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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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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六
皇清二
〈順治十七則 康熙十九則〉
官常典第二十四卷
宗藩部彙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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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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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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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元年題准歲給俸銀,親王一萬兩,郡」王,五千兩。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二百五十兩。公六百二十兩。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題准分給園地親王包衣大六。」晌。郡王以下包衣,大五晌,各府執事人員俱給地有差 又題准:王以下各官所屬壯丁,計口給地六晌,停支口糧 。又題准:給諸王、貝勒、貝子、公等大莊,每所地一百三十晌
〈注〉
或一百二十晌至七十晌不等。
半莊:每所地六十五晌。
〈注〉
或六十晌至四十晌不等。
園每所地三十晌
〈注〉
「或二十五晌」至十晌不等。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題准:
京城內外無主園地、酌量撥給諸王府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親王妃以下儀仗。順治四年定親王妃纛。
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紅方傘二柄,紅繡花傘二柄。曲柄傘一柄,青繡寶花扇一把,紅繡孔雀扇一把,轎車,紅蓋,紅幃,青鑲蓋角,青垂簷。側妃,與郡王妃同。郡王妃纛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骨朵一對。紅繡寶花傘二柄,紅繡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藍鑲蓋角,藍垂簷。側妃,與貝勒夫人「同。貝勒夫人吾杖一對,立瓜一對。紅繡寶花傘一柄,青繡花扇一把。轎車,青蓋,青幃,紅鑲,蓋角紅垂簷側。夫人與貝子夫人同。貝子夫人車,青蓋,藍幃,紅鑲,蓋角紅垂簷側。夫人與鎮國公夫人同。鎮國公夫人車,藍蓋,藍幃,紅垂簷側。夫人與輔國公夫人同。」 輔國公夫人車,藍蓋,藍幃,紅鑲,青垂簷側。夫人車亦同 。是年,以鄭親王殿臺基踰制及擅用銅、獅、龜、鶴,罰銀二千兩。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五年,定宗室封王無嗣者。」太廟祔祭。有嗣者、令其子孫立家廟致祭。 是年題准、
親王給園十所。郡王給園七所。每所地三十晌。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襲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伊」祖父所遺園地,除撥給應得之數外,其餘地畝不必撤出,仍留本家 。又題准:凡加封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照本爵撥給園地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議准歲給俸祿親王銀一萬兩。」米六千石,郡王銀四千兩,米二千石,貝勒銀二千兩,米一千四百石,貝子銀一千兩,米八百石,公銀五百兩,米六百石,將軍銀八十兩,郡主,米五百石,縣主米三百石,郡君米二百石 。是年題准:撥給親王園八所,郡王園五所,貝勒園四所,貝子園三所,公園二所,每所地三十晌。嗣後凡初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俱照此例、撥給鎮國將軍園地四十晌,輔國將軍園地三十晌,奉國將軍園地二十晌,奉恩將軍園地一十晌。凡給過園地者、停給家口糧米 。又題准、給郡主園地各三十晌。縣主郡君縣君園地各二十五晌。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
諭諸王,「必俟農隙之時,方許放鷹。勿得玩違,以致蹂」躪田禾 。是年議准歲給俸銀,親王一萬兩,郡王五千兩,貝勒三千兩,貝子二千兩,公一千兩。已上每俸銀二兩,給俸米三斛 。是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諸王宗室覺羅內,有孝友義順」及守節貞烈者,宗
人府核實具奏、禮部題請旌表 。是年題准、我
朝封王以本王素行為號,與前代以地名為號者。
不同。以後嗣王襲封、先行換冊、暫用舊寶印。候
賜有封號、另鑄寶印換給。 又題准、諸王、貝勒、貝子、
公等授封謝
恩。禮部具題、於每月三朝日、進
殿前行禮 。又題准、應襲王爵者、必以嫡妃子承
襲。若嫡妃無子,方准次妃子承襲 。又議准:給親王世子俸銀六千兩 。又題准:貝勒以下薨故者,應襲一子,不俟歲滿即封,餘子仍俟歲滿授封。若父在得封之子,未分居之先薨故者,其子歲未滿,不准即封 。又題准:親王以下所生子女,詳開「某王某,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並生子之年月日時,收生婦某保」結某,送宗人府記籍。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開明,送宗人府 。又題准:親王府臺基高一丈,臺基上蓋房五座,內蓋兩層樓房一座,貼金彩畫五爪龍,及各樣花草,柱施純色紅青,不許雕刻,龍首用綠脊綠瓦。殿樓門基高與府臺基等。座位高八尺,長一丈一尺,闊九尺;座基高一尺五寸,施以硃漆;貼金彩畫五爪龍,後屏繪五爪龍及五色雲,止用繪漆雕刻。有禁殿前門首用石欄杆。世子府臺基高八尺,殿樓、房屋及門繪金彩四爪龍,餘與親王同。郡王府與世子同。貝勒府臺基高六尺,臺基上蓋房五座。堂房及門貼金彩畫各樣花草。柱施純色紅青,用平常筒瓦。堂門臺基高與府臺基等,貝子府臺基高二尺,堂房及門貼金彩畫各樣小花草,柱施純色紅青。堂門臺基高與府臺基等。鎮國公、輔國公府,俱與貝子府同 。冠服 是年題准,親王冠頂三層,共嵌東珠十顆,舍林嵌東珠五顆,後花嵌東珠四顆。服用五爪四團龍補,及五爪龍緞、滿翠四補等緞。世子冠頂三層,共嵌東珠九顆。帶用金鑲玉版四片,每片嵌東珠三顆。服與親王同。郡王冠頂二層,共嵌東珠八顆,舍林嵌東珠四顆,後花嵌東珠三顆。帶四片,每片嵌東珠二顆。服與親王同。貝勒冠頂三層,共嵌東珠七顆,舍林嵌東珠三顆,後花嵌東珠二顆。帶四片,每片嵌東珠二顆。服用四爪兩團,補及蟒緞、粧緞等項。貝子冠頂三層,共嵌東珠六顆,舍林嵌東珠二顆,後花嵌東珠一顆,帶四片,每片嵌東珠一顆。服與貝勒同。鎮國公冠頂二層,共嵌東珠五顆,舍林嵌東珠一顆,後花嵌綠松石一顆,帶四片,每片嵌貓睛一顆。服用四爪方蟒補。餘與貝勒同。輔國公冠頂二層,共嵌東珠四顆,舍林後花帶、嵌珠數及服色,俱與鎮國公同。鎮國將軍冠頂中節嵌東珠一顆,帶用金鑲方玉版,每片嵌紅寶石一顆,服用麒麟補,餘與貝勒同。輔國將軍冠頂上銜紅寶石,中節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圓金版,每片嵌紅寶石一顆,服用「獅補」,餘與貝勒同。奉國將軍冠頂上銜紅寶石,中節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服用「豹補」,餘與貝勒同。奉恩將軍冠頂上銜藍寶石,中節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鑲銀圓版,服用「虎補」,餘與貝勒同 。親王嫡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十顆,服用翟鳥五爪、四團龍補、五爪龍緞、粧緞、滿翠四補等緞。側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九顆,服與嫡妃同。世子嫡妃冠頂、服飾與親王側妃同。側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八顆,服與嫡妃同。郡王嫡妃冠頂、服飾與世子側妃同。側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七顆,服用蟒緞、粧緞各色花素緞。貝勒嫡夫人冠頂、服飾與郡王側妃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六顆,服與嫡夫人同。貝子嫡夫人冠頂、服飾與郡王側妃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五顆,服與嫡夫人同。鎮國公嫡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五顆,服與貝子夫人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四顆,服與嫡夫人同。輔國公嫡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四顆,服與貝子夫人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三顆,服與嫡夫人同 。郡主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八顆,服用翟鳥五爪四團龍補、五爪龍緞、粧緞、滿翠四補等緞;縣主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七顆,服用蟒緞、粧緞、各樣花素緞。郡君冠頂、服飾與縣主同。縣君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五顆,服與郡君同。鎮國公女鄉君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四顆,服與縣君同。輔國公女鄉君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三顆,服與縣君同 。凡坐褥,親王冬用純貂皮,夏用五爪紅龍緞。世子、郡王冬用猞猁猻鑲貂皮,夏用四爪藍蟒緞。貝勒冬用猞《猁猻》皮,夏用藍粧緞。貝子冬用白豹皮,夏用藍緞鑲粧緞。以上俱襯紅白氈。
〈紅上白下。〉
鎮國公,冬用紅豹皮,夏用青閃緞。輔國公,冬用裁去頭尾紅豹皮,夏用青閃緞。鎮國將軍,冬用狼皮,夏用紅褐
鑲青褐;輔國將軍,冬用獾皮,夏用青布鑲紅布;奉國將軍,冬用貉皮,夏用青布。以上俱襯紅氈。奉恩將軍,冬用野山羊皮,夏用藍布襯白氈。儀仗 是年題准,親王紅羅繡花曲柄傘一柄,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繡花傘二柄,紅羅繡花扇二把,青羅繡孔雀扇二把,立瓜二對,臥瓜二對,骨朵二對,吾杖二對。大纛二桿,條纛二桿,旗十桿,大刀二口,豹尾鎗二桿,馬六匹。京城內止用曲柄傘一柄,繡花傘二柄,繡花扇二把,併立瓜、臥瓜、骨朵、吾杖馬四匹。世子紅羅繡花曲柄傘一柄,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傘一柄,紅羅繡花扇二把,青羅繡孔雀扇二把,立瓜二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二對,大纛一桿,條纛二桿,旗八桿,大刀二口,馬六匹;京城內止用銷金傘二柄,繡花扇二把,併立瓜、臥瓜、骨朵、吾杖,馬四匹;郡王紅羅繡花曲柄傘一柄,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繡花扇二把,青羅繡孔雀扇二把,立瓜二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二對,條纛二桿,旗八桿,馬六匹;京城內止用銷金傘二柄,繡花扇二把,併立瓜、臥瓜、骨朵、吾杖,馬二匹,貝勒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繡花扇二把,立瓜一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一對,條纛一桿,旗六桿,馬四匹。京城內止用銷金傘一柄,立瓜、臥瓜、骨朵、吾杖。貝子紅羅銷金傘一柄,紅羅繡花扇二把,立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一對,條纛一桿,旗六桿,京城內止用立瓜、骨朵、吾杖。鎮國公紅羅銷金傘一柄。青羅繡孔雀扇一把。骨朵一對。吾杖一對。旗六桿。京城內止用「骨朵吾杖。」 輔國公執事,與鎮國公同。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執事,仍照崇德元年定例。以上儀仗出京城俱排設。遇元旦。
萬壽冬至大朝日、除纛旗外。餘俱排設儀仗、至下馬
《牌止 》親王乘轎騎馬至。
午門外下郡王至
午門前兩旁樓角下。貝勒以下在闕門外《下馬牌》。
處下,「親王以下、貝勒以上,坐八人明轎。貝子以下、輔國公以上,坐四人明轎。貝勒、貝子、公坐轎。」 至
皇城外、易馬入、願騎馬者聽 。親王妃纛二桿。吾
杖一對,立瓜一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紅繡寶花傘二柄,曲柄傘一柄,青繡寶花扇二把,紅繡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青鑲蓋角,紅垂簷。側妃轎車,青垂簷減,青繡寶花扇二把。餘俱同。世子妃儀仗轎、車,與親王側妃同。世子側妃纛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骨朵一對。紅繡寶花傘二柄,紅繡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藍鑲蓋角,藍垂簷。郡王妃儀仗,與世子側妃同。轎、車照先定例。郡王側妃吾杖一對,立瓜一對。紅繡寶花傘一柄,青繡寶花扇二把。轎車,青蓋,青幃,紅鑲蓋角,紅垂簷。貝勒夫人儀仗、轎、車,與郡王側妃同。貝勒側夫人轎車,青蓋,藍幃,紅鑲蓋角,紅垂簷。貝子夫人以下、奉國將軍淑人以上車,俱各照先定例 。郡主纛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骨朵一對。紅寶花傘二柄,紅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藍鑲蓋角,藍垂簷。縣主吾杖一對,立瓜一對。紅寶花傘一柄,青花扇二把。轎車,青蓋、青幃,紅鑲蓋角,紅垂簷。郡君車,青蓋、藍幃,紅鑲蓋角,紅垂簷。縣君車,藍蓋、藍幃,紅垂簷。鎮國公女鄉君車,藍蓋、藍幃,青鑲紅垂簷。輔國公女鄉君車,藍蓋、藍幃,紅鑲青垂簷 。是年,更定親王婚娶設宴日,親王以下,輔國公以上,民公、侯、伯以下,副都統、侍郎、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固倫公主、親王妃以下,郡君、貝子夫人以上,俱會宴。諸王、公主等婚,家自行禮,請民、公以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金二十兩、銀一千兩。自親王以下各官,為未分家子納婦,各照其父行禮。已分家子,仍依本身品級 。世子、郡王納妃,俱如親王例。納朝臣女,加給金十兩、銀七百兩 。貝勒婚娶設宴日,郡王以下,輔國公以上,民公、侯伯以下,都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上,郡王妃以下,貝子夫人、郡君以上,俱會宴。諸王及王妃等婚,家自行禮,請民公以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金五兩、銀五百兩。
〈貝勒以下行禮,禁用珍珠裝綴。〉
貝子婚娶、設宴日,「貝勒以下,輔國公以上,貝勒夫人以下,輔國公夫人、縣君以上,及本旗副都統、阿思哈尼哈番等官以上,俱會宴。貝勒及夫人等婚家自行禮,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銀四百兩。」 鎮國公婚娶、設宴日,「貝子以下,奉國將軍以上,貝子夫人、縣君以下,鄉君、奉國將軍淑人以上,及本府屬員」,俱會宴。婚家自行禮。請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銀
三百兩 。輔國公婚娶俱如鎮國公例。設宴日,鎮國公以下,輔國將軍以上,縣君、鎮國公夫人以下,鄉君、奉國將軍淑人以上,及本府屬員,俱會宴。婚家「自行禮,請傳集 。」 郡主朝臣聘禮,馬七匹,鞍七副,盔甲七副。縣主朝臣聘禮,馬五匹,鞍五副,盔甲五副。郡君朝臣聘禮馬四匹,鞍四副,盔甲四副。縣君朝臣聘禮馬三匹,鞍三副,盔甲三副。鄉君朝臣《聘禮》,馬二匹,鞍二副,盔甲二副 。凡奉
皇上賜婚。公主郡主等、外藩王以下、內外各官、俱朝
服於
中和殿或於
位育宮謝
恩不贊行三跪九叩頭禮。成婚日、再行三跪九叩頭。
禮 又題准:親王、郡王、貝勒生辰及元旦日,該府屬員,聽鳴贊人員贊唱行禮作樂。鳴贊人員聽各府選擇 喪儀 。是年題准:和碩親王喪聞
上輟朝三日。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伯、都
「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下,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 府前陳設執事,彩畫棺,內襯五層。府屬官員併護軍校等官以上命婦,俱喪服,至大祭日除服。
《諭祭》二次。《祭文》內院撰給、遣禮部官捧至墳。其親屬
及府屬官員俱於墳門外跪迎。候過隨入讀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門外《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宗人府題請
欽賜封諡、內院撰給碑文。工部為立碑建亭、給造葬。
價 世子喪聞
上輟朝二日。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伯、都
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下,參領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建亭。給造葬價。
等項、俱與親王同。惟牲醴品物、造葬銀兩多寡不等。已下同 《多羅郡王》喪、聞
上輟朝二日。一應喪儀。俱與世子同。 多羅貝勒喪
聞
上輟朝一日。世子、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
伯、都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下,副都統、侍郎、本旗佐領以上,和碩公主、世子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並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給造葬價」等項。
俱與親王同。惟不建碑亭 。固山貝子喪聞。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伯、都統、尚書、精奇尼《哈番》、本旗參領郎中以上,貝勒夫人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棺,內襯三層。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並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給造葬價」等項。
俱與貝勒同 。鎮國公、輔國公喪聞。貝子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郡君、貝子夫人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給造葬價」等項。
俱與貝子同 。鎮國將軍喪聞。鎮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
諭、祭文、內院撰給一次、遣禮部官捧至墳上迎送謝
恩如常儀。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碑文內院撰給石碑工部建立、應否與「諡」「宗」人府具題請
旨、 輔國將軍喪聞。鎮國將軍以下、奉恩將軍以上
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
諭、祭文、內院撰給一次、遣禮部官捧至墳上迎送謝
恩如常儀。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碑文內院撰給。石碑本家自立。應否與諡「宗」人府具題請
旨、「今由工部立碑。」 「奉國將軍喪聞。輔國將軍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其
《諭》祭文、內院撰給一次。遣禮部官捧至墳上迎送謝
恩如常儀。 王貝勒貝子公婚娶之子、卒不遣官致
祭,許陳鞍馬,祭品各照其父例。未婚娶幼子,不許造墳 。凡葬期,親王停喪本府候墳院造完日發引,期年而葬。郡王貝勒停喪本府五月發引,七月而葬。貝子以下、公以上停喪本府三月發引,五月而葬。其應會喪官員,必俟斂後方回家。發引致祭日,仍齊集 。和碩親王妃喪,聞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棺內襯五層。府屬官員、併護軍校等官以上命婦、俱喪服。大祭日除服
《諭祭》一次。《祭文》內院撰給、遣禮部官捧至墳。其親屬
併府屬官員俱於墳門外跪迎。候過隨入讀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門外《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 和碩親王側妃世子妃喪、聞
世子、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
諭祭一次。與親王妃同。
〈惟牲醴品物多寡不等以下同〉
世子側妃、
多羅郡王妃喪聞,一應喪儀與親王側妃同。多羅郡王側妃,多羅貝勒夫人喪聞,世子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和碩公主,世子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世子側妃同 。多羅貝勒側夫人、固山貝子夫人喪聞,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郡主貝勒夫人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棺,內襯三層。其餘喪儀與貝勒夫人同 。固山貝子側夫人、鎮國公夫人喪聞,貝子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郡君、貝子夫人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貝子夫人同 。鎮國公側夫人、輔國公夫人喪聞,貝子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貝子夫人、縣君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貝子側夫人同 。輔國公側夫人喪聞,輔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鎮國公側夫人同 。郡主一應喪儀,與郡王妃同。縣主一應喪儀,與貝勒夫人同。郡君一應喪儀,與貝子夫人同。縣君一應喪儀,與鎮國公夫人同。鄉君一應喪儀,與輔國公夫人同 。順治間定。奉恩將軍喪聞。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無祭文。 又是年、設宗人府。以和碩親王
或多羅郡王,總領府事。多羅貝勒為「左宗正」 ,固山貝子為「右宗正」 ,鎮國公或輔國公為「左右宗人。」 掌
《皇族之屬籍》,以時修輯。
《玉牒紀》載,「宗室子女嫡庶名封及生卒婚嫁諡葬等。」事 。又題定、王以下公以上、原係都察院查點。今既設宗人府、一切事務、俱交宗人府、仍令都察院察參 。又題准、郡王以上緣事、或傳至宗人府問供、或在本府問供、具題候
旨定奪。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宗室分爵十等,親王一子。」封親王,餘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餘子封貝勒;貝勒子封貝子;貝子子封鎮國公;鎮國公子封輔國公;輔國公子授三等鎮國將軍;鎮國將軍子授三等輔國將軍;輔國將軍子授三等奉國將軍。
〈注〉
已上鎮國、輔國、奉國將軍,初封俱三等。後遇加封,二等至一等。
「奉國將軍,子授奉恩將軍,奉恩將軍子孫世授奉恩將軍 。」 又題准:親王一子封世子,候襲親王爵郡王,一子封長子,候襲郡王爵輔國公,一子授輔國公。其餘授爵俱如前例 。又題准:《行間奏績》封授郡王,已經子孫承襲者,如無親生子孫,准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襲封。至親王之子歲滿照例封郡王者,有親生子孫,「准與承襲。如絕嗣,不准承襲 。」 又議准:歲給俸銀,親王、郡王仍照舊例。餘俱酌量增減。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三百兩,鎮國公七百兩,輔國公四百兩。一等鎮國將軍三百兩。二等鎮國將軍二百七十五兩。三等鎮國將軍二百五十兩。一等輔國將軍二百二十兩。二等輔國將軍二百兩。三等輔國將軍,一百七十五兩。一等奉國將軍,一百五十兩。二等奉國將軍,一百二十五兩。三等奉國將軍,一百兩,奉恩將軍,七十五兩。已上每銀一兩,支米一斛 。又題准:親王、世子、郡王各設官員,敷陳《四書》《五經》諸史。貝勒以下,亦應講閱史鑑諸書。親王每府選取部院他赤哈哈番。
內滿洲、漢軍進士出身者,各設一員,給與四品頂帶。世子,每府選取部院筆帖式。內滿洲、漢軍進士出身者,各設一員,給與五品頂帶。郡王,每府選取閒散滿洲、漢軍進士出身者,各設一員,給與六品頂帶。如進士不足,於舉人內考用。舉人不足,於各府護衛內選用 。又題准:宗室內節孝者,各依等第頒給。
恩賜親王、親王嫡妃、給銀一百兩,緞十六疋。世子親、
王側妃、世子嫡妃,給銀九十兩,緞十四疋。郡王、郡主、世子側妃、郡王嫡妃,給銀八十五兩,緞十二疋。貝勒、縣主、郡王側妃、貝勒嫡夫人,給銀八十兩,緞十一疋。貝子、貝勒側夫人、郡君、貝子嫡夫人,給銀七十五兩,緞十疋。鎮國公、貝子側夫人、縣君、鎮國公夫人,給銀七十兩,緞九疋。輔國公、鎮國公側夫人、鄉君、輔國公夫人,給銀六十五兩,緞八疋。鎮國將軍、輔國公側夫人,給銀六十兩,緞七疋。輔國將軍、鎮國將軍夫人,給銀五十五兩,緞六疋。奉國將軍、輔國將軍夫人,給銀五十兩,緞五疋。奉恩將軍、奉國將軍淑人,給銀四十五兩,緞四疋。奉恩將軍恭人,給銀四十兩,緞三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女,及閑散宗室並妻女、給銀三十五兩,緞二疋。以上俱由戶部頒給內院撰擬。
《敕命》一道獎諭。凡旌表貞烈者、自固倫公主親王妃
以下輔國公夫人以上、俱照等第除。
欽賜羊酒紙張外。禮部仍照定例、另給羊酒紙張。內
「院撰文,遣官致祭。鎮國將軍夫人以下,閑散宗室妻女,部給羊酒紙張,內院撰文,遣官致祭。」 是年,定郡王以上祀,追封祖、父於家廟,貝勒以下祀,追封祖、父於墳墓 。一建廟,莊親王立一廟,禮親王、巽親王、謙郡王共立一廟,肅親王立一廟,饒餘郡王、端重親王共立一廟,穎親王、順承郡王共立一廟,豫郡王立一廟,克《勤郡王》、衍禧郡王、共立一廟 。一祭期定於正月四月、七月、十月歲暮日。前期三日齋戒。候
皇上祭
太廟。諸王陪祭禮畢、各回府致祭。凡有薦新品物、如
太廟未獻之先、不許家廟供獻。 一廟制。正殿五間臺
基高二尺一寸。院內東廂房三間,貯祭器及祭獻等項。西廂房三間,貯樂器。臺基俱高一尺六寸。大門三間,臺高一尺六寸。院內西旁門一座,院內東旁設焚帛爐一座,大門外西旁設宰牲房三間。其正殿、廂房、大門俱五色彩畫花草,上用綠琉璃瓦。殿門牆外用紅土,內用石灰,院牆用紅土,綠瓦蓋頂,帛爐亦用綠瓦 。一牌位高二尺,寬四寸,朱紅色,上刻「追封諡號」 墨書。設於紅油漆龕,內設紅片金帳幔。其廟中王位,以居中為尊,餘分列左右如止。一王正設中間 一供品,每位前設紅案一、銅香爐一、銅燭臺二、銅花瓶二,供湯飯果品。紅案一,盛帛紅漆匣一,供牲槽一,白磁爵六,銀鑲象著二雙,銀匙二,香盒一,酒「尊一、銀壺一、銀杓一。白色帛二端。無妃者,止用帛一、爵三、匙一。」 著一雙。獻帛紅案一、祭文案一。每王一位,用豕一、羊一、果品八盤,麪餅四盤,飯二碗,湯二碗。所用樂器,與王府樂器同。一、致祭前三日,王及子弟護衛所屬官員執事人等,妃及隨從婦女,俱各齋戒前一日,備辦祭品宰牲。祭日,於神位前供祭品,大門兩旁設鼓樂畢,王率子弟護衛,所屬官員俱朝服從廟大門東旁門進,至廟東簷下向西立;子弟在階上向西立;護衛及所屬官員,在階下分班對立。執香盒人詣香案旁立。引禮人引王從廟左門進,至香案前立。子弟護衛所屬官員各依本位,向上排立。引禮人贊「跪」 ;王跪,贊「上香」 ;執香盒人跪進香。王接柱香,拱舉上爐;內又三上塊香,如左右。有王位者,先詣左位,次至右位,次第上香畢,復位立。引禮人贊「跪、叩、興。」 門外作樂。王行二跪六叩頭禮,興。子弟護衛所屬官員俱隨行。禮畢,樂止。引禮人贊「奠帛。」 初獻樂作。執帛爵官捧帛爵在王左跪;接帛爵官在王右跪。引禮人贊「跪。」 王跪受帛,拱舉授右接帛官。王又受爵,拱舉授右接爵官。王又受妃位前爵,拱舉授右接爵官。各官捧帛在前、爵在後。至位前,捧帛官跪獻三叩頭。捧爵官立獻各退。樂止。如兩旁有王位護衛捧帛酒分獻。引禮人贊「興」 、王興。讀祝人於祝文案前一跪三叩頭,捧祝文在案東立。引禮人贊「跪。」 王及子弟護衛所屬官員、並讀祝人皆跪。引禮人贊「讀祝。」 讀畢、讀祝人捧祝文送至中位前、跪獻於帛匣內三叩頭退。引禮人贊叩興。王等俱行三叩頭禮。興。引禮人贊「亞獻。」 樂作。獻爵如初獻儀。樂止。引禮人贊「終獻。」 樂作。獻爵如亞
獻儀。樂止。引禮人贊跪、叩、興。樂作。王率子弟護衛及所屬官員,行二跪六叩頭禮畢。興。樂止。引禮人贊「捧祝帛詣燎爐前。」 樂作。捧祝帛官進前一跪三叩頭,各捧祝帛興。捧香官跪取香置盒內,興。王率子弟等俱退在西旁立。各官捧祝文在前。次帛、次香,俱從中道行,至爐前,焚祝帛。贊「禮畢。」 王等皆出,樂止。妃率隨從婦女,俱朝服,從西旁門入,由廟右門進,排立。行禮畢,撤祭物回。如王有事,不得親祭,令子弟代祭。如無子弟,令護衛代祭。其奠帛祭品,該王自行備辦。其引禮人於所屬官員內選充,祝文內院撰給體式。又議准:諸王皆在京師,離墳塋相近,隨時親詣致祭。其京城內各立家廟致祭,俱令停止 。又題准:親王造墳銀五千兩,世子造墳銀四千兩,郡王造墳銀三千兩,貝勒造墳銀二千兩,貝子造墳銀一千兩,鎮國公、輔國公造墳銀五百兩,給價自造 。又題准:親王碑價銀三千兩,世子碑價銀二千五百兩,郡王碑價銀二千兩,貝勒碑價銀一千兩,貝子碑價銀七百兩,鎮國公、輔國公碑價銀各四百五十兩,鎮國將軍碑價銀四百兩 。又議准:親王石碑交龍首高四尺五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八寸七分,龍趺高四尺五寸。郡王石碑交龍首高三尺九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八寸,龍趺高四尺三寸。貝勒石碑交龍首高三尺六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七寸三分,龍趺高四尺一寸。貝子石碑交龍首高三尺四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六寸六分,龍趺高四尺。《鎮國公及輔國公》石碑交龍首高三尺三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六寸三分,龍趺高三尺九寸 。凡諸王、貝勒、文武大臣《祭文》碑文,順治間由內閣撰定成式,填名給發。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封親王世子及親王妃。」世子妃,給金冊封。郡王及郡王妃,給鍍金銀冊封。貝勒及貝勒夫人、郡主以下,俱給授。
誥命 。崇德元年、冊封諸公主禮。是日、內院捧冊
置龍亭內陳設於
崇政殿請
旨「授封持。」節官前導。次《龍亭》、次冊封官行。至公主府門、《公主》
率侍從婦女迎出儀門之東、向西立。設黃案一於府門前。冊封官自龍亭捧置黃案上。由儀門入、設於堂前幄內。設
節案於冊案之南。冊封官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公主隨入於
節案之西、向東立。冊封官引公主進至
節案之南、向北立。行二拜、「一跪一叩頭」 禮畢。公主
復跪。宣冊官及展冊官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將滿洲、《蒙古》、漢字三體冊文,次
第。宣讀畢仍置案上。公主復行「二拜一跪一叩頭禮。」 宣讀官自案上捧冊授公主右旁侍女。侍女跪接轉授公主。公主捧受轉授左旁侍女。復行「二拜一跪一叩頭禮」 畢。公主送
節至儀門外冊封官持
節復
命。是日、諸王貝勒及文武各官、俱於
崇政殿前分翼序立
皇上陞殿、樂作。「陞座」、樂止。諸公主由右門至
崇政殿於
皇上前、行「六拜三跪三叩頭禮。」次進
清寧宮於
「皇后前、行六拜三跪三叩頭禮。」次詣
東關睢宮宸妃
西麟趾宮貴妃
東衍慶宮淑妃
西永福宮莊妃前、各行四拜二跪二叩頭禮。畢。
皇上還宮。諸公主各回府第。公主屬員各於公主前
行慶賀禮順治十一年題准、郡主、縣主、郡君授封禮儀俱與公主同。凡冊封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貝勒夫人、貝子夫人、一應行禮迎送謝
恩《儀注》俱與冊封公主禮同。受封王妃等、各於王等
前行四拜二跪二叩頭禮。屬員妻各於妃等前慶賀、行四拜二跪二叩頭禮 。又題准、給親王牧廠方八里、郡王牧廠方四里。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覆准親王牧廠方二里,郡王」、
牧廠方一里、額外多占者、查出撥給新壯丁。又題准、嗣王襲封者、准稱伊父原有封號、其父另給諡號 。又題准、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薨故者、請
旨給與諡號。 又題准、下嫁外藩郡主喪聞、內院撰
給
諭「祭文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下嫁外藩縣主。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下嫁外》
藩郡君喪聞,遣禮部理藩院官致祭,無祭文。下嫁外藩縣君喪聞,鄉君喪聞,遣官致祭,與郡君同。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親王薨,妾媵殉節者禮。
部給「羊酒紙張」 ,內院撰文,遣官致祭。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親王、郡王嗣封者,傳至
宗人府禮部堂官宣授
冊寶。嗣王跪受。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傳至宗
人府宗人府官頒給
誥命、俱跪受。若年幼者、送至其府宣賜 。凡上朝
國初定、親王、郡王、每日常朝、俱在朝房齊集。是年、
題准每月三次上
朝、以日出時稽查 。又題准、王以下、公以上、如有
議政之事進
朝者、俱在王等朝房內齊集。其每月三次常朝、在
太和門齊集 。又題定、諸王以下、或往湯泉、或往掃墓、或以他事出城停宿者、俱詣告宗人府。諸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具題請
旨。「閒散宗室、令宗人府酌量准假。」在京公主以下縣
君以上、亦詣告宗人府具題、請
旨。其餘俱令宗人府酌量准假。 又題定、王以下、奉
恩將軍以上,凡有患病者,宗人府委官不時察驗 。又題定:郡王以上犯大罪,傳至宗人府訊問。若微罪,止在本府訊問。其貝勒以下,俱傳至宗人府訊問。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定親王以下至宗室十歲。」「之子以上者,每旗會集一處,五日步射一次,十日騎射一次。歲滿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三次,秋季三次,令披甲射箭。其盔甲器械,於每年秋季驗閱一次,至王等所屬官員器械,一併驗閱。」 又題定:「諸王以下,毋得溺於逸樂,耽玩絲竹,及演戲觀魚,在城外關廂放鷂,並不許妄行褻狎。」 仍嚴飭各該長史等官,令其規諫。宗人府官不時巡察,有犯者、該長史等官一並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封貝勒及貝勒夫人、郡」「主、縣主,俱給紙冊 。」 又題准:親王女和碩格格,漢文稱郡主,世子、郡王女多羅格格稱縣主,貝勒女多羅格格稱郡君,貝子女固山格格稱縣君;入八分鎮國公、輔國公女稱鄉君,未入八分公以下女,俱稱「宗女,不授封 。」 又題准:親王、世子、郡王正室,漢文稱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正室稱「夫人。」 奉國將軍正室稱「淑人。」 奉恩將軍正室稱「恭人 。」 又題准、如遇
聖駕巡幸。王以下、公以上、每日早在
午門外齊集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親王之子以下,奉恩將」軍之子、以上年至十五歲、准照應得爵秩、具題授封。至十八歲、具題、令其上
朝 又題准、歲滿所封郡王、原係世襲王爵。如有
絕嗣者、應否襲封。奏請
上裁。 又題准:「王、貝勒、貝子、公、將軍等,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襲封。如嫡室無子,准以庶出之子襲封 。」 又題准:「貝勒、貝子、庶夫人所生子,授奉恩將軍 。」 是年議准,貝子、公戴翎,俱照舊例。諸王府長史、一等護衛,戴一眼孔雀翎,根綴藍翎。貝勒府司儀長,王府貝勒府二等、三等護衛,貝子、公府護衛及護軍校,俱戴染藍翎。諸王府散騎郎,有阿達哈哈番以上世職,許戴一眼孔雀翎,根綴藍翎。其餘雖加級,不准戴 。是年題定「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二次,秋季二次,令其披甲射箭 。」 凡弓箭數目:「親王箭三千枝,弓十張;郡王箭二千枝,弓八張;貝勒箭一千五百枝,弓六張;貝子箭一千枝,弓六張。鎮國公箭七百枝,弓四張;輔國公箭六百枝,弓四張;鎮國將軍箭四百枝,弓二張」 ;輔國將軍箭三百枝,弓二張。奉國將軍箭二百枝,弓二張。奉恩將軍箭一百七十枝,弓二張 。又題定:「城內關廂,永禁放鷂。王以下至宗室如有耽玩逸樂者,令宗人府參奏 。」 是年題准鎮國將軍碑價銀五百兩,輔國將軍碑價銀四百兩。
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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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元年,定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有婚。」事報明。禮部具題、布改為緞。餘俱照舊 。是年題准、貝子公女、照隨父陞降例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定親王立竿致祭之期」:第一康
親王府、第二顯親王府,第三《莊親王府》,第四《安親王府》,第五《裕親王府》,第六簡親王府 。是年題准,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薨故者,概停題請追諡。若應與諡者,仍候
旨「給賜。」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定郡王立竿致祭之期。第一溫。」郡王府、第二《惠郡王府》、第三《信郡王府》、第四《平郡王府》、第五順承郡王府 。是年題准、貝勒以下、輔國將軍以上薨故者。應否與諡題請
上裁。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定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女嫁於」外藩媵送,滿洲男婦二名。蒙古漢人男婦六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女媵送、不許用《滿洲》。止用蒙古漢人男婦六名。宗室女媵送、蒙古漢人男婦四名。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建裕親王府大門一座,五間正。」殿一座七間;東、西配樓二座,每座九間;左、右順山房二座,每座八間;後殿一座五間。左、右正房二座,每座三間;左、右門二座,每座三間;牌坊門一座,寢殿一座七間;抱廈五間;東、西配殿二座,每座五間;南、北廂房各二座,每座三間;後樓一座七間。隨樓轉角房二座,每座八間。倉房二十三間,圍房二十三間。周圍牆一道,長一百一十五丈三尺,高一丈六尺,厚五尺。其正殿、正門覆以綠色琉璃瓦 。又家廟正殿三間,東、西配殿六間,大門三間,周圍牆五十九丈,花門一座,燎爐一座 。是年題准,親王妃側妃、郡王妃執事人及轎夫,用繡團獅子綠緞衣。郡王側妃、貝勒夫人執事人及轎夫,用綠素緞衣 。凡王妃以下、公夫人以上:
慶賀及赴朝儀仗、至紫禁城止。妃等至下馬牌下
轎車,親王妃、世子妃隨入婦女四名,郡王妃隨入婦女三名,貝勒夫人隨入婦女二名,貝子夫人、公夫人隨入婦女一名 。又題准:郡主轎夫、執事人用繡團獅子綠緞衣,縣主轎夫、執事人用素綠緞衣。凡郡主以下、鄉君以上。
慶賀及赴朝儀仗、至紫禁城止。郡主等至《下馬牌》。
《下轎車》:郡主隨入婦女四名,縣主隨入婦女三名。郡君隨入婦女二名,縣君、鄉君隨入婦女一名。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
福陵。
昭陵、酌派宗室二員、覺羅二員、移居彼處、以供祭獻康
熙八年,題准:「停令宗室覺羅往。」陵居住。其每歲四節大祭,自貝勒以下、奉國將軍、覺羅
二等阿思哈尼哈番以上、酌量具題遣祭 。是年題准、凡奉
旨賜婚。郡主以下者謝
恩行禮、俱由禮部具題。 又定、出嫁郡主縣主歸寧
母家有給人口者,不准給。滿洲,准給蒙古、漢人八名。出嫁郡君以下、鄉君以上歸寧,准給蒙古、漢人六名。出嫁鎮國將軍女以下、宗女以上歸寧,准給蒙古、漢人四名。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已給封號諸王,襲封時照」現在之號封給,停其改給祖父原號。其未給封號應襲親王、郡王等,量加封號 。又題准:諸王薨故者,應於原號內加諡一字。其已經給諡未留原號者,應於諡內增書原號 。是年議准親王以下輔國公以上喪聞,本府屬員具喪服外,正紅旗禮親王、鑲白旗肅親王、鑲紅旗承澤親王、敬謹親王、克勤郡王、福勒黑公、正藍旗《饒餘親王》《豫郡王》《鑲藍旗鄭親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以上十二支,若係本支所分者,本身及府屬官俱具喪服。各官命婦照其夫例。其非本支王以下,公以上,或應會喪,或不應會喪而願會喪者,俱摘冠纓,從官亦照其主例。若係長輩,不具喪服者聽。凡應會喪者,進衙門用常服辦事。如至喪家、及墳所、仍用喪服
御前公、侯、伯、內大臣、護軍統領、護軍參領以上官員。
及部員不應會喪者奉
旨遣往、方許赴喪。其餘各旗護軍統領、護軍參領、護
衛各隨本府王等赴喪。各官命婦、亦隨本府王妃等赴喪。不許私往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禮部儀制司分析鴻臚寺職掌。」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一應賞賜。謝。
恩、由鴻臚寺具題傳知。 又題准、
皇上巡幸,王等以下、覺羅官員以上,出城圍獵放鷹。
鷂概行停止。惟親喪送葬者准往。其有以他事告假者俱不准行 。又定:
皇上巡幸,「王等以下、覺羅官員以上,概不准給假。」康熙十一年
上諭:「宗人府貝子尚善、性行端良,凡事小心敬慎,勤」「勞為國,著仍復其原多羅貝勒。爾衙門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初二日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封親王、世子、郡王、及
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遣內大臣散秩大臣為正使。內閣翰林院學士、禮部侍郎為副使。禮部列名奏請。
欽點、差宣讀官同往宣讀
冊寶印文、封貝勒、貝子、及貝勒夫人、貝子夫人、郡
主、縣主、郡君、遣內閣侍讀學士、侍讀、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為正使,禮部郎中、員外郎、主事為副使,內閣中書、翰林院、禮部有品筆帖式同往宣讀。
冊文封鎮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鎮國公夫人
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縣君、鄉君、由宗人府、禮部給授。
誥命 。又題准、封貝子、及貝子夫人郡君、俱給紙
冊 又定
《冊誥文》、由翰林院撰擬。中書科繕寫。《金冊》、由工部
鐫造 。又題准禮部准宗人府咨、具、題、請
旨冊封。將冊封正副使官列官、奏請
欽點。前期一日、禮部設
節案於王殿之正中。設香案於
節案之南。設冊寶印案於
節案之東。王府儀仗樂器設於殿前。是日、禮部設
綵亭於
太和門外設
節冊寶印案於
太和殿前。禮部官引正副使、自
太和殿捧
節冊寶印由
太和門出置綵亭內。正副使等隨後。俱由中道出
行至王府。王率本府屬員作樂、迎至府門外。跪候龍亭過、興。隨龍亭入殿。樂止。正副使捧
節冊寶印置各案上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王於
節案之西向東立。往封官引王至拜位、向
節案、行「三跪九叩頭禮。」 作樂行禮畢。樂止。王進至
香案前跪。宣冊官於冊案之東、向西立。宣讀畢、正使官捧冊授王。王捧受轉授從官。從官跪接。副使官捧寶印授王。王捧受轉授從官。從官跪接。王興、復詣拜位、行三跪九叩頭禮。作樂。禮畢樂止。王率本府屬員作樂跪送。
節至府門外正副使持
節復
命 「凡封貝勒貝子等、有冊無印。其行禮同。」 又題
准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子弟,年滿十歲者,於本府講讀經史諸書。」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建恭親王府。規制與裕親王。」「府同,其餘府第多係自造,大略相等 。諸王府第 。康親王府、正紅旗顯親王府、鑲白旗安親王府、正藍旗裕親王府、鑲白旗恭親王府、正藍旗純親王府、鑲白旗莊親王府、鑲紅旗簡親王府、鑲藍旗順承郡王府、正紅旗溫郡王府、鑲白旗平郡王府、鑲紅旗信郡王府、正藍旗。其餘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等府第繁多」 ,不能悉載。《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議准鎮國將軍造墳銀五百。」兩輔國將軍造墳銀四百兩 。又題准鎮國將軍碑價銀三百五十兩。輔國將軍碑價銀三百兩 。又題准、鎮國將軍碑式、照一品例。輔國將軍碑式、照二品例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
諭:「賜諡諸王大臣等祭文、碑文,交翰林院撰擬。」內閣
奏
閱 又題准、已故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補給之俸
不俟承襲,當支給時一體支給。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
盛京
三陵《四時祭祀令》:
盛京將軍、副都統、侍郎致祭。停其差遣。貝勒以下、及覺羅等官
孝陵、仍照舊例具題遣祭。若遇大事、祭祀
四陵。親王以下、鎮國將軍、及覺羅、並八旗文武大臣、以
上酌量題遣 。是年題准:「和碩公主遇親王、郡王停車候過。遇貝勒相讓分路行。遇貝子、貝子讓道行。和碩公主、額駙、郡主、額駙,遇親王、郡王,俱下馬立道旁候過。遇貝勒,勒馬側立道旁候過。」 遇貝子,讓道旁行,遇鎮國公分路行。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弓箭數目:「康熙十九年,題定世子箭二千。」五百枝弓九張。長子箭一千七百枝弓七張。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親王、郡王諡號用一字。」貝勒以下、輔國將軍以上諡號用「二」 字。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議准
孝陵陵寢、每年四節祭祀、親王以下、宗室公等以上、酌
量遣祭。若遇大事、祭祀
四陵亦照此例酌遣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凡親王世子、郡王馬」、
上用金黃扯手。長子、貝勒、貝子馬上用紫扯手。不許給與內外官員人等。其從前給過者概行禁止。
康熙二十七年
上諭宗人府:「自古帝王展親睦族、列爵錫封,原欲選」「賢建能旌別淑慝俾咸知勸勉,慶流奕世此國家之常經,獎勵之至意也。朕篤念親親,恩禮罔替年至十五,即行授封但誼屬本支必皆飭躬砥行,端良醇謹,益自刻勵,動不踰則始無沗於宗潢」 今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年至十五,不問賢否,概予封爵以致視為故典,罔知激勸。嗣後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子「孫,應俟其年至何歲,作何辨其賢否,定其品級等第,始應授封。著議政王、貝勒大臣及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會同確議具奏。特諭。」 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初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