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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十九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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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十九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一
明三
〈
英宗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六則 憲宗成化十五則 孝宗弘
治十七則
〉
官常典第十九卷
宗藩部彙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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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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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正統元年七月徙封襄王瞻墡於長沙淮王瞻墺於饒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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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統二年,更定「諸王祿米。及降為庶人家口供給」之
制。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由郡王襲封親王者,郡王祿米住支,其有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內扣除。 又令親王、郡王薨及將軍等卒,祿米即住支,所遺男女未封者,皆奏請量給養贍米,候冊封住支。其無男女之妃與夫人或庶母,亦奏請量給米養贍,身終住支。 又令親王、郡王、將軍等,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期請旨,令」所在官司量給食米、布帛、薪油、什物之類,養贍
用度。卒後所遺妻女亦如之。
正統四年十二月,徙封荊憲王於蘄州。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統七年,更定「祿米折鈔」之制。
按《明會典》「七年,令各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正統八年十月,徙封鄭王於懷慶。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統九年、令各王府、如有孀居郡縣主君親王、量撥
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更定「王府祿米折鈔例。」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并儀賓候出閣成婚日為始,皆於附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內支給。」 又令王府
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正統十四年,皇太后命郕王權總萬機。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八月己巳,皇太后召百官入集闕下,命郕王權總萬機,於午門南面見百官,啟事施行。辛未,皇太后詔立皇長子見深為皇太子,仍命郕王為輔,代總國政,撫安天下。丙子,移王座人奉天門左受朝。」代宗景泰元年十二月荊王瞻堈請朝上皇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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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大政紀》云云。
景泰三年,廢英宗皇太子見深為沂王。岷王乞徙封,
不許。令各王府庶人子女婚嫁,無父母者,具名奏請。
按《明大政紀》,景泰三年五月甲戌,廢上皇長子皇太
子見深為沂王,出就沂邸,立皇太子見濟為皇太子。
先是,上欲易儲,語太監金英曰:「七月初二日,東宮生日也。」英叩頭云:「東宮生日是十一月初二日。」帝為之
默然。蓋帝所言者謂見濟,英所言者謂上皇長子,與
「魏徵獻陵之對相似。英之賢若此,陳循軰亦可以愧死矣。」六月,岷王《徽焲》乞徙封,不許。
按《明會典》三年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長成,或無父母婚姻,又無人敢與議配。所在官司審察具名奏來處置。」景泰六年,定「各王府世子、將軍相見禮。」按《明會典》,凡世子及將軍行禮。六年奏准王世子既
受封,遇節旦行公禮,依宗子法,重在世子家庭私會,
依家人禮,尊歸伯叔。
景泰七年,定「郡王、將軍祿米。」按:《明會典》「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若出閣在前,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閣在後,以出閣日為始。」英宗天順元年廢景泰帝仍為郕王尋崩葬祭如親王禮免襄王親來朝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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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乙未朔,皇太后誥諭,廢
景泰帝仍為郕王,歸西宮,戊戌,命郕王所立皇太后
吳氏復為宣廟賢妃,廢皇后汪氏復為郕王妃。癸丑,
郕王薨於西宮,葬祭禮悉如親王,諡曰戾。妃嬪唐氏
等俱賜帛自盡以殉葬。命移景泰汪妃出居舊王府。
先是,上以郕王薨,欲令汪妃殉葬,李賢奏曰:「汪妃雖立為后,即遭廢棄幽閉,幸與兩女度日。若令隨去,情所不堪,況幼女無依,尤可矜憫。」上惻然曰:「卿言是,朕以為弟婦,且少,不宜存內,初不計其母子之命。」一日,
上曰:「汪妃既存,不宜在內,欲移居舊府,何如?」賢曰:「如此誠便,但衣服用度,不可缺減。」上曰:「朕更欲加厚,豈可減乎?」其原侍宮人悉隨之。復遣老成中官數人,以
備使用。由是母子保全,甚得其所。成化三年十一月,
荊門州學訓導高瑤上言,請追加郕王廟號,下禮部
議之。瑤言:「正統己巳之變,先帝既北狩,皇上方在東宮,寇薄都城,宗社危如一髮。使非郕王繼統,國無長君,則禍亂何由而平,鑾輿何由而還?迨夫先帝復辟,其貪天之功以為己力者,遂加厚誣,使不得正其終。節惠降祀,未稱曲禮。伏望特敕禮官集議追加廟號,以盡親親之恩。」十二月,左庶子黎淳奏訓導高瑤請
復景泰廟號為妄言。從之。初,禮部等衙門會議高瑤
所奏追加景泰廟號事,僉謂郕王繼位六七年間行
事具在《實錄》,其廟號非臣等所敢輕議,請自上裁。左
庶子黎淳奏曰:「正統十四年八月,冊立陛下為皇太子,至九月,群臣又奉郕王即帝位,改元景泰。緣陛下為皇太子在前,郕王即帝位在後,事理有礙。至天順元年正月,先帝復位,欽遵聖烈慈壽皇太后懿旨,仍以景泰為郕王,詔告,天下人倫正,天理得,而名正言順矣。高瑤建言,乃欲加郕王廟號。臣惟朝」廷既立皇
太子,則異時居天子之位乃皇太子也。曾未半月,群
臣又立親王為天子,則前時所立之皇子,將何為哉?
若曰主少國疑,四方多事,周成王之時,姬旦實有功
之叔父,何不遂居天位?若曰神器久虛,不可無人,共
和之際,周召皆王國之懿親,何不共分姬室,特以君
臣有定分,皇太子為君,親「王為臣,天經地義,民彝物則,截然一定而不可易也。今多官會議,依違苟簡,略無定見,猶欲煩瀆聖聰,豈臣愚之所能喻哉!」又云:「陛下即位之初,有罪群邪,寒心破膽。及見商輅復職內閣,然後欣然自以為得計。又皆私竊效慕,希求進用。彼小人者,但欲得官,豈顧貽患。臣謂高瑤非欲尊禮郕王,特為奸邪進用之地,此必小人主使之者。不然,彼草茅疏遠,安敢妄言上誣先帝之明,使後世視為口實。今之議者,亦豈可不察乎?此隱忍曲從,而煩陛下之議哉!」疏入,上曰:「景泰已往過失,朕不介意,俱不必行。」成化十一年十二月戊子,命復郕王帝號。先是,
上欲復景帝位號,遣太監懷恩至內閣議商,輅力贊
之。輅舉手加額曰:「皇上此舉,堯舜盛德也。」明日,遂敕
諭文武群臣曰:「曩者朕叔郕王踐祚,戡亂保邦,奠安宗社,亦既有年。屬寢疾彌留之際,姦臣貪功生事,妄興讒搆,請去帝號。先帝尋知誣枉,深懷悔恨,以次抵姦於法,不幸上賓,未及舉正。朕嗣承大業,一紀於茲。敦念親親,用成先志。其郕王可仍舊皇帝之號。」己亥,
尊諡郕戾王為恭仁康定景皇帝。
按《明會典》:「元年,襄王來朝回還,沿途飲膳廚料,并祗待隨從內外官校人等。經過軍衛,有司量給供用。」今
題准不必親來朝賀。
天順二年,定「諸王讀書儀。」按《明會典》「諸王讀書儀」,書堂在皇極門右廂房,講官
選部臣或進士改授翰林院官充之。二年,定初入書
堂。其日早,王至右順門之北書堂,面東,中坐。提督講
讀并講讀官行四拜禮畢,內官捧書展於案上,就案
左立,講讀官進立於案右,伴讀十遍,叩頭,退。一、每日
講讀,清晨王至書堂,講讀官行叩頭禮,伴讀十遍出。
飯後,復詣書堂伴看寫字畢,講書直說大意畢,仍叩
頭退。內侍以所寫字,送內閣點看。
天順四年,德、秀諸王出閣讀書。奏准「宗室降為庶人者,子女婚嫁之。」費襄王來朝,賜以歌賦。
按:《明大政紀》:「四年二月,德、秀諸王出閣讀書。上皇嗣六:長皇太子,次德王,次秀王,次崇王,次吉王,次徽王。後秀王國絕。四月,襄王來朝,上為《峴山漢水賦》《襄陽四景歌》賜之。」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與四表裡首飾銀二十兩、豬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天順五年,諸王從他王府城外過者,許相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凡王從舊王府城外經過,許出相見,隨即回府。若不從城外經過者不許」天順六年,定「諸王同城不同城進表箋禮。」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郡王同居一城者。從尊屬拜進
表箋。卑屬隨班行禮。其另居一城者。照例各自拜進。
天順八年,定王府子女請封例。
按《明會典》「八年定:各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許請封。」憲宗成化元年定大同諸王關支祿米例諸王府校尉限三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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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大同各郡王祿米,因無監督官員,以致教授廚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盤量,加倍折筭;或各帶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銀兩;或巧立名色,逼取財物,負累邊民。今後仍照舊例,改撥代府廣贍倉送納。令長史等官從公兩平收受,聽各府照數關支。 凡郡王府校尉,元年題准,滿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成化二年,以進士周鑑避選王僚,問遣為民。定王府
關支祿米之例。
按《明大政紀》:二年八月,進士周鑑以避選王府官問,
遣為民。時崇王將出就學,詔吏部選進士官侍講讀。
鑑在選中,稱病覬免,尚書王翱奏「鑑懷不忠,遂坐除名。」按《明會典》「二年奏准,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上納,聽令按季支用。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倉收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各委府縣正佐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如內使人等仍前干預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成化三年,定「各京官公差在外者」,經過王府入見之
禮。
按《明會典》三年定、凡京官公差道經王府。報名見辭。
如遇朔朢、三司等官至府候見公差官員亦詣府隨
班行禮。若進表祭祀等項。不必隨班
成化五年,定宗室將軍只用儀從及王府進貢差遣
官校人數。
按:《明會典》「五年,令宗室將軍數多,僉換校尉,難為常例,其餘只用儀從。」 凡各王府進貢等項,五年准令
差遣內外官一二人,及護扛軍校一二名,扛多者不
過五名。
成化六年,定「王府乞恩奏請」之制。
按《明會典》,凡親王乞恩等項,六年奏准,每歲春秋各
一次差人馳驛類奏。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
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其緊急事務,仍依舊
制。
成化十年,湖廣巡撫以荊、襄分封日滋,奏定府制及
工價頒給,從宜修繕。
按《明大政紀》:「十年六月,巡撫湖廣都御史劉敷,以荊襄分封日滋,營造民力日困,奏定王府第宅大小,工價多少給頒各府,從宜修繕。朝議是之,通行天下。」成化十二年九月,按察司彭韶奏,「各王府祭喪,省差內官及行人等官,以免勞費。從之。」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減寧王、樂安王祿米。定王府庶人所生
米糧、衣綿、妻妾之制。
按《明大政紀》:十三年二月,減寧王奠培、樂安王奠壘
祿米。初,樂安王奏寧王慘酷貪淫不軌等事,命太監
羅祥、駙馬石璟、刑部侍郎杜銘、錦衣衛指揮趙璟往
勘,多不實。至是,仍命皇親文武大臣提議各罪。上曰:
「寧王所為不法,本當削爵,降為庶人。但念支庶,姑從寬典,革去祿米一半。樂安所奏重情不實,有乖倫理」,
革祿米三之一。仍下敕切責,及書報各王知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庶人所生男女,不分宗枝嫡
親,每人月給廚料等物,准折并本等口糧,共米麥二
石五斗五升。再加四斗五升,准作布絹綿花。通前共
麥米三石。亡故者住支。其嫡親男女,年十六歲以上
男子,止許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
各照前例關支。未出幼、止許支一半
成化十四年,追降漢陰王徵鍉為「庶人。」按《明大政紀》:十四年十月,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
庶人,王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
妃父周恂凌遲,及其妻妾子皆斬之,籍其家。先是,王
有疾,恂入問,竊語王曰:「王疾病無後,何不取家人子以奉王後?」王以為然,令二宮人假若娠者,諸王來問
疾,俱以託。王薨,恂與王母及妃謀,取其妻之女及他
人男,前後抱納宮中。既長,俱受封。既而,恂之姻家以
私忿發其事,下撫按諸司官廉得其實,刑部尚書林
聰等具獄覆奏。上曰:「周恂陰謀主使,紊亂宗枝,凌遲處死,妻妾子俱斬。冒封男女及平氏、周氏俱賜自盡。徵鍉追降為庶人,仍錄獄詞寫書,各王府知之。」按《春明夢餘錄》:「成化中,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庶
人,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妃父
周恂凌遲處死,妻妾子梟首,籍其家。仍貽書天下諸
王,以「王無子將死,令宮人若有娠者以托韓王。」及諸
王既薨,妃父恂與王母及妃謀,取其妻之女與他人
男,前後令妾與子抱納宮中。既長,請於朝,俱受封。上
惡其冒亂宗枝,故特以異法處之。
成化十六年,定各王府鹽鈔之制。
按《明會典》,「凡戶口鹽鈔,十六年,令今後各王府每年與本色食鹽三百引,各隨分封地方,徽、崇二府於河東,襄、吉、興、益、雍、榮六府於兩淮,德、衡、涇三府於山東;各運司;壽、申二府於四川鹽課司各關支,停止解價之例。」成化十七年,各王府收受祿米,不得擅差官生事。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并該倉官攢兩平收受。郡王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厫收貯,聽各府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後不許奏討本府自收及違例折銀,并分外生事,索要報數」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縣催徵,其輔導官、守巡
官不行糾察,及州縣官聽從者,一體降調。
成化十八年,廢慶成王子奇澗為「庶人。」按《明大政紀》:十八年九月庚戌,遣少監孫端齎敕諭
晉王,敕示王。茲巡撫奏慶成王府奇澗抗拒父命,打
死平人,姦占樂婦,王即拘慶成王并奇澗到府,令其
望闕跪伏,數慶成不能教子,不奏之過,數奇澗以前
項罪惡,降奇澗為庶人。
成化十九年,禮部奏,王府乳母止於本府軍校家選
用。詔責東恆王見𣹟,令戴民巾讀書改過。
按《明大政紀》:十九年十月禮部奏:「通行天下王府,今後乳婦止於本府所隸軍校之家選用,不許外及。從之。」時湖廣武岡州民劉善初等,告岷府選用乳婦,甚
為害,故奏請通行。詔責東恒王見𣹟,戴民巾讀書改
過,家奴安童,依律斬之。初,見𣹟與安童淫戲,數同王
臥起,無貴賤禮,因欲毒殺王妃,不果。事覺,命勘實擬
罪。奏至,上謂「見𣹟狎近頑童,謀害正妃,有乖大義」,下
敕切責。
成化二十二年,令「宗室不得抵換校尉。」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只
照舊例撥與從人跟用。今後奏討抵換者,不必覆奏。
成化二十三年,更定冊封親王之禮。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續定,其日清晨,上親告奉先殿,
用祝文。前期鴻臚寺設節冊寶案於奉天殿中,冊東
寶西,節居中。設綵輿於丹墀之東,教坊司設《中和韶
樂》及大樂。是日早,錦衣衛設鹵簿,駕上具皮弁服御
華蓋殿,執事官行禮如常儀。鴻臚寺奏請陞殿,導駕
官前導。上陞座,鳴鞭樂作,文武百官朝服行叩頭禮,
侍班,樂止。引禮引正副使入就拜位,樂作。贊四拜,樂
止。傳制官跪奏:「傳制。」執事官舉節冊寶案,由殿左門
出,置御道中。傳制官由左門出,稱「有制。」贊正副使跪
制曰:「某年某月某日,冊封第幾子某為某王,命卿等持節行禮。」贊俯伏,興,四拜。禮畢,執事官舉節冊寶置
於綵輿中,用黃傘蓋及大樂送至右順門外。正副使
朝北立,仍用內樂迎綵輿至各王所居門外。內執事
先設香案於中堂之北,設節冊寶案於香案之南。王
先具服候節冊寶將至,出迎於門外。內執事捧節冊
寶由正門入先行,王隨行至王所居正中,各置於案。
冊東寶西,節居中。內執事導引王就拜位。贊「四拜」,樂
作;興、平身,樂止。贊「宣冊」,贊「詣冊案前。」贊「跪宣冊」,內官
取冊立宣訖。贊「受冊」,捧冊內官以冊授王,王受訖,以
冊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受寶」,捧寶內官以寶
授王,王受訖,以寶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俯伏」,
樂作,興,平身,樂止。贊「復位。」贊「四拜」,樂作,興,平身,樂止。
贊「禮畢。」內導引引王送節出門外。內執事捧節出,授
正副使。報禮畢,正副使持節復命。是日,親王受冊寶
畢,內侍引詣奉先殿,謁告如常儀。畢,內侍引親王詣
皇太后前行八拜禮。詣上前、皇后前,俱行八拜禮。詣
母妃及皇妃及東宮并妃前,各行四拜禮。畢,回宮。次
日,文武百官常服致詞稱賀。行禮畢,司禮監請各王
具常服詣奉天門前東廡坐,百官常服行四拜禮。
洪武初,冊立親王皇帝,預告太廟,臨軒拜冊。年幼者
則遣官保抱以從事。成化末年更定即日告內殿,廷
遣節使就各王府冊立之,罷預告臨軒之禮。
孝宗弘治元年更定庶人使女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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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庶人使女止許四口。每口月給米一石,歲給絹布各一疋。」弘治 年,定「親王為太皇太后、皇太后壽誕」及「正旦、冬至箋式。」按《明會典》:「太皇太后壽誕,正旦冬至,親王上表,弘治初定。」伏以天祐皇明,衍慶源於萬世;位高宸極,溥德
澤於八紘。臣庶懽忻,華夷仰戴。恭惟聖慈仁壽太皇
太后陛下,睿知聰明,齊莊中正。同任、姒之至聖,輔文
武之治功。德化昭明,謀謨廣大。是以宗社奠安,本支
隆盛,而建家國,天下悠久之福也。臣某叨守外邦,茲
逢聖誕。
〈正旦長至〉
謹秉誠心馳遙賀於九重,祝齊天之萬
壽。無任瞻天仰聖激切屏營之至。謹奉表稱賀以聞。
《皇太后壽誕正旦冬至親王上表弘治初定》「伏以景運弘開,重熙累洽。實資坤德之懿,允開邦本之隆。海內臣民,不勝懽戴。恭惟皇太后陛下,聰明端淑,恭儉慈祥。夙贊理於宮闈,克迓承於天眷。遂啟嗣統之瑞,聿興致治之」光。是以誕膺徽號,而享盛福於悠久也。
臣某叨守外邦,忻逢令旦
〈正旦長至〉
仰九重而拜賀,祝萬
壽以維期。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謹奉表稱賀以
聞。
弘治三年,晉王乞立世子府,不報。更定藩國喪禮,崇
王請朝賀,止之,令祿米定依舊制,不許改支冒領。
按《明大政紀》,三年二月,晉王乞為世子府,不報,時吏
部尚書王恕力論止之。吏部侍郎彭韶奏,「藩國喪禮,除親王外,其郡王初喪遣使臣致祭一次,其他祭遣本處官行禮,以免擾民。」下部議,從之。四月,崇王乞詣
京師朝賀,禮部尚書耿裕集廷臣議止之。裕言:「王雖至親,於制不宜。況茲饑歲,所過必勞供役,民何以堪!」上從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米,本
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色。
又令王府將軍等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支
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
弘治四年定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五年,廢荊王為庶人。定諸王宗室《同城拜賀聖
節班次》及婚姻、妾媵、支庶祿米等制。
按:《明大政紀》:「五年六月,廢荊王見潚為庶人,徙置武昌。」按《明會典》,五年奏准郡王將軍,凡遇拜賀聖節等項,
各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又奏准各王府一城居
住者,凡婚姻等事,每年春秋二季,總啟大府類奏。
按《春明夢餘錄》:慶成王,晉恭王之曾孫也。弘治五年
八月,山西巡撫楊澄等奏王子女至九十四人,恐其
中有收養異姓之弊,且為子鎮國將軍奇
「等增年冒支祿米,乞下禮部議處,并乞下各郡王以下妾媵之數,禮部查勘,覆奏該王子女俱王妃夫人并宮人室女所生,別無違礙,某冒支祿米,不必追徵,准作以後年分該支之數。」法司原奏有不許濫收子女事例,
仍行各王府知會自郡王以下妾媵多少之數,再會
官定議以聞。禮部復會議,覆奏該郡王自正「妃外,妾媵不得過四人,各將軍不得過三人,中尉不得過二人。」從之,著為令。
弘治六年,定各王府校尉護衛之制。其校尉非原欽
賜者、不許支糧
按《明會典》六年、令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不得用
校尉。 凡親王校尉六年令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
隨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
三百名。軍人六百名。內一百名為督什物之數。暫留
在京隨侍。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
近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共三百名改充校
尉。 凡郡王府校尉,六年令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
撥校尉三十名。無護衛,於各衛軍餘及民間僉點。
凡王府《校尉僉補》,六年、令各處王府,除原之國欽賜
校尉子孫承繼者,照舊關支糧米,其餘民間僉充投
充等項,止免差役,不支糧
弘治七年、親王在京隨侍校尉就國日、以一半從行。
餘撥近衛軍補數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備各王出府聽用。」弘治八年,吏部奏,進士選為親王講讀官,不服者革
職,禮部奏止崇王來朝,定親王子封郡王,給與校尉。
按《明大政紀》,八年三月乙酉朔,吏部尚書耿裕奏,進
士被選為親王講讀官,抗拒不服,為首者革職,餘降
調外任。初,進士十人,被選為親王講讀官,相率詣吏
部,請照例九年考滿別陞。時冢宰耿裕曰:「汝輩欲做大官乎?」對斥之曰:「大官亦是進士做。」裕詈曰:「小畜生輕薄。」眾亦以老畜生復之,譁然相訐。裕怒,奏為首者
革職,餘皆降調外任。裕譽望益損,未幾卒。蓋亦暴怒
自取耳。七月,禮部尚書倪岳奏止崇王來朝。有旨:「聖祖母年老,念叔崇王欲得一見,便寫敕差官取來。」岳
極言:「朝廷事必須上揆天心,下察人」事,務出萬全,庶
幾可動。然以今日論之,事有未便者三焉,又非前議
之所及者。蓋近來傳聞,黃河泛漲,水高於岸,平日波
流湍急,舟行已難,加以泛漲洶湧,必異常時。王欲來
朝,乃舟楫必經之地,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無,保護
之責,誰敢當之?此其未便者一也。兼聞河南彰德、衛
輝二府,自春徂夏,一「雨不霑,寸草不生,赤地千里,人民流移,殆三之二。」夫馬艱窘,不言可知。王欲來朝,乃
車馬必經之地,不獨供億之費無所給,萬一盜賊乘
時竊發,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無,保護之責,誰敢當
之?此其未便者二也。況二年之間,三王之國,近自京
師之軍民,遠而所過之郡縣,百倍供需,十分騷擾,官
無所「措手,民不得聊生。言之可為寒心,見者欲為流涕。今若加以崇王來朝,先聲所及,人必驚疑,送往迎來,勞費倍增,瘡殘之民,何以當此!此其未便者三也。此皆切於今日之急務,於理不可不預為之慮者。今果奉命來朝,雖少遂一時欲見之心,然欲已則難免眷戀不捨之情,既去必倍增憂思不忘之念。他日上廑。聖慮所未敢言。雖欲悔之。殆無及矣。」疏上不納。後
復奉旨免王來。岳力居多。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
歲。預先具奏,量於護衛內或民間僉撥校尉三十名
應役。
弘治九年,武岡知州遵制減岷府祿米,被誣,逮繫錦
衣衛獄。河南都御史奏禁光棍出入王府。又令諸王
濫妾所生子女不許請名封。並定內官、內使及長史
官職守。
按《明大政紀》:九年五月,武岡知州劉遜遵制減岷府
祿米,為所誣搆,逮繫錦衣衛獄。七月,巡撫河南都御
史陳道奏嚴禁光棍出入王府,撥置害人等弊。詔下
部議行之。時宗室分封河南為繁衍,而無藉之徒出
入其第,肆為撥置,貽患甚大。乞嚴加禁約,以篤親親,
尤人所難言,迄今語地方事宜者賴之。
按《明會典》,凡濫妾子女。九年議准王府有未成婚而
先納宮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許請名請封。 是年
奏准,各王府缺少內官、內使,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
者具奏,照缺給賜。以後有缺奏除。其郡王府每府給
與內使二名,專管宮闈事務及關防門禁。 是年令
親王所行未善,長史等官從容諫正,至再至三不聽。
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郡王所為不合禮度者,教授勸正。如其不聽,啟親王密切戒勉。如再不聽,親王具奏,事情輕者,降敕切責。若干宮壼重事,差內官皇親前去體勘,至日處治。親王有過,專罪輔導官。郡王有過,專治內使教授。」其親王府輔導官,務日請王講讀
經史。王子亦要讀書習禮。各府將軍、該府親郡王自
行禁治。若互相容隱、不行禁治、許鎮巡等官、將所為
不法事、會本具奏、上請區處
弘治十年,更定「諸王府收支祿米,及妃夫人封典」、「所生子女冊報」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令:各府收受祿米,務要選委有司,并
長史司公正官一員督收,隨地所產,不許勒要白祿
米。 十年定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鎮國輔國將軍各
止封一夫人,奉國將軍封一淑人。鎮國中尉封一恭
人,輔國中尉封一宜人,奉國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
封。 凡宗支奏報。十年令,凡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
女,即報本支郡王、啟親王審實。年終類奏。《長史》造冊
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對。一留禮部查考。其
各城另住郡王、照例徑奏教授。造冊繳部
弘治 年,定「親王之國《典禮制度》」及王國婚配之
制。
按《明會典》:親王之國,弘治間議定先期辭長陵等陵。
臨行日,王自祭承天門之神,遣官祭大通河之神。
一、沿途祭應祀神祗,并至封國告祭社稷、山川等神,
俱翰林院撰祝文,禮部差官著落所在官司,支給官
錢,買辦祭物。 一、國內社稷、山川壇各一所,各該神
廚、神庫、宰牲房各三間。旗纛廟一所。正殿五間,神廚、
神庫「各三間,及樂舞生樂工人等衣服冠袍,樂器、祭器、祭服,俱工部置造。 一、合用樂舞生一百二十名,齋郎四十名,禮生一十名,鋪排一十名,屠戶一十名,醫士二名,廚役四名,樂工二十七戶,燒香道士四名,該布政司著落附近府州縣,照例僉送應用。」 又議
准:通州搭蓋席殿,正殿三間,儀門一間,廂房六「間,四圍席牆,以候朝謁。其承奉等官廠房及氍毹綵絹之類,量為減省。經過軍衛,有司驛傳,相離水次窵遠者,俱以通州為則。餘驛傳近水去處,止預先整飭潔淨,量掛綵幕,不必再行搭蓋。違者,差去官指實參奏。」又議准:道經南京者,謁拜孝陵,應天府於城外備行
幄,南京太常寺備酒果,候王至即行禮,不擇日。南京
各衙門官詣行幄行見王禮,見畢即回。教坊司不得
送女樂。 凡選擇婚配,弘治間定「王府選婚,務要同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內揀擇家道清白、人物
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
具奏。並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
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
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發邊衛充軍。 弘
治間,令王府選擇儀賓,務要年及十五歲以上,人物
長成俊秀者,方許具奏成婚。 又令各王府子女,不
許於本府軍校之家選配。 又議准,各王府選中儀
賓,本府長史教授,俱要通送本處提學,撥發讀書習
禮,不時考驗,「年至三十方止。」弘治十二年,以宸濠嗣寧王,定王府長史職掌
按《明大政紀》十二年十一月上高王宸濠嗣封寧王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撫按并三司以下衙門,如遇各長史司傳道一切令旨。須看詳計議,當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會奏請旨。」其長史司官,奉王令
旨行事,務要停當,有窒礙難行者,當竭忠諫止。如有
懷姦倚勢、撥置親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撫按三司
等官、會同參奏治罪
弘治十三年定王府妾、媵生女不得請封;樂工子女
不許擅入王府,祿米不許多收濫索。親王、郡王薨,母、
妃、子女宮人祿米,皆有應停應減之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
子例、請封夫人。 又是年奏准,各處樂工縱容子女
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
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
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又
奏准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
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落。若輔導官及布按二司巡守官縱容不舉,并府州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降調。」 又
奏定:「凡親王薨,子幼或無子者,其所遺母妃」及女并
宮人,歲給米二百石,襲封日停止。郡王薨,母及妃、女
并宮人,歲給米一百石。母、妃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
國等將軍故母及夫人、淑人及女并家眷歲給米五
十石。母、夫人、淑人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國等中尉
故母及恭人、宜人、安人女并家眷歲給米三十石。母、
恭人、宜人、安人故女,受封各減五石。自郡王而下所
給米,無子者俱止養贍終身。子幼者,俱襲封日停止。
其郡王宮人并將軍中尉等家眷,本部十年一次,行
各布政司查勘,有亡故者,每一人亦減五石。所減米,
俱自查勘日為始。亡故盡則通行停給。
弘治十四年。工部奏定「遞減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價銀。」戶部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按《明大政紀》「十四年七月,工部尚書曾鑑奏定遞減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價銀有差。詔從之。」天順以前,
各王府將軍而下,宮室墳塋皆官為營造。成化中始
定為則例,給價自行營造。湖廣、楚、遼、岷、荊、吉、襄等府
房價:郡王一千兩,鎮國將軍七百兩,輔國將軍六百
六十兩,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中尉並郡主五百兩,
「縣主四百六十兩,縣君三百六十兩,鄉君三百四十兩。」各省王府房又頗有不同。其《造墳夫價物料則例》,
「郡王三百五十兩,鎮國將軍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二百二十五兩,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中尉一百二十三兩,郡主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
兩,郡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外又有
開壙銀、明器銀及齋糧麻布各有差。因各處災荒,故
奏遞減。八月,戶部等衙門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從
之。弘治初,以宗室日繁,支費日廣,官銀不敷,遂命皆
減半支給。至是復奏准於減半數內,每一百兩仍減
二十兩,齋糧麻布通革免。其郡王以下祿米,俱米鈔
中半兼支。郡主而下祿米,俱本色四分,折鈔六分。
弘治十五年,巡視都御史林俊屢奏「宸濠不法。」定令
諸王府不得強占莊田、生事害民。
按《明大政紀》:「十五年十一月,寧王宸濠奏易府殿琉璃瓦,巡視都御史林俊請一切裁止,可之。濠貪譎忮害,倍取祿米,官校害人,侵牟民利,俊一切裁之。至是又疏極言其非,謂乞斷大義,特垂善處,毋涉吳王几杖之賜,叔段、京鄙之求。時濠雖橫,未有逆萌,或以為過,後卒如俊言,人服其先見云。」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各王府皇親侯伯莊田地土店肆等項,如有強奪侵占,并管莊人役生事害民,撫按官拏問發遣,應參奏者參奏。」弘治十六年,吏部奏:選師儒以教宗藩,許長史等官
諫正,不從者密奏。其革爵子女,不許請封,儀賓不許
假託郡縣主君奏事。凡軍民人等,不許私交王府
按《明大政紀》:十六年二月吏部尚書馬文升疏言,「各王府蕩制踰軌,非禮之為,靡所不至。必選國學鄉學師儒以備講讀,使之觀聖賢之書,以開為善之路,誦祖宗之訓,以啟持正之心。若藩王所為未善,長史等官得從容諫正,不聽者密具奏聞。郡王所為未善,教授藩王得因時戒勉,不聽者亦密具奏聞。若干宮闈重事,仍差內官并法司官前去勘問。」上從之。
按《明會典》,凡犯罪革爵。十六年定郡王已革王爵,將
軍、中尉已革官職或廢為庶人者,降革。以後所生子
女不許請封。 是年奏准,儀賓應奏事情,不許假託
郡縣主君名目。除機密重情,及與親王干涉外,合照
郡王、將軍、中尉事例,令長史具啟,親王參詳代奏。
是年令各處軍民人等,不得私交王府,因而借索財
物,誘請遊宴,撥置為非。違者,所在官司體訪拏問。郡
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從,啟親王奏聞區處。
弘治十七年,賊發慶恭王墓。詔嗣封岷、韓、荊三王議
准代世子祔廟令,儀賓戚屬不服王鈐束,許指實奏
聞。諸王進貢奏賀,每節只許差人一起。各王府婚期
文移所司延遲半年者治罪。
按《明大政紀》:十七年正月朔,賊發寧夏慶府恭王墓,
詔江陵王封世子彥汰嗣岷王爵通渭王,旭櫏嗣韓
王爵,都梁王,祐
嗣荊王爵。十二月,議代世子追封、
祔廟事,以少詹事劉機議,從之。時代府世子以酗酒
革爵,及卒,朝廷葬以世子禮。其子嗣王以追封請,且
欲祔廟,下禮部集議,不可。機曰:「葬以世子,其罪已原,追封固宜也,不可廟享乎?」上以其言為是。
按《明會典》凡鈐束宗儀,十七年議准凡各王府儀賓
戚屬等,如自恃尊屬,以王幼沖,不服鈐束,肆情縱欲,
任意非為,敗倫傷化,聽王指實具奏,巡撫等官照例
會本奏聞區處。其教授等官不行勸正,及軍民旗校
無藉之徒,并樂工人等,哄誘撥置生事者,重治。 凡
進貢禮物,是年題准,凡遇萬壽聖節,及千秋正旦、冬
至「等節,各王府許進禮物馬匹慶賀。每節差人止許一起,其餘如扇鮓之類,俱不必進。如差人過多,自備腳力回還,不許應付。」 是年,令各王府結勘婚期文
移,所司遷延半年之上者,聽王府舉奏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