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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輿彙編 坤輿典 第一百三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一百三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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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坤輿典
第一百三十三卷目錄
冢墓部彙考一
禮記
〈檀弓 王制 月令〉
周禮
〈春官〉
方言
〈冢墓雜釋〉
釋名
〈釋喪制〉
說文
〈土部〉
陸氏緒訓
〈墓樹〉
明會典
〈
諸王墓制 文武官墓制 文武官造墳總例 功臣守墓人戶 內臣墓制
義冢制
〉
王文祿葬度
〈擇地 開壙 入墎 成墳〉
坤輿典第一百三十三卷
冢墓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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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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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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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墓,非古也。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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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不請」〈注〉
墓地有族葬之序,人不得而請求,己亦不得以擅與。故爭墓地者,墓大夫聽其訟焉。長樂陳氏曰:「墓地,墓大夫之所掌,不可以請墓地不請,則死者有所安厝,而民無憾於送死矣。」《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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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冬之月,審棺槨之厚薄,塋丘壟之大小高卑。
〈集說〉
嚴陵方氏曰:「丘以其有鄉背,壟以其有起伏,皆墳墓別名也。大小高卑,則《冢人》所謂以爵等為丘封之度是也。然皆以土塋之,故言塋。」《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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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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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
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訂義〉
鄭康成曰:「冢,封土為丘壟,象冢而為之。」 薛平仲曰:「先王立禮經世,使生有所養,死有所藏。禮而至於有所藏,則禮道竭而人道畢矣。故冢以嚴其丘封之制,冢人則以施之諸侯卿大夫之貴墓以寓其哀慕之思,墓大夫則以施之國人之眾。禮之所重,莫加於此,則以下大夫二人掌之。然不得不可以為悅,無財不可以為悅」,此又職喪之所由設也。「禮莫嚴於始,尤嚴於終」,此又三官見於典禮之末也。
掌公墓之地,辯其兆域而為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
昭穆為左右。
王昭禹曰:「謂之公墓之地,則其地屬於公,而非私有之也。自天子至於大夫、士,皆葬於此地,冢人則掌焉 。」 《易氏》曰:「君臣分守雖嚴,義均休戚,故葬同兆域 。」 鄭康成曰:「圖謂畫其地形及丘壟所處而藏之。先王造塋者,昭居左,穆居右,夾處東西 。」 王昭禹曰:「葬者則依圖授之地也 。」 劉執中曰:「廟雖已毀,而墓之昭穆不可遷」 也 。王昭禹曰:「先王制為合族之禮,非特施於生者,至於死,皆使之以類相從。」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
鄭康成曰:「子孫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處其前後,而亦併昭穆 。」 賈氏曰:「諸侯卿、大夫、士,謂上文先王子孫為畿內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則居先王前後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為先王是昭,則子為穆居右;父是穆,則子為昭居左,為卿大夫居後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謂一父之前後左右並有也。」 「各以其族」 者,謂次第。假令同昭穆,兄當近王墓,弟則遠王墓。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鄭康成曰:「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 。」 王昭禹曰:「死政者既養其老孤而又享之,所以勸之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所以絀之。」凡有功者居前。
鄭康成曰:「居王墓之前,處昭穆之中央 。」 《易氏》曰:「既入兆域,又居前列,示勸而已 。」 黃氏曰:「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有功者各居其前。」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
鄭康成曰:「別尊卑也。王公曰丘,諸臣曰封。」 《漢律》曰:「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 賈氏曰:「《周禮》丘封高下之數無文,故鄭以漢法況之。案《春秋緯》:『天子墳高三丈,樹以松;諸侯半之,樹以』」
柏:大夫八尺,樹以藥草;士四尺,樹以槐。庶人無墳,樹以楊柳 。《王昭禹》曰:「以昭穆為左右,各以其族,尚親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尚功也。以爵列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尚貴也。」 蓋先王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為之尸。
鄭司農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 。」 鄭康成曰:「甫,始也。請量度所始竁之處地 。」 劉執中曰:「請度深廣,制度於冢宰。而小宗伯涖冢人,甫始穿地以為竁。」鄭司農曰:「始竁時祭以告后土,冢人為之尸。」王氏曰:「凡祭為尸,皆取所祭之類。故宗廟之尸,則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則以《山虞》;竁墓之尸,則以《冢人》。」「及竁,以度為丘隧」,共喪之窆器。
鄭康成曰:「隧,羨道也。度丘與羨道,廣袤所至,窆器下棺豐碑之屬。」 《喪大記》曰:「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 賈氏曰:「《左傳》晉文公請隧,不許。則天子有隧,諸侯以下有羨道。隧道則上有負土,若鄭莊公與母掘地隧而相見者也。羨道上無負土。」 然則隧與羨別,而鄭云「隧,羨道」 者,對則異,散則通。衡,橫也,謂以木衡之於棺旁,乃以紼繫木下棺。大夫卑,不得以木橫之,直有棺旁咸耳,以紼繫之而下棺也。
及葬,言「鸞車象人。」鄭康成曰:「鸞車,巾車所飾,遣車也。亦設鸞旗 。」 賈氏曰:「先鄭以象人,謂以芻為人。後鄭不從者,以上古有芻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則象人與芻靈別。」及窆,執斧以涖。
鄭康成曰:「臨下棺也 。」 賈氏曰:「《鄉師職》云:『執斧以涖匠師』。則此亦臨匠師。兩官俱臨者,葬事大也。」遂入藏凶器。
《鄭康成》曰:「凶器,明器。」《正墓位》《蹕墓域》《守墓禁》
賈氏曰:「墓位即上文昭穆為左右,是須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 即上文「兆域」 ,謂四畔溝兆。蹕,謂止行人,不得近之 。鄭康成曰:「禁所以為塋限 。」 賈氏曰:「謂禁制不得漫入 。」 王氏曰:「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凡祭墓為尸。
鄭司農曰:「為尸,冢人為尸 。」 鄭康成曰:「祭墓為尸,或禱祈焉 。」 王昭禹曰:「凡祭墓為尸,非特甫竁為之尸 。」 張氏曰:「墓祭非古也。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之,以致其精神之極,而謹藏其體魄,以竭其深長之思。」 此古人明於鬼神之情狀,而篤於孝愛之誠實者也。然攷之《周禮》,則有冢人之官,凡祭於墓為尸。是則成周之盛,亦有祭於墓者,雖非制禮之本經,而出於人情之所不忍,而於義理不至於甚害,則先王亦從而許之。其必立之尸者,乃所以致其精神,而示享之者非體魄之謂,其為義亦精矣。
凡諸侯及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為之蹕,均其禁。
賈氏曰:上文惟見王及子孫之墓地,不見同姓、異姓諸侯之墓地,故此《經》總見之。若然,此墓地舊有兆域,今新死者隨即授之 。王氏曰:「授之兆則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則均其地守焉。」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十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
鄭康成曰:「墓,冢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 。」 賈氏曰:「《禮記》云:『庶人不封不樹』。故不言冢而言墓。墓即葬地 。」 陳君舉曰:「墓大夫徒二百人,豈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數皆掌焉。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與後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則僭而不忌,貧則窘而無所葬,掘墓、盜尸、斬木之獄,不絕於有司,利害」 《煩省》異矣。
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
鄭康成曰:「凡邦中之墓地,萬民所葬地。」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鄭康成曰:「族葬各從其親 。」 黃氏曰:「司徒本俗聯墳墓,此獨國民耳 。」 劉執中曰:「民遂其私而害先王喪凶之禮者,宜有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數。
鄭康成曰:「位謂昭穆也。度數,爵等之大小 。」 《易氏》曰:「度數多寡也 。」 賈氏曰:「謂本為庶人設墓,其有子孫為卿大夫士,則其葬不離父祖。」使《皆有私地域》。
鄭康成曰:「古者萬民墓地同處,分其地使各有區域,得以族葬,使相容。」凡爭「墓地者,聽其獄訟。」鄭康成曰:「爭墓地,相侵區域 。」 《易氏》曰:「聽其爭,則族葬不至相犯。」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賈氏曰:「屬者,墓大夫帥下屬官也 。」 鄭康成曰:「厲塋限遮列處 。」 賈氏曰:「墓大夫帥其屬巡行遮列之處 。」 鄭司農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 賈氏曰:「萬民墓地,族葬地。中央為室,萬民各自守之 。」 劉執中曰:「聖人父母其民,生則富其衣食,而教以仁義;死則為之地域,而守其丘樹,則為子孫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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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墓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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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秦楚之間謂之墳,或謂之培,或謂之堬,或謂之采,
或謂之埌,或謂之壟。自關而東謂之甘,小者謂之塿,
大者謂之甘。凡葬而無墳謂之墓,所以墓謂之墲。
〈注〉
墳,取名於大防也。采,古者卿大夫有采地,死葬之,因名也。壟,有界埒,似耕壟,因名之。塿,培塿,亦堆高之貌。墓,言不封也。墲謂規度墓地也。《漢書》曰「初陵之墲」是也。
《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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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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壙,曠也,藏於空曠處也。
冢,腫也。象山頂之高腫起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處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
「假葬於道側曰『肂』。」肂,翳也。
《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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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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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高墳也。
壟,丘也。
「墓」,兆域也。
《陸氏緒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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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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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植木冢上,以識其處耳。吾家自先太傅以上,冢松多不過數十株。初葬寶章,比上世差為茂蔚,亦止數畝耳。左丞歸葬之後,積以歲月,林樾漸盛,遂至連山彌望,紛然爭訟,重為門戶之羞。不幸孫曾遂有翦伐,貿易金幣,坐視則不可,禁止則紛然爭訟,重為門戶之辱,其害又甚於厚葬。吾死後,草木毋過數十章」,
不可陷後人於不孝,戒之戒之。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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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王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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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王府造墳。永樂八年,定親王墳塋享堂七間,廣一
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門三
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
外門三間,廣四丈三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神廚五
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一丈
一尺五寸。神廚同。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
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
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
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圍牆二百九十丈。牆外
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郡王
地三十畝,房九間。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郡主、
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准:「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繼妃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許另造。」成化十三年,令「親王并妃,照舊差官開壙。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凡王府造墳工價。成化十八年定郡王并妃三百五
十兩。鎮國將軍并夫人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并
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兩。郡
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分派有司辦
納自造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
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開壙價銀一百兩,鎮國將軍
并夫人八十兩,輔國將軍并夫人七十兩。
弘治五年、令親王、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
序昭穆葬。郡、縣等主、於儀賓父祖塋安葬
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墳、并開壙、悉照《修府》事例、價銀
減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郡王開壙,價銀五十兩,止送四十兩,餘
皆遞減。其鎮國將軍以下墳塋,仍照房價事例,行勘
明白,方許請給。親王及世子、郡王、鎮國將軍至郡王
長子,齋糧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鄉君病故。准照奉國中尉事例,減半造葬。」嘉靖四年奏准、「鎮國將軍以下病故。行該布政司查勘年月日期、夫妻有無見在先故緣由與王奏相同。照見行逓減則例」、徑自派辦價銀給付該府、令自造
墳、開壙安葬。勘有違礙、具奏定奪。
二十八年題准:「親王并妃造墳開壙,行該省都、布二司,派辦夫匠木石磚灰等料,合用冥器喪儀,一併造完送用。其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等衙門成造,候便領送。」四十四年定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一概免
給。惟郡王及妃并郡主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
行文思院成造。候領合用冥器喪儀等項,行該省照
依逓減事例,給銀自造。
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初封係帝孫者,自後墳價照例
全給。其餘郡王量給一半開壙合葬者免給。世子墳
價與郡王同。將軍以下一概停免。
《文武官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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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元年,定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五品,塋地六十步,墳高八尺,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三十步,墳高六尺。以上步法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壙
誌》。
二十九年,定公、侯塋地周圍一百步,墳高二丈,圍牆
高一丈。一品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圍牆
高九尺。二品塋地周圍八十步,墳高一丈六尺,圍牆
高八尺。三品塋地周圍七十步,墳高一丈四尺,圍牆
高七尺。四品塋地周圍六十步,墳高一丈二尺,圍牆
高六尺。五品塋地周圍五十步,墳高一丈,圍牆高四
尺。六品塋地、周圍四十步,墳高八尺。七品以下塋地、
周圍三十步,墳高六尺
碑碣:石獸、公侯、石碑。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
闊三尺六寸,龜趺高三尺八寸,石人二,石馬二、石羊
二、石虎二、石望柱二。
一品石碑、螭首高三尺,碑身高八尺五寸,闊三尺四
寸,龜趺高三尺六寸,石「人二、石馬二、石羊二、石虎二、石望柱二。」二品石碑,蓋用《麒麟》,高二尺八寸。碑身高八尺,闊三
尺二寸。龜趺高三尺二寸。石人二、石虎二、石羊二、石
馬二、石望柱二。
三品石碑,蓋用「《天祿》《辟邪》」高二尺六寸,碑身高七尺
五寸,闊三尺。龜趺高三尺二寸,石虎二、石羊二、石馬
二、石望柱二。
四品石碑、圓首高二尺四寸。碑身高七尺、闊二尺八
寸。方趺高三尺。石虎二、石馬二、石望柱二。
五品石碑圓首高二尺二寸,碑身高六尺五寸,闊二
尺六寸,方趺高二尺八寸。石羊二、石馬二、石望柱二。
六品石碑圓首高二尺,碑身高六尺,闊二尺四寸,方
趺高二尺六寸。
七品石碑、圓首高一尺八寸。碑身高五尺五寸、闊二
尺二寸。方趺高二尺四寸
《文武官造墳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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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六年詔:「自今凡功臣故,不建享堂,其墳塋葬具皆令自備,惟歿於戰陣者官給。」又定:「凡武職官員,或歿於矢石,或死於任所,先由禮部定奪,應合造墳者,移咨知會,仍審安葬去處。若任京者,與擇墳地,會計工程,照例應撥囚徒甎灰造墳。中間有公、侯伯合用硃紅槨、《冥器、誌》石甎灰,人工別無定例,度量支撥。其槨具冥器,行下寶源軍器營繕、鍼工鞍轡局所,依例料造應付。若有旨許令祖墳或就任所安葬及造享堂者,臨期定奪施行。」造槨并冥器甎灰,
公侯伯造槨無冥器。
都督同知僉事、指揮使。紅漆《槨誌》、石磚四千五百箇,
石灰四千五百斤,囚五十名。
指揮同知僉事。黑漆《槨誌》石磚三千四百五十箇,石
灰三千四百五十斤。囚二十名
正副致仕千戶衛鎮撫、磚一千五百箇。石灰一千五
百斤。囚一十二名
百戶所鎮撫。磚二百四十箇。石灰二百四十斤。囚六
名
千百戶所鎮撫,「骨殖安葬磚灰囚減半。」寶源局造公侯、伯都督冥器,內用小銅釜一面,小銅
竈一箇,又小火箸一雙,小銅火盆一箇,槨誌事件:鐵
束二道,鐵鋦二箇,兩尖釘二百箇,鈠鐶一副。
軍器局錫造:盆一,臺,盞一,杓一,壺瓶一,酒甕一,唾盂
一,水罐一,香爐一,香盒一,燭臺一對,香匙箸連瓶一
副,茶鍾一,茶盞一,碗二,橐二,燈臺盞一副,碟十二,油
瓶一,匙箸連瓶一副。
營繕所。木造牙仗二,骨朵三,交椅一,腳踏一,交床一,
馬杌一,誕馬二,食桌一,香桌一,床一,拄杖一,箱一,凳
一,枕一,揮一,清道一對,樂人八,控士二,門神二,儀仗
人十二,女使八,武士四,翣六,五穀倉一,涼漿瓶二,鎗
二,斧二,班劎一,紅旗二,金一,鼓一,箭三,弓一,甲一,盔
一,弩一,鍋竈一副,火爐一。
鍼工局造青羅槨罩一,紅紵絲煖帳一,紅銷金紗廚
一,茶褐羅傘一,紅絹旗二,枕頭一,紅紵絲綿被一,紅
絹夾被一,棉布臥單一,紵絲褥一,布手巾一,衿一,鞶
一。
鞍轡局造小鞍籠一,小弓箭袋一副。
「公侯伯造墳、合用黃麻一百二十斤。白麻一百二十斤。俱丁字庫支石灰七千五百斤。馬鞍山支蘆蓆四百領營繕司支楸棍三百根。大峪廠支沙板甎三千箇。通州抽分竹木局、支松木長柴一百根。把柴一百五十根。俱盧溝抽分竹木局支棺槨一副。通州抽分竹木局、支糯米一石五斗。戶部支夫匠三十二名。內」後軍都督府二十名、每名銀一兩。順天府十二名、每
名一兩五錢。開壙合葬減半。都督等官同
都督都督同知僉事造墳,合用黃麻一百斤,白麻一
百斤,石灰五千斤,蘆蓆三百領,楸棍三百根,沙板甎
二千箇,松木長柴一百根,棺槨一副,糯米一石。夫匠
二十名。內後軍都督府十二名,順天府八名。各銀數
如前
天順二年奏准,文武大臣為造墳者,夫故在前,併造
妻壙。妻故在前,併造夫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
倩夫匠開壙安葬,繼室則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許
另造。成化十三年奏准,令本家自行開壙附葬。弘治
十年,仍令有司開壙。
嘉靖初定文臣墳料價:一品料價銀三百兩,夫匠二
百名。每名銀一兩,下同。二品。料價銀二百五十兩,夫
匠一百五十名。三品料價銀二百兩,夫匠一百名。續
定四品、五品官特恩賜葬者,料價銀八十兩,夫匠三
十名。
六年奏准:「一品、二品、三品未經考滿者,價銀、夫匠減半給領。開壙者,不分品級崇卑,止與夫匠五十名。如有一府一州一時造墳數處,在各省者,聽本布政司官;在直隸者聽撫按官酌派。鄰近府州,通融區畫。病故大臣,果有功德昭彰,聞望表著,公私無過者,禮部擬奏,差官造葬,以示優崇。」二十七年奏准:「今後大臣病故,例該造墳者,其奏討差官查明合例,方與題請。如或例有未合,止行各司府委官,照依品級造葬。」近例文官父母妻故,例應造
墳,及開壙合葬者,俱照受封品級崇卑數目派給。
《功臣守墓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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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定「功臣守墓人戶、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
給之
《內臣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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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內臣病故乞葬。正德十二年奏准、務查本官歷年
深淺、有無勤勞、應該造墳、或蓋享堂碑亭者、定與等
第、照例奏請、不許一概妄行比乞
《義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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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令民間立義冢、仍禁焚尸。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閒之地、立為義冢」天順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門外,各置漏澤園。仍令通州臨清沿河有遺胔暴露者,一體掩藏。」《王文祿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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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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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云:五害不侵,高山忌石巉巖,平原忌水衝射,土脈
膏潤,草木暢榮,來龍迢遙,結穴端正,水環沙護,即吉
地也。近泥天星卦例方向,不顧龍穴沙水,多斜側反
背,為之主家徼福不悟也。且親存享爽塏華,居歿葬
形勝吉地,親體安,子心安矣。若專徼福,則唐宋豈乏
吉地耶?當不違天,慎毋徇地。
《開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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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者,藏也,深葬為安,不宜及泉耳。今捲篷發券墎,古
殯法,非葬法也。予葬二親於待葑原,掘土深三尺三
寸,下有黃脈成山尖,自亥轉已,橫當墎心,若非深葬
曷見也。金井長一丈二尺,闊一丈五尺四寸,糯米粥
調純石灰築底一尺厚,四圍牆一尺二寸厚。中牆隔
二槨,亦一尺厚。火磚一尺,長四寸半,闊三寸,厚重六
斤。一面印「學圃王公慈淑陸氏墎磚」,一面印「嘉靖己亥孝子王文祿監製。」窯戶鍊泥細熟且堅而不裂,糯
粥調純石灰一,橫二縱層,疊砌成牆,厚一尺,為二墎,
底鋪條磚一層,並方磚一層,地面磚一層,墎內復加
六斤磚一層,連灰縫一尺厚,堅築以備。歲久樹根蛇
獾壞損,苦心極矣。百世之下,誰予憐耶。
《入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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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乾石灰鋪墎底,後用二布懸棺而下,頭北足南,
首丘而向明也。男左女右,從昭穆也。棺外四圍空隙,
俱用糯粥調純石灰,輕輕築實之,毋使震動。棺中棺
蓋上亦然,與磚墎平,乃覆石蓋。朱紫陽所謂實葬,永
無客水之侵,後雖地震,亦不動也。壽墎雖用細土填
實,他時臨用取去之,蓋石泯縫,免使客水得入。
《成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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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者,土之墳起者也。惟山為宜,且五害不侵。然吳下
多平原,焉得人皆山葬?須即客土成山高大則氣暖,
且不易侵掘。若種松柏成林,不免樵薪之用。江右封
面不樹,恐奪生氣也。予則曰:「樹盛蔽陰,土濕而天光
不照,今宜少種樹而多培土。古云難保百年墳,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