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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一百七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一百七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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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一百七十九卷目錄
公輔部彙考三
宋
〈
總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淳化一則 仁宗慶曆一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
熙寧一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三則 徽宗崇寧二則 政和三則 重和一則 宣和
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五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四則 光宗
紹熙一則
〉
官常典第一百七十九卷
公輔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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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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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以太尉、司徒、司
空為三公。後以三師為三公,罷舊三公,更依《周官》立
三少。其門下省有侍中,中書省有令,皆侍郎貳之。尚
書省有令,以僕射、丞貳之。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
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而
僕射又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侍郎又改參知政事。
或以僕射為太宰,少宰又為左右丞相。歷代更制不
一。
按《宋史職官志》:「三師、三公,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
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
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
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三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寧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
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
定策之功辭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
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
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校官除三
公、三師外並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
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
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
落致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
軍國重事。崇寧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僕射。大
觀元年,蔡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
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以「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
主兵「之任,皆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
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
三公任真相。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
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
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鄆王楷;太保十一
人:蔡攸、肅王樞至儀王㮙。渡江後,秦檜為太師,張俊、
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乾道初,楊沂中、吳璘
並為太傅。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自紹
熙後,三公未嘗備官。其後韓𠈁冑、史彌遠、賈似道專
政,皆至太師焉。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
無不統。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
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
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
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并監修國史各除。
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國初,范質昭文
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
也。神宗《新官制》,于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
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之貳。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政和中,改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
乃兼兩省侍郎。靖康中,復改為左、右僕射。建炎三年,
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僕射並加同中書門
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廢尚
書左、右丞。從之。乾道八年,詔:尚書左、右僕射可依漢
制改為左、右丞相。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詔旨,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令》,刪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緣舊左、右僕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今左、右丞相係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從之。丞相官以大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
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
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
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
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
韓𠈁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
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
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
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
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
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道二年,范質等三相皆罷,以
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
問翰林陶穀,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惟唐太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竇儀曰:「穀之所陳,非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書敕。」從之。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
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
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
問翰林學士陶榖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專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俸」,
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
于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
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準
始,以後不易。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
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以復門下、
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
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
上克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
相謁告,參預不能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
多不踰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
事,近三年,亦刱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駮正違失,受發通進
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
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
審駮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
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駮者,大則論列,
小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
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
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歷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
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法奏
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
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駮正之。國初循舊制,
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復用兩制官一員
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釐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
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
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
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
二房。至是,釐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
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
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
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
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
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
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
復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
應省、臺、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復置點檢房。四年,
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
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
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
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后
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寧,
真拜侍中纔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
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
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
導輿輅,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后則奉
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
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
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 左諫議大夫、 左司諫、 左正言同
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
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
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
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
皆正名。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發令今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於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
「諫議大夫、司諫,正直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倣
《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
二人同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臺
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巖叟言:「國家倣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巖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
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
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計關臺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
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駮正之。凡
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
付銀臺司封駮。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駮司
歸門下。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
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駮,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駮房。六年,詔駮正事
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駮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
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駮而先稟議,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駮,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于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
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駮,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迴避,
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駮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駮,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從之。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
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駮案,主封駮及試吏,校其
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
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御殿則侍立,行幸則從,
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於殿下螭首之側。凡朝
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
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
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
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
年,兼修注王存乞復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
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
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姦矣。然未果
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
存因對及之。八月,迺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
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
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閣講讀
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干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後殿
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
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
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
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
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
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布于中外。」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
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其事目上
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
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
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舊制,通進、銀臺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
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
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然後頒布于外。銀臺司,
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御,發付勾檢,糾其
違失,而督其淹緩。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
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
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
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
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
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闕門之前。中興後,檢鼓糧、審
官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
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
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御史,遂
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臺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
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五年,詔六院官
復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掌進擬,無務宣奉命令,行臺諫章疏,群臣奏
請,典刱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凡除省、臺、
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
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凡命令之
禮有七:曰《冊書》,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
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
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
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
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
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
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御扎布》,
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牓賜酺」,及
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
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
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
事干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裁者,論定而上之。諸司
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設官十有一,令,侍郎、
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
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
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
敕庫房。元祐以後,拆《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
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
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
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需,給貸錢物。曰「禮房」,
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
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
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復。曰「工房」,掌行營造計
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給、諫所陳章疏,
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
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
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
架閣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
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
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
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
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紹聖五年,詔臣
僚上殿劄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
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祗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御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
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
行,以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
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
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
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
付有司。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
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國
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復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
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
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若
大誥命,中書并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
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
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
曰「制誥案」,掌書錄制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
掌授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其雜務則
隨所分案掌之。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
人通領。元祐元年,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
輸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
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
文書同檢送兩制舍人。從之。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
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
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錄,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
「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
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
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
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 右諫議大夫、 右司諫、 右正言與
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
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
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
兩官為臺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
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
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
劾之事。踰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
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
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
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從之。至次
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復置檢正官一
員。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併為一。中書省錄事、
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
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
十九人為額,隸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
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
書,聽內外辭訴,奏御史失職,攷百官庶府之治否,以
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
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
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
則六曹準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
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
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
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
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于天下。大
祭祀則警戒執事官。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
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
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
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
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
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
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
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
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劄子。紹聖元年,詔在
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
奏。二月,詔尚書省都彈奏六察御史紏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
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
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
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
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
拜,自建隆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
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
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
年,詔復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
置。
左僕射、 右僕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
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姓之警戒,視
滌濯告潔,贊玉幣爵坫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
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
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
元豐舊制,復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
射不置。
左丞。 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
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
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
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
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于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
令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復置參知
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員外郎、 右司員外
郎各一人,掌受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
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
鈔房,而開拆制、敕、御史。元豐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
行彈糾。御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樁。印房則通治之,有
稽遲則以期限舉催。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
臺郎宰掾不當目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
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
過及遷補之事。元豐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書御
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
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御史臺察六曹稽緩違
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暇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齎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
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
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寖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建
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
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
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
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
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
領措置。乾道七年,復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
〈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
〈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
〈京選通差〉
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
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
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
通御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
都司提領,不係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
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
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
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
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監司或入三館。
〈注〉
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
重之異焉。左藏封樁庫
〈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
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刱,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
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寧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
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
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
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令。大觀三年,
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
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
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
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併
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
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徑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寧七年置于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
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
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寧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代燕」之議,
置于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寧元年七月,詔「如熙寧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注〉
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
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
書。
儀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
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
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
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司詳議官。」宣
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樞密院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
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
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以升揀、廢置、揭帖兵籍。有
調發、更戍,則遣使給降兵符,除授內侍省官及武選
官、將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上。大事則稟奏,
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擬進,其付授者用劄。先具所
得旨,關門下省審覆。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
為「畫旨」,並留為底,惟以白紙錄送,皆候報施行。其被
御寶批旨者,即送門下省繳覆。應給誥者,關中書省
命詞。即事干大計,造作支移軍器,及除都副承旨,三
衙管軍、三路沿邊帥臣、太僕寺官文臣換右職,仍同
三省取旨。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
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院在中書之北,印有東院、西
院之文,共為一院,但行東院印,而職事條目頗多。神
宗初政,乃省其務之細者,歸之有司,而增置審官西
院,專領閤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差遣。官制行,隨事
分隸六曹,專以本兵為職,而國信、民兵、牧馬總領仍
舊隸焉。舊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戶,曰「禮。」至是釐正,凡
分房十。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防、國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陝西路麟、府、豐、嵐、石、隰州、保德軍吏卒、西
界邊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調發軍、湖北路邊防,及
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殿侍、選親事官;
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兵器,川陝路邊
防,及畿內、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司衛兵。曰「教閱房」,
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闕額、請給,催督驛逓,及湖南路
邊防;曰「廣西房」,掌行招軍捕盜、賞罰,廣南西路邊防
及兩浙路吏卒。而禁軍轉員,則各隨其房之所領兵
額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將官差發,禁兵選補衛
軍文書;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
行差將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上,及差內侍官
文書;曰「知雜房,掌行雜務;曰支馬房,掌行內外馬政,井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曰小吏房」,掌行兩省內
臣磨勘功過,敘用大使臣己上歷任事狀,及校尉以
上改轉遷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
人,守闕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十五人。元祐
既刱,支馬、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人,書令史十九
人,刱正名貼房十八人。大觀增逐房副承旨為五人,
刱守闕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中書、密院既
稱二府,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殿。慶曆中,二邊用
兵,知制誥富弼建言邊事係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
仁宗以為然,即詔中書同議。諫官張方平亦言中書
宜知兵事,乃以宰臣呂夷簡、章得象並兼樞密使。熙
寧初,滕甫言:「中書、密院議邊事多不合。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柵,密院方詰之,而中書以下褒詔。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
下。神宗善之。元祐四年,知樞密院安燾以母憂去職。
樞密院官偶獨員,諫議大夫梁燾、司諫劉安世言:「國朝革五代之弊,文武二柄未嘗專付一人。乞依故事,命大臣兼領。」靖康元年,知樞密院事李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維持軍政,萬世不易之法。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既主兵權,又掌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乞將團結到勤王正兵並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從之。
「樞密使 知院事, 同知院事, 樞密副使 簽書院事、 同簽書院事, 樞密使知院事」,佐天子執兵
政,而同知、副使、簽書為之貳。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
三省分班稟奏。事干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大祭
祀則迭為獻官。國初,官無定制,有使則置副,有知院
則置同知院,資淺則用直學士、簽書院事。熙寧元年,
文彥博、呂公弼為使,韓維、邵亢為副使。時陳升之三
至樞府,神宗欲稍異其禮,乃以為知院事,於是知院
與副使並置。元豐五年,將改官制,議者欲廢密院歸
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於是得不廢。帝又以樞密聯職
輔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副使悉
罷。元祐初,復置簽書院事,仍以樞密直學士充同簽
書樞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為之,又以
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陶、御史呂景等皆言之。
逵歸,改除宣徽南院使、知鄆州。自是不復置。政和六
年,以內侍童貫權簽書樞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
貫宣撫陝西、河東北三路,帶同簽書樞密院。既而詔
元豐官制,即無同簽書樞密院事,改為權領樞密院。
然簽書院事,元豐亦未嘗置。宣和元年,詔童貫領樞
密院事,後復以鄭居中為之。建炎初,置御營司,以宰
相為之使。四年罷,以其事歸樞密院機速房,命宰相
范宗尹兼知樞密院。紹興七年,詔:「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又詔
「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後或兼或否。至開禧以宰臣
兼使,遂為永制。使與知院、同知副使亦或並除,其簽
書、同簽書並為端明殿學士,恩數特依執政,或以武
臣為之,亦異典也。
都承旨。 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若便殿
侍立,閱試禁衛兵校,則隨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
司。蕃國入見亦如之。檢察主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
事。都承旨,舊用院吏逓遷,熙寧三年,始以東上閤門
使李評為之,又以皇城使李綬為之,副,更用四人,自
評、綬始。是月,詔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副使如閤
門使禮。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寬兼都承旨,參用
儒臣,自孝寬始。元豐五年,客省使張誠一為承旨。都
承旨復用武臣,自誠一始。元祐初,復以文臣為都承
旨。其後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師約為都承旨。左司
諫陳瓘言:「神考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副則參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今師約未歷邊任,擢制樞屬」掾文臣
之位,甚非神考試官之意。至崇寧以後,專用武臣。建
炎四年,高宗在會稽,以武臣辛道宗為都承旨,頗用
事。紹興元年,道宗既免,乃詔依元祐職制,都承旨以
兩制為之,如未曾任侍從之人,即依權侍郎法,又或
加學士、待制、修撰、貼職。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張說始。
淳熙元年,都承旨復用士人,自蕭燧始。副都承旨文
武通除。
檢詳官:熙寧四年置,視中書檢正官。元豐初,定以三
員及《改官制》置之。建炎三年,復置檢詳兩員,敘位在
左、右司之下。紹興二年減一員。
計議官四員。建炎四年,罷御營使司,併歸樞密院為
機速房,隨司減罷屬官,置幹辦官四員。詔並改為計
議官,至紹興十一年減罷。
編修官隨事置,無定員,以本院官兼者,不入御。熙寧
三年,以王存、顧臨等同編修《經武要略》,兼刪定諸房
例冊。初擬都、副承旨提舉,神宗謂存等皆館職,不欲
令承旨提舉,詔改為「管幹。」紹聖四年,編修刑部軍馬
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領。政和七年,編修《北邊條例》,又
別置詳覆官、講議司。崇寧元年,以尚書省講議、武備
房歸樞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舉。三年,卞奏「《武備》本院諸房可行,不必專局。」乃罷之。紹興置編修官二員,
監三省樞密院門,舊係差小使臣及內侍官充。嘉定
六年,詔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小使臣。省罷內
侍官,改以三省樞密院門機察官繫御。
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閣文字一員。嘉定八年置,以選
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三省樞密院激賞酒庫」監官各
二人。
〈注〉
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選人。」二庫並因紹興用兵,刱以備邊。後兵罷,專以備堂、東
兩廚,應干宰執支遣。若朝廷軍期急速錢物金帶,以
備激犒諸軍將帥告命綾紙,以備科撥、調遣等用。省、
院府吏胥之給,亦取具焉。
「御營使、 提舉修政局、 制國用使, 都督諸路軍馬。」 中興多以宰相兼領兵政財用之事,而執政同
預焉,因事刱名,未久遄罷,可以不書。以其關宰相設
施,因記其名稱本末附見焉。建炎元年,置御營司,以
宰相為之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其屬有參贊軍事
以侍從官兼;提舉一行事務以大將兼;其將佐有都
統制及五軍統制以下官。初以總齊行在軍中之政。
三年,詔御營使司止管行在五軍營砦軍務,其餘應
干邊防措置等事,釐正歸三省、樞密院。四年,詔自今
宰相兼知樞密院事,罷御營使。時臣僚言:「宰相之職,無所不統。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付於樞密,比年又置御營使,是政出於三也。請罷御營司,以兵權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幾可以漸議兵政。」故罷使及官屬,以其事歸密院為機速房。至紹
興二十九年九月,詔:「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速房,合行減罷。」〈注〉
紹興三十一年,金主亮來攻,帝將臨江視師。其冬,以和義郡王楊存中為御營宿衛使,兵罷復免。明年,孝宗即位,又以「循營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軍,非復建炎之比。未幾而罷。存中非宰執,附見于此。
紹興二年,詔置修政局,令百官條具修車馬、備器械,
命右相秦檜提舉,參知政事同領之。其下有參詳官
一人,侍從為之;參議官二人,檢討官四人,卿郎為之。
如講議司故事。三月而罷局。乾道四年,詔:「理財之要,裕財為重。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國用事。」〈注〉
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樞密院,蓋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雖知兵,而財穀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財穀出納之大綱,宰相領之於上,而戶部治其凡。」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罷國用司。八年,詔:「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國用一司,與參知政事並不兼帶。」嘉泰四年,
詔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
事,仍於侍從、卿監中擇二人充屬官,右丞相陳自強
兼國用事,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
事張岩兼同知國用事。
〈注〉
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參計官,太府卿陳景思同參計官。先是臣僚言:「今日財計,非錢糓不足可憂,而滲漏日滋之為可慮者。周家以冢宰制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是知財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庶可節以制度,關防欺隱。宜略倣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財賦。」從之。
陳自強罷,亦廢。紹興五年,制以左通議大夫、尚書左
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左奉
政大夫、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
院事張浚,都督諸路軍馬。未幾,浚暫往江上措置邊
防,至七年秋廢罷。其餘宰臣執政開府于外者,別載
於篇。
編修敕令所 提舉。
〈宰相兼〉
同提舉。
〈執政兼〉
詳定。
〈
侍從
官兼
〉
刪定官:
〈就職事官差兼〉
掌裒集詔旨,纂類成書。紹興
十二年罷。乾道六年,復置詳定一司敕命所,以右丞
相虞允文提舉,參知政事梁克家同提舉。淳熙十五
年省罷。紹熙二年復置局。慶元二年,復置提舉,以右
丞相余端禮兼,同提舉以參知政事京鏜兼,仍以「編修敕令所」為名。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秋八月辛亥詔軍國政要令參知政事李昉及樞密院副使一人錄送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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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元年冬十二月辛酉詔中外所上書疏及面奏制可者並下中書樞密三司中覆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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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仁宗慶曆三年秋七月辛未詔許二府不限奏事常制得敷陳留對九月丁丑詔執政大臣非假休不許私第受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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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二年夏五月丙子詔自今皇子及宗室屬卑者勿授以檢校師傅官六月甲寅罷尚書省集議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按賈黯傳黯遷中書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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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詔撰《仁宗實錄》,權知審刑院,為群牧使。時封拜皇
子,並除檢校太傅。黯言:「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師,天子之所師法。子為父師,於義不可,蓋前世因循弗思之過。請自今皇子及宗室屬卑者,皆毋兼師傅官,隨其遷序,改授三公。」下兩制議,請如黯奏。而中書亦謂:
「自唐以來,親王無兼師傅者,國朝以三師、三公皆虛名,故因而授之,宜正其失。」詔可。
治平三年夏五月戊辰,謂宰相曰:「朕欲與公等日論治道,中書常務有定制者,付有司行之。」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十年秋九月乙卯詔諸傳宣內批面諭事無法守並從中書樞密覆奏其祈恩澤規免罪者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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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罷中書門下省主判官歸其事于中書改易宰輔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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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夏六月壬子,詔罷中書門下省主判官,歸其事於中書。秋九月乙亥,正官名,以開府儀同三司易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特進易左右僕射。」元豐五年春二月癸丑朔,頒《三省、樞密、六曹條制》。秋
七月壬午,詔罷大理寺官赴中書省讞案。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六年冬十二月庚申,「幸尚書省,官執政五服內未仕者一人,進尚書以下官一等。」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八年三月戊戌,太子即皇帝位。夏四月丁丑,諭
樞密、中書《通義事》都堂。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夏五月壬午詔文彥博班宰相之上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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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二年夏四月己丑,詔「太師文彥博十日一議事都堂。」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八年。春正月丁亥。御邇英閣。召宰臣讀寶訓。夏
六月壬戌。中書後從省上元祐在京通用條貫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二年秋七月丁酉詔自今戚里宗屬勿復為執政官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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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四年。秋九月丙辰。詔自今非宰臣毋得除特進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秋七月癸未正三公三孤官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罷尚書令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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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四年秋八月乙巳,改「端明殿學士為延康殿學士,樞密直學士為述古殿直學士。」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六年夏四月庚寅,詔「蔡京三日一朝正公相位,總治三省事。」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重和元年秋八月壬申詔執政非入謝及丐去毋得獨留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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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二年夏六月丙戌詔三省樞密院額外吏職並從裁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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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五年。夏。五月乙丑。詔正位三公立本班。帶節鉞。
若領他職者。仍舊班。著為令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七年,詔復《尚書令》虛而勿授,三公為階官,不領
事。欽宗立,詔非三省、樞密院所得旨,勿行。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七年夏五月戊辰,詔行元豐
官制,復尚書令之名,虛而勿授,三公但為階官,毋領
三省事按《欽宗本紀》,七年十二月庚申,徽宗詔皇
太子嗣位,辛酉即皇帝位,癸亥,詔「非三省、樞密院所得旨,有司勿行。」欽宗靖康元年春三月丁卯朔詔非三省樞密院所奉旨諸司不許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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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春二月丁卯復延康述古殿直學士為端明樞密直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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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元年秋八月壬辰置三省樞密院賞功房冬十二月丙寅復置樞密院都承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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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夏五月壬申,裁省三省、樞密細務,責六曹
長貳專決。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夏四月壬辰,命三省、樞密院復分班奏
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春三月甲寅,以「邊事已定,罷宰相兼領樞密使。」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皇太子即皇帝位。冬十二月乙丑,詔
「宰臣復兼樞密使。」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元年冬十二月癸卯詔樞密院文書依三省式經中書門下畫黃書讀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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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四年夏六月甲申詔自今宰執朝殿得旨事須覆奏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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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秋九月癸亥,詔「自今常朝毋稱丞相名。」甲
子,命樞密使亦如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春正月癸未,復樞密院文書「關錄兩省舊法。」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六年,罷樞密院審察諸軍之制。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內禪,帝即位。冬十月庚子,罷樞密院審察諸軍之制。」光宗紹熙二年夏六月癸巳詔宰臣執政自今不時內殿宣引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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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