕者杖一伯。諸不覺本綱人以他物拌和所運官物者。部綱兵級杖
七十。計所虧官價一分杖八十。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伯。押綱人减部綱
〉
〈
兵級罪二等。部綱兵級及五分。或一年内兩犯至罪止者降一資。長行克
部綱兵級者。勒克别綱牽駕。諸鹽糧綱封印有損動者。梢工杖八十篙
〉
〈
手减一等。詐僞勑諸僞造封綱船堵靣印論。如餘印律己行用者。不刺
靣配本城。兵級配鄰州許人告。職制令諸廵捕官獲綱運拌和官物。
〉
〈
所屬監司𡻕終比較。具最多最少之人。最少謂地分内透漏。及犯者數多
而獲到數少者。每路各二員以聞。輦運令諸愽昜糴買綱運官物。并
〉
〈
以他物拌和所運官物。應干條制州縣。於裝卸及沿流要會處粉壁曉示
𡻕一舉行。諸年額及上供粮綱。轉運提㸃刑獄司。賞功督貴捕盗官等
〉
〈
警捕愽昜糴買之人。其應干罪賞條制。仍𡻕首檢舉於裝卸及沿流要會
處粉壁曉示。賞令諸六路并汴河綱運。所經州縣。以發運司息錢樁管
〉
〈
如無息錢州縣兊支官錢。具數報本司撥還。遇獲愽昜糴買。若糶賣綱運
官物者。以樁管錢當日支賞。樁管錢已支不及五分。即申發運司貼支仍
〉
〈
置籍於犯人及停藏負載人追理。若不足於犯人鄰保。及本綱保内均備。
又不足於地分及本綱干繫人尚不足者。以犯人役官船車畜産占償納。
〉
〈
逐旋銷注。諸備賞應以犯人財産充。而無或不足者。差雇運送官物而
收貯佗物。欲拌和所運官物及已拌和者。責部綱兵級押綱人均備輦
〉
〈
運格六路并汴河綱運經過州縣。樁管發運司息錢充愽昜糴買糶賣
綱運官物賞錢數。州三伯貫。縣二伯貫。賞格諸色人。結獲集徒黨。
〉
〈
强愽昜糴買綱運官物者。仍以其財産徒罪給三分。流罪給伍分。死罪全
給。獲以私錢貿易綱運所。般錢監上供錢者錢三伯貫。獲愽易糴買。
〉
〈
若糶賣六路。并汴蔡河綱運官物錢五貫。𧷢及一貫者。給一十貫。每貫加
五貫。至一伯貫止。獲差雇運送官物而收貯他物。欲拌和及已拌和者
〉
〈
錢三十貫。已拌和計虧官價一十貫外。每貫仍加五伯文。至一伯貫止。虧
及二千貫者。仍轉一資。告獲僞造封綱船堵面印錢三十貫。厩庫
〉
〈
乾道六年十二月二日。勑起發上供綱運。并諸司錢物。并合用錢會中
半訪聞在外州縣會子。或有損折。其押綱官却將合發見錢羸落水脚。盡
〉
〈
買會子前采臨安府𥝠兊見錢送納。反復羸落厚利。是致會子不復流轉
自今起綱仰於綱觧内。分明開具所發錢會數目押綱保官狀内仍聲說
〉
〈
如所保官。有前項移易甘伏同罪。所押官并隨綱合干篙梢等。仍前通同
作斃。許諸色人經所在州縣陳告。其告人每一千貫。支賞錢一伯貫文犯
〉
〈
人計所移易數以監臨自盗𧷢論。若合干篙梢等。能自首與免罪。亦支給
上件賞錢。今來會子務要流通。如不畏公法之人。妄有扇摇許諸色人。指證
〉
〈
着實陳。並科違制之罪。不以官蔭赦降原减。盗賊勑。諸竊盗得財杖
六十。四伯文杖七十。四伯文加一等。二貫徒一年。二貫加一等。過徒三年
〉
〈
三貫加一等。二十貫配本州。諸强盗得財徒三年。二貫五伯文流三千
里。二貫五伯文加一等。拾貫絞。即罪至流皆配千里。諸監臨主守自盗
〉
〈
及盗所監臨財物。罪至流配本州。謂非除免者。三十五匹絞。其運送官錢
而自貸。罪至流應配本城。至死者奏裁。諸梢工盗本船所運官物者。依
〉
〈
主守法徒罪。勒克牽駕流罪配五伯里。本船軍人及和雇人盗者减一等
流罪。軍人配本州。和雇人不刺面配本城。輦運令諸鹽糧綱裝訖梁
〉
〈
上置鎻伏對鎻。徧用省印押綱人㸃檢若封印損動。即時報隨處催綱廵
捕官司。限當日同押綱人開視訖。以隨處官印封鎻批書本綱曆照驗。
〉
〈
盗貸賊盗勑諸梢工盗本船所運官物者。依主守法徒罪勒充牽駕
流罪配五伯里。本船軍人及和雇人盗者减一等。流罪軍人配本州和雇
〉
〈
人不刺面配本城。同保人受𧷢計已分重。於知情者以盗論。非同保知而
不紏。及受𧷢者。各减同保人罪一等。受𧷢滿二十貫者。鄰州編管。諸於
〉
〈
管押官物。或受雇立案承領官物人名下私攬運送而盗貸者。依主守法
减一等。展轉受雇運送而犯者亦准此。諸廵防守禦人於本地分犯盗
〉
〈
者。以盗所監臨財物論其盗官物者。從主守法罪至死减一等配千里。竹
木㭖團頭水手火下盗本栰官物梢工盗本船釘板船具者准此。諸運
〉
〈
送官錢而自貸。罪至流應配者配本城。至死者奏裁。即受雇立案承領官
物而運載者。同主守法。諸盗官船釘板船具者。加凡盗一等。雜勑
〉
〈
諸綱運不覺盗所運官物梢工。依主守不覺盗律罪。輕者减盗。重者罪五
等。雖持仗亦從不持仗竊盗减。徒罪勒充本綱牽駕。部綱兵級减梢工一
〉
〈
等。其不覺本綱人盗所運官物。部綱兵級罪至杖一伯差替。仍勘充重役
三年。即故縱罪至死者。减一等配千里。諸押綱人部綱兵級不覺本綱
〉
〈
人盗所運官物。梢工木覺本船人盗所運官物同。雖自覺舉至下卸畢。犯
人猶不獲。不得原罪。若本綱及水船更有欠。即以被盗物併爲欠數科之
〉
〈
仍不倍。併不加重。止科不覺罪。獲盗應免罪者。所盗物不理爲欠諸押
綱人部綱兵級梢工。失覺察盗。易欺隱本綱。及本船官物事雖已發。而能
〉
〈
自獲犯人者除其罪。二人以上同犯。但獲一名亦是。諸綱兵級。和雇人
同。盗本船官物罪至徒杖罪兩火同。地分催綱排岸廵檢縣尉司。干繫人
〉
〈
失覺察者杖一伯。命官减二等。三十日内能獲犯人者不坐。二人以上獲
一名亦准此。諸路年額。及上供糧綱兵級。和雇人同。盗所運官物者。其
〉
〈
所犯并破𧷢地分催綱排岸廵檢縣尉。及捕盗人。村保他分鋪頭同。故縱
者减犯人罪一等。受𧷢重者自從重。諸香藥并市舶司物貨綱縁路侵
〉
〈
盗。或貨易而地分人。若催綱官司失覺察者杖六十。厩庫勑諸起發
上京錢物。管押人侵盗移易入已者。不以自首原免。職制令諸處捕
〉
〈
獲綱運偷盗官物。所屬監司𡻕終比較。其最多最少之人。最少謂地外内
透漏。及犯者數多而獲到數少者。每路各二員以聞。理欠令謂糧綱
〉
〈
犯自盗案首。其所盗官物並理爲欠數。至罪止應配者配如法輦運令
諸年額及上供糧綱轉運提檢刑獄司。常切督貴捕盗官等警捕侵盗
〉
〈
之人其應干罪賞條制。仍𡻕首檢舉於裝卸及沿流要會處粉璧曉示
賞格命官催綱或捕盗官獲綱運人。盗所運官物計價累及二伯五十
〉
〈
貫免試。五伯貫减磨勘一年仍陞。半年名次一千貫减磨勘三年。厩庫
紹興三年。十月十八日。尚書省批狀州縣。起發上京錢物。管押人侵盗
〉
〈
移易入己。不以自首原免。今來者駕駐蹕。臨安府自合引用上條。不以自
首原免斷罪。厩庫勑。諸𥝠貣貸官物。而以物質當。或有簿籍及抄領。
〉
〈
曾經官司判押者。並同有文記法。即倉庫簿暦及般運交請文憑。或𥝠自
抄上簿籍單狀之類並不爲文記。諸監主以官物𥝠自貸。雖有還意而
〉
〈
不還。或償不足者計所少之數。不以赦降原减自首告械等。及保人償足
者非。名例勑。諸稱不以赦降原减。除縁姦細事。或傳習妖教。託幻變
〉
〈
之術。及故决盗决江河隄堰已决外餘犯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禮赦者
聽從原免。賊盗勑諸竊盗得財杖六十。四伯文杖七十。四伯文加一
〉
〈
等。二貫徒一年。二貫加一等。過徒三年。二貫加一等。二十貫配本州。諸
監臨主守自盗財物。罪至流配本州。謂非除免者。三十五匹絞。厩庫勑。
〉
〈
諸糧綱少欠。於折會借納外梢工計本船欠一釐。笞三十。一釐加一等。
元裝千石以上船。半釐加一等。並至四釐止。四釐外計𧷢重者准盗論
〉
〈
於見欠處估價。至罪止者配鄰州。職制勑。諸押綱人及部綱兵級并
本船梢工以和雇人工食錢。於官司行用者减凡盗三等。坐之官司受財
〉
〈
滿五貫者。徒二年。不滿五貫杖一百。受財枉法之類。計𧷢重者。自依本法諸
排岸催綱司。橋堰應沿河地分公人兵級受乞綱運人財物。計𧷢一貫。公人勒
〉
〈
停兵級降配。罪至徒公人不刺面配本城。兵級配鄰州。鬬訟勑。諸綱兵梢
每三船爲一保。若於本綱侵盗。或負載及販𥝠有榷貨。并藏匿盗及逃亡兵級
〉
〈
者。犯人雖於法不許捕者。亦許人捕。同保知而不紏。依伍保有犯律杖罪笞三
十。不知情各减三等。部綱兵級不知情减保人罪一等。不覺盗罪重者依本法。
〉
〈
即因保人告獲犯人者。應連坐人不覺之罪並免。諸綱運兵級違犯。押綱人
杖一伯。刺面人違犯。本轄官徒一年。詈者各徒二年。毆者各加二等。配五伯里
〉
〈
情重者奏裁。毆命官致折傷者。當行處斬。諸長行權充部綱兵級。而本轄兵
梢違犯者。减階級法一等。諸綱運和雇人違犯。押綱命官杖一伯。詈者徒一
〉
〈
年餘押綱人杖八十。詈者杖一百。毆者各徒二年。即毆命官致折傷者。徒三年
配五伯里。諸綱運人告押綱人侵盗。或拌和官物販𥝠有榷貨謀殺人。若妄
〉
〈
破程限。及干己事聽受理。餘犯流以下罪。雖於法許告捕。亦依事不干己法
雜勑諸權差主駕綱船人有犯依梢工法。諸平河全沈失粮船梢工徒三年
〉
〈
篙手减一等。部綱兵級杖六十。押綱人减二等。餘條有部綱兵級罪名。而不言
押綱人者准此减之。每收救一分。各减一等。諸綱船軍人𡻕終所至官司。
〉
〈
驅磨在綱逃死及四分。不滿十人。一名當一分。部綱兵級杖八十。押綱人减
二等。𠕂犯者押綱人展磨勘一年。磨勘年限不同者。准使臣五年爲法比折展
〉
〈
之無磨勘者准前科罪。部綱兵級差替勒充重役。諸押綱人無故離本綱。空
船綱非。經時者杖一伯雖有故而經三時者。罪亦如之。各不在覺舉自首之例。
〉
〈
諸押綱人疾病綱雖空而擅離者。依擅去官守法。年月雖滿。不候替人交割准
此諸部綱兵級犯罪。應降長行者。若元係長行勒充别綱牽駕。諸押綱人犯
〉
〈
罪或違程抛欠應批書印紙而收匿以避批書者杖一伯。諸兵梢部綱兵級
憑藉事勢於官𥝠船栰乞取財物者杖一伯計𧷢一貫移配五伯里重役處。
〉
〈
諸官船兵梢部綱兵級。於所載命官家屬同。乞借財物者。杖八十差替。斷獄
勑諸募押綱運官。見任官差押綱同因本綱事連坐部綱兵級罪至降資及
〉
〈
降充長行。或於本綱有犯至罪止而情理重者奏裁。其欠損官物非侵盗。
能於百日内納足者。除其罪仍不理爲欠折。諸差押綱使臣於本綱犯罪
〉
〈
者去官不免。諸部綱兵級。應勒降雖會恩不免。不覺盗者非諸押綱
人罰俸半月。應加一等者。罰一月。又加一等笞四十。其應减等准此諸綱
〉
〈
運兵級。綱運雇到大夫同。犯笞罪。謂於本綱運有犯者。聽押綱人行决過
十下者論如前人。不合捶考律以故致死。或因公事毆至折傷。以上者並
〉
〈
奏裁。輦運令諸綱運梢工篙手犯罪。勒充本綱牽駕者。本綱不願留
即送别綱。仍不得主管官物。諸鹽粮綱綱梢犯罪不可存留者。押綱人
〉
〈
具事狀申轉運。或發運輦運撥發司。審魔差人交替。若兵梢在路糶賣送
本地分州縣施行。如闕人牽駕。即令所在貼差。諸押綱人卸納官物訖。
〉
〈
而疾病者。隨綱治至裝發處。申所屬官司驗實。差人交裝痊日管押。斷
獄令諸綱運兵級犯杖以下罪未任决者。批行程暦。本綱已發者。轉閲
〉
〈
前路等截批書。有綱可附者附綱。裝御官司檢斷勾銷。諸犯罪綱運兵
級。不在令衆之限。辭訟令諸綱運人未卸納而告押綱人。及本綱事
〉
〈
杖以下。罪雖應受理納畢。乃得追鞫。卸納在他所者録報。諸發運司所
轄綱運人論訢。本綱請給錢米事隨處轉送。論訢人赴本司。候綱到日究
〉
〈
治。名例勑諸稱當行處斬者奏裁。得㫖依者决重杖處死。賊盗勑
諸竊盗得財杖六十。四伯文杖七十。四伯文加一等。二貫徒一年二貫
〉
〈
加一等。過徒三年。三貫加一等。二十貫配本州。鬬訟勑。諸軍厢都指
揮使。至長行一階一級。全歸伏事之儀。雖非本轄。但臨時差管轄亦是敢
〉
〈
有違犯者。上軍當行處斬。下軍及厢軍徒三年。下軍配千里厢軍配五伯
里。即因應對舉正偶致違忤。謂情非故有陵犯者。各减二等。上軍配五伯里
〉
〈
死罪會降者配准此。下軍及軍厢配鄰州。以上禁軍應配者配本城諸
事不千已輙論告者。杖一伯。進狀徒二年。並令衆三日。諸軍論告本轄人
〉
〈
仍降配所告之事。各不得受理。告二事以上。聴理應告之事其不干已之
罪仍坐。諸軍告本轄人再犯餘三犯。各情重者徒二年。配鄰州本城。 職
〉
〈
制勑諸在官無故亡。擅去官守亦同亡法。計日輕者徒二年有規避或
致廢闕者加二等。名例申明。紹興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尚書省箚子
〉
〈
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禮赦。既不以赦降原减罪。許行原免所有犯不以去
官之罪。亦合原免。本所看詳上件指揮在法。不以赦降原减者遇非次
〉
〈
赦。或再遇大禮赦。許行原免所有犯。不以去官之罪亦合原免。竊慮州軍
未盡曉引用差誤。今編入隨勑申明照用。押綱賞詐僞勑。諸押綱
〉
〈
人任滿。妄稱該賞或再押。并所屬官司知情而爲保明供申及批書印紙
雖會恩原免並奏裁。考課令諸押綱人功過所屬官司即特取行程
〉
〈
暦印紙批書。賞令諸應募官願押兩綱以上者。其賞以兩綱止。諸
綱運募土著官。管押應賞者。依見任官法。諸命官押綱而附押别色錢
〉
〈
物者。令起綱官司。先具申尚書吏户部。俟獲到納足。逐色錢物收附。方許
推賞。諸管押綱運。如本州不及壹全綱。附押别州錢物揍發者。各依所
〉
〈
起發州軍數目。地里定賞。若本州已及一全綱。而附押别州綱者。其所押正
綱。應得酬賞减半諸人因事故别差募人。或所押官物縁路有截
〉
〈
留者。計官物分數地里逺近。比類推賞。諸押綱人雖有欠損。若非侵盗
能於百日内納足者賞如法。諸應募押綱而所運之物不同者。聴通計
〉
〈
分數理賞。謂如錢帛與軍器之類。諸押綱人官物有欠而不批書。或批
書漏落者。當運不理寅。募押者雖不經裝卸處批者。而勘會有實者。其賞
〉
〈
聴理。諸於法不應押綱人輙受差押者。不得推賞。諸押綱人應賞而
無故稽程三日降一等。十日不在賞限。募押者十日降一等。二十日不在
〉
〈
賞限。諸押綱人毁失行程暦。被人毁失同。而無照驗或妄稱毁失及本
綱附載未足。而不於經過處批書者。稽程礙賞雖有縁故。應豁除日限而
〉
〈
不曾批書亦同。各不在推賞之限。諸運銅出剩。准格應給賞。而係元稱
買人者不在給例。賞格命官管押諸路綱運無少欠。謂非川峽四
〉
〈
路者。全綱。謂見錢二萬貫以上者。餘物依條比折計數。下條准此三伯
里五分綱。五伯里三分綱。一千里减磨勘一年。全綱五伯里五分綱一
〉
〈
千里三分綱。一千五伯里减磨勘二年。全綱一千里或五分綱一千五
伯里。减磨勘三年。全綱一千五伯里轉一官。應募官押綱無欠損者
〉
〈
全綱三伯里五分綱。五伯里三分綱。一千里陞一季名次。全綱五伯
里五分綱。一千里三分綱。一千五伯里陞半年名次。全綱一千里或五
〉
〈
分綱一千五伯里免試。全綱一千五伯里。不拘名次指射差進仍免試
諸色人押綱人部綱兵級兵梢。運銅於諸處交納。若比元裝數出剩。
〉
〈
以裝發處元價共給五分。賞式陳乞押綱賞狀。其官姓名右某於某
年月日。准某州差管押。或募押某年季分窠名錢物。米綱即云於某年月
〉
〈
日。准某州差押。或募押本州某年分甚名色米。若干赴某處送納了當即
無少欠違程。除今來納外。更無别處送納合行團併推賞係某獨員管押
〉
〈
即無同共管押。合該分受酬賞之人押綱日即不是本州守貳本路監司
子弟親戚。及不係停降未叙復之官。自補授至今歴任亦不曾犯𧷢罪及
〉
〈
𥝠罪衝替並是詣實。如後異同。甘伏朝典所有依條合得酬賞。今申繳貞
本行程幾道。納訖錢物公據幾道。脚色家狀在前。謹具申太府寺。米綱中
〉
〈
司衆寺。伏乞指揮下所屬推賞施行。謹狀年月日具官姓名狀。經緫領所
乞賞倣此。保明召募押綱酬賞狀。某司㨿某官姓名狀。昨蒙某州召募
〉
〈
管押某色物。赴某處交納畢。陳乞酬賞今勘會下項。一某官某年月日。某
州召募到管押某色物若干。赴某處交納某物若干。更有餘物亦各闕。某
〉
〈
物若干。比折某物計若干。一所裝官物係全綱。或不及全綱。則去若干分
一某處水路或陸路。至某處計若干地里。一某年月日於某處倉庫交納
〉
〈
畢。並無欠損。有即閲說。雖有欠損。已依條於限内送納了足。一檢准令格
云云右件狀如前。勘會某官管押某處某色物全綱。或若干分。赴某處交納
〉
〈
畢。計若干地里准令格該某酬賞。保明並是詣實謹具申尚書某部謹狀
年月依常式。隨勑申明。厩庫紹興元年。九月十五日。勑諸路起發
〉
〈
綱運。依法見錢二萬貫。組計金二萬兩。銀一十萬兩。各爲一全綱推賞。令
權將金銀計價以金八萬貫。銀五萬貫爲一全綱。並令交納處計價推賞
〉
〈
餘依見行條法。紹興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勑令後諸路起發到綱運量
輕重逺近。分定等第。如所押官物到庫務交納。别無少欠違程。量與推恩
〉
〈
今權宜立定。酬奬下項諸路水陸綱運無少欠。全綱。謂見錢二萬貫。以
上者。餘物依條比折計數。金銀依已降紹興元年。九月十五日指揮計價
〉
〈
推賞下准此。三千里轉一官。選人比類施行下准北。二千七伯里。减三年
半磨勘。二千四伯里。减三年磨勘。二千一伯里减二年半磨勘一千八伯
〉
〈
里减二年磨勘一千五伯里减一年半磨勘。一千二伯里减一年磨勘九
伯里陞一年名次。六伯里陞三季名次。三伯里陞半年名次九分綱三千
〉
〈
里减三年半磨勘二千七伯里减三年磨勘二千四伯里减二年半磨勘
二千一伯里减二年磨勘。一千八伯里减一年半磨勘一千五伯里减一
〉
〈
年磨勘一千二伯里陞一年名次。九伯里陞三季名次六伯里陞半年名次
三伯里陞一季名次。八分綱。三千里减三年磨勘。二千七伯里减二年
〉
〈
半磨勘。二千四伯里减二年磨勘。二千一伯里减一年半磨勘。一千八伯
里减一年磨勘。一千五伯里陞一年名次。一千二伯里陞三季名次。九伯
〉
〈
里陞半年名次六伯里陞一季名次。三伯里支賜絹六匹半。七分綱。三
千里减二年半磨勘。二千七伯里减二年磨勘。二千四伯里减一年半磨
〉
〈
勘。二千一伯里减一年磨勘一千八伯里陞一年名次。一千五伯里陞三
季名次。一千二伯里陞半年名次。九伯里陞一季名次。六伯里支賜絹六
〉
〈
匹半。三伯里支賜絹陸匹。六分綱。三千里减二年磨勘。二千七伯里减
一年半磨勘。二千四伯里减一年磨勘。二千一伯里陞一年名次。一千八
〉
〈
伯里陞三季名次。一千五伯里陞半年名次。一千二伯里陞一季名次。九
伯里支賜絹六匹半。六伯里支賜絹六匹。三伯里支賜絹五匹半。五分
〉
〈
綱。三千里减一年半磨勘。二千七伯里减一年磨勘。二千四伯里陞一年
名次。二千一伯里陞三季名次。一千八伯里陞半年名次。一千五伯里陞
〉
〈
一季名次。一千二伯里支賜絹六疋半。九伯里支賜絹六疋。六伯里支賜
絹五匹半。三伯里支賜絹五匹四分綱。三千里减一年磨勘二千七伯
〉
〈
里陞一年名次。二千四伯里陞三季名次。二千一伯里陞半年名次。一千
八伯里陞一季名次。一千五伯里支賜絹六匹半。一千二伯里支賜絹六
〉
〈
匹。九伯里支賜絹五匹半六伯里支賜絹五匹。三伯里支賜絹四匹半。。三
分綱三千里陞一年名次二千七伯里陞三季名次。二千四伯里陞半年
〉
〈
名次。二千一伯里陞一季名次。一千八伯里支賜絹六匹半。一千五伯里
支賜絹六匹。一千二伯里支賜絹五匹半九伯里支賜絹五匹。六伯里支
〉
〈
賜絹四匹半。三伯里支賜絹四匹。二分綱。三千里陞三季名次二千七
伯里陞半年名次。二千四伯里陞一季名次。二千一伯里支賜絹六匹半
〉
〈
一千八伯里支賜絹六匹。一千五伯里支賜絹五匹半。一千二伯里支賜
絹五匹九伯里支賜絹四匹半。六伯里支賜絹四匹三伯里支賜絹三匹
〉
〈
半一分綱。如止及一千貫以上减半。三千里陞半年名次二千七伯里
陞一季名次。二千四伯里支賜絹六匹半二千一伯里支賜絹六匹一千
〉
〈
八伯里支賜絹五匹半。一千五伯里支賜絹五匹一千二伯里支賜絹四
匹半九伯里支賜絹四匹六伯里支賜絹三匹半三伯里支賜絹三匹
〉
〈
紹興五年。三月十五日。勑令後行在差人管押錢物。徃外路州郡應副軍
須支遣。及充糴本之類。其所押人如至交納處。别無踈虞欠損。今比照諸
〉
〈
州郡差人管押錢物。赴行在綱運參酌立定推賞等第下項。全綱謂見
錢二萬貫以上者。餘物依條比折計數金銀。依已降紹興元年。九月十五
〉
〈
日指揮。並從行在組計推賞。三千里减三千半磨勘。選人止額施行下准
此。二千七伯里减三年磨勘。二千四伯里减二年半磨勘。二千一伯里减
〉
〈
二年磨勘一千八伯里减一年半磨勘。一千五伯里减一年磨勘一千二
伯里陞一年名次。九伯里陞三季名次。六伯里陞半年名次。三伯里陞一
〉
〈
季名次。九分綱。三千里减三年磨勘。二千七伯里减二年半磨勘。二千
四伯里减二年磨勘。二千一伯里减一年半磨勘。一千八伯里减一年磨
〉
〈
勘。一千五伯里陞一年名次一千二伯里陞三季名次。九伯里陞半年名
次。六伯里陞一季名次三伯里支賜絹六匹半八分綱。三千里减二年
〉
〈
半磨勘。二千七伯里减二年磨勘。二千四伯里减一年半磨勘。二千一伯
里减一年磨勘。一千八伯里陞一年名次。一千五伯里陞三季名次。一千
〉
〈
二伯里陞半年名次。九伯里陞一季名次。六伯里支賜絹六匹半。三伯里
支賜絹六匹。七分綱。三千里减二年磨勘。二千七伯里减一年半磨勘。
〉
〈
二千四伯里减一年磨勘。二千一伯里陞一年名次。一千八伯里陞三季
名次一千五伯里陞半年名次一千二伯里陞一季名次。九伯里支賜絹
〉
〈
六匹半。六伯里支賜絹六匹三伯里支賜絹五匹半。六分綱。三千里减
一年半磨勘。二千七伯里减一年磨勘。二千四伯里陞一年名次。二千一
〉
〈
伯里陞三季名次一千八伯里陞半年名次一千五伯里陞一季名次。一
千二伯里支賜絹六匹半。九伯里支賜絹六匹六伯里支賜絹五匹半。三
〉
〈
伯里支賜絹五匹。五分綱。三千里减一年磨勘。二千七伯里陞一年名
次。二千四伯里陞三季名次二千一伯里陞半年名次。一千八伯里陞一
〉
〈
季名次。一千五百里支賜絹六匹半。一千二伯里支賜絹六匹。九伯里支
賜絹五匹半。六伯里支賜絹五匹三伯里支賜絹四匹半。四分綱。三千
〉
〈
里陞一年名次。二千七伯里陞三季名次。二千四伯里陞半年名次。二千
一伯里陞一季名次。一千八伯里支賜絹六匹半。一千五伯里支賜絹六
〉
〈
匹一千二伯里支賜絹五匹半。九伯里支賜絹五匹六伯里支賜絹四匹
半三伯里支賜絹四匹三分綱。三千里陞三季名次。二千七伯里陞半
〉
〈
年名次。二千四伯里陞一季名次二千一伯里支賜絹六匹半。一千八伯
里支賜絹六匹。一千五伯里支賜絹五匹半。一千二伯里支賜絹五匹九
〉
〈
伯里支賜絹四匹半。六伯里支賜絹四匹三伯里支賜絹三匹半二分
綱三千里陞半年名次。二千七伯里陞一季名次二千四伯里支賜絹六
〉
〈
匹半二千一伯里支賜絹六匹一千八伯里支賜絹五匹半。一千五伯里
支賜絹五匹。一千二伯里支賜絹四匹半。九伯里支賜絹四匹。六伯里支
〉
〈
賜絹三匹半。三伯里支賜絹三匹。一分綱如止及一千貫以上减半三
千里陞一季名次。二千七伯里支賜絹六匹半二千四伯里支賜絹六匹
〉
〈
二千一伯里支賜絹五匹半。一千八伯里支賜絹五匹。一千五伯里支賜
絹四匹半。一千二伯里支賜絹四匹。九伯里支賜絹三匹半。六伯里支賜
〉
〈
絹三匹。三伯里支賜絹二匹半。紹興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勑今後外路
合起赴行在錢物。承朝廷指揮支移起發應付别路州軍屯駐軍兵支遣
〉
〈
令交紬處勘驗所押錢物。綱運如無欠損違程。保明申尚書省降下所屬。
依紹興五年三月十五日。行在支降錢物徃他處州軍支遣。立定等第推賞。
〉
〈
紹興七年間十月一日。勑四川金銀綱運。令比倣諸路押綱賞格。重别
參酌量輕重逺近。分定等第酬賞。如所押官物到庫務交納。别無少欠違
〉
〈
程。並依立定賞格組計推賞。令重别參酌權冝。立定酬奬下項。四川路水
陸綱運無少欠。全綱謂見錢二萬貫以上者。餘物依條比折計數。金銀依
〉
〈
已降紹興元年九月十五日指揮計價。以金六萬貫。銀四萬貫各爲一綱
推賞下准此。六千五伯里轉一官减三年磨勘。選人比類施行下准此六
〉
〈
千里轉一官减二年半磨勘六千五伯里轉一官减二年磨勘。五千里轉
一官减一年半磨勘。四千五伯里轉一官减一年磨勘。四千里轉一官陞
〉
〈
一年名次。三千五伯里轉一官陞半年名次。三千里轉一官。九分綱六
千五伯里轉一官减二年半磨勘。六千里轉一官减二年磨勘。五千五伯
〉
〈
里轉一官减一年半磨勘。五千里轉一官减一年磨勘。四千五伯里轉一
官陞一年名次。四千里轉一官陞半年名次。三千五伯里轉一官。三千里
〉
〈
减三年半磨勘。八分綱。六千五伯里轉一官减二年磨勘。六千里轉一
官减一年半磨勘。五千五伯里轉一官减一年磨勘。五千里轉一官陞一
〉
〈
年名次。四千五伯里轉一官陞半年名次。四千里轉一官三千五伯里减
三千半磨勘。三千里减三年磨勘。七分綱。六千五伯里轉一官减一年
〉
〈
半磨勘。六千里轉一官减一年磨勘。五千五伯里轉一官陞一年名次。五
千里轉一官陞半年名次。四千五伯里轉一官。四千里减三年半磨勘三
〉
〈
千五伯里减三年磨勘三千里减二年半磨勘。六分綱六千五伯里轉
一官减一年磨勘。六千里轉一官陞一年名次。五千五伯里轉一官陞半
〉
〈
年名次五千里轉一官。四千五伯里减三年半磨勘。四千里减三年磨勘。
三千五伯里减二年半磨勘三千里减二年磨勘五分綱六千五伯里
〉
〈
轉一官陞一年名次六千里轉一官陞半年名次五千五伯里轉一官五
千里减三年半磨勘。四千五伯里减三年磨勘四千里减二年半磨勘三
〉
〈
千五伯里减二年磨勘三千里减一年半磨勘。四分綱六千五伯里轉
一官陞半年名次。六千里轉一官。五千五伯里减三年半磨勘。五千里减
〉
〈
三年磨勘。四千五伯里减二年半磨勘。四千里减二年磨勘三千五伯里
减一年半磨勘。三千里减一年磨勘。。三分綱六千五伯里轉一官六千
〉
〈
里减三年半磨勘。五千五伯里减三年磨勘。五千里减二年半磨勘四千
五伯里减二年磨勘。四千里减一年半磨勘。三千伍伯里减一年磨勘。三
〉
〈
千里陞一年名次。二分綱。六千五伯里减三年半磨勘。六千里减三年
磨勘。五千五伯里减二年半磨勘五千里减二年磨勘。四千五伯里减一年
〉
〈
半磨勘。四千里减一年磨勘三千五伯里陞一年名次。三千里陞三季名
次。一分綱。如止及一千貫以上减半。六千五伯里减三年磨勘六千里
〉
〈
减二年半磨勘。五千五伯里减二年磨勘。五千里减一年半磨勘。四千五
伯里减一年磨勘。四千里陞一年名次。三千五伯里陞三季名次。三千里陞
〉
〈
半年名次紹興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勑勘會諸路管押綱運赴行在依
格二萬貫爲全綱若押及兩全綱令户部對數增賞。今後管押人聽押至
〉
〈
兩全綱止。紹興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勑令後管押外路州軍合赴行在錢
物。承朝廷指揮支移應副别路屯駐軍兵支用其管押人如押及兩全綱
〉
〈
已上。㩀地里逺近與作一全綱半推賞。如所押官錢物不及兩全綱之人
止作一全綱。餘依見行條法紹興二十三年四月一十六日。勑諸路錢
〉
〈
物綱運赴行在。昨縁道路梗澁及朝廷支降錢物徃他處。并外路合發行
在錢物。承指揮支移應副别州郡屯駐軍兵及緫領所等。差官押到錢物
〉
〈
節次以紐計推賞太優今來道路通快比前日不同今後管押逐色綱運。
如無欠損違程。並依見行賞格上减半推賞二人已上管押依條分受餘
〉
〈
依見行條法指揮紹興二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勑令後應諸路州軍起
發上供等錢物赴行在内有經過建康鎮江府總領所。就行拘截或兊換
〉
〈
輕賫綱運。如係專承朝廷指揮許令兊截交納訖。别無欠損違程與計元
指送綱去處地里依格法推賞其不徹地里水脚錢令兊截官司依舊拘
〉
〈
收入官。紹興三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勑鑄錢司今年錢綱依舊以二萬
貫爲一全綱。自二萬貫已上添押之錢與㨿數推賞謂如一萬貫合得减
〉
〈
十箇月零半月磨勘。五千貫合得减五箇月零七日磨勘之類紹興三
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勑鑄錢司應募官押發紹興三十一年以後錢綱
〉
〈
並依紹興三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已降指揮推賞施行紹興三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勑今後諸州綱運。起發赴行在送納。内有經過建康鎮
〉
〈
江府緫領所拘截之數。許令就行在所屬陳乞。取索随身逐處鈔㨿并不徹
他里水脚錢干照勘驗。一併依條推賞。隆興二年。二月八日勑左朝奉
〉
〈
郎馮忠嘉。右奉議郎許牧。管押成都府路提刑司銀絹綱赴内藏庫交納
各紐及一全綱零七分。已各减三年半磨勘了當。今來馮忠嘉等。乞放行
〉
〈
零分綱賞。令户部照應零分格法與减半推賞今後依此施行本所看詳
前項逐件指揮。並係權冝所降。難以脩爲成法縁係見行今編節作申明
〉
〈
存㽞照用。乾道七年正月二十九日尚書省批下户部申相度。今後諸
路州軍。起發金銀錢帛糧斛綱運赴行在及外路緫領所卸納經涉重湖
〉
〈
大江。及平河并陸路分作等第程限。如違更不推賞。若經過閘堰。如有縁
故。或遇釘閘日分。即令監押官於行程暦内分明批鑿到閘。及啓閘通放
〉
〈
日時。除豁施行。今開具下項後批送户部依相度到事理施行。一經由重
湖大江。綱運不時有風濤卒暴。湍險去處。依法於行程暦上批說風水事
〉
〈
故除豁推賞。若内有經由平河地里程限。即與重湖大江程限通行紐計
如無違程依格推賞。若有違程。其差押人三日降一等。十日不在賞限。募
〉
〈
押人十日降一等。二十日不在賞限。一經由平河綱運。阻淺盤剥之類。其
程限不得過正破程限日子一倍半。如違更不推賞。一陸路綱運阻滯風
〉
〈
雨。其程限不得過正破程限十日。如違更不推賞。淳熈七年。十二月十
六日。勑諸路監司州軍。今後差押綱官。須管遵依條法。如所差官不應格
〉
〈
雖官物數足亦不推賞。若有少欠。仰所屬開具元差當職官姓名申朝廷
取㫖施行。雜勑淳熈八年。八月三日。勑州縣裝綱即畢。起發有日則
〉
〈
三申下卸。官司謂之先申綱觧。及起發則關報縁路廵尉批鑿行程柰何
弊端百出。至於起發綱觧。計會不申縁路行程。未嘗批鑿。今後凡所申綱觧
〉
〈
不依法及縁路催綱司。應批行程而不批。縱容留滯。不即趕發以致愆期
並不許推賞。其催綱官司與不申綱觧去䖏。亦次第施行。中書備對發運
〉
〈
三門白波。并廣濟河輦運蔡河。撥發司年額斛斗。行運綱船造船數。并發
運司水脚工錢。斛斗六百九十四萬六千九百石。綱七百五十五水脚
〉
〈
工錢三十三萬貫。米九萬石。造船三千三百。八十九隻。發運司斛斗六
百二十萬石。六百萬石正額。二十萬石補填。抛失破拜每年截卸二十萬
〉
〈
與南凉二十萬石。與成平尉氏縣下卸。並充軍。陳留雍丘邑太康縣
每年從准三司詣揮。支截萬數不足。兩浙一百五十萬石淮南路一百
〉
〈
五十萬石。江南東路九十九萬一千一百石江南西路一百二十八
萬一千一百石荆湖北路三十五萬石荆湖南路六十五萬石 水脚
〉
〈
工錢米。發運司起發全額斛斗。淮南轉運司出辦水脚工錢口食計四千
二萬貫石。錢三十三萬貫。米九萬石。綱六伯八十九。見管四百三十
〉
〈
五綱。二百五十四綱見門圓。四排岸在京。四排岸司熈寧八年九年十年
三年諸路綱船。并船到斛斗數。綱船。汴河綱。淮南𥂁綱。江東江西湖南
〉
〈
湖北綱。並爲𥂁粮綱。外兩浙只運粮。八年七千九百一十二隻九年三
千九百七十三隻。十年一萬二千七百一十三隻景德四千九百三十
〉
〈
一隻。皇祐一萬五千。二百二十三隻治平一萬九千九百三十五隻斛斗
八年二百七十六萬二千二十二石四斗五升五合三夕一抄。九年
〉
〈
一百三十萬二百六十一石六斗五升十年五百六十二萬一千六十
二石三斗四升一合。折會收糴透堵納價錢破拜抛失并見欠各不在此
〉
〈
數。八年四萬四千二百六十石九年四千三百一十三石十年八萬二千
五百二十一石。皇祐四百六十二萬。六千九百二十八石治平七百二十
〉
〈
六萬六千七十八石。東排岸司汴河綱。八年船七千五十六隻斛斗二
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二十九石九斗六升五合三夕一抄。收糴透堵納
〉
〈
價錢破拜抛失。并見欠四萬三千五百六十石。一升四合九勺一抄九年
船二千三百七十五隻斛斗八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石。九斗三合八勺。
〉
〈
折會收糴見欠二千五百八十九石。七年六升一合五勺。十年船一萬一
千二百九隻。斛斗四百七十八萬。八千六百四十七石。抛失少欠八萬二
〉
〈
百六十五石。西排岸司黄河綱。八年船四十四隻。斛斗一萬三千四百
四十四石二斗五升。九年船九十二隻。斛斗三萬四千六百三十二石。
〉
〈
少欠九十石六斗四升。十年船三十一隻。斛斗七千五百七石五斗五升。
少欠一百一十八石四斗七升。南排岸司蔡河綱。八年。廢罷本司。九年。
〉
〈
七月復置行運。船七百隻。斛斗一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三石。二斗一升
七合二勺。透堵少欠一十二石七斗五升。十年船七百隻。斛斗六十一萬。
〉
〈
九千三百五十九石四斗八升一合。抛失少欠九百三十九石七斗六升
五合册府元龜昔周官挈畚以令粮。楚師振廪而同食。自雍及絳。泛舟之
〉
〈
役是與牽鍾致石。負海之輸攸出。盖漕運之舉舊矣。利害之論詳矣。若乃
京師大衆之所聚。萬旅百官之仰給。邦畿之賦。豈足充用。逮於奉辭伐叛
〉
〈
調兵乘鄣或約齎以深入或贏粮而景從曷嘗不漕引而致羡儲飛輓而
資宿飽乃有穿渠鑿河。乘便利之勢。創法立制。極機巧之思斯皆賢者之
〉
〈
心術古人之能事至於成敗之殊致勞逸之異冝亦開卷而可見也程氏
遺書餽運之術。雖自古亦無不煩民。不動衆而足者然於古則有兵車其
〉
〈
中載糗糧百人破二十五人。然古者行兵。在中國又不逺敵若是深入逺
處則决無省力。且如秦運海隅之粟以饋邉。率三十鍾而致一石是二百
〉
〈
倍以來今日師行一兵行。一夫饋。只可供七日。其餘日必俱乏食也且計
之須三夫而助一兵。仍須十五日便囬一日不回則一日乏食。以此校之
〉
〈
無善術故兵也者。古人必不得已而後用者。知此耳。能改齋漫録本朝東
南𡻕漕米六百萬石。而江西居三分之一。盖天下漕米。多取於東南而東
〉
〈
南之米。多取於江西也。陳止齋集本朝定都于汴漕運之法分爲四路江南
淮南。浙東西。荆湖南北。六路之粟自淮入汴至京師。陝西之粟自三門白
〉
〈
波轉黄河入汴至京師。陳蔡之粟。自閔河。蔡河。入汴至京師。京東之粟。
自十五丈河歴陈濟及鄆至京师。四河所運惟汴河最重漢唐制度漢初轉
〉
〈
漕巴蜀租𡻕以給關中天下既定國用浸廣。於是𡻕漕關東粟以給中都
官然亦不過数十萬而已至武帝則四百萬石。后又益六百萬石大抵多
〉
〈
轉於山東諸郡志云致粟山東𡻕益六百萬石枚乘傅云轉粟西向當時
有欲開褒斜道。以致漢中谷者以水多湍石不通船。漕則知己蜀道險以
〉
〈
車轉爲便。而集於京师者。不可多致關東山東諸郡。道從渭水而上。自鄭
當時開渠之後。漕栗益多。攷之於史獨河東有根倉涇倉。滎陽有敖倉河
〉
〈
南以東置漕船五百艘則東方诸郡其栗自逺而致者。徃徃至三和交卸
级莭而入都矣。若夫王漕之官。主於侍御史。漢宮儀侍御史。出督郡漕運
〉
〈
軍粮。緫於大農而分掌於太倉令。在外則以縣令而将漕。卜式或以刺史
而護漕。朱愽無定员也。惟江淮栗米去長安逾逺。诸侯自爲封植而已。故
〉
〈
吴王之反自谓聚粮食三十餘年。而枚乘之说云。漢家轉粟西向。不如海
陵之倉。以是知漢倉多在於山東。而不在江淮矣。皇都汴都四方所轉湊
〉
〈
水陆俱便。過於漢家。在於今日。蜀漢之粟顺流而下。以供荆襄之军食江
淮閩浙之舟水。運而上無復难致之險。较之於漢孰爲得乎。經史百家制
〉
〈
度古者天子中千里而爲都。漕運東西南北之粟。不過五百里之内。足以
自供乘輿服御宗廟。百官之奉。猶以其餘置封國焉。雖有征討之役師行
〉
〈
千里廵守之事。遍至四岳尚不责天下以取辦也。禹贡所載入渭河之類
不過是朝廷之路。幣帛九贡之物所以當時漕運不曾講。載國以来兵革
〉
〈
不息与是漕輓之術起竭土地之所有不同。逺近以應上之輸然猶是出
征轉输之漕。事已兵休。猶未至於甚病。而國都之漕亦是未講也自漢唐
〉
〈
置都於關中视東南逺者或数千里。阻山绝江風氣不接而轉漕天下以
給京師者盖非特用兵之時也。平居無事。不能講先王均節之政。不爲分
〉
〈
几畿制域之法。奢侈耗费。推其所有而致之。古人所谓以千八百國之租稅。
奉一人而不足者。皆由興利之臣。講明漕運之𥁞。而天下於是困𡚁郡縣
〉
〈
於是空乏也。盖漢自文景以前。唐自明皇以前。京师之用。犹能取足於近
郡而建元天寳以後。鑿渠通道。縁山轉海如。鄭當時開漕渠。倪宽開六輔
〉
〈
渠皆是见京师用栗多。故与之講求规画。而卜式爲成埠令。亦以领漕而
课最以武帝之多欲。而興利之臣。又與之力盡智。以運致天下之所有。
〉
〈
則武帝之多欲。安得不與财利俱长耶。按食货志。髙祖之初。轉漕東關粟
以中都官。𡻕不過数十萬石。及宣帝時。耿壽昌爲大司農中丞。乃奏言。
〉
〈
故事𡻕漕關東西榖四百萬斛。以給京師。故事正指武帝之時。比之漢初
不知其幾倍也。武帝雖窮奢極侈。一時興利之臣。以求满其欲者。其罪可
〉
〈
勝誅哉。立法有常經。而處事無定谋經不常。則非古人裕國之善政。谋不
定。則非古人通變之良事。天下之事。固不可執一定之法以應之也。執
〉
〈
一定之法。以應天下之事。而天下之事始膠矣。漕運之法自漢唐以来講
之尚矣。而在今日。則尤不可不講也。然或廣。或糴。要當随其费之多
〉
〈
宽而察其時之豐凶。固不可執一定之法。曰吾将專於省。專於糴也世之
儒者漫曰。轉输劳民。利病百出。吾将求所以省之術。而爲糴之计。夫未
〉
〈
嘗深思熟计而姑爲一切之謀。及夫百官六军之奉。有司用度之费。不可
一日缺。而幾甸諸州。脫有水旱。冨室𡸁磬。民無𦕅頼。則轉手無策。而其術
〉
〈
遂窮。鸣呼。是固不可執一定之法以律之也。昔者漢人𡻕輓關東之粟。𡻕
数十萬石以給中都之费。唐人𡻕漕江淮之米。至一百八十萬石。以僃關
〉
〈
中之食。故自漢歴唐。而運漕之法遂爲永制。夫輓郡國之粟以供上都。自
後世而言。亦可谓經常之法矣。嗟夫漕運固良法也。或有時而不給者則
〉
〈
尤不可不爲之虑也。固古人与此。必用其權焉。何則榖粟之僃既不能辦
於倉卒之间。而豐歉之不常又不能責驗於天時之難必。故夫思所以爲
〉
〈
裕國之計。而不敢專恃夫漕運之常。給者則吾所谓處事之良策者要不
可不亟圖而早定之也切觀國家駐蹕吳會取給於東南。以轉餉于行都
〉
〈
者亦既有年矣。然顷𡻕以来東南時遇小歉。則漕運雖有餘積而不能不
以匱告。故議者慮焉將以廣漕運歟。則東南民力竭矣而漕運未易廣也
〉
〈
將以省漕運歟。而百司六軍仰給於此。則漕運亦未易省也是將何術而
可。昔者漢人欲糴三輔之榖以省關東之運。且欲令邉郡築倉以平糴唐
〉
〈
人欲糴關東之米。以减京都之運。且欲委三官和糴以僃邉。今日亦既舉
和糴之令。以爲省漕之計矣。則吾所謂處事有良策者。其和糴之謂乎夫
〉
〈
漕運爲害州郡之害。厥今甚矣。百城萬艘。舳艫千里。風濤之突蕩道理逗
遛。曠日持乆。州郡之費。不計其多寡矣。比至京都。篙師之竊盗。雀䑕之廢
〉
〈
蠹。濕惡之折閲。操千金以入胥吏之門而免矣。不知孰受其咎邪愚爲今
之計莫若捐内帑數百萬。浙之東吳之會。凡並海之郡。商賈販米奔輳之
〉
〈
處。付之郡守。而使之招糴。略仿轉船之制。廣爲儲蓄以俟上之命。無拘其
限以寬其集。無抑其價以誘其來。夫丘夷而淵實。川竭而谷虛縱有水旱
〉
〈
而可以坐致天下之米矣。夫吳越去京都特不逺也。𡻕終令各上已糴之
數。然後會吾之盈虛。而徐取焉。所糴之米羡則運漕之米。可以盡計而省
〉
〈
之矣。若夫邉郡之利則亦未易㮣而論也。屯田之利。凡幾年於此矣。趙充
國之計。晁錯室廬器具之策。其他如魏棗祗唐。李泌區畫至纖悉固非庸
〉
〈
儒空談之比也。上之人能擇邉郡之守無拘之法隨其風俗而各以意行
之。又豈有難成之事哉此又邉郡省漕之一策然皆不可執一定之法也
〉
〈
隨時變通裁制在人。此執事之論也。制度詳說古者天子中千里而爲都
公侯中百里而爲都天子之都漕運東西南北所貢入者。不過五百里諸
〉
〈
侯之都漕運所貢入者不過五十里。所以三代之前。漕運之法不僃雖如
禹貢所載入于渭亂于河之類。所載者不過是朝廷之路。所輸者不過幣
〉
〈
帛九貢之法。所以三代之時。漕運之法。未甚講論。正縁未是事大體重。到
春秋之末戰國之初諸侯交相侵伐。争事攻戰。是時稍稍講論漕運。然所
〉
〈
論者尚只是行運之漕至於國都之漕。亦未甚論。且如管子所論粟行三
百里則無一年之積粟行四百里則無二年之積。粟行五百里。則衆有飢
〉
〈
色如孫武所謂千里饋粮士有飢色。皆是出征轉輸。至期所以輸國都。不
出五百里五十里國都所在各有分。故當時亦尚未講論。惟是後來秦併
〉
〈
諸侯罷五等置郡。然後漕運之法自此方詳。秦運天下之粟。輸之北河是
時盖有三十鍾致一石者地理之逺運粟之多。故講論之詳方自此始後
〉
〈
來歴代最盛無如漢唐在漢初髙后文景時。中都所用者省𡻕計不過數
十萬石而足是時漕運之法。亦未講到得武帝官多徒役衆在關中之粟四
〉
〈
百萬猶不足給之所以鄭當時開漕渠六輔渠之類盖縁當時用粟之多
漕法不得不講然當漢之漕在武帝時諸侯王尚未盡輸天下之粟至武
〉
〈
宣以後諸侯王削弱。方盡輸天下之粟。漢之東南漕運至此始詳當髙帝
之初天子之州郡與諸侯封疆相間雜。諸侯各據其利粟不及於天子是
〉
〈
時所謂淮南東道皆天子奉地如賈生說是漢初如此至漢武帝時亦大
㮣有名而無實。其發運粟入關。當時尚未論江淮到得唐時。方論江淮何
〉
〈
故。漢會稽之地。去中國封疆遼逺。開墾者多。粟不入京師。以京師之粟尚
不自全。何况諸侯自封殖。且如吳王濞作亂枚乘之說言京師之倉不如
〉
〈
吳之富。以此知當時殖利自豐不是運江淮之粟。到唐時全𠋣辦江淮之
粟。唐太宗以前。府兵之制未壞。有征行便出兵。兵不征行。皆自歸散於田
〉
〈
野。未盡仰給大農。所以唐髙祖太宗運粟於關中。不過十萬。後來明皇府
兵之法漸壞。兵漸多。所以漕粟自此多。且唐睿宗明皇以後。府兵之法已
〉
〈
壞。是故用粟乃多向前。府兵之法未壞。所用粟不多。唐漕運時。李傑裴耀
卿之徒。未甚講論。到二子講論。自是府兵之法既壞。用粟既多。不得不講
〉
〈
論。且如漢漕係鄭當時之議都。不曾見於髙惠文景之世。唐之李傑裴耀卿
之議都。不曾見於髙祖太宗之世。但只見於中睿明皇之時。正縁漢武官
〉
〈
多役衆。唐中睿以後府兵之法壞。聚兵既多所以漕運不得不詳大抵這
兩事。常相爲消長。兵與漕運常相關。所謂宗廟社饗之類。十分不費一分
〉
〈
所費廣者全在用兵。所謂漕運全視兵多少且唐肅宗代宗之後如河北
諸鎮。皆强稅賦。不領於度支當時有如吐蕃回訖爲亂所用猶多鎮武天
〉
〈
德之間𡻕遣兩河諸鎮所以全𠋣辦江淮之粟議論漕運其大略自江入
淮自淮入汴自汴入河自河入渭各自正輸水次各自置倉。如集津倉洛
〉
〈
口倉含嘉倉河陰倉渭橋轉相般運道途之逺。此法遂壞自當時劉晏再
整頓運漕之法。江淮之道各自置船。淮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
〉
〈
水之曲折。各自便習。其操舟者所以無傾覆之患。國計於是足。所以唐人
議論之多。惟江淮爲最急德宗時縁江淮米不至六軍之士。脫巾呼於道
〉
〈
韓滉運米。𡻕至德宗太子置酒相慶。可見唐人𠋣辦於此。如此其急唐時
漕運大率三節。江淮是一節。河南是一節。陝西到長安是一節。所以當時
〉
〈
漕運之臣。所謂無如此三節。最重者京口。初京口濟江淮之粟所會於京
口京口是諸郡咽喉處初時潤州江淮之粟。至於京口。到得中間河南陝
〉
〈
西互相轉輸然而三處。惟是江淮最切。何故皆自江淮發足。所以韓滉由
漕運致位宰相。李錡因漕運飛揚跋扈以至作亂。以此三節。惟是京口最
〉
〈
重所謂漢漕一時所運臨時制冝。不足深論到得宋朝定都于汴是時漕
運之法分爲四路東南之粟。自淮入汴。至京師若是。陝西之粟便自三門
〉
〈
白波轉黄河入汴。至京師若是陳蔡一路粟自惠民河至京師京東之粟
自廣濟河至京師四方之粟有四路四條河至京師當時最重者惟是汴
〉
〈
河最重何故河西之粟江無阻。及入汴大計皆在汴其次北方之粟自三
門白波入關。自河入汴入京師雖惠民廣濟來處不多其勢也輕本朝置
〉
〈
發漕兩處最重者是江淮至真州陸路轉輸之勞其次北之粟底柱之門
舟楫之利。若其他置發運如惠民河廣濟河雖嘗立官。然不如兩處之重
〉
〈
此宋朝之大畧如此。然而宋朝所謂𡻕漕六百萬石。所專𠋣辦江淮其所
謂三門白波之類非大農仰給之所。惟是江淮最重。在祖宗時陸路之粟
〉
〈
至真州入轉般倉自眞方入。般即下貯發運司入汴。方至京師諸州回般
却自真州請鹽散於諸州諸州雖有費亦有鹽以償之。此是宋朝良法凡
〉
〈
以江淮徃來遲速必視風勢本朝發運使相風旗有官專主管相風旗合
則無罪如不合便是奸弊夫船之遲速何故以風爲旗盖縁風動四方萬
〉
〈
里只是一等所以使得相風旗真州便是唐時楊子江後來本朝改號曰
真州運法未壞諸州船只到真州請鹽回其次入汴入京師後來發運𡻕
〉
〈
造船謂之發運官船與諸州載米發運。申明汴船不出江諸州又自造船
雖有此約束諸州船終不應副因此漕法漸壞惟發綱發運未罷及蔡京
〉
〈
爲相不學無術不能明考祖宗立法深意。遂廢改鹽法。置直逹江無水處
不如此是時姦吏多。雖有運漕之官不過催督起發。其官亦有名而無實
〉
〈
大抵用官船逐處漕運時便都無姦計。若用直逹江經涉𡻕月長逺。故得
爲姦所費甚多。東南入京之粟亦少。故太倉之粟少似東南畜積發運
〉
〈
多無實。此召亂之道也。本朝漕運之法壞。自蔡京東京發運本原大畧如
此其他流之曲直。法之更變道路之險夷。質之於史。考之於古。亦自可見。
〉
〈
源流至論觀禹貢所載入于渭。亂于河之類。所輸不過九州之方物則知
漕運之法。三代之時未立也。觀管子所載粟行五百里之類。所漕不過一
〉
〈
時之輓卒。則知國都之漕。春秋之時。亦未聞也。予嘗推原其故。盖古者天
子中千里而爲都。公侯中百里而爲都。天子之都漕運所貢入者。不過五百
〉
〈
里之地。諸侯之都漕運所貢入者。不過五十里之地。乘輿服制之用。宗廟
百司之給自足以供。雖春秋戰國以來。行師千里。間行漕輓。然事已兵休。
〉
〈
猶未至於甚病。而所以輸於國都者。不出五百里。五十里爾自秦罷侯置
郡漕法始講致瀕海之粟。輸北河之倉。盖以三十餘鍾而致石。而民始病
〉
〈
矣然則秦爲漕運之俑乎。逮至漢唐其事愈詳。方其初年邉事未興。兵役
未煩故漕運之費省至其後也。征伐日勞供億日廣故漕運之費廣自今
〉
〈
觀之。漢初京師之用。止仰近郡諸侯之粟不歸天子當時關東之漕僅數
十萬石而已。其省何如也。及武帝以後。山東漕益而爲百餘萬石既而縣
〉
〈
官度食者衆。則河漕又益而爲四百萬石。繼而言利之臣愈請增益則山
東之漕。且至六百萬石焉。逮至軍旅既息之後每𡻕漕榖爲石猶不下四
〉
〈
百萬。向者諸侯自殖之粟。至是削弱。皆轉輸於中都爾唐初府兵之法未
壞平時無事。身居田畆。一有征行。自爲調度。當時關中之漕。不過十萬而
〉
〈
已。其省何如也。及明皇以後天寳每𡻕二百五十萬。廣德𡻕轉亦不下百
一十萬。甚至江淮之運少緩。六軍脫申於道。韓滉之米一至。君臣舉酒相
〉
〈
慶。則唐人所以𠋣辦。於此可謂急矣。噫。引謂穿渠之謀。不見於髙文之時
而見於武帝之世。所河入渭之說。不用於太宗之日。而見於代宗之後盖
〉
〈
漢唐中年以兵費之。故所以屢講而屢詳。其勢不得不然也。噫。兵役漕運
相爲消長。其他朝廷用度。百官廪禄。十不費一大㮣多縻於兵爾。予獨謂
〉
〈
漢以用兵而費財。唐以養兵而蠹粟。養兵者未可遽急。用兵者朝罷而夕
安此唐之漕運。又加詳於漢也。大抵。漢漕皆仰於山東。唐漕皆仰於江淮
〉
〈
故武帝時者系言漕者。山東也。弘羊益漕者。亦山東也。盖江淮漕米去長
安逾逺。諸侯自爲封植而已。吳王之反。自謂聚粮食三十餘年。而枚乘之
〉
〈
說亦云漢家轉粟西向不如海陵之倉故江淮之漕未通。而多仰於山東
矣。天寳以後。劉晏所漕者江淮也。韓㳾所漕者亦江淮也盖自開濟漕渠
〉
〈
而甸農。或至挼穗而關中不足給。自藩鎮不申户口者十五道而河北不
足給。故諸道之漕不通。而皆仰於江淮矣此漢唐漕法之本末也。國家
〉
〈
定都於汴四方輻湊。逺近俱便。過於漢唐是時漕運之法分爲四路。東西
之粟自汴河而至。陝西之粟自黄河而入。陳蔡之粟自惠民河通之。京師
〉
〈
之粟。自廣濟河通之。然論四河之利害。汴河爲重黄河次之而惠民廣濟
又其次也。何以言之視至道所漕之數廣濟十二萬惠民四十萬。黄河五
〉
〈
十萬而汴河至三百萬於此可見矣。故汴河以發運使副領之。黄河以運使
判官領之。而惠民特命催綱廣濟。特用使臣。然本朝所謂𡻕漕六百萬石。
〉
〈
專𠋣辦於江淮。其他三河所入。非大農仰給之所。惟是江淮最重。故獨於
汴河漕法爲詳也。今以汴漕本末而論之。自轉般之法行漕益富。而人亦
〉
〈
便自直逹之法。用漕益全。而人愈病。且國家以東南六路之粟。載於直泗
轉般之倉。江船之入至此。而止無稽滯也。汴船之出至此而發無覆溺也。
〉
〈
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江。豈非國家之良法。故范旻主漕計江淮之間輦
運相繼天子加奬。許元爲判官。瀕江之粟千艘。而西京師足食其效驗盖
〉
〈
不誣爾自發。運以𡻕額不敷之故而拘舟卒江船不至汴船出江而漕法
一變矣自閉口之制不行。而通冬運役夫。搗永凍死者衆。而漕法再變矣
〉
〈
然發綱發運未罷而猶未至大壞也。夫何崇觀奸臣。以糴本數萬緍爲羡
餘之貢本錢既竭而無可增糴積粟既空而無可代發於是孝緒說行以
〉
〈
轉船之制變爲直逹之法。而漕法至是而三變矣噫。孰知直逹之法而爲
吾國吾民之深害歟。始者由江而淮由淮而汴。人以爲便也。今綱運直至
〉
〈
文移星火而弊壞之。外不及修整矣。始者以船回鹽以鹽償費人。以爲利
也今鹽法既變。絶無錐刀。而廻船之夫多有逃移矣始者稔𡻕。則發運取
〉
〈
糴。公私俱濟也。今公帑𡸁磬。糴不得增。外郡告荒粟亦取辦。將何以堪耶。
蔡京小人。不得不任其咎爾。此東京漕法之本末如此。今駐蹕吳會蜀漢
〉
〈
之粟。順流而下。以供荆襄之軍。閩浙之舟水運而上。以供中都之用。無復
有難致之險。然比年以來。風濤之突蕩。道里之逗留郡之所費。不知其幾
〉
〈
矣况間𡻕不登。州以歉告議者又深慮焉。將以廣漕歟。則東南民力竭矣
未陽廣也。將以省漕歟則六軍百司仰給於此。亦未昜省也是將何術而可
〉
〈
噫大牛流馬不若渭南之屯爲可乆關東轉漕。不若三輔之糴爲省費今
獨不能傚其故智乎且荆之區淮之甸田畝相望荆棘未啓者甚衆。誠能
〉
〈
招徠流民。籍之給以田器。予以牛種。委守。守以督其事。遲之數年則一𡻕
之入必倍於今日矣。浙之東吳之會。舳艫相㗸。商販奔湊者甚衆。誠能捐
〉
〈
内帑數百萬以糴之。畧其譏征。廣爲儲蓄。無拘其限以寬其集。無抑其價
以誘其來。付郡守以領其事。以吳越而入京師其勢甚便則轉運之米。可
〉
〈
以盡計而省之矣。捨是不講。而泛求廣漕省漕之策。雖劉晏復生無以爲
謀矣。王文公筆録國初方隅未一。京師儲廪仰給。唯京西京東數路而已
〉
〈
河渠轉漕。最爲急務。京東自濰宻以西。州郡租賦悉輸沿河諸倉以備上
供。清河起青淄合東阿歷齊鄲涉梁山。濼濟州。入五丈河逹汴都𡻕運漕
〉
〈
百餘萬石。所謂清河即濟水也。而五丈河常苦於淺每春初農隙調發衆夫。
大興力役。以是開濬。始得舟楫通利。無所壅遏。太祖皇帝素知其事。尤
〉
〈
所屬意。至𡻕中興役之際。必輿駕親臨督課率以爲常先是春夫不給口
食古之制也。上測其勞苦。特令一夫日給米二升。天下諸處役夫如之迄
〉
〈
今遂爲永式。師友談記綱漕國朝法綱船。不許住滯一時所過稅場不得
檢稅兵梢口食。許於所運米中計口分升斗借之至下卸日折筭逐人之
〉
〈
俸粮除之盖以舟不住則漕運甚速。不檢則許私附商販雖無明條許人
而有意於兼容爲小人之㗖利有以役之也借之口粮雖明許之然漕運
〉
〈
既速所食幾何皆立法之深意也自洛司置舟官載客貨沿路稅場既爲
所併而綱兵搭附遂止邇來導洛司既廢。然所過稅場有隨船檢稅之滯
〉
〈
小人無所㗖利。日食官米甚多於是盗糶之弊興馬既食之又盗之而轉
搬納入者動經旬月不爲交量徃徃鑿竇自沉。以滅其迹。有司治罪鞭配
〉
〈
日衆大農𡻕計不充雖令犯人逐月尅粮填納豈可敷足。張文定爲三司
使日云𡻕虧六萬斛。今比年不啻五十餘萬斛矣而其弊乃在於綱兵也
〉
〈
東坡爲楊州嘗陳前弊於朝。請罷沿路隨船檢稅江淮之弊徃徃除焉然
五十萬之闕未能遽復數年之後可見其效淮南楚揚泗數州日刑綱吏
〉
〈
不啻百人。能救其弊。此刑自省仁人之言其利愽哉墊江志蜀自秦雍失
守西起宕昌。東至安康宿兵十萬以僃要害。隷三都統司利路素號磽濬。
〉
〈
粮不足以給。則旁取他路。始紹興二年都轉運司於東西兩川。敷對糴米𡻕
六十餘萬石。即合州置轉船倉舟船篙輓悉從官雇委官部送凢嘉眉瀘
〉
〈
叙之米。㳂蜀外水至重慶沂内水至合寓於倉。又自合沂西漢水至利閬
州謂之轉般。十六年改都運司爲緫領財賦。是𡻕以營田米十二萬石對
〉
〈
减餘四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石取之兩川如故合四川倉庾之積爲粮
百三十餘萬石。民既重困而漕法大壞官吏舟輓以勢相臨傭雇率多减
〉
〈
損上下離心。不復愛惜。官物漕多損失。甚者與舟人相挾爲姦。侵漁十七
八度無以償則故爲覆溺。逮捕囚繫斥賣元質物産髙估抑配田旁之民
〉
〈
悉坐破家。不足則示以風㫖。誣引平民吏㨿牘白着之猶不足。則復科之
漕科之州州科之縣縣復取之民。瀕江州縣。獄犴爲滿。庾死者甚衆民困
〉
〈
益甚。而漕不時至合以轉般倉。所寓被害尤多。二十一年緫領符行中罷
轉般倉。行招啇法。置場利閬。俾商人入米石爲錢引十千。二十三年。糴米
〉
〈
至百九十七萬。六千三百六十七石倉庾充羡。遂停兩川對糴正米。量取
估錢。十之五餘以予民至二十七年。商益輻湊。始量道里逺近與土産元
〉
〈
價低昂子錢而優與之。商積鏹至鉅萬。而官無亡溺之虞。至是緫領李澗
又盡停糴估錢。隆興乾道之間。損糴價四之一而斗量增多十二又以惡
〉
〈
金髙估折支攅斗脚邀求販者或不能償。本聚橐笑之通衢約不復與官
爲市自是至者絶少糴法𡸁壞乾道三年。緫領查籥嚴禁其敝商稍復集
〉
〈
是冬增糴又六十餘萬石。其後𡻕𡻕增益自閬至㳂邉。六十餘倉復多充
滿米商之富甲於巴蜀而利路關外諸州以小價買米於民謂之和糴猶未
〉
〈
虧除淳熈四年緫領李繁以爲裕商困民不思通變。非乆安之道遂减米
價十餘萬緍益以糴本。多市商米以罷和糴朝廷從之啇不至大損來者
〉
〈
如故歴三十餘年嘉泰初緫計者復爲刻覈糴法再𡚁邉事斷起吳曦
割關外四州結金虜以叛邉蓄委積先託以清野焚蕩開禧三年正月爲
〉
〈
者徐景望四川都轉運使盗管庫以資濫賞越二月乙亥今資政殿大學
士四川制置大使安公丙誅曦盡復四州地蜀雖按堵而蓄積盖岌岌也
〉
〈
公生長於蜀洞究利病。每諭計司不爲刻覈而糴法盡復此百世不易之良
法也。誠無訹小利長守此法。則宿兵不足以病蜀。而軍民交便矣舟之徃
〉
〈
來。州征其櫓片雜稅錢開
禧用兵。始罷兵觧復故。
〉
永樂大典卷之一萬五千九百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