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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州縣賦稅
王士性《廣志繹》曰,天下賦稅,有土地肥瘠不甚相遠,而征科乃至懸絕者。當是國初草草,未定畫一之制,而其後相沿不敢議耳。如真定之轄五州二十七縣,蘇州之轄一州七縣,無論所轄,即其廣輪之數,真定已當蘇之五,而蘇州糧二百三萬八千石,真定止一十萬六千石。然猶南北異也,若同一北方也,河間之繁富,二州十六縣。登州之貧寡,一州七縣,相去殆若莛楹,而河間糧止六萬一千,登州乃二十三萬六千。然猶直隸山東異也,若在同省,漢中二州一十四縣之殷庶,視臨洮二州三縣之沖疲,易知也,而漢中糧止三萬,臨洮乃四萬四千。然猶各道異也,若在同道,順慶不大於保寧,其轄二州八縣,均也,而順慶糧七萬五千,保寧止二萬。然優兩郡異也,若在一邑,則同一西南充也,而負郭十里,田以步計,賦以田起。二十里外,則田以絙量,不步矣。五十里外,田以約計,不絙矣。官賦無定數,私價亦無定估,何其懸絕也。惟是太平日久,累世相傳,民皆安之,以為固然,不自覺耳。夫王者制邑居民,則壤成賦,豈有大小輕重不同若此之甚哉。且以所轄州縣言之,真定三十二,西安三十六,開封平陽各三十四,濟南三十,成都三十一,而松江、鎮江、太平止三縣,漢陽、興化止二縣。其直隸之州,則如徐州、澤州之四縣,郴州之五縣,嘉定之六縣,潼川之七縣,儼然一府也,而其小者或至於無縣可轄。且明初之制,多因元舊,平陽一路共領九州,殆據山西之半。至
洪武二年,始以澤、潞、遼、沁四州直隸山西行省,而今尚有五州。若蒲州,自古別為一郡,屢次建言,皆為戶部所格。歸德一州,向屬開封,至
嘉靖二十四年
始分為府。天下初定,日不暇給,沿元之非,遂至二三百年。
〈
【原注】崔銑言。今之郡大者千里,屬邑數十。為長者,名數且不能悉,奚望其理也?宜令大郡不過四百里,邑百里。
〉
然則後之王者,審形勢以制統轄,度輻員以界郡縣,則土田以起征科,乃平天下之先務,不可以慮始之艱而廢萬年之利者矣。
〈
【閻氏曰】宋
紹興十一年,知臨江軍王伯淮奏曰,清江縣有稅錢四十餘貫,苗米四百餘石,人煙田產並在高安。經界既定,兩縣隨產認稅。於是清江有稅無田,高安有田無稅。清江不免以無田之稅增均於原額之田,高安即以無稅之田減均於原額之稅。是高安得偏輕之利,而清江得偏重之害矣。【又曰】懷慶府知府紀誡疏曰,如《西華縣志》,
洪武二十四年,在冊地止一千九百九十四頃有奇,
嘉靖十一年,新丈地一萬九千七百七十頃有奇。永城縣原地一千五百三十頃有奇,
嘉靖十一年,新丈出二萬六千六百一十九頃有奇。二縣如此,他縣可知。是土地實增倍於其舊,則糧宜增而不增,而顧以其糧分灑之,此輕者益見其輕也。至河內縣原編戶一百二十餘里,今並為八十三里,修武縣原編戶六十里,今並為二十九里。他縣亦皆類是。人逃而地漸荒,則土地已非其舊,夫糧宜減而不減,而復以其糧包賠之,此重者益重。無怪乎懷慶之民日困征輪,而卒無以自安也。【汝成案】先生此條說詳十卷地畝大小州縣界域。閻氏注附下尤合。
〉
《太祖實錄》,
洪武八年
三月,平陽府言,所屬蒲解二州,距府闊遠,乞以直隸山西行省為便。未許。至
天啟四年,巡按山西李日宣,請以二州十縣分立河中府,治運城,以運使兼知府事,運同兼清軍,運副兼管糧,運判兼理刑。事下戶部,戶部下山西,山西下河東,河東下平陽府議之,竟寢不行。
〈
【原注】按漢河東郡二十四縣,後漢二十城。魏
正始八年,分河東之汾北十縣為平陽郡。
〉
此所謂欲製千金之裘,而與狐謀其皮也。且商洛之於關內,陳許之於大梁,德律之於濟南,潁亳之於鳳陽,自古不相統屬。去府既遠,更添司道,於是有一府之地而四五其司道者,官愈多而民愈擾,職此之由矣。昔仲長統昌言謂,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范曄《酷吏傳》亦言,漢制宰守曠遠,戶口殷大。而後漢馬援傳,既平交趾,奏言,西於縣戶有三萬二千,遠界去庭千餘里,
〈
【原注】庭,縣庭也。
〉
請分為封溪、望海二縣。許之。《華陽國志》,巴郡太守但望
〈
【原注】字伯門,太山人。見風俗通。
〉
上疏言,郡境南北四千,東西五千,屬縣十四,土界遐遠,令尉不能窮詰奸凶。時有賊發,督郵追案,十日乃到,賊已遠逃,蹤跡絕滅。其有犯罪逮捕,證驗文書詰訊,從春至冬,不能究訖。繩憲未加,或遇德令。是以賊盜公行,奸宄不絕。太守行農桑不到四縣,刺史行部不到十縣。欲請分為二郡。其後遂為三巴。《水經注》,山陰縣,漢會稽郡治也。永建中,陽羨周嘉上書,以縣遠,赴會稽至難,求得分置。遂以浙江西為吳,以東為會稽。此皆遠縣之害,已見於前事者也。《北齊書》,赫連子悅除林慮守,世宗往晉陽,路由是郡,因問所不便。子悅答言,臨水武安二縣,去郡遙遠,山嶺重疊,車步艱難。若東屬魏郡,則地平路近。世宗笑曰,卿徒知便民,不覺損幹。
〈
【楊氏曰】幹,郡守所食于郡者。
〉
子悅答以所言因民疾苦,不敢以私潤負心。嗟乎,今之牧守,其能不徇於私而計民之便者,吾未見其人矣。
屬縣
自古郡縣之制,惟唐為得其中。今考《地埋志》屬縣之數,京兆、河南二府各二十,河中、太原二府各十三,魏州十四,廣州十三,鎮州、桂州各十一,其他雖大,無過十縣者。此其大小相維,多寡相等,均安之效不可見於前事乎?後代之王猶可取而鏡也。但其中一二縣之郡亦有可並。憲宗
元和元年,割屬東川六州,制曰,分疆設都,蓋資共理。形束壤制,亦在稍均。將懲難以銷萌,在立防而不紊。故賈生之議以楚益梁,宋氏之規割荆為鄂。酌於前事,宜有變通。此雖一時之言,亦經邦制郡之長策也。
州縣品秩
漢時縣制,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五。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唐則州有上中下三等,縣有京、畿、上、中、中下、下六等,品各有差。
〈
【汝成案】唐制,自羈縻州外,有雄、望、赤、緊、輔、上、中、下八等,見《新舊唐書地埋志》。實則以戶口多寡,分為上、中、下,而刺史之秩視之。《唐六典》所云上州刺史一人,從三品。中州刺史一人,正四品。上下州刺史一人,正四品下是也。唐會要,
開元十八年
三月十七日敕,太平時久,戶口日殷,宜以四萬戶口已上為上州,二萬五千戶為中州,不滿二萬戶為下州。其六雄、十望州、三輔等及別敕同上州,都督及畿內州並同上州。緣邊州三萬戶已上為上州,二萬戶以上為中州。其親王在中州、下州刺史者,亦為上州,王去任後仍舊。是以刺史之尊暫昇其州,非通制也。第六典成於是時,則云中州三萬戶以上,下州戶不滿三萬者,何以岐舛若是?至縣,則《新志》有赤、畿、緊、望、次赤、次畿、上、中、中下、下十等,無云京者。《考六典》云,萬年、長安、河南、洛陽、奉先、太原、晉陽令一人,正五品上。京兆、河南、太原諸縣令各一人,正六品上。諸州上縣令一人,從六品上。諸州中縣令一人,正七品上。諸州中下縣令一人,從七品上。諸州下縣令一人,從七品下。是唐時縣之等有十,而秩則六也。又《萬年長安》條下注云,
開元十一年
置北都,以晉陽、太原為京縣。十七年巡陵,又以奉先同京縣。又丞二人從七品上條下注云,皇朝置京縣丞三員。主薄二人從七品上條下注云,皇朝京縣置二人。則唐時有京縣明矣。先生所云縣有京、畿、上、中、中下、下六等,蓋本諸此。不知《新志》何以遺去京縣,故著其說云。
〉
《太祖實錄》,吳元年,定縣有上中下三等,稅糧十萬石已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縣丞從七品,主簿從八品。六萬石已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三萬石已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丞簿如中縣之秩。
洪武六年
八月壬辰,分天下府為三等,糧二十萬石已上者為上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已下者為中府,秩正四品。十萬石已下者為下府,秩從四品。
〈
【原注】不知何年始改此制。
洪武十四年
十月,定考劾法,府以田糧十五萬石已上,州以七萬石已上,縣以三萬石以上,親臨王府上司,軍馬守禦。路當驛道,邊方衝要者為繁,不及此者為簡。
〉
後乃一齊其品,而但立繁簡之目,才優者調繁,不及者調簡。古時列爵惟五之意,遂盡亡之類。
府
漢曰郡,唐曰州,州即郡也。惟建都之地乃曰府,唐初止京兆河南二府,武后以并州為太原府。玄宗以薄州為河中府,益州為成都府。 肅宗以歧州為鳳翔府,荊州為江陵府。德宗以梁州為興元府。惟興元以德宗行幸於此,其餘皆建都之地也。
〈
【原注】《舊唐書田悅傳》,朱滔自稱冀王,悅稱魏王,王武俊稱趙王,又請李納稱齊王。以幽州為范陽府,魏州為大名府,恒州為真定府,鄆州為東平府。李希烈傳,僭號以汴州為大梁府。是則以州稱府者,僭也。
〉
後梁以汴州為開封府,後唐以魏州為興唐府,鎮州為真定府。
〈
【原注】《冊府元龜》載,
長興三年,中書省奏,本朝都長安,以京兆府為上。今都洛陽,請以河南府為上。其五府,舊以風翔府為首,河中、成都、江陵、興元為次。中興初,升魏博為興唐府。鎮州為真定府。皆是創業興王之地,宜在五府之上,合為七府。
〉
至宋,而大郡多升為府。王明清揮塵錄曰,太祖皇帝以歸德軍節度使創業,升宋州為歸德府,後為應天府。
〈
【錢氏曰】景德三年
。
〉
太宗以晉王即位,升并州為太原府。
〈
【錢氏曰】大觀元年
。
〉
真宗以壽王建儲,升壽州為壽春府。
〈
【錢氏曰】政和六年
。
〉
仁宗以昇王建儲,升建業為江寧府。英宗以齊州防禦使入繼,以齊州為興德軍。神宗自潁王升儲,升汝陰
〈
【錢氏曰】潁州。
〉
為順昌府。
〈
【錢氏曰】政和六年
。
〉
哲宗自延安郡王升儲,升延州為延安府。
〈
【錢氏曰】元祐四年
。
〉
徽宗以端王即位,升端州為肇慶府。
〈
【錢氏曰】重和元年
。
〉
欽宗自定王建儲,前已升定州為中山府。
〈
【錢氏曰】政和三年
。
〉
太上以康王中興,升唐州為德慶府。
〈
【錢氏曰】紹興元年。
〉
今上以建王建儲,升建安為建寧府。
〈
【錢氏曰】紹興卅二年。
〉
宣和元年
六月,邢州民董世多進狀,以英宗嘗為鉅鹿郡公,又知岳州孫勰進言,英宗嘗為岳州防禦使,詔加討論。時邢州已升安國軍,遂以邢州為信德府,岳州為岳陽軍。是歲十月,又詔以列聖潛邸所領地,再加討論。以真宗嘗為襄王,升襄州為襄陽府。仁宗嘗為慶國公,升慶國為慶陽府。英宗嘗為宜州刺史,以宜州為慶遠軍。神宗嘗為安州觀察攸,以安州為德安府,又嘗為光國公,以光州為光山軍。哲宗嘗為東平軍節度使,以鄆州為東平府,嘗為均國公,以均州為武當軍。徽宗嘗為寧國公,以寧州為興寧軍,又嘗為平江、鎮江軍節度使,並升為府。又以太宗嘗為睦州防禦使,升睦州為遂昌軍。今上即位之初,升隆興、寧國、常德諸府。皆以潛藩擁麾之地也。
〈
【原注】隋煬帝
大業九年
詔曰,博陵者為定州,地居衝要。先皇歷試所基,王化斯遠,故以道冠豳風,義高姚邑。朕巡撫氓庶,愛屆茲邦,瞻望郊壥,懷德思止。可改博陵為高陽郡,赦境內死罪已下,給復一年。於是召高祖時故吏,皆量才授職。此前代升郡故事。然以先皇蒞任之邦,追思舊德,有此特詔。至宋則但列空銜,便加恩數矣。
〉
《玉照新志》曰,徽宗嘗封遂寧郡王,升遂州為遂寧府,嘗封蜀國公,升蜀州為崇慶府。沿至於今,無郡不府。而狹小之處,如滁、和、澤、沁、郴、靖、卭、眉之類,猶以州名。又有隸府之州,特異其名,而親理民事與縣尹無別。{{*|【原注】凡唐、宋舊設之州,並有附郭縣,而州不親民事。元初省冗官,令州官兼領。洪武初,並附郭縣入州。 浦士衡曰,國朝建立府州,多踵勝國。其最異者。則以州統縣,而省縣入州,刺史而下行縣令之事。所謂名存實異,與宋以前不同者也。【錢氏曰】考宋時州升府名,濟南,本齊州,政和六年。襲慶,本兗州,政和八年}。興仁,本曹州,
崇寧三年
。潁昌,本許州,
元豐三年
。淮寧,本陳州,
宣和元年
。開德,本澶州,
崇寧五年
。河間,本瀛州,
大觀二年,紀在元年。慶源,本趙州,
宣和元年
。隆德,本潞州,
崇寧三年
。平陽,本晉州,
政和六年
。京兆,本永興軍,
宣和二年
。臨安,本杭州,
建炎三年
。紹興,本越州,
紹興元年
。平江,本蘇州,
政和三年
。鎮江,本潤州,
政和五年
。慶元,本明州,
紹熙五年
。瑞安,本溫州,
咸淳元年
。建德,本嚴州,
咸淳元年
。嘉興,本秀州,
慶元元年
。安慶,本舒州,
慶元元年
。江寧,本升州,
建炎三年
改建康府。寧國,本宣州,
乾道二年
。 隆興,本洪州,隆興元年。江陵,
建炎四年
置荊南府,
淳熙元年
復。常德,本鼎州,
乾道元年
。寶慶,本邵州,寶慶元年。建寧,本建州,
紹興三十二年
。崇慶,本蜀州,
淳熙四年
。嘉定,本嘉州,
慶元元年
。潼川,本梓州,
重和元年
。遂寧,本遂州,
政和五年
。順慶,本果州,
寶慶三年
。隆慶,本劍州,
紹熙元年
。同慶,本成州,
寶慶元年
。紹慶,本黔川,
紹定元年
。咸淳,本忠州,
咸淳元年
。重慶,本恭州,
淳熙十六年
。英德,本英州,
慶元元年,志失年。德慶,本康州,
紹興元年
。靜江,本桂州,
紹興三年
。慶遠.本宜州,
咸淳元年
。燕山,本幽州,
宣和四年
改。雲中,本雲州,
宣和三年
。成都,本益州,
嘉祐四年
復。太原,降并州,
嘉祐五年
復。【楊氏曰】後尚有真定、鳳翔二府。【汝成案】《宋史•地理志》,真定府,次府常山郡。唐成德軍節度,本鎮州。
慶曆八年
初置真定府路安撫使,統真定府。考唐
元和十五年,始改曰鎮州,漢仍之,尋復為府。周又改為鎮州。今云
慶曆八年
初置真定府路,統真定府,雖不紀何年始復,度已在宋初矣。鳳翔府則唐至德初升,宋仍之,非由州而升,故顧氏、錢氏皆不數。楊氏云後尚有此二府者,誤也。志云,江寧府,
開寶八年
平江南,復為升州節度。
天禧元年,升為建康軍節度。《錢氏考異》云,按南唐建都金陵,以昇州為江寧府。宋平江南,復為昇州,置江寧節度。
天禧元年,升江寧府,改江寧軍額曰建康。此志殊未分曉,是江寧升府在
天禧元年
。今云
建炎三年
改建康府,蓋數宋高宗時也。又志云,太原府,河東節度。
太平興國四年,平劉繼元,降為緊州軍事。考異云,當云降為并州。
嘉祐五年,復為太原府。與此所疏合。第
嘉祐五年
上距太宗元年且八十五年。則與王明清所云太宗以晉王即位,升并州為太原府者異矣。錢氏此條下注云
大觀元年,既與後所疏異,考志云元豐為次府,
大觀元年
升大都督府,亦非由州而升,則注所云益誤矣。縣之隸於州者,則既帶府名,又帶州名,而其實未嘗管攝於州。
〈
【原注】惟到任繳憑必由州轉府,尚有餼羊之意。
〉
體統乖而名實殽矣。竊以為宜仍唐制,凡郡之連城數十者,析而二之三之,而以州統縣,惟京都乃稱府焉,豈不畫一而易遵乎?
〈
【楊氏曰】此即唐制也。
〉
鄉亭之職
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二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三百石。
〈
【原注】《宋書百官志》,漢制丞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
〉
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
【原注】《武帝紀》,
元光六年
詔曰,少吏犯禁。 《甯成傳》,為少吏,必陵其長吏。
〉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
〈
【原注】《宋書》,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伍為什,什長主之。十什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 《史記》建元以來侯者年表,張章,父為長安亭長,失官。是亭長亦稱官也。
〉
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
〈
【原注】《張敞傳》注,師古曰,鄉有秩者,嗇夫之類也。
〉
嗇夫、游徼。
〈
【原注】《宋書》又有鄉佐。
〉
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
〈
【原注】《宋書》,鄉佐有秩主賦稅,三老主教化,嗇夫主爭訟,游徼主奸非。
〉
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高帝紀》,二年二月,令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勿徭戍。
〈
【原注】三老為鄉官,故壺關三老茂得上書言太子。 《黃霸傳》,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
〉
此其制不始於秦漢也,自諸侯兼併之始,而管仲、蒍敖、子產之倫所以治其國者,莫不皆然。
〈
【原注】《管子書》曰,擇其賢民,使為里君。
〉
而周禮地宮自州長以下,有黨正、族師、閭胥、比長,自縣正以下有鄙師、酂長、里宰、鄰長,則三代明王之治亦不越乎此也。夫惟於一鄉之中,官之備而法之詳,然後天下之治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紊。至於今日,一切蕩然無有存者。且守令之不足任也,而多設之監司,監司之又不足任也,而重立之牧伯。積尊累重,以居乎其上,而下無與分其職者。雖得公廉勤幹之吏,猶不能以為治,而況托之非人者乎!後魏太和中,給事中李沖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鄰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所復復征戍,餘若民。三載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孝文從之。詔曰,鄰里鄉黨之制,所由來久。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史言立法之初,多稱不便,及事既施行,計省昔十有餘倍,於是海內安之。後周蘇綽作六條,詔書曰,非直州郡之官,皆須善人。爰至黨族、閭里、正長之職,皆當審擇,各得一鄉之選,以相監統。隋文帝師心變古,開皇十五年,始盡罷州郡鄉官。而唐柳宗元之言曰,有里胥而後有縣大夫,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有諸侯而後有方伯連帥,有方伯連帥而後有天子。由此論之,則天下之治始於里胥,終於天子,其灼然者矣。故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
〈
【原注】《文獻通考》言唐之初止有上、中、下都督府,其後則有節度、觀察、團練諸使。宋之初止有轉運使,其後則有安撫、提刑等官。《唐書代宗紀》,大暦八年九月癸未,晉州男子郇模以麻辮髮,持竹筐葦蓆,哭於東市,請獻三十字,一字為一事。其言練者,請罷諸州團練使也。其言監者,請罷諸道監軍使也。【沈氏曰】通志載《唐六典》開元十道圖曰,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之郭內分為坊,郊外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為鄰,五鄰為保,有長以相禁約。注曰,里正兼課植農桑,催調賦役。
〉
興亡之塗罔不由此。
〈
【楊氏曰】此論為得,但恐不得其人耳。
〉
漢時嗇夫之卑,猶得以自舉其職。故爰延為外黃鄉嗇夫,仁化大行,民但聞嗇夫,不知郡縣。
〈
【原注】《後漢書本傳》。
〉
而朱邑自舒桐鄉嗇夫
〈
【原注】舒縣之鄉。
〉
官至大司農。病且死,屬其子曰,我故為桐鄉吏,其民愛我,必葬我桐鄉,後世子孫奉嘗我不如桐鄉民。
〈
【原注】師古曰,嘗謂烝嘗之祭。
〉
及死,其子葬之桐鄉西郭外,民共為起冢立祠,歲時祠祭,至今不絕。
〈
【原注】《漢書循吏傳》。
〉
二君者,皆其縣人也。必易地而官,易民而治,豈其然哉。
〈
【錢氏曰】漢之三老、嗇夫,治行尤著者,可累擢至大官,故賢才恒出其中。郡縣掾吏亦然。今雖欲重其選,而若輩本無出身之路,地方官又數凌辱之,其願充者不過奸猾無恥之徒而已,安能佐縣令之治哉。
〉
今代縣門之前多有榜曰,誣告加三等,越訴笞五十。此先朝之舊制,亦古者懸法象魏之遺意也。今人謂不經縣官而上訴司府,謂之越訴。是不然。太祖實录,
洪武二十七年
四月壬午,命有司擇民間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鄉之詞訟。若戶婚、田宅、鬥毆者,則會里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若不由里老處分而徑訴縣官,此之謂越訴也。
〈
【原注】宣德七年
正月乙酉,陝西按察僉事林時言,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惡則書之,以示勸懲。凡戶婚、田土、鬥毆常事,里老於此剖決。今亭宇多廢,善惡不書。小事不由里老,輒赴上司,獄訟之繁皆由於此。
景泰四年,詔書猶曰,民有怠惰,不務生理者,許里老依教民榜例懲治。
天順八年
三月詔,軍民之家,有為盜賊,曾經問斷不改者,有司則大書盜賊之家四字於其門。能改過者,許里老、親鄰人相保管,方與除之。此亦古者畫衣冠、異章服之遺意。
〉
惟其大小之相維,詳要之各執,然後上不煩而下不擾。唐至大暦以後,干戈興,賦稅煩矣。而劉長卿之客題霅溪李明府曰,落日無王事,青山在縣門。蓋縣令之職猶不下侵,而小民得以安其業,是以能延國命百有餘年,迄於僖昭而後大壞。然則鳴琴戴星有天下者,宜有以處之矣。
洪熙元年
七月丙申,巡按四川監察御史何文淵言,太祖高皇帝令天下州縣設立老人,必選年高有德、眾所信服者,使勸民為善。鄉閭爭訟,亦使理斷。下有益於民事,上有助於官司。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隸僕,規避差科。縣官不究年德如何,輒令充應,使得憑藉官府,妄張威福,肆虐閭閻。或遇上司官按臨,巧進讒言,變亂黑白,挾制官吏。比有犯者,謹已按問如律。竊慮天下州縣類有此等,請加禁約。上命申明洪武舊制,有濫用匪人者,并州縣官皆置諸法。然自是里老之選輕而權亦替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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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英宗實錄》言,松江知府趙豫和易近民,凡有詞訟,屬老人之公正者剖斷,有忿爭不已者則已為之和解,故民以老人目之。當時稱為良吏。正統以後,里老往往保留令丞,朝廷因而許之,尤為弊政。見於景泰三年十月庚戌,太僕寺少卿黃仕揚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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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世之於三老,命之以秩,頒之以祿。而文帝之詔,俾之各率其意以道民。當日為三老者,多忠信老成之士也。上之人所以禮之者甚優,是以人知自好,而賢才亦往往出於其間。新城三老董公,遮說漢王為義帝發喪,而遂以收天下。壺關三老茂,上書明戾太子之冤,史冊炳然,為萬世所稱道。近世之老人,則聽役於官,而靡事不為,故稍知廉恥之人不肯為此,而願為之者大抵皆奸猾之徒,欲倚勢以陵百姓者也。其與太祖設立老人之初意悖矣。
明初以大戶為糧長,掌其鄉之賦稅,多或至十餘萬石。運糧至京,得朝見天子。洪武中,或以人材授官。至宣德五年閏十二月南京監察御史李安及江西廬陵吉水二縣耆民,六年四月監察御史張政,各言糧長之害,謂其倍收糧石,准折子女,包攬詞訟,把持官府。累經整飭,而其患少息,然未嘗以是而罷糧長也,惟老人則名存而實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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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今州縣或謂之耆民,或謂之公正,或謂之約長,與庶人在官者無異。
〉
巡檢,即古之游徼也。
〈
【原注】《元史》,成宗
大德十年
正月,升巡檢為九品。
〉
洪武中尤重之,而特賜之敕,
〈
【原注】洪武十三年
二月丁卯。見御製文集第七卷。
〉
又定為考課之法。
〈
【原注】二十五年閏十二月辛卯。
〉
及江夏侯周德興巡視福建,增置巡檢司四十有五。
〈
【原注】二十年四月。
〉
自宏治以來,多行裁革,所存不及曩時之半。巡檢裁則總督添矣,
〈
【原注】崇禎年至蘇州、保定各設總督,唐自乾元以後,節度、觀察、防禦使之設,正與明代累添總督、巡撫、兵備相類。
〉
何者?巡檢遏之於未萌,總督治之於已亂。
〈
【楊氏曰】巡檢裁而總督添,此一大升降也。
〉
里甲
常熟陳梅曰,周禮五家為比,比有長。五比為閭,閭有胥。四閭為族,族有師。五族為黨,黨有正。五黨為州,州有長。五州為鄉,鄉有大夫。其間大小相維,輕重相制,綱舉目張,周詳細密,無以加矣。而要之自上而下,所治皆不過五人,蓋於詳密之中而得易簡之意,此周家一代良法美意也。後世人才遠不如古,乃欲以縣令一人之身,坐理數萬戶口賦稅,色目繁猥又倍於昔時,雖欲不叢脞,其可得乎!愚故為之說曰,以縣治鄉,以鄉治保,
〈
【原注】或謂之都。
〉
以保治甲,視所謂不過五人者而加倍焉,亦自詳密,亦自易簡,此斟酌古今之一端也。又曰,一鄉幾保,不妨多少。何也?因民居也,法用圓。十甲千戶,不得增損。何也?稽成數也,法用方。
〈
【沈氏曰】保甲之設,所以使天下之州縣復分其治也。州縣之地廣,廣則吏之耳目有不及。其民眾,眾則行之善惡有未詳。保長、甲長之所統近而人寡,其耳目無不照,善惡無所匿。從而聞於州縣,平其是非,則里黨得其治,而州縣亦無不得其治。今之州縣自奉大吏之令,舉行保甲,而卒無其效,非保甲之法之不善,為保長、甲長之人之未善也。故舉行保甲,必先擇其長保甲之人而後可。保長長十甲,甲長長百戶,分百戶而十人長之,謂之牌頭。牌頭則庶民之樸直者為之,保長、甲長則必擇士之賢者能者為之。使慮士之賢能者為今之保長、甲長而有所不屑,則惟為州縣者重其事,慎其人,求之以誠,聘之以禮幣,告之以欲分治之義,而使之整其所屬,糾其邪僻凶惡,達之州縣,亦得展其心思才力,自無不屑之患。統平保者為鄉,鄉則就搢紳聘焉。其遇之隆,任之專,較之保長、甲長而更倍焉。及功過已著,則權其大小輕重而賞罰進退,以為勸懲。必且感德畏威而職無不盡已。雖然,欲如是,非州縣之所得擅為也,責在大吏。而大吏亦不得自專必也,奏其事於朝廷,得額定其員,次第其祿位,立考績黜陟之法,而後可行也。夫周官鄉遂之制,自兩漢後魏以迄唐之盛。明之初,略仿而行之,皆得以善治而宜民。而大儒若朱子,名臣若蘇綽,近世名儒若魏子才、顧寧人,又莫不稱為治教之基,則非迂遠而闊於事情可知。在更化之初,必共議其不便者,行之久而利,則相與安之矣。【姚大令曰】漳、泉素稱多盜,頻年誅捕不為少矣,而攘劫之風不息,則捕之可勝捕哉?今功令以保甲為弭盜首務,此在西北行之,或有效者。然行之不善,民間已多病之。東南非阻江湖則濱大海,閩廣之間山深林密,往往兵役所不能至,惟群凶亡命者匿焉。驅之急則奔,聚日眾,其為隱憂甚大,又不僅攘劫之患而已。漳、泉、惠、潮各郡人民,聚族而居,強悍素著,藏匿凶慝,常臨以兵役數千,不能得一罪人。今欲比次其戶,著籍察之,又日更月易,使注其出入生死遷徙,具報於宮,恐愚頑之民未能若是紛紛不憚煩也。瑩常以為,保甲之法宜審時度地,變通而行之,但師其意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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掾屬
《古文苑注》,王延壽桐柏廟婢人名,謂掾屬皆郡人,可考漢世用人之法。今考之漢碑皆然,不獨此廟。蓋其時惟守相命於朝廷,而自曹掾以下,無非本郡之人,故能知一方之人情,而為之興利除害。其辟用之者即出於守相,而不似後代之官,一命以上皆由於吏部。故廣漢太守陳寵入為大司農,和帝問在郡何以為理,寵頓首謝曰,臣任功曹王渙,以簡賢選能。主簿鐔顯,拾遺補闕。臣奉宣詔書而已。帝乃大悅。至於汝南太守宗資任功曹范滂,南陽太守成瑨委功曹岑晊,並謠達京師,名標史傳。而鮑宣為豫州牧,郭欽奏其舉錯煩苛,代二千石署吏。是知署吏乃二千石之職,州牧代之尚為煩苛,今以天子而代之,宜乎事煩而日不給。
〈
【原注】隋文帝
開皇二年,罷辟署,令吏部除授品官為州郡佐官。其時劉炫對牛弘,以為往者州惟置綱紀,郡置守丞,縣置令而已,其餘具僚則長官自辟。是知自辟掾屬,即齊魏之世猶然。《宋史•選舉志》,宋初,內外小職任,長吏得自奏辟。熙寧間,悉罷歸選部。然要處職任,如沿邊兵官、防河、捕盜、重課額務場之類,尋又立專法聽舉。於是辟置不能全廢也。
〉
又其變也,銓注之法改為掣簽,而吏治因之大壞矣。
《京房傳》,房為魏郡太守,自請得除用他郡人。因此知漢時掾屬無不用本郡人者,房之此請乃是破格。杜氏通典言,漢縣有丞尉及諸曹掾,多以本郡人為之,三輔縣則兼用他郡。
〈
【原注】《黃霸傳》,補左馮翊二百石卒史。如淳曰,三輔郡得任用他郡人,而卒史獨二百石,所謂尤異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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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隋氏革選,盡用他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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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氏曰】陳諒直云,隋氏罷鄉官,革自辟,調選人,改薦舉,紛紛更易,盡以私弊防天下之人,三代之法未盡泯於秦者,至此而無餘,卒等於秦之速亡。信乎,治天下者在彼不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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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時,魏玄同為吏部侍郎,上疏言,臣聞傅說曰,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議都,樹后王君公,承以大夫師長,不惟逸豫,惟以理人。昔之邦國,今之州縣。土有常君,人有定主。自求臣佐,各選英賢,其大臣乃命於王朝耳。秦並天下,罷侯置守。漢氏因之,有沿有革,諸侯得自置吏四百石已下,其傅相大官則漢為置之。州郡掾史、督郵、從事,悉任之於收守。爰自魏晉,始歸吏部。遞相祖襲,以迄於今。用刀筆以量才,按簿書而察行,法令之弊。其來已久。蓋君子重因循而憚改作,有不得已者,亦當運獨見之明,定卓然之議。如今選司所行者,非上皇之令典,乃近代之權道,所宜遷革,實為至要。何以言之?夫丈尺之量,所及者蓋短。鍾庾之器,所積者寧多?況天下之大,士人之眾,而可委之數人之手乎?假使平如權衡,明如水鏡,力有所極,照有所窮,銓綜既多,紊失斯廣。又以比居此任,時有非人,豈直愧彼清通,亦將竭其庸妄。情故既行,何所不至?髒私一啟,以及萬端。至乃為人擇官,為身擇利,顧親疏而舉筆,看勢要而措情。加以厚貌深衷,險如谿壑。擇言觀行,猶懼不周。今使百行九能析之於一面,具僚庶品專斷於一司,其亦難矣。天祚大聖,比屋可封。成以為有道恥賤,得時無怠。諸色入流,歲以千計。群司列位,無復增多。官有常員,人無定限,選集之始,霧積雲屯。擢敘於終,十不收一。淄澠雜混,玉石難分,用捨去留,得失相半。撫即事之為弊,知及後之滋失。夏殷以前,制度多闕。周監二代,煥乎可觀。諸侯之臣不皆命於天子,王朝庶官亦不專於一職。故穆王以伯冏為太僕正,命之曰,慎簡乃僚,無以巧言令色,便辟側媚,其惟吉士。此則令其自擇下吏之文也。太仆正,中大夫耳,尚以僚屬委之,則三公九卿亦必然矣。周禮太宰內史並掌爵祿廢置,司徒司馬別掌興賢詔事,當是分任於群司,而統之以數職,各自求其小者,而王命其大者焉。夫委任責成,君之體也。所委者當,則所用者精。裴子野有言曰,官人之難,先王言之尚矣。居家視其孝友,鄉黨服其誠信,出入觀其志義,憂歡取其智謀。煩之以事,以觀其能。臨之以利,以察其廉。周禮始於學校,論之州里,告諸六事,而後貢之王庭。其在漢家尚猶然矣。州郡積其功能,然徒為五府所辟,五府舉其掾屬,而升於朝。三公參得除署,尚書奏之天子。一人之身所關者眾,一士之進其謀也詳,故官得其人,鮮有敗事。魏晉反是,所失宏多。於野所論,蓋區區之宋朝耳,猶謂不勝其弊,而況於當今乎? 臣竊見制書,每令三品、五品薦士,下至九品,亦令舉人,此聖朝側席旁求之意也。而褒貶未明,莫慎所舉。且惟賢知賢,聖人篤論。身且濫進,鑒豈知人?今欲務得實才,兼宜擇其舉主,流清以源潔,影端由表正。不詳舉主之行能,而責舉人之庸濫,不可得已。漢書云,張耳陳餘之賓客廝役,皆天下俊傑。彼之蕞爾,猶能若斯,況以神皇之聖明,國家之德業,而不建久長之策,為無窮之基,盡得賢取土之術,而但顧望魏晉之遺風,留意周隋之敝事,臣竊惑之。伏願稍回聖慮,特采芻言,略依周漢之規,以分吏部之選。即望所用精詳,鮮於差失。疏奏不納。
玄宗時,張九齡為左拾遺,上言,夫支部尚書侍郎,以賢而授者也。雖知人之難,豈不能拔十得五?今膠以格條,據資配職,無得賢之實。若刺史縣令,必得其人於管內。歲當選者,使考才行,可入流品,然後送臺,又加擇焉。以所用多寡為州縣殿最,則州縣慎所舉,可官之才多。吏部因其成,無今日之繁矣。
〈
【原注】《柳渾傳》,德宗嘗親擇吏,宰畿邑有效,召宰相語,皆賀帝得人。渾獨不賀,曰,此特京兆尹職耳,陛下當擇臣輩以輔聖德,臣當選京兆尹,承大化。尹當求令長,聽細事。代尹擇令。非陛下所宜。帝然之。
〉
都令史
通典,晉有尚書都令史八人,秩二百石。與左右丞總知都臺事。宋齊八人,梁五人,謂之五都令史。舊用人常輕,
〈
【原注】《續漢百官志》,尚書令史十八人,二百石。然梁冀傳曰,學生桂陽劉常,當世名儒,冀召補令史以辱之。則知此職非士流之所為也。
〉
武帝詔曰,尚書五都,職參政要,非但總理眾局,亦乃方軌二丞。頃雖求才,未臻妙簡。可革用士流,以盡時彥。乃以都令史視奉朝請,其重之如此。彼其所謂都令史者,猶為二百石之秩,而間用士流為之。然南齊陸慧曉為吏部郎,吏部都令史歷政以來,咨執選事,慧曉任己獨行,未嘗與語。帝遣人語慧曉曰,都令史諳悉舊貫,可共參懷。慧曉曰,六十之年,不復能咨都令史,為吏部郎也。故當日之為吏部者,多克舉用人之職。自隋以來。令史之任文案煩屑,漸為卑冗,不參官品。
〈
【原注】《金史》,
皇統八年,用進士為尚書省令史。
正隆二年
罷。世宗紀,
大定二年
二月甲寅,復用進士為尚書省令史。二十三年閏月戊午,上謂宰臣曰,女直進士,可依漢兒進士,補省令史。夫儒者操行清潔,非禮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為吏,習其貪墨,至於為官,性不能改。政道興廢,實由於此。章宗紀,
明昌二年
五月成辰,詔御史臺令史並以終場舉人充。李完傳言,尚書省令史,正隆間用雜流。大定初,以太師張浩奏請始統取進士,天下以為當。今乞以三品官子孫及終場舉人委臺官辟用,上納其言。選舉志言,終金之代,科目得人為盛。諸宮護衛及省臺部譯史、令史、通事,仕進皆列於正班。斯則唐宋以來之所無者,豈非因時制宜而以漢法為依據者乎?以令史官至宰執者,移刺道、魏子平、孟浩、梁肅、張萬公、粘割斡特勒、董師中、王蔚、馬惠迪、馬謀、楊伯通、賈鉉、孫鐸、孫即康、賈益謙皆有傳。
〉
至於今世,則品彌卑,權彌重,八柄詔王,乃不在官而在吏矣。
《舊唐書》,許子儒居選部,不以藻鑒為意,有令史缑直,
〈
【原注】新舊書並作句直。句音勾,是宋人減筆字,今據《冊府元龜》正之。
〉
是其腹心。每注官,多委令下筆,子儒但高枕而臥,語缑直云平配。由是補授失序,傳為口實。嗟乎,未若今日之以缑直為當官,以平配為著令也。
胥史之權所以日重而不可拔者,任法之弊使之然也,開誠布公以任大臣,疏節闊目以理庶事,則文法省而徑竇清,人材庸而狐鼠退矣。
吏胥
天子之所恃以平治天下者,百官也。故曰臣作朕股肱耳目,又曰,天工人其代之。今奪百官之權而一切歸之吏胥,是所謂百官者虛名,而柄國者吏胥而已。郭隗之告燕昭王曰,亡國與役處,吁,其可懼乎!秦以任刀筆之吏而亡天下,此固已事之明驗也。
唐鄭餘慶為相,有主書滑渙,久司中書簿籍,與內官典樞密劉光琦相倚為奸,每宰相議事,與光琦異同者,令渙往請,必得。四方書幣資貨充集其門,弟泳官至刺史。及餘慶再入中書,與同僚集議,渙指陳是非,餘慶怒叱之,未幾,罷為太子賓客。其年八月,渙贓污發賜死。憲宗聞餘慶叱渙事,甚重之。久之,復拜尚書左僕射。
〈
【原注】《唐書本傳》。
〉
韋處厚為相,有湯銖者為中書小胥,其所掌謂之孔目房。宰相遇休假,有內狀出,即召銖至延英門付之,送知印宰相。由是稍以機權自張,廣納財賄。處厚惡之,謂曰,此是半裝滑渙矣。乃以事逐之。
〈
【原注】《冊府元龜》。
〉
夫身為大臣,而有甘臨之憂,繋遯之疾,則今之君子有愧於唐賢多矣。
謝肇淛曰,從來仕宦法罔之密,無如今日者,上自宰輔,下至驛遞倉巡,莫不以虛文相酬應。而京官猶可,外吏則意甚矣。大抵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而胥曹之所奉行者,不過已往之舊牘,歷年之成規,不敢分毫踰越。而上之人既以是責下,則下之人亦不得不以故事虛文應之。一有不應,則上之胥曹又乘隙而繩以法矣。故郡縣之吏宵旦竭蹶,惟日不足,而吏治卒以不振者,職此之由也。
又曰,國朝立法太嚴,如戶部官不許蘇松浙江人為之,以其地多賦稅,恐飛詭為奸也。然弊孔蠹竇皆由吏胥,堂司官遷轉不常,何知之有?今戶部十三司胥算,皆紹興人,可謂目察秋毫,而不見其睫者矣。
先生《郡縣論》八曰,善乎菜正則之言曰,今天下官無封建,而吏有封建。州縣之敝,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傳子,兄以是傳弟。而其尤桀黠者,則進而為院司之書吏,以掣州縣之權。上之人明知其為天下之大害,而不能去也。使官皆千里以內之人,習其民事,而又終其身任之,則上下辨而民志定矣,文法除而吏事簡矣。官之力足以御吏而有餘,吏無所以把持其官,而自循其法。昔人所謂養百萬虎狼於民間者,將一旦而盡去。治天下之愉快,孰過於此。
又隨筆曰,一邑之中,食利於官者亡慮數千人。恃訟煩刑苛,則得以嚇射人錢。故一役而恒六七人共之,若不生事端,何以自活?宜每役止留一正副供使,餘並罷遣,令自便營業。而大要又在省事,省事則無所售其嚇射。即勒之應役,將有不願而逃去者。尤安民之急務也。
法制
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廢,而非所以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風俗而已。故曰,居敬而行簡以臨其民。周公作立政之書曰,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庶慎。又曰,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於茲。其丁寧後人之意可謂至矣。泰始皇之治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於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而秦遂以亡。太史公曰,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奸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然則法禁之多,乃所以為趣亡之具,而愚闇之君猶以為未至也。杜子美詩曰,舜舉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時任商鞅,法令如牛毛。又曰,君看燈燭張,轉使飛蛾密。其切中近朝之事乎?
漢文帝詔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夫三老之卑而使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於移風易俗,黎民醇厚,而上擬於成康之盛也。
〈
【楊氏曰】與任吏胥同病別發,歸於不振而已。
〉
諸葛孔明開誠心布公談,而上下之交,人無間言,以蕞爾之蜀,猶得小康。魏操吳權任法術以御其臣,而篡逆相仍,略無寧歲。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
叔向與子產書曰,國將亡,必多制。夫法制繁,則巧滑之徒皆得以法為市,而雖有賢者,不能自用。此國事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凱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
〈
【原注】宣公十二年傳解。
〉
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詳究事勢。豫為變通之地。後人承其已弊,拘於舊章,不能更革,而復立一法以救之,於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於叢脞,其究也眊而不行,
〈
【原注】語出《漢書•董仲舒傳》。師古曰,眊,不明也。
〉
上下相蒙,以為無失祖制而已。此莫甚於有明之世,如勾軍行鈔二事,立法以救法而終不善者也。
宋葉適言,國家因唐五代之極弊,收斂藩鎮之權盡歸於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也。欲專大利而無受其大害,遂廢人而用法,廢官而用吏,禁防纖悉,特與古異,而威柄最為不分,雖然,豈有是哉。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又曰,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然而人之才不獲盡,人之志不獲伸,昏然俯首,一聽於法度,而事功日墮,風俗日壞,貧民愈無告,奸人愈得志,此上下之所同患,而臣不敢誣也。又曰,萬里之遠,颦呻動息,上皆知之。雖然,無所寄任,天下泛泛焉而已。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群臣不與也。夫萬里之遠,皆上所制命,則上誠利矣。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其害如之何?此外寇所以憑陵而莫禦,仇恥所以最甚而莫報也。
陳亮上孝宗書曰,五代之際,兵財之柄倒持於下,藝祖皇帝束之於上,以定禍亂。後世不原其意,束之不已,故郡縣空虛,而本末俱弱。
洪武六年
九月丁未,命有司庶務更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即依律斷決,不須轉發。果有違枉,從御史按察司糾劾。令出,天下便之。
〈
【管氏曰】明之時大臣專權,今則閣部督撫卒不過奉宣職業。明之時言官爭競,今則給事御史皆不得大有論列。明之時士多講學,今則聚徒結社者渺焉無聞。明之時士持清議,今則一使事科舉而場屋策士之文及時政者皆不錄。明俗弊矣,其初意則主於養士氣,蓄人材,力舉而盡變之,則於理不得其平,而更起他弊。何者?患常出於所防,而敝每生於所矯。
〉
省官
光武中興,海內人民可得而數,裁十二三,鄣塞破壞,亭燧絕滅或空置,太守令長招還流民。帝笑曰,今邊無人,而設長吏治之,如春秋素王矣。以故省並郡國及官僚,屢見於史。而總之曰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書調役,務從簡寡,至乃十存一焉。以此知省官之故緣於少事。今也文書日以繁,獄訟日以多,而為之上者主於裁省,則天下之事必將叢脞而不勝,不勝之極必復增官,而事不可為矣。
〈
【沈氏曰】嘉靖元年
十二月甲午,詔革冗官。各司府州縣添設添註署職之員,除錢糧重繁者照舊存留外,其餘參政、參議、同知、通判、縣丞不繫額設者,悉令回籍待缺取補。【汝成案】宋太祖詔曰,吏員猥雜,難以求治。俸祿鮮薄,難以責廉。與其冗員而重費,不若省官而益俸。此言真達治體。
〉
晉荀勖之論,以為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昔蕭曹相漢,載其清靜,民以寧一,所謂清心也。抑浮說,簡文案,略細苛,宥小失,有好變常以徼利者,必行其誅。所謂省事也。此探本之言,為治者識此,可無紛紛於職官多寡之間矣。
選補
漢宣帝時,盜賊並起,徵張敞,拜膠東相。請吏追捕有功效者,得壹切比三輔尤異,
〈
【原注】如淳曰,壹切,權時也。趙廣漢奏請令長安游徼獄吏秩百石。又循吏傳左馮翊有二百石卒史,此之謂尤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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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許之。上名尚書,調補縣令者數十人。是漢時縣令多取郡吏之尤異者,是以習其事而無不勝之患。今則一以畀之初釋褐之書生,其通曉吏事者十不一二,而軟弱無能者且居其八九矣。又不擇其人之材,而以探籌投鉤為選用之法,是以百里之命付之闒茸不材之人,既以害民,而卒至於自害。於是煩劇之區遂為官人之陷阱,而年年更代,其弊益深而不可振矣。然漢時之吏多通經術,故張敞得而舉之,宣帝得而用之。今天下儒非儒,吏非吏,則吾又不識用之何從也。
于慎行《筆麈》言,太宰富平孫公丕揚,患中人請托,難於從違,大選外官,立為掣簽之法,一時宮中相傳以為至公,下逮閭巷翕然稱誦,而不知其非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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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氏曰】富平之為此,一時之權宜也。如崔亮之停年,或且以為聖人矣。非深識之士,烏知其極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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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見除吏條格,卻而不視,以為一吏足矣。奈何衡鑒之地,自處於一吏之職,而無所秉成,亦已陋矣。至於人才長短,各有所宜。資格高下,各有所便。地方繁簡,各有所合。道里遠近,各有所准。乃一付之於簽,是掩鏡可以索照,而折衡可以坐揣也。從古以來,不聞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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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成案】陳鼎《東林列傳•孫丕揚傳》,先是,大選外官,競為請托。丕揚創為掣簽法,分簽為四隅,東北則北京、山東為主,而以河南之汝、彰、歸,南京之廬、鳳、淮陽附之。東南則南京、浙江、福建、江西、廣東為主,而以廣西之梧州、平樂、桂林附之。西北則陝西、山西為主,而以河南之懷慶、開封、河南、南陽、湖廣之鄖陽附之。西南則以湖廣、四川、雲南、貴州為主,而廣西之柳州、南寧、慶遠、潯州、太平附之。至於起復調簡。地僻缺孤,或人浮於缺,又借附近之地,以通簽法之窮。吏部之有掣簽,自丕揚始也。考《明史•選舉志》,其初用拈鬮法。至萬曆間,文選員外郎倪斯蕙條上撿政十八事,其一曰議掣簽。尚書李戴擬行報可,孫丕揚踵而行之,然則掣簽不始於富平也,特分地至富平始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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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人選南,北人選北,此昔年舊例。宋
政和六年,詔知縣注選,雖甚遠無過三十驛。三十驛者,九百里也。今之選人,動涉數千里,風土不諳,語音不曉,而赴任寧家之費復不可量,是率天下而路也。欲除銓政之弊,豈必如此而後為至公邪?夫人主苟能開誠佈公,則自大臣以下至於京朝官,無不可信之人。而銓選之處有不必在京師者。唐
貞觀元年,京師穀貴,始分人於洛州置選。至開耀元年,以關外道里迢遞,河洛之邑,天下之中,始詔東西二曹兩都分簡。留放既畢,同赴京師,謂之東選。是東都一掌選也。黔中、嶺南、閩中官不由吏部,委都督選擇士人補授。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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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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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八月壬寅,敕自今每年遣五品已上強明清正官充南選使,仍令御史同往注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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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杜子美有送魏司直充嶺南掌選崔郎中判官詩曰,選曹分五嶺,使者歷三湘。儒學傳,仲子陵,蜀人,典黔中選補。乘傳過家,西人以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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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歷十四年十二月己亥,詔專委南選使,停遣御史。是黔中、嶺南、閩中各一掌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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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新書》,張九齡為桂州都督兼嶺南按察選補使。而九齡又即嶺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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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硯傳》曰,代宗即位,征峴為荊南節度江陵尹、知江淮選補使。又曰,罷相為吏部尚書,知江淮選舉,置銓於洪州。劉滋傳曰,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洪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旱蝗,穀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命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是江南又一掌選也。宋神宗詔川陝、福建、廣南八路之官罷任,迎送勞苦,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選。是亦參用唐人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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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建炎南渡,始詔福建、二廣闕並歸吏部,唯四川仍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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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之議者必曰,如此,多請托之門,而啟受賕之徑。豈唐人盡清廉,而今人皆貪濁邪?夫子之告仲弓曰,舉爾所知。今之取士,禮部以糊名取之,是舉其所不知也。吏部以掣簽註之,是用其所不知也。是使其臣拙於知人,而巧於避事,及乎赴任之後,人與地不相宜,則吏治墮,吏治墮則百姓畔,百姓畔則干戈興。於是乎軍前除吏,而並其所為尺寸之法亦不能守。豈若廓然大公,使人得舉其所知而明試以功,責其成效於服官之日乎?唐太宗謂侍臣曰,刺史,朕當自選。縣令,宜詔五品已上各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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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玄宗
開元九年,敕京官五品已上,外官刺史、四府上佐各舉縣令一人,視其政善惡為舉者賞罰。【沈氏曰】開元十三年,上自選諸司長官有聲望者十一人為刺史,命宰相諸王及諸司長官,臺郎、御史餞於洛濱,供張甚盛,賜以御膳,太常具樂,內坊歌妓,上自書十韻詩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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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
正統元年
十—月乙卯;敕在京三品以上官,各舉廉潔公正明達事體堪任御史者一人,在京四品官及國子監翰林院堂上官、各部郎中員外郎、六科掌科給事中、各道掌道御史,各舉廉慎明敏寬厚愛民堪任知縣者一人,吏部更加詳察而擢用之。夫欲救今時之敝,必如此而後賢才可得,政理可興也。
自南北互選之後,赴任之人動數千里,必須舉債方得到官。而土風不諳,語言難曉,政權所寄多在猾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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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成案】曾子固曰,均之為吏,或中州之人用於荒邊側境山區海聚之間,蠻夷異域之處,或燕荊越蜀,海外萬里之人用於中州,以至四遐之鄉,相易而往。其山行水涉,沙莽之馳,往往則風霜冰雪瘴霧之毒之所侵,加蛟龍虺蜴虎豹之群之所抵觸,沖波急洑,潰崖落石之所覆壓,其進也莫不籯糧舉藥,選舟易馬,力兵曹伍而後動,戒朝奔夜,變更寒暑而後至。至則官廬器械被服飮食之具,土風氣候之宜,與夫人民謠俗語言習尚之務,其變難遵,而其情難得也,則多愁居惕處,嘆息而思歸。及其久也,所習已安,所蔽已解,則歲月有期,可引而去矣。故不得專一精思,修治具以宣佈天子及下之仁,而為後世可守之法也。或九州之人各用於其土,不在西封在東境,士不必勤,舟車輿馬不必力,而已傳其邑都,坐其堂奧。道途所次,昇降之倦,凌冒之虞,無有接於其形,動於其慮。至則耳目口鼻百體之所養如不出乎其家,父兄六親故舊之人朝夕相見,如不出乎其里。山川之形,土田市井風謠習俗辭說之變,利害得失善惡之條貫,非其童子之所聞,則其少長之所遊覽。非其自得,則其鄉之先生老者之所告也。所居已安,所有事之宜皆已習熟如此,故能專慮致勤職事,以宣上恩。而修百姓之急,其施為先後不待旁諮久察,而與奪損益之幾已斷於胸中矣,豈累夫孤客遠寓之憂,而以苟且決事哉。曾氏所云,蓋在政和未定制以前,與先生論明代互選之得失正合。後人論議,大率祖此。其他弊端亦可類推。第淳樸既漓,嫌怨易積。易除近郡,則委法重輕,害亦匪細。今定令教授等官不選本郡,典史以上不選同省,任滿定以六年,親老可乞近地。銓政既詳,私恩亦遂。鄰省則風土人情不甚殊異,固易設施。 遠省則歲月既遙,揣量委曲,興利除害,奚慮艱鉅。廉明惠愛者盡心民事,遐邇何殊?若昏庸貪黷者,即除本郡,亦何益之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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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唐之季世,嘗暫一行之於嶺南矣。文宗
開成五年
十一月,嶺南節度使盧鈞奏,伏以海嶠擇吏,與江淮不同。若非諳熟土風,即難搜求人瘼。且嶺中往日之弊是南選,今時之弊是北資。臣當管二十二州,惟韶廣二州官僚,每年吏部選授,若非下司貧弱令史,即是遠處無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積債,十中無一肯識廉恥。臣到任四年,備知情狀。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擬,且委本道求才。若攝官廉慎有聞,依前許觀察使奏正。事堪經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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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冊府元龜》。 《唐書》,韓佽,元和中為桂管觀察使,部二十餘州。自參軍至縣令,無慮三百員,吏部所補才十一,餘皆觀察使商才補職。歐陽詹,泉州晉江人,其先皆為本州州佐縣令。閩越地肥衍,有山泉禽魚。雖能通文書吏事,不肯北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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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固昔人以為敝法而改弦者矣。處臺衡者,其可不用讀書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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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氏曰】今所以無言及者,避嫌之法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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掣簽之法未行,選司猶得意為注闕,雖多有為人擇地,亦尚能為地擇人。自新法既行,並以聽之不可知之數,而繁劇之區有纍任不得賢令,相繼褫斥者。夫君子之道在乎至公,存一避嫌之心,遂至以人牧為嘗試。昔唐皎為吏部侍郎,當引入銓,或云其家在蜀,乃注與吳。復有言親老先任江南,即唱之隴右。史書以為譏笑。以此用人,豈能致太平之理哉!《實錄》言
洪武四年
正月壬辰,河南府知府徐麟以母老,居蘄之廣濟,請終養。詔改麟為蘄州府知府,俾就養其母。聖主之興,坦懷待物,其所以勸群臣者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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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氏曰】今州縣既分選調為二等,而督撫又請揀發人員到省試用,於是部選之缺扣留者十之八九,銓選之權盡移於督撫,而墨吏日甚一日,此不信銓部而信督撫之弊也。督撫之權愈重,而州縣之包苴愈不可禁。每一缺出,鑽營得之者輒不惜盈千纍萬之賄,安望其中有良吏哉!顧氏但知掣簽之不得人而不知外有鬻缺之病國殃民,其弊更深且毒也。然則孫丕揚簽掣之法未可厚非,督撫既有舉劾之權,不宜更假以銓選之法,內輕而外重,恐非杜漸防微之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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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末,常熟顧大韶作竹簽傳,其文仿毛穎傳為之。謂簽對主上言,上而庶吉士科道之選,下而鄉會試取士,壹皆用臣,臣乃得展其材。此憤世滑稽之言,然以之曉人,可謂罕譬而喻矣。夫楚王之厭紐,盆子之探符,古之人用以立帝立王,而今日廑廑施之選人乎?
唐時所謂銓者,有留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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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唐書•選舉志》,凡取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辨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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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宋白曰,長名榜定留放,留者入選,放者不得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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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長安志》曰,尚書省之南別有吏部選院,謂之吏部南院,選人引集之所,其榜列於院外。楊國忠傳,故事,歲揭版南院為選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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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定注,則過門下、侍中、給事中按閱,有不可黜之,故放者多而留者少。景雲中,以宋璟為吏部尚書,李乂、盧從願為侍郎,皆不畏強禦,請謁路絕,集者萬餘人,留者三銓不過二千,人服其公。宋時此法猶存,孝宗
乾道元年
五月乙亥,詔未銓試人毋得堂除。未有若近代之一登科而受祿,如持券者也。
停年格
今之言停年格者,皆言起於後魏崔亮。今讀《亮本傳》,而知其亦有不得已也。傳曰,遷吏部尚書。時羽林新害張彝之後,靈太后令武官得依資人選。官員既少,應選者多,前尚書李韶循常擢人,眾情嗟怨。亮乃奏為格制,不問賢愚,專以停解日月為斷,雖復官須此人,停日後者終於不得。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沈滯者皆稱其能。亮外甥司空諮議劉景安以書規亮曰,殷周以鄉塾貢士,兩漢由州郡薦才,魏晉因循,又置中正。諦觀在昔,莫不審舉,雖未盡美,足應十收六七。而朝廷貢秀才,止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惟論章句,不及治道。立中正惟辨氏族,不考人才。至於取士之途不博,沙汰之理未精,而舅屬當銓衡,宜改張易調,如之何反為停年格以限之?天下之士誰復修厲名行哉!亮答書曰,汝所言乃有深致,吾乘時徼幸,得為吏部尚書。常思同昇舉直,以報明主之恩,乃其本願。昨為此格,有由而然。今已為汝所怪,千載之後,誰知我哉!古今不同,時宜須異。何者?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書,尚書據狀,量人授職。此乃與天下群賢共爵人也。吾謂當爾之時,無遺才,無濫舉矣,而汝猶云十收六七。況今日之選專歸尚書,以一人之鑒照察天下。劉毅所云一吏部,兩郎中,而欲究竟人物,何異以管窺天而求其博哉!今勛人甚多,又羽林入選,武夫崛起,不解書計,惟可彍弩前驅,指蹤捕噬而已。忽令垂組乘軒,責以治效,是所謂未曾操刀而使專割。又武人至多,官員至少,設令千人共一官猶無官可授,況一人望一官,何由不怨哉!吾近面執,不宜使武人入選,請賜其爵,厚其祿。既不見從,是以權立此格,限以停年耳。昔子產鑄刑書以救敝,叔向譏之以正法,何異汝以古禮難權宜哉。仲尼有言,知我者春秋,罪我者亦春秋。吾之此指其猶是也,但令將來君子知吾意焉。後甄琛、元修義、城陽王徽相繼為吏部尚書,利其便己,踵而行之。自是賢愚同貫,涇渭無別,魏之失才自亮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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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辛琡為吏部尚書,上言,黎元之命繫于長吏,若使惟取年勞,不簡賢否,義均行雁,次若貫魚,執簿呼名,一吏足矣。數人而用,何謂銓衡?書奏,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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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觀其答書之指,考其時事,由羽林之變既姑息於前,武人之除復濫開於後,不得已而為此例。今也上無陵壓之勛人,下無噪呼之叛黨,何疑何憚,而不復前王之制,乃以停年為斷乎!
《魏書•辛雄傳》,上疏言,自神龜末來,專以停年為選。士無善惡,歲久先敘,職無劇易,名到授官。執案之吏以差次日月為功能,銓衡之人以簡用老舊為平直。且庸劣之人莫不貪鄙,委斗筲以共治之重,托碩鼠以百里之命,皆貨賄是求,肆心縱意,禁製雖煩,不勝其欲。致令徭役不均,發調違謬,箕斂盈門,囚執滿道。二聖明詔,寢而不遵。畫一之法,懸而不用。自此中外之民相將為亂,蓋由官授不得其人,百姓不堪其命故也。嗚呼,此魏之所以未久而亡也歟?
《北齊書•文襄帝紀》,攝吏部尚書。魏自崔亮以後,選人常以年勞為制,文襄乃厘改前式,銓擢惟在得人。又沙汰尚書郎,妙選人地以充之。至於才名之士,咸被薦擢。
《通典》,唐自高宗麟德以後,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進者眾,選人漸多。總章二年,裴行儉為司列少常伯,始設長名姓歷榜,引銓注之法,又定州縣官資高下昇降,以為故事,其後莫能革焉。至玄宗
開元十八年,行儉子光庭為侍中兼吏部尚書。先是,選司注官惟親其人之能否,或不次超遷,或老於下位,有出身二十餘年不得祿者。又州縣亦無等級,或自大入小,或初近後遠,皆無定製。光庭始奏用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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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新唐書本傳》,初,吏部求人,不以資考為限,所獎拔惟其才,往往得俊乂任之,士亦自奮。其後士人猥眾,專務趨競,銓品枉撓。光庭懲之,因行儉長名榜,乃為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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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官罷滿,以若干選而集,各有差等,官高者選少,卑者選多,無問能否,選滿則注。限年躡級,不得逾越,非負譴者皆有昇無降,庸愚沈滯者皆喜,謂之聖書。雖小有常規,而掄才之方失矣。其有異才高行,聽擢不次。然有其制而無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資例而已。自宋以下,年資之制大抵皆本於光庭也。
宋孫沫《資格論》曰,三代以下,選舉之法,其始終一切皆失者,其國家資格之制乎!今賢材之伏於下者,資格閡之也。職業之廢於官者,資格牽之也。士之寡廉鮮恥者,爭於資格也。民之困於虐政暴吏,資格之人眾也。萬事之所以抗弊,百吏之所以廢馳,法制之所以頹爛決潰而不之救者,皆資格之失也。惟天之生大賢大德也,非以私厚其人,將使之輔生民之治者也。惟人之有大材大智者,非以獨樂其身,將以振生民之窮者也。今小人纍日而取貴仕,君子側身而困卑位,賢者戴不肖於上,而愚者役智者於下,爵不考德,祿不授能,故曰,賢才之伏於下者,資格閡之也。才足以堪其任,小拘歲月而防之矣。力不足以稱其位,增累考級而得之矣。所得非所求也,所求非所任也。位不度才,功不索實。故曰,職業之廢於官者,資格牽之也。今夫計歲閥而爭年勞者,日夜相鬥也。有司躐一名,差一級,則攝衣而群爭訴矣。其甚者或懷黃敕而置於丞相之前也,其行義去市賈者亡幾耳。故曰,士之寡廉鮮恥者,爭於資格也。來而暴一邑,既歲滿矣,又去而虐一州也,非以贓敗,至死不黜。虎吏劘牙而食於民,賢者鬱死於巖穴,而赤子不得愛其父母也。故曰,民之困於虐政暴吏者,資格之人眾也。夫資格之法起於後魏崔亮,而復行之於唐之裴光庭,是二子者,其當世固已罪之,不待後人之譏矣。然而行之前世,不過數十年者也。後得稱職者矯而更之,故其患不大。今資格之弊,流漫根結,踵為常法,方且世世而遵行之矣。往昔不知非,來者不知矯,故曰,萬事抏弊,百吏廢馳,法制頹爛決潰而不之救也。雖然,不無小利也,小便也,利之者蠢愚而廢滯者也,便之者耋老而庸昏者也。而於天下國家焉則大失也,大害也。然而提選部者亦以是法為簡而易守也,百品千群,不復銓敘人物而綜核功實,一吏在前勘薄,呼名而授之矣。坐廟堂者亦以是法為要而易行也,大官大職,列籍按氏,差第日月,遝然而登之矣。上下相冒,而賢材去愈遠,可為太息也。為今之急,誠宜大蠲弊法,簡拔異能,爵以功為先後,用以才為序次,無以積勤累勞者為高敘,無以深資久考者為優選。智愚以別,善否陳前,而萬事不治,庶功不熙者,臣愚未嘗聞也。
金章宗謂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資歷,循資之法起於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張汝霖對曰,不拘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為相,未逾年薦八百人,豈皆非常之材與?
銓選之害
宋葉適《論銓選之害》曰,夫甄別有序,黜陟不失者,朝廷之要務也。故自一命以上,皆欲用天下之所賢者,而不以便其不肖者之人。竊怪人主之立法,常為不肖者之地,而消靡其賢才,以俱入於不肖而已。而其官最要,其害最甚者,銓選也。吏部者,朝廷喉舌之處也。尚書侍郎者,天子貴近之臣也,處之以其地,任之以其官,與之以甄別黜陟天下士大夫之柄,而乃立法以付之,曰,吾一毫不信汝也,汝一毫不自信也。其人之賢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遠近,其資之先後,其祿之厚薄,其闕之多少,則曰是一切有法矣。天下法度之至詳,曲折詰難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舉措手足者,顧無甚於銓選之法也?。嗚呼,與人以官,賦人以祿,生民之命,致治之本由此而出矣,奈何舉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縛蔽蒙之,乃為天下大弊之源乎?雖然是幾百年於是矣。其相承者非一人之故,學士大夫勤身苦力,誦說孔孟,傳道先王,未嘗不知所謂治道者,非若今日之法度也。及其一旦之為是官,噤舌拱手,四顧吏胥,以問其所當知之法令,吏胥上下其手以視之,其人亦抗然自辨曰,吾有司也,固當守此法而已。嗟夫,豈其人之本若是陋哉。陛下有是名器,為鼓舞群動之具,與奪進退,以敘天下,何忍襲數百年之弊端,汩没於區區壞爛之法,以消靡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此則治道安從出,而治功安從見哉?況自唐中世以前,吏部用人之意猶有可考,今之所循者乃其衰亂之餘弊耳。百王之常道不容於陛下而不復也。
楊萬里作《選法論》,其上篇曰,臣聞選法之弊在於信吏而不信官。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適足以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據案執筆,閉目以書紙尾而已。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賕者必不赦,朝廷之意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非朝廷之意也,。法也。意則信官也,法則未嘗信宮也,朝廷亦不自信也。天子不自信,則法之可否孰決之?決之吏而已矣。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為奸,而其用法也,則取於吏而為決,則是吏之言勝於法,而朝廷之權輕於吏也。其言至於勝法,而其權至重於朝廷,則吏部長貳安得而不吏之奉哉!長貳非曰奉吏也,曰吾奉法也。然而法不決之於官,而決於吏,非奉吏而何?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今有一事於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士大夫之有求於吏部,有持牒而請曰,我應夫法之所可行。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宜其為可無疑也。退而吏出寸紙以告之曰不可,既曰不可矣,宜其為不可無改也,未幾而又出寸紙以告之曰可。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可之法者,無一定之論,何為其然也?吏也。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長貳之賢,而不謁之吏,故與長貳面可之,退而問之吏,吏曰,法不可也。長貳無以詰,則亦曰然。士大夫於是不決之法,不請之長貳,而以市於吏。吏曰可也,而勿亟也。伺長貳之遺忘而畫取其諾,昨奪而今與,朝然而夕不然,長貳不知也,朝廷不訶也。吏部之權不歸之吏而誰歸!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積也有漸,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然則曷為端?其病在於忽大體,謹小法而已矣。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並與其所忽者而竊之,此其為不可破也。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銓選,果止於謹小法而已,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又焉用擇天下之賢者以為尚書侍郎也哉?仁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殆不止於謹小法而已。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無繫大體之利害,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要以不失夫銓選之大體,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責大體而略小法,則不決於吏,而吏之權漸輕,吏權漸輕然後長貳之賢者得以有為,而選法可以漸革也。其下篇曰,臣聞吏部之權不異於宰相,亦不異於一吏。夫宰相之與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既曰吏部之權不異於宰相,又曰亦不異於一吏者何也?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權也。注擬州縣之百官,下至於薄尉,.而上至於守貳,此吏部之權也。朝廷之百官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於吏部也,未有不由於吏部而官者。今日之薄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況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臺閣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昇階揖侍郎者也。故曰吏部之權不異於宰相。雖然,吏部之所謂注擬何也?始入官者則得薄尉,自薄尉來者則得令丞。推而上之,至於幕職,由是法也。又上之至於守貳,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則曰應格,其不宜得者則曰不應格。曰應格矣,雖貪者、疲軟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與者不之難也。曰不應格矣,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土,皆不得也。不得者莫之怨,不與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彼不愧不怨,吾事畢矣。如募焉,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呼一吏而閱之薄,盡矣,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爭也。吏部注擬百官,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乃亦止於止爭而已矣。故曰亦不異於一吏。今吏部亦有所謂銓量者矣,揖之使書,以觀其能書乎否也。召醫而視之,以探其有疾與否也。贊之使拜,以試其視聽之明暗、筋力之老壯也。曰銓量者,如是而已矣。而賢不肖愚智何別焉?昔晉用山濤為吏部尚書,而中外品員多所啟拔。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羨之答云,黃散以下皆委。廓猶以為失職,遂不拜。蓋古之吏部雖黃門散騎皆由吏部之較選,是當時之為吏部者,豈亦止取若今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哉,抑將止取今所謂銓量者而為黃散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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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宋史•蘇紳傳》上言,古者自黃散而下,及隋之六品,唐之五品,皆吏部得專去留。今審官院流內銓,則古之吏部。三班院,古之兵部。不問官職之閑劇,才能之長短,惟以資歷深淺為先後,有司但主簿藉而已。欲賢不肖有別不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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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如丞薄以下,官小而任輕者,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至於縣宰之寄以百里之民者,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豈不重哉。且天下幾州,一州幾縣,一歲之中居者待者之外,到部而注擬縣宰者幾人,守貳又幾人,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以一歲三數百之守貳縣宰,而散之於三百六旬之日月,則一日之注擬者,絕多補寡,亦無幾爾。一歲之間,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則其為尚書者亦偶人而已矣。月計之而不粗,歲計之而不精,則其州縣之得人豈不十而五六哉。雖不五六,豈不十而三四哉。以此較彼,不猶愈乎?或曰,尚書之權重則將得以行其私,奈何?是不然,昔陸贄請令台省長官各舉其屬,而德宗疑諸司所舉皆有情故,或受賂者。贄諫之曰,陛下擇相亦不出台省長官之中,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其要在於精擇長吏。贄之說盡矣。今朝廷百官,孰非宰相進擬者而不疑也,至於吏部長貳之注擬,而獨疑其私乎?精擇尚書,而假之以與奪之權,使得精擇守貳縣宰,而無專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之治猶可以復起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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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清獻曰】人才不患其壅滯也。天下之才無窮,而朝廷之官有限,以有限之官給無窮之才,前後相守,歷歲月而不能即登庸者,勢也。是惟上之人有以鼓舞之,鼓舞之道得則壅滯之端泯。善用才者患無以鼓舞之,不患無以疏通之也。自古人才之多者莫如三代,建官之少者又莫如三代。然三代之時,不聞有壅滯之患,無他,鼓舞之道得焉耳。鼓舞之道,莫若於循格之中行破格之典,使中才不得越次而進,以守選法之常,而英流問得超擢以登,以通選法之變。凡今在籍候選者,宜令所在督撫每歲各以其職業考之,舉其最者一人,上送吏部,得越次而選。而郡縣有司亦令督撫歲舉其最者一人,使得越次而昇。越次而選者,一省不過歲一人,無礙於選法之常。而英流之士得以及鋒而用,中才者亦將勉自滌勵,而不至於委靡自棄。選授之期雖遥而皆有旦夕可選之望,則不見其遙。昇轉之途雖難而皆有旦夕可昇之望,則不見其難。如此,尚何壅滯之慮?此所謂以鼓舞為疏通也。今仕途之所以壅者,以流品之太雜也。自科目而外,有任子,又有例監,,有投誠,有府史雜流,此朝廷所以廣用人之途,雖不可偏廢,然其中豈無冒濫當核者?宜嚴其例,使一才一藝皆得踴躍於功名,而不至開僥幸之門。有貪污者,不時糾參,而考課之時尤宜嚴核也。漢法,長官得自辟曹掾,一時文學才俊之士皆出其中。宜仿其制,令天下長官得辟有出身士人為掾吏,既可息奸猾之風,而士之未就職者亦得少展其才,皆今日疏通選政之道也。【姚大令曰】後世取土之途廣矣,科第取之,鴻博取之,館職吏員取之,乃至入貲者取之。登進甚多,而常有無人之嘆,豈執事者之咎?吾謂不然。登進之法宜有常格以絕奔競之門,甄拔之途必有殊科以捉非常之用。向之數端者,可以得尋常之士矣。若夫奇才智勇抱非常之略者,豈屑屑從事於此哉!就使數者之中有其人唉,責之以科條,覈之以名實,尺寸之法足以短人,彼其所挾持者大,區區不足以自見,有逃而去耳。況其窮愁失職,放浪於風塵湖海之中,鬱鬱無所遇,又安知其幾輩耶?夫有雄材絕智,抱濟時之具者,此其人類不能斤斤於言行稱譽之間矣,有不為乃可以有為,釋其小乃可以見其大。舉世不覺而獨言之者必有觀時之識,舉世共趨而獨不顧者,必有經遠之謀。接其人,察其議論,毋以資格相拘,毋以毀譽惑聽,是在執事者之鑒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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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郡曹有替移,來者不可復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賂公行,奸弊滋甚。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於尚書省,仍關御史臺。如此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廢矣。故諺稱吏部為例部。是則銓政之害,在宋時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以市於下。世世相傳,而雖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甚哉,例之為害也,又豈獨吏部然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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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古無例字,只作列。禮記服問,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注,列,等比也。釋文,徐邈音例。即後人例字。至漢書何武傳曰,欲除吏,先為科例,以防請托。杜欽傳曰,不為陛下廣持平例。《王莽傳》曰,太傅平晏從吏過例。始加人作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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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萊公為相,章聖嘗語兩府,欲擇一人為馬步軍指揮使。公方議其事,吏有以文籍進者。公問何書,對曰,例簿也。公曰,朝廷欲用一衙官,尚須檢例邪?安用我輩!壞國政者正由此爾!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於上前,溫公曰,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入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員缺
員缺之名,自晉時已有之。晉書王蘊傳,遷尚書吏部郎。每一官缺,求者十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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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世說注》引山濤啟事曰,吏部郎史曜出缺處當選。【沈氏曰】《史記•儒林傳》,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是漢時已有缺名。【錢氏曰】《韓安國傳》,梁內史缺。《漢書》,杜業言方進為京兆尹時,陳咸為少府,在九卿高第,陛下所自知也。方進素與司直師丹相善,臨御史大夫缺,使丹奏,咸為奸利,請案驗。卒不能有所得,而方進果自得御史大夫。循吏傳,公卿缺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酷吏傳,後左馮翊缺。佞幸傳,其後御史大夫缺。薛宣傳,御史大夫任重職大,非庸材所能堪,今當選於群卿,以充其缺。又云,會司隸缺,況恐咸為之。則西漢已有缺稱,不始於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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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元修義傳》,遷吏部尚書。時上黨郡缺,中散大夫高居求之。至唐趙憬《審官六議》,遂有人少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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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缺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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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多闕少之語。而崔湜以中書侍郎知吏部選事,至逆用三年員闕。今狐咺在吏部,楊炎為侍郎,至分闕,以惡闕與炎。其名相傳,至今不改矣。
《舊唐書•德宗紀》,御史大夫崔從奏,兵戎未息,仕進頗多。比來每至選集,不免據闕留人。嘗嘆遺才,仍招怨望。此亦似今之截留候選也。
《大唐新語》,劉思立為考功員外,子憲為河南尉。思立今日亡,明日選人有索憲闕者。載深咨嗟,以為名教所不容,乃書其無行注名籍。其人比出選門,為眾目所視,眾口所訾,亦趦趄而失步矣。朝廷咸謂載能振理風俗。自今言之,不過索一丁憂之闕,亦何至見擯於清議邪?不知由是心推之,有其親未死而設為機阱以謀奪其處,亦人情之所必至者矣。《孟子》曰,人能充無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勝用也。人能充無穿窬之心,而義不可勝用也。苟反是而充之,其亦何所不至邪!願後之持銓衡者常以正風俗為心,則國家必有得人之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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