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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聞天地之本,陰陽之端而已。陰陽順而四時成,陰陽和而律呂生。上天垂象,聖人則之,而天下大治矣。
自庖羲畫八卦以象二十四氣,神農分八節以紀農功。至軒轅氏,乃命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車區占星氣,大撓造甲子,隸首作算數,容成總斯六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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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定氣象,以建五行而正閏分焉。更命伶倫取竹嶰谿之谷,斷兩節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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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次制十二管,於崑崙之下聽鳳凰之鳴,以制十二律,而樂律生焉。
嗣是三王之世,建寅、建丑、建子各為歲首,大夏、大濩、大武不相沿樂。迨秦而律曆之書俱毀矣。
於星言曆者,西漢之太初,東漢之四分,魏晉之皇極,唐之大衍,五代之欽天,宋之應天以至乾元。十二律所用之律凡數變。而洛下閎謂八百年當差一度,晉虞喜謂五十年退一度,宋何承矩又倍之,隋劉焯取二家之中數,唐一行以大衍推之,乃得八十三年而差一度,曆家宗焉。此推曆多寡之殊也。
以言乎律,則律書成於司馬遷,謂黃鍾為九寸,其三分為損益,隔八相生,由是而生十一律。議者譏其推至仲呂,難以復於黃鍾。後京房、錢樂之復別六十律,演為三百六十律,與十二律之古制愈謬。自後祖孝孫、王朴之流,皆以黃鍾九寸為法。又有以尺生律、以律生尺之說,紛紛互起。以之和聲而聲不和,以之候氣而氣不應,皆非三代遺音矣。此律增減之說也。
至曆之生律,正往復之故,升降之倪,非曆不足以明律,非律不足以明曆。愚請得而陳之。
陰陽之數不過十二。在天為次,次者舍也,日月之舍也;在地為辰,辰亦日月之所會,故謂之辰。天分列二十八宿,宿各司其度。十二辰之律,與天之度皆有合焉。日躔星紀,律遂應之。故律應一歲之候,曆紀周天之運。律之氣一歲一周,自子至亥,律終而復會於黃鍾;天之度亦一歲一周,自子至亥,次終而復會於星紀。律與天度,固同運而竝行者也。
蓋天日錯行,其度乃成,積而為歲時;日既至,其氣乃升,候以為律。氣之所升,度之所成,其理一也。所以布氣因時,順時生物,而天道備矣,亦王道之大端也。《太玄》曰:「律則成物,曆則編時,曆律交通,聖人以謀。」其此之謂乎?
雖然,寒暑遞嬗,忽以紀年;氣候默行,感而為聲。動靜無端,陰陽無始,孰從而測之哉?則其稽之分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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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之躔次,察管之長短,審氣之高下,定黍之多寡,灰飛管通,時日不爽者,此聖王之以人謀而佐天工者也。
至於熒惑守心,宋景禳其咎;實沈為崇,晉侯受其殃;歲在玄枵而知宋鄭之必饑;歌北風而又歌南風,知晉楚之勝負。妖祥驗於分星,吉凶存乎占候。則步伐進止之閒,非觀乎天文而察乎氣數者,亦難以言乎九天而九淵也。
律者,律也,師出以律;律者,法也,一成而不可變也。故《月令》首命太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離不貸,毋失經紀,以初為常。而聖王之明刑,亦以律名焉。然則苟知此者,治道無勿備矣。不可不察也。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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