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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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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卷目錄
工部部彙考二
唐
〈總一則〉
遼
〈總一則〉
宋
〈總一則〉
金
〈總一則〉
元
〈總一則 世祖至元四則〉
明
〈總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皇清
〈總一則 順治二則 康熙二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卷
工部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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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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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仍設工部尚書、侍郎佐之,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
之屬。而土木又有將作監,軍器又有軍器監,河渠又
有都水監。
按《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尚書省其屬有六,尚書六曰工部。工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澤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工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掌
城池土木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貳。凡京都營
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役,千功者先奏。凡工匠以
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四月至七月為
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十月至正月為短
功。雇者日為絹三尺。內中尚巧匠,無作則納資。凡津
梁、道路,治以九月。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
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從九品上。以主事、令史、
書令史署覆文案,以亭長啟閉、傳禁約,以掌固守,當
倉庫及陳設。
〈注〉
武德三年,改起部曰「工部。」龍朔二年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天寶十一載,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工部有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屯田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二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屯田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屯田,及京文武職田,諸司公廨田」,以品給焉。
虞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京都衢苑囿山澤草
木,及百官蕃客時蔬薪炭、供頓畋獵之事。每歲春,以
戶《小兒》《戶婢仗》內蒔種溉灌,冬則謹其蒙覆。凡郊祀
神壇、五岳名山,樵採芻牧,皆有禁距壝三十步外得
耕種,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內,正月、五月、
九月禁弋獵,山澤有寶可供用者以聞。
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津濟、船艫、渠梁、堤堰、溝
洫、漁捕、運漕、碾磑之事。凡坑陷井穴,皆有標。京畿有
渠長、斗門長。諸州堤堰,刺史、縣令以時檢行而涖其
決築;有埭,則以下戶分牽,禁爭利者。
將作監。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土木
工匠之政,總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監。大
明、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舍、閑廐,謂之「內作」;
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作。」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凡
治宮廟,太常擇日以聞。
丞四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凡外營繕,大事則聽制
敕,小事則須省符。功有長短,役有輕重,自四月距七
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自十月距正
月為短功。《長上匠》州率資錢以酬雇,軍器則勒歲月,
與工姓名。
〈注〉
武德初,改令曰「大匠」,少令曰「少匠。」龍朔二年,改將作監曰繕工監,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咸亨元年,繕工監曰「營繕監。」天寶十一載,改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有府十四人,史二十八人,計史三人,亭長四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資》匠二百六十人。
主簿二人,從七品下。掌官吏糧料、俸食,假使必由之。
諸司供署,監物有闕舉焉。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左校署:令二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梓匠
之事,樂縣、簨簴、兵械、喪葬儀物皆供焉。宮室之制,自
天子至士庶,有等差。官修者左校為之。監作十人
〈注〉
有府六人,史十二人,監作「十二人。」右校署:「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版築、塗泥、丹堊、匽廁之事,有所須,則審其多少而市之。監作十人。」〈注〉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供舟車、兵械、雜器,行幸陳設則供竿柱,閑廐繫秣則供行槽,禱祀則供棘葛,內外營作所須皆取焉。」監牧車牛,
有年支芻豆,則受之以給車坊。監事四人。
〈注〉
武后時,改曰「營繕署。」垂拱元年復舊,尋廢。開元初,復置。有府二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二人,
甄官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琢石、
陶土之事,供石磬、人獸、碑、柱、碾磑、瓶、缶之器,敕葬則
供明器。監作四人。
〈注〉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
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監,監各一人,正七品
下;副監一人,從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掌采伐材
木。監作四人。
〈注〉
武德初,置百工監,掌舟車及營造雜作。有監、少監各一人,丞四人,主簿一人。又置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五監。貞觀中,廢百工監。高宗置百工署,掌東都土木瓦石之功。開元十五年為監。有錄事二人,府一人,史三人,典事二十人。
軍器監監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繕甲
弩,以時輸武庫。總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
人,正八品下;錄事一人,從九品下。
〈注〉
武德初,有武器監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廐牧。少監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七年,廢軍器監,八年復置,九年又廢。貞觀六年,廢武器監。開元以前,軍器皆出在尚署。三年,置軍器監,十一年,復廢為「甲弩坊」,隸少府。十六年,復為監。有府八人,史十二人,亭長二人,掌固四人。
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
矛槊、弓矢、排弩、刃鏃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注〉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貞觀六年,改「弓弩署為弩坊署」,甲鎧署為「甲坊署。」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
甲冑、綅繩、筋角、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注〉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都水監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
稻後陸;渠長、斗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
察。
丞二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凡京畿諸水,因灌溉盜
費者,有禁水,入內之餘,則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從八品下。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注〉
武德初,廢都水監為署。貞觀六年,復為監,改令曰「使者。」龍朔二年,改都水監曰司津監,使者曰「監。」武后垂拱元年,改都水監曰水衡監,使者曰「都尉。」開元二十五年,不隸將作監。有錄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亭長一人,掌固四人。初,貞觀六年置舟楫署,有令一人,正八品下,掌舟楫運漕。漕正一人,府三人,史六人;監漕一人,漕史一人,典事六人,掌固八人。上元二年置。丞二人,正九品下。掌運漕隱失。開元二十六年,署廢。
河渠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隄堰、魚醢之事。凡溝渠開塞、漁捕時禁」皆顓之。
饗宗廟則供魚。
祀昊天上帝,有司攝事,則供腥魚。
日供尚食及給中書門下歲供諸司及東宮之冬藏。
渭河三百里內漁釣者,五坊捕治之。供祠祀,則自便
橋至東渭橋禁民漁。三元日,非供祠不採魚。
〈注〉
唐有河隄使者。貞觀初,改曰「河隄謁者。」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三人,每渠及斗門有長一人,掌固三人,魚師十三人。初,有監漕十人,從九品上,大曆後省。興成、五門、六門、龍首、涇堰、滋隄凡六堰,皆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一人,掌固二人。貞觀六年皆廢。
河隄謁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隄堰、利溝瀆、漁捕之事。涇、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視。
諸津:令各一人,正九品上;丞二人,從九品下。掌天下
津濟舟梁。灞橋、永濟橋,以勳官、散官一人莅之;天津
橋、中橋則以衛士拚掃。凡舟渠之備,皆先儗其半,袽
塞竹。
所在供焉。
〈注〉
唐改津尉曰「令。」有錄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三人,津吏五人,橋丁各三十人,匠各八人。京兆、河南諸津隸都水監。便橋、渭橋、萬年三橋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七人,典事二人,掌固二人。貞觀中廢。
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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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初,置北南宣徽院,掌御前祗應之事。後設南面朝
官。尚書省始具工部長貳、曹郎之職,仍設將作、都水
太監、少監、丞、簿諸員。
按《遼史百官志》:「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初,太祖分宣徽為北、南院,其實所治
皆北面之事。宣徽視工部。
契丹宣徽北院。太宗會同元年置,掌北面御前祗應
之事。
北院宣徽使。
知北院宣徽事。
北院宣徽副使。
同知北院宣徽事。
宣徽南院。會同元年置,掌南院御前祗應之事。
南院宣徽使。
知南院宣徽事。
南院宣徽副使。
同知南院宣徽事。
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
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之官,
尚書省工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李澣,穆宗朝累遷工部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將作監《職名總目》:
太監、
少監。熙宗重熙十七年,將作少監王企。
監丞。
主簿。
都水監《職名總目》:
太監、
少監。
監丞。
主簿。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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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工部設尚書侍郎,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
外之屬,而軍器所、文思院提轄、提點亦隸之。其將作、
軍器、都水三監,仍各置監、少監以下諸員。
按《宋史職官志》:「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闕,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製,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
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司:曰屯田,曰
虞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
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
一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
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
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
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
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
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
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
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併將
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
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
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
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寖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
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財料,曰
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
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
一員。
郎中 員外郎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
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
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廙為
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 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 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 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
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
〈隸工部〉
提點官二員。
〈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
提轄、監造
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
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
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
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
侍郎黃中以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
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
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
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
〈隸工部〉
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
〈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
監
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
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
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按本監但掌祠祀供
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元豐《官制》行,始
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
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
土木工匠版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辦其才幹器物之
「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早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
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
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
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
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攽
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
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元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
副外路并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元豐條格,
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作監。分案五,
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
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斲,以給內外營造之用。」「麥𪌭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𪌭㨁,以給圬墁之用。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及缾缶之器。」「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
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物,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爨。」「簾箔場,掌抽筭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併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
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
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
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
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
闕。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
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
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胄曹案,官無專職。
熙寧六年,廢冑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
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
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
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冑、劍戟
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
「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筋革財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而頒其樣式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
紹聖中復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所頒降軍器樣製,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洩,論以違制。」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
東西作坊造,掌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
繕作,以輸於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麤
利鈍以為之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併歸工部,
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興三年,復置丞一
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復置長、貳
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
為寺監長貳自此始。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
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
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為名。是年復置監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
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寖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
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揆復以監長行。諸監長貳,自是
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
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
官於下,宥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
特為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
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
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輪遣丞
一人出外治河。
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
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外監。」元豐正名,置
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
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凡治水之法,以
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凡江、河、淮、
海所經都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
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筊揵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堤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
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涖事,即
於「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元祐八
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先是,導洛入汴,專置
堤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年,復置外都水使
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為任。七年,方議
回河東流,乃詔河北東、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
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祥符三年,詔罷北外
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宣和元年,工部
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諫者為南、北兩外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
通差文武官一員,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隸有街
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
積水則疏導之。建炎三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紹
興九年,復治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於應天府,
北丞於東京置司。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
官。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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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工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掌修造工作、山林川澤之政。」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工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掌修造營建法式、諸作工匠、屯田山林川澤之禁,江河隄岸、道路橋梁之事。」員外郎一員,從六品。
〈注〉
貞祐五年,兼「覆實司官。」天德三年,增二員。
主事二員,從七品。
〈注〉
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覆實司管勾一員,從七品。隸戶工部,掌覆實營造材
物、工匠價直等事。
〈注〉
大安元年,隸三司工部,罷同管勾。貞祐五年,併罷之,以工部主事兼。興定四年復設,從省擬,不令戶、工部舉。
右三部檢法司。司正二員,正八品。
檢法,從八品,二十二員。
元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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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工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營造百工之政令,而諸屬提舉、諸路雜造總管」皆屬之。
按《元史百官志》:「工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營造百工之政令,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繕葺,材物之給受,工匠之程式,銓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世祖中統元年,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內二員專署工部事。至元元年,始」分立工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
員。三年,復合為「右三部。」七年,仍自為工部,尚書二員,
侍郎仍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如舊。二十三年,定尚
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以二員為額。明年,以漕務繁
冗,增尚書二員。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首領官:主事
五員,蒙古必闍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
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
一人,典吏七人。又司程官四員。右三部照磨一員,典
吏七人。其屬附見: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管勾二員,典吏十二人,掌
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二
十三年,併為「左右部架閣庫。」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技藝。至元十二
年始置,總管、同知、副總管各一員。十六年,置達魯花
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二十八年,省同知一
員。三十年,省副總管一員。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
管一員,同知二員,副總管二員,經歷、知事、提控案牘
各一員,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其屬十有一:
梵像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
舉一員,吏目一員,董繪畫佛像及土木刻削之工。至
元十二年,始置梵像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
出蠟局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
提舉一員,吏目一員,掌出蠟鑄造之工。至元十二年,
始置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
鑄瀉等銅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鑄瀉
之工。至元十年,始置官三員。二十八年,省管勾一員。
後定置二員。
銀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金銀之工。至
元十二年始置。
鑌鐵局,秩從八品。大使一員,掌鏤鐵之工。至元十二
年始置。
瑪瑙玉局,秩從八品。直長一員。掌琢磨之工。至元十
二年始置。
石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管勾一員,董攻石之工。至
元十二年始置。
木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董攻木之工。至
元十二年始置。
「油漆局」,副使一員。用從七品印,董髹漆之工。至元十
二年始置。
諸物庫,秩正九品,提領一員,副使一員,掌出納諸物
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管領隨路人匠都提領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俱受
省檄。掌工匠詞訟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諸司局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
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
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四人,領兩都金
銀器盒及符牌等一十四局事。至元十四年置。二十
四年,以八局改隸工部及金玉府,止領五局一庫,掌
氈毯等事。其屬有六:
收支庫,秩正九品。大使一員。掌出納之物。
大都氈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管人匠一百
二十有五戶。
「大都染局」,秩從九品,大使一員,管人匠六千有三戶。
「上都氈局」,秩從五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九
十有七戶。
隆興氈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戶。
翦毛花毯蠟布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
一十有八戶。
提舉右八作司,秩正六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一員,副
提舉一員,吏目一人,司吏九人,司庫十三人,譯史一
人,秤子一人。掌出納內府漆器、紅瓮捎隻等,并在都
局院造作鑌鐵銅鋼鍮石、東南簡鐵兩都。支持皮毛、
雜色羊毛、生熟斜皮、馬牛等皮,騣尾雜行、沙里陀等
物。中統三年,始置提領八作司,秩正九品。至元二十
五年,改陞提舉八作司,秩正六品。二十九年,以出納
委積,分為左右兩司。
提舉左八作司,秩正六品,掌出納內府氈貨、柳器等
物。其設置官員同上。
諸路雜造總管府,秩正三品。至元元年,改提領所為
提舉司。十四年,又改工部尚書,行諸路雜造局總管
府。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
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六人,譯史一人。
其屬二:
簾網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並受省札。至元元年始
置。
收支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三十年始置。
茶迭兒局總管府,秩正三品,管領諸色人匠造作等
事。憲宗朝置。至元十六年,始設總管一員。二十七年,
置同知一員。後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
同知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司吏四人。其屬
二:
諸司局,用從七品印,提領一員,相副官二員。中統三
年始置。
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造作出納之
物。
大都人匠總管府,秩從三品。至元六年始置。達魯花
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歷一員,提控案牘一
員,令史十人,通事一人。其屬四:
繡局,用從七品印,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繡造諸王
百官段匹。
紋錦總院,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諸王
百官段匹。
涿州羅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掌織造紗羅段匹。
尚方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出納絲金顏
料等物。
隨路諸色民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仁宗
邸諸
色人匠。延祐六年,撥隸崇祥院,後又屬將作院。至元
三年,歸隸工部。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
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
一員,照磨一員,令史八人,譯史二人,知印、通事各一
人,奏差四人。其屬五:
織染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至大二年設。達魯花赤
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雜造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設置官屬同上。
大都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
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大都等處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管「阿難答王位下人匠一千三百九十八戶。」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
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收支諸物庫,秩從七品,提舉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
員,庫子二人。
提舉都城所,秩從五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二員,副提
舉二員,吏目一員,照磨一員,掌修繕都城內外倉庫
等事。至元三年置。其屬一:
左右廂,官四員,用從九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受給庫,秩正八品,提舉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
京城內外營造木石等事。至元十三年置。
符牌局,秩正八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掌
造虎符等。至元十七年置。
旋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至元
九年置。
撒荅剌欺提舉司,秩正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提控案牘一員。至元二十四年,以札馬剌丁率人匠
成造撒荅剌欺,與絲紬同局造作,遂改組練人匠提
舉司為「撒荅剌欺提舉司。」別失八里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造
御用領袖納失失等段。至元十三年始置。
忽丹八里局,大使一員,給從七品印。至元三年置。
「平則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六
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光熙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八
品印。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
品印。至元二十九年置。
通州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
品印。延祐六年置。
晉寧路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
「提領所一,係官織染人匠局一,雲內人匠東、西局二,本路人匠局一,河中府、襄陵、翼城、潞州、隰州、澤州、雲州等局七。」每局各設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惟澤州、
雲州止設提領一員。
冀寧路織染提舉司、真定路織染提舉司,各置提舉
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
二:
開除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真定路紗羅兼雜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南宮、「中山織染提舉司,各設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中山劉元帥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中山察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深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深州趙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弘州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
員,照略案牘一員。
納失失、毛段二局。院長一員。
「雲內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大同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朔州毛子局』』」,大使一員。
「恩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恩州東昌局」,提領一員。
保定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
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名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
員,照略案牘一員。
永平路紋錦等局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
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寧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雲州織梁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
員,照略案牘一員。
順德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彰德路織染人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
一員。
懷慶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察案牘一員,
別失八里局官一員。
宣德府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
一員,照磨案牘一員。
「東聖州織染局。」院長一員,局副一員。
宣德八魯局,提舉一員,副使一員。
東平路畽局,直長一員
興和路「尋麻林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
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陽門天城織染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照磨案牘一
員。
巡河提領所,提領二員,副提領一員。
世祖至元七年冬十二月辛酉以都水監隸大司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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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夏五月。戶工兩部。增尚書二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夏五月癸丑,增置工部司程,正七品。
秋八月己巳,「置中書省檢校二員,秩正七品,俾考覈戶工部文案疏緩者。」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增定都水監及八作司官。敕都水監
分視黃河堤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己亥,命太史令郭守敬兼領都水監事,少監丞、經歷、知事凡八員。八作司官,舊制六員,今分為左右二司,增官二員。三月壬子,敕都水監分視黃河堤堰,罷河渡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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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工部設尚書侍郎,統「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掌營造山林川澤之事。」按《明會典》:「工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營作、山澤採捕、窯冶屯種、榷稅、河渠織造之政令。其屬,初曰營部,曰虞部,曰水部,曰屯部。後改營部為營繕,虞部為虞衡,水部為都水,屯部為屯田,俱稱清吏司。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注〉
舊有提督易州山場侍郎一員。嘉靖八年改。用司官管理
首領官司務二員。
屬官:「營繕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三員。
〈注〉
內一員、「管重城。」一員「管臨清甎廠。」主事五員
〈注〉
內一員、「管清匠司。」一員「管繕工司。」一員「管修理京倉」虞衡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注〉
內一員,「管街道溝渠。」主事四員。
〈注〉
內一員管「節慎庫。」一員管「軍器局。」都水司郎中五員:
〈注〉
內一員「管理沙河至儀真河道。一員管理靜海至濟寧河道。一員督理通惠閘河并天津河道。一員管徐淮河道」員外郎一員,主事七員。
〈注〉
內一員「管器皿廠。」一員管「六科廊。」一員管「徂徠等泉」兼管「濟寧閘。」一員管「夏鎮閘。」屯田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三員。
〈注〉
「內一員管易州山廠,一員管臺基廠柴炭。」國初,設子部四,曰營部、虞部、水部、屯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後改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後陸續添設營繕司員外郎二員,主事四員;虞衡司郎中二員,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都水司郎中三員,主事九員;屯田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嘉靖四十二年,革虞衡司,管盔甲廠郎中一員,添主事一員管理。四十四年,革屯田司,管易州山廠郎中一員,改設主事一員。隆慶二年,改都水司沽頭閘主事於夏鎮閘。三年,革都水司,管濟寧閘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清江造船主事一員,添設協理司事主事一員。萬曆五年,添設都水司,管徐淮河道郎中一員。革都水司,管呂梁洪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徐州洪主事一員。九年,革虞衡司,管遵化鐵冶郎中一員。
所屬衙門:文思院,大使一員,副使二員。
〈注〉
洪熙元年、添設大使副使共六員。後裁革
「巾帽局」〈注〉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鍼工局
〈注〉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營繕所所正一員。
〈注〉
舊二員,後革「一員。」所副二員,所丞二員。
〈注〉
舊有添設一員。隆慶三年革。
「皮作局」,大使一員。
〈注〉
舊有副使二員,後革。
《顏料局》:
〈注〉
後革。舊有大使一員、革
寶源局,大使一員。
〈注〉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四十三年革
鞍轡局
〈注〉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元年革。
軍器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注〉
舊二員,後革「一員。」節慎庫:
〈注〉
嘉靖八年添設。
大使一員。織染所,雜造局,大使、副使各一員。
「廣積」抽分竹木局。
〈注〉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五年革。
「通積抽分竹木局」,副使一員。
〈注〉
兼管廣濟、白河二局。舊有大使一員,後革。
蘆溝橋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注〉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注〉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白河抽分竹木局。
〈注〉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大通關提舉司。
〈注〉
舊有提舉一員,萬曆二年革。有副提舉二員,典吏一員,久革。
柴炭司。大使、副使各一員。
營繕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宮府器仗、城垣壇廟、
經營興造之事
虞衡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山澤採捕陶冶之事」都水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川瀆、陂池、橋道、舟車、織造、量衡之事」屯田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屯種墳塋、抽分柴炭之事」凡提督修倉。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後復
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官提督。後又
差內臣、及戶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南京工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注〉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營繕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一員。
〈注〉
嘉靖三十七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主事二員。
〈注〉
舊有三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員。
虞衡司。郎中一員,主事二員
〈注〉
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都水司郎中一員。
〈注〉
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二員。
〈注〉
內一員、管「新江口船隻。」屯田司,郎中一員,主事二員。
〈注〉
內一員、嘉靖二年添設。
所屬衙門:「營繕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員。龍江提舉司,提舉一員。」文思院。
〈注〉
舊有大使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寶源局」,大使一員。軍器局,大使一員。
〈注〉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織染所,大使一員。『龍江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瓦屑壩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清江提舉司,提舉一員』。
世宗嘉靖八年工部設節慎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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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八年二月,工部尚書劉麟上言:本部設立衙門之時,原有大庫一座,規制頗閎。在本部之後,有堂二重,併大牆限隔,但有中正大路前通。臣等相度,本庫之北,循鑾駕庫外牆而行,正與東朝房一間相對,查係兵馬司官住,其房年久損漏,可以改為門道,庫官庫吏,不必增添。本部所屬皮作局,其務甚簡,可以改為庫官。架閣庫吏併匠科典吏,俱可改為庫吏。庫門責委虞衡司掌管,其未盡事宜,聽臣等臨事損益。」具奏。得旨允行。麟又上言:「庫藏既立,當揭額定名,以垂久遠。本庫所貯,本以奉國之公,似當名曰『奉公之庫。若求設庫本意,不宜濫興工作。以節為本,不宜橫取悖出。以慎為尚,名曰』」節慎,意義亦通。
《疏上》「定庫,名曰節慎。」嘉靖十五年,以修倉專委工部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令工部堂上官并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衛所官修理。」嘉靖四十三年、令京倉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
署居住督工。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惠河」郎中
兼理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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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工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後俱撤。順治八
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 者,後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無頂帶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工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營作、山澤採捕、窯冶榷稅、河渠織造之政令。其屬有四清吏司,「曰營繕,曰虞衡,曰都水,曰屯田。」 其首領則有司務,又有製造庫、節慎庫等官。
正官
滿、漢尚書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滿、漢左、右侍郎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元年,定滿、漢左右各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順治四年裁一員。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漢司官仍論司分。
滿郎中十六員,初設八員。順治元年後增八員。一員「管節慎庫。」 蒙古郎中一員。漢軍郎中二員。滿員外郎十七員。初設九員。順治十二年增八員。蒙古員外郎三員。漢軍員外郎六員。
滿主事十五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一員。司主事,初設四員。康熙二十二年增設,每旗各一員。漢軍堂主事一員。
節慎庫滿司庫二員。舊有漢大使一員。順治十五年裁。
營繕清吏司,漢郎中一員。初設二員。內「管理三山」 物料錢糧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十八年復設。康熙元年又裁。
漢員外郎一員,初設二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漢主事二員,初設三員。順治十四年增三員。十六年裁二員。康熙元年裁一員。六年裁一員。虞衡清吏司漢郎中二員。初設一員。順治十六年增一員。管「製造庫。」漢員外郎一員,初設二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漢主事二員,初設三員,康熙六年裁一員。都水清吏司漢郎中一員。
漢員外郎三員。初設二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康熙十一年增二員。一管京城內外河道,一管玉泉山河道。
漢主事二員,初設十一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康熙六年裁四員。十二年裁四員。
「屯田清吏司」 ,漢郎中一員。
漢員外郎一員
漢主事一員。初設三員。康熙六年裁一員。滿筆帖式九十員。內滿文五十七員。滿、漢文三十三員。漢軍筆帖式十四員。
所屬衙門
製造庫滿郎中二員,滿員外郎二員,滿司庫二員,滿司匠二員,滿筆帖式五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一員,漢軍筆帖式一員。
營繕所,漢所丞一員。順治十四年設二員,一管清江廠,一管臨清磚廠。十五年,裁臨清廠一員。舊設所正一員,所副一員。順治十五年裁。舊有文思院、寶源局、廣積庫、柴炭司、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員。後俱裁。
營繕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宮府城垣、壇廟倉庫、經營興造之事
虞衡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山澤,採捕陶冶,軍裝量衡之事。都水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器仗織造,河渠水利,橋道船隻之事。
屯田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山陵墳塋柴炭之事
盛京工部俱滿缺
正官
侍郎一員
屬官
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二員。內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司庫二員。司匠一員。筆帖式十六員。內滿文十二員,滿、漢文四員。
國初建置
盛京設「工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筆帖式等官。」 《順治》
元年,裁併奉天將軍管理。後復設滿洲侍郎一
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二員,司庫二員,筆帖式十七員,烏林人七名,管匠役官一員,管理修
陵夫役物料。漢軍四品官一員、五品官一員、管理各
項匠役。漢軍六品官一員看守
篤恭殿。漢軍六品官一員。分掌百工營作、山澤採
捕等事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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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節慎庫郎中等官,分掌各項。」收支之事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鹵簿車駕等項儀仗。各設局分造職掌。舊
屬營繕司。順治十八年,歸都水司。凡遇製造修理,本部差官監督、依式成造,完備進赴。
鑾駕庫收貯供用
康熙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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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工部尚書馬喇、侍郎溫代爾等俱係特簡。」工部
「近見工部事務弊端甚多。各宜勉盡乃職,釐剔積弊,以副朕委任之意。」 康熙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
康熙二十四年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麻爾圖、牛鈕禪布、穆成格、吳興祖、王起元、徐乾學、韓菼「近見工部凡於交送物件皆耽延時日,抑勒不收,弊端滋多。此後其嚴禁之,可傳諭工部。」 康熙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