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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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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四卷目錄
都察院部彙考二
唐
〈
總一則 高宗龍朔一則 咸亨一則 儀鳳一則 中宗嗣聖二則 神龍一則 元
宗開元四則 天寶一則 肅宗至德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大曆二則 德宗建中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穆宗長慶一則
〉
遼
〈總一則 太宗天顯一則 聖宗乾亨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道宗清寧一則〉
宋
〈
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天禧二則
仁宗天聖三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三
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一則 哲宗元祐一則
〉
金
〈總一則 章宗承安一則〉
元
〈總一則 世祖至元十七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四卷
都察院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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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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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仍設御史臺,以大夫、中丞統諸御史。
按《唐書百官志》:「御史臺,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二人,正四品下。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中丞為之貳。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
也。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凡有彈劾,御史以白大夫,大
事以方幅,小事署名而已。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
平閱。行幸乘《輅車》為導。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
序,遲明列於兩觀。監察御史二人,押班侍御史顓舉
不如法者。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及二王後朝朔朢;
文官五品以上及兩省供奉官,監察御史、員外郎、太
常博士日參,號「常參官」;武官三品以上,三日一朝,號
「九參官。」五品以上及折衝當番者,五日一朝,號「六參官。」弘文、崇文館、國子監學生,四時參。凡諸王入朝及
以恩追至者,日參。九品以上,自十月至二月,褲褶以
朝。五品以上有珂,蕃官及四品非清官,則否。凡朝位
以官職事同者,先爵,爵同以齒,致仕官居上,職事與
散官、勳官合班,則文散官居職事之下,武散官次之,
勳官又次之。官同者,異姓為後,親王、嗣王任文武官
者從其班,官卑者從王品。郡王任三品以下職事者
居同階品之上。非任文武官者,嗣王居太子太保之
下,郡王次之。國公居三品之下,郡公居從三品之下,
縣公居四品之下,侯居從四品之下,伯居五品之下,
子居從五品之上,男居從五品之下。以前官召見者,
居本品見任之上;以理解者居同品之下。本司參集
者,以職事為上下。文武三品非職事官者,朝參名簿,
皆稱曰「諸公。」凡出不踰四面,關則不辭見。都督、刺史、
都護既辭,候旨於側門。左右僕射、侍中、中書令初拜
以表讓,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諸司長官,謝於正衙。
復進狀謝於側門。兩班三品以朔朢朝就食廊下。殿
中侍御史二人為使涖之。
〈注〉
高宗改治書侍御史中丞,以避帝名。龍朔二年,改御史臺曰「憲臺」,大夫曰「大司憲」,中丞曰「司憲大夫。」武后文明元年,改御史臺曰「肅政臺。」光宅元年,分左右臺,左臺知百司,監軍旅;右臺察州縣,省風俗。尋命左臺兼察州縣。兩臺歲再發使八人。春曰風俗,秋曰廉察,以四十八條察州縣。兩臺御史,有假,有檢校,有員外,有試。至神龍初,皆廢。景雲三年,以兩臺望齊,糾舉苛察,百寮厭其煩,乃廢右臺。延和元年復置,歲中以尚書省隸左臺,月餘而右臺復廢。至德後,諸道使府參佐,皆以御史為之,謂之「外臺」,復有檢校、裡行、內供奉,或兼或攝。諸使下官亦如之。會昌初,升大夫、中丞品。東都留臺有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三人。元和後,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主留臺務,而三院御史亦不常備。
侍御史六人,從六品下。掌糾舉百寮及入閤承詔知
推彈雜事。凡三司理事,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朝
堂。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長官,則與刑部郎中、員外郎、
大理司直、評事往訊。彈劾則大夫、中丞押奏。大事,法
冠,朱衣纁裳,白紗中單,小事常服。久次者一人知雜
事,謂之「雜端。」殿中監察職掌進名遷改及令史考第,
臺內事顓決,亦號「臺端」;次一人知公廨,次一人知彈。
分京城諸司及諸州為東、西,次一人知西推贓贖三
司受事,號「副端」,次一人知東推,理匭等有不糾舉者
罰之。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同知東推,蒞太倉出納;
第二人同知西推,蒞左藏出納,號「四推御史」,隻日臺、
院受事,雙日殿、院受事。次侍御史一人,分司東都臺。
凡御史以下,遇長官於路,去戴下馬,長官斂轡止之
出入行止,殿中以下視以為法,先後有罰。入朝則與
殿中侍御史隨仗分入,東則居侍中、黃門侍郎、給事
中之次,西則居中書令、侍郎、舍人之次,各居中丞、大
夫下。每一人東嚮承詔五日有旨,召御史不呼名,則
承詔者出。樂彥瑋為大夫,以嘗召兩御史,乃加副承
詔一人,闕則殿中承乏。監察御史分日直朝堂,入自
側門,非奏事不至殿庭。正門無籍,天授中,詔側門置
籍,得至殿庭。開元七年,又詔隨仗入閤,分左右巡,糾
察違失。左巡知京城內,右巡知京城外,盡雍、洛二州
之境,月一代。將晦即巡刑部、大理、東西徒坊、金吾縣
獄,蒐狩則監圍察斷,絕失禽者。其後,以殿中掌左右
巡,尋以務劇,選用京畿縣尉。又置御史裡行使、侍御
史裡行使、殿中裡行使、監察裡行使,以未為正官,無
員數。唐法,殿中侍御史遷拜及職事與侍御史鈞。開
元以降,權屬侍御史,而殿中兼知庫藏宮門內事。故
事,御史臺不受訟,有訴可聞者,略其姓名,託以風聞。
其後御史嫉惡者少,通狀壅絕。十四年,乃定「授事御史一人,知其日劾狀,題告事人姓名。」其後宰相以御
史權重,建議彈奏,先白中丞大夫,復通狀中書門下,
然後得奏。自是御史之任輕矣。建中元年,以侍御史
分掌公廨推彈,自是雜端之任輕矣。元和八年,命四
推御史受事,周而復始,罷「東西分日之限。」〈注〉
隋末,廢殿內侍御史。義寧元年,丞相府置察吏掾二人。武德元年,改曰殿中侍御史。龍朔元年,置監察御史裡行。武后文明元年,置殿中裡行,後亦顓以「裡行」名官。長安二年,置內供奉。
主簿一人,從七品下。掌印受事,發辰覈臺務。主公廨
及戶奴婢、勳散官之職。錄事二人,從九品下。
〈注〉
有主事二人。臺院有令史七十八人,書令史二十五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二人。殿院有令史八人,書令史十八人。察院有計史三十四人,令史十人,掌固十二人。
殿中侍御史九人,從七品下。掌殿庭供奉之儀,京畿
諸州兵皆隸焉。正班列於閤門之外,糾離班語不肅
者。元日、冬至朝會,則乘馬具服,戴黑豸升殿。巡幸則
往來門旗之內。檢校文物虧失者一人。同知東推監
太倉出納,一人。同知西推監左藏出納,二人為廊下
食使,二人分知左右巡,三人內供奉。
監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寮,巡按州縣,
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莅焉。知朝堂左右
廂及百司綱目,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繁
則有支使。「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秏;其四,察妖滑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凡戰伐,大克獲,則數俘馘,審功賞,然後奏之。屯田、鑄錢,嶺南、黔府,選補亦視功過糾察。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莅之。國忌齋,則與殿中侍御史分察寺觀,莅宴射習射及大祠、中祠,視不如儀者以聞。」初,開元中,兼巡傳驛。至二
十五年,以監察御史檢校兩京館驛。大曆十四年,兩
京以御史一人知館驛,號「館驛使。」監察御史分察尚
書省六司,繇下第一人為始,出使亦然。興元元年,以
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
兼館驛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歲終議殿最。元和中,
以新人不出使,無以觀能否,乃命顓察,尚書省號曰
六察官。開元十九年,以監察御史二人莅太倉、左藏
庫。三院御史皆初領繁劇外府推事。其後,以殿中侍
御史上一人為監太倉使,第二人為監左藏庫使。凡
諸使下三院御史內供奉,其班居正臺監察御史之
上。
高宗龍朔三年八月戊申遣按察大使於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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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咸亨二年十一月庚戌如許州遣使存問所過疾老鰥寡慮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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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儀鳳元年十二月戊午來恆薛元超為河南河北道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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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中宗嗣聖元年遣御史察風俗
〈即武后光宅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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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后本紀》:「光宅元年十二月戊子,遣御史察風俗。」嗣聖九年,擢用舉人為侍御史。
〈即武后天授三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天授三年,舉
人無賢愚,咸加擢用。高者試鳳閣侍郎、給事中,次或
試員外郎、侍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當時頗為濫雜,
著於謠誦。謠曰:「補闕連車載,拾遺平斗量。把椎侍御史,腕脫校書郎。」神龍二年二月丙申遣十道巡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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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中宗本紀》云云。
====元宗開元十一年五月辛卯遣使分巡天下====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十三年正月戊子降死罪流以下原之遣使宣
慰天下。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一年。四月乙卯。遣宣慰使黜陟官吏。決繫
囚。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九年十月戊戌,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五載三月丙子遣使黜陟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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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肅宗至德元載十月癸未詔御史諫官論事勿先白大夫及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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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代宗廣德二年正月丙午詔舉堪御史諫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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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八年九月戊子詔御史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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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十二年四月癸巳詔「諫官獻封事勿限時側門論事者隨狀面奏。」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德宗建中元年正月辛未遣黜陟使於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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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按《陸贄傳》:「德宗立,遣黜陟使庾何等十二人行天下。贄說使者,請以五術省風俗,八計聽吏治,三科登雋乂,四賦經財實,六德保罷瘵,五要簡官事。」五術曰:「聽謠誦審其哀樂,納市賈觀其好惡,訊簿書考其爭訟,覽車服等其儉奢,省作業察其趣舍。」八計曰:「視戶口豐耗以稽撫字,視墾田贏縮以稽本末,視賦役薄厚以稽廉冒,視按籍煩簡以稽聽斷,視囚繫盈虛以稽決滯,視姦盜有無以稽禁禦,視選舉眾寡以稽風化,視學校興廢以稽教導。三科曰:茂異、賢良、幹蠱。」「四賦曰:閱稼以奠稅,度產以衰征,料丁壯以計庸,占商賈以均利」,六德曰:「敬老、慈幼,救疾、恤孤,賑貧窮、任失業。」五要曰:「廢兵之冗食,蠲法之撓人,省官之不急,去物之無用,罷事之非要。」時皆
韙其言。
憲宗元和十四年七月己丑遣黜陟使於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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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穆宗長慶三年三月癸亥淮南浙東西江西宣歙旱遣使宣撫理繫囚察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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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穆宗本紀》云云。
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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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設御史臺,有大夫、中丞、侍御之職。
按《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 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因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御史臺。太宗會同元年置。
御史大夫。會同九年見御史大夫耶律解里。
御史中丞。
侍御。重熙七年見南面侍御壯骨里。
太宗天顯六年夏四月置中臺省於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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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聖宗乾亨四年冬十二月庚辰省置中臺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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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興宗重熙二十年冬十一月丁卯罷中丞記錄職官過犯令承旨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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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二年夏六月乙酉遣使分道平賦稅繕戎器勸農桑禁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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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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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加官,設中丞,以統侍御史、
「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之屬。」按《宋史職官志》:「御史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
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掌專入閣監食。又有監
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
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銜,
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並除去
中丞一人為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
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知雜御史鄧綰
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為
龍圖閣待制,權御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
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
長憲府,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丞議
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
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寖少。淳熙
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講
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三人:
万俟卨、羅汝楫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
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
及朔朢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
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密
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
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
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
閤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裡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丞以上知縣為裡行。
熙寧二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
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
中允、監察御史裡行。由選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
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
制,相繼罷去。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
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二人同上
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臺。又改六察
《旬奏》為季奏。四年,詔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踰月
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
者關臺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
臺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
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
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
丞王安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
御史以上錄本給付。從之。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
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著於《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臺增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
執不得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
省、樞密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
稽違,付受差失,咸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
年始復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置,而乃有夤緣申請,乞不隸臺察者,恐非法意,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
令,不得除監察御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御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令分按之任
止二人,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
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
「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
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裡行推直等官悉
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
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
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
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併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三京留司御史臺管勾臺事各一人,舊曰「判臺」,以朝
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
使官、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太宗淳化四年夏六月戊午詔中丞已下皆親臨鞫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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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四年春三月乙亥詔史館韓瑗等舉御史臺推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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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四年夏六月丁未命翰林講讀樞密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人充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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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甲寅詔張齊賢等各舉才堪御史者一人丁巳置糾察在京刑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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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春二月丁丑置諫官御史各六員每月一員奏事有急務聽非時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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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二年春二月丁卯,詔「近臣舉常參官堪任御史者。」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元年夏四月丁巳詔近臣舉諫官御史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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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七年春閏三月癸酉,置理檢使,以御史中丞為
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八年。夏六月己亥。詔御史臺獄勿關糾察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詔臺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勿任又以廢后事詔臺諫自今毋相率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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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冬十二月「丁未,詔臺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勿任。乙卯,廢皇后郭氏為淨妃、玉京沖妙仙師,居長寧宮。御史中丞孔道輔率諫官、御史大呼殿門請對,詔宰相告以皇后當廢狀。丙辰,出道輔及諫官范仲淹,仍詔臺諫,自今毋相率請對。」景祐元年夏四月癸丑詔置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裡行癸酉詔臺諫未曾歷郡守者與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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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寶元二年冬十二月壬申詔御史闕員朕自擇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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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夏四月戊寅命御史中丞諫官同較三司用度罷其不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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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夏五月癸未。置御史六員。罷推直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秋八月戊午,詔「輔臣所薦官,毋以為諫官、御史。」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春正月乙亥事,復置言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八年,屢詔御史言事。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八年春三月「甲寅,詔翰林學士、三司使、知開封府事、御史中丞曰,朕躬闕失,左右朋邪,中外險詐,州郡暴虐,法令有不便於民者,朕欲聞之,其悉以陳。」癸亥,以朝政得失、兵農要務、邊防備
豫、將帥能否、財賦利害、錢法是非,與夫讒人害政、姦
盜亂俗,及防微杜漸之策,召知制誥、諫官、御史等諭
之,使悉對於篇。
至和二年秋八月乙未置臺諫章奏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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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夏五月戊戌詔兩制臣僚舊制所舉薦不得用為御史今除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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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春正月乙未,許兩制與臺諫相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詔「臺諫勿聽飛語。」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六年秋七月癸巳,詔:「臺諫為耳目之官,乃聽險陂之人興造飛語,中傷善良,非忠孝之行也。中書門下其申儆百工,務敦行實,循而弗改者絀之。」英宗治平三年夏五月甲子罷知雜御史歲舉人
[
编辑
]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治平四年,舉用御史,以滕甫考諸路課績。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四年春三月「庚子,御史中丞王陶乞許舉知縣資序人為御史裡行,從之。冬十月己酉,以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滕甫考諸路監司課績。癸丑,詔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侍御史知雜事舉材堪御史者各二人。」神宗熙寧二年以舉御史專委中丞
[
编辑
]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神宗罷薦舉,
惟舉御史法不廢。熙寧二年,王安石言舉御史法太
密,故難於得人。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於是
中書悉具舊法以奏。安石曰:「舊法,凡執政所薦,即不得為御史,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復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
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又不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之,用京官何為不可?知雜,屬也,委長為是。」侍御史劉
述奏曰:「舊制,舉御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眾學士,本臺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闕上二人,而擇用一人。今專委中丞,則愛憎由己,公道廢於私恩;或受權臣之托,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聽。既改
法,著作佐郎程顥、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
中丞呂公著薦之,遂俱以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裡
行。
哲宗元祐六年令中丞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各舉御史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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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祐六年,御史
中丞鄭雍言:「舊御史闕,臺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也。自官制行,御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嫌。乞專委臺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詔御史中丞舉殿中
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御史二
員,給事中亦舉二員。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若臺屬多由他薦,恐非責任之本意。」詔中丞更舉監察
御史二員。八年,侍御史楊畏言:「風憲之任,人主寄耳目焉。御史進用,宰執不得預,顧令兩省屬官舉之,非是。」遂寢前命。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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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設御史臺。御史大夫掌糾劾,中丞佐之,統諸侍御
史、監察御史之屬,登聞檢院亦隸之。
按《金史百官志》:「御史臺,登聞檢院隸焉。御史大夫,從二品。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臺治之。御史中丞,從三品。貳。大夫侍御史二員,從五品。以上官品皆大定十二年遞陞。掌奏事,判臺事。治書侍御史二員,從六品。掌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二員,正七品。每遇朝
對立於龍墀之下,專劾朝者《儀矩》。凡百僚假告事,具
奏目進呈。監察御史十二員,正七品。掌糾察內外非
違,刷磨諸司察帳,并監祭禮及出使之事。典事二員,
從七品。架閣庫管勾一員,從八品。檢法四員,從八品。
獄丞一員,從九品。
〈注〉
御史臺。令史,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三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一人。通事三人。
登聞鼓院。知登聞鼓院,從五品。同知登聞鼓院事,正
六品。「掌奏御進告、御史臺登聞檢院、理斷不當事。」承
安二年,以諫官兼。知法二員,從八品。
〈注〉
女直、漢人各一員。
登聞檢院。知登聞檢院,從五品。同知登聞檢院,正六
品。「掌奏御進告尚書省、御史臺理斷不當事。」知法,從
八品。
〈注〉
女直、漢人各一員。
章宗承安二年始令省臺奏事臺臣不必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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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高汝礪傳》:汝礪擢左諫
議大夫時,遇奏事,臺臣亦令迴避。汝礪乃上言,「國家置諫臣以備侍從,蓋欲周知時政,以參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故唐制,凡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閤,必遣諫官隨之,俾預聞政事,冀其有所開說。今省臺以下,遇朝奏事則一切迴避,與諸侍衛之臣旅進旅退,殿廷論事,初莫得聞,及其已行,又不詳其始末。遂事而諫,斯亦難矣。顧諫職為何如哉?若曰非材,擇人可也,豈可置之言責而疏遠若此!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諫官得以預聞,庶望少補。其修注之職,掌記言動,俱當一體。」上從之。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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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設御史臺,置大夫、中丞,統諸侍御史之屬。外諸道
設行御史,兼統諸道肅政廉訪司。
按《元史百官志》:「御史臺,秩從一品;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治書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臺建官,設官七員,大夫從二品;中丞從三品;侍御史從五品;治書侍御史,從六品;典事從七品;檢法二員,獄丞一員。七年,改典事為都事。十九年,罷檢法」獄丞。二十一年,陞大夫為從一品,中丞為正三品,侍
御史為正五品,治書為正六品。二十七年,大夫以下
品從,各陞一等,始置經歷一員。大德十一年,陞中丞
為正二品,侍御史為從二品,治書侍御史為正三品。
皇慶元年,增中丞為三員,二年減一員。至治二年,大
夫一員。後定置御史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
員,治書侍御史二員,品秩如上;經歷一員,從五品;都
事二員,正七品;照磨一員,正八品;承發管勾兼獄丞
一員,正八品;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正九品;掾史
一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
臺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其屬
有二:
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員,正四品。至元五年始置,秩
正七品,後陞正四品。凡大朝會,百官班序,其失儀失
列則糾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
者,則糾舉之。大臣入內奏事,則隨以入。凡不與聞之
人,則糾避之。知班四人,通事、譯史各一人。
察院,秩正七品,監察御史三十二員,司耳目之寄,任
刺舉之事。至元五年,始置御史十一員,悉以漢人為
之。八年,增置六員。十九年,增置一十六員,始參用蒙
古人為之。至元二十二年,參用南儒二人,書吏三十
二人。
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設官品秩同內臺。至元十四年,
始置江南行御史臺於揚州,尋徙杭州,又徙江州。二
十三年,遷於建康,以監臨東南諸省,統制各道憲司,
而總諸內臺。初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各
一員,統淮東、淮西、淮北、浙東、浙西、江東、江西、湖南八
道提刑按察司。十五年,增江南、湖北、嶺南、廣西、福建、
廣東三道。二十三年,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撥隸內
臺。三十年,增海北、海南一道。大德元年,定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設官九員,以監江、浙、江西、湖廣三省,統
江東、江西、浙東、浙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福建、海南
十道。大夫一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
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勾一
員,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令史一十六人,譯史四人,
回回掾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庫子、臺
醫各有差。
察院,品秩如內察院。至元十四年,置監察御史十員。
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員,書吏十四人,又增漢
人御史四員,書吏四人。後定置御史二十八員,書吏
二十八人。
陝西諸道行御史臺,設官品秩同內臺。至元二十七
年,始置雲南諸路行御史臺,官止四員。大德元年,移
雲南行臺於京兆,為陝西行臺,而雲南改立廉訪司。
延祐元年罷。二年復立,統漢中、隴北、四川、雲南四道。
定置大夫一員、御史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
御史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
勾一員,承發司管勾兼獄丞一員,掾史一十二人,蒙
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一人,通事二人,知印一人,
宣使十人,典吏五人,庫子二人。
察院,品秩同內察院。監察御史二十員,書吏二十人。
肅政廉訪司。國初,立提刑按察司四道:曰山東東西
道,曰河東陝西道,曰山北東西道,曰河北河南道。至
元六年,以提刑按察司兼勸農事。八年,置河東山西
道,陝西四川道。十二年,分置燕南河北道。十三年,以
省併衙門,罷按察司。十四年,復置,增立八道:曰江北
「淮東道,曰淮西江北道,曰山南江北道,曰浙東海右道,曰江南浙西道,曰江東建康道,曰江西湖東道,曰嶺北湖南道。」十五年,復增三道:曰江南湖北道,曰嶺
南廣西道,曰福建廣東道。十九年,增西蜀四川道。二
十年,增海北廣東道,改福建廣東道曰福建閩海道,
以雲南七路置雲南道,以女直之地置海西遼東道。
二十三年,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撥隸內臺。二十四
年,增河西隴右道。是年,罷雲南道。二十五年,罷海西、
遼東。二十七年,以雲南按察司所治,立雲南行御史
臺。二十八年,改按察司曰「肅政廉訪司。」大德元年,徙
雲南行臺於陝西,復立雲南道。三十年,增海北海南
道。其後遂定為二十二道,每道廉訪使二員,正三品;
副使二員,正四品;僉事四員,兩廣、海南止二員,正五
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正八品;照磨兼管勾
一員,正九品;書吏十六人,譯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
人,典吏二人。
內道八:隸御史臺。山東東西道,濟南路置司河東山
西道,冀寧路置司。燕南河北道,真定路置司。江北河
南道,汴梁路置司山南江北道,中興路置司。淮西江
北道,廬州路置司。江北淮東道,揚州路置司山北遼
東道,大寧路置司。
江南十道:隸江南行臺:「江東建康道,寧國路置司。江西湖東道,龍興路置司。江南浙西道,杭州路置司。浙東海右道,婺州路置司。江南湖北道,武昌路置司。嶺北湖南道,天臨路置司。嶺南。廣西道,靜江府置司。海北廣東道,廣州路置司。海北海南道,雷州路置司。福建閩海道,福州路置司。」陝西四道,隸陝西行臺。「陝西漢中道,鳳翔府置司。」「河西隴北道,甘州路置司。」「西蜀四川道,成都路置司。雲南諸路道,中慶路置司。」行御史臺。至正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命太尉納麟
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御史大夫,以次官員,各依等
第選用。是日,御史臺奉旨移置行臺於紹興。十二月,
合臺官屬,開臺署事。是年,置河南廉訪司於沂州。至
正十八年,御史臺奏准「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權於建寧路開司署事。」二十二年九月,權置山北廉訪
司於惠州。二十三年六月,濟南路復置肅政廉訪司。
二十五年閏十月,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兒奏:「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衙門,嘗奉旨於紹興路開設,近因道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北、江西、福建等處,凡有文書,北至南臺,風信不便,徑申內臺,未委事情虛實。宜於福建置分臺,給降印信,俾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北、江西、福建各道文書,由分臺以達內臺,於事體為便。」有旨從之。十一月,仍置河東廉訪司於冀寧。
世祖至元二年春二月甲子以同知東平路宣慰使寶合丁為平章政事山東廉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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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五年,始立御史臺,以右丞相塔察兒為御史大
夫,諭以直言無隱。又敕「中書省、樞密院,有事與御史臺官司奏。」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五年秋七月癸丑,立御史臺,
以右丞相塔察兒為御史大夫,詔諭之曰:「臺官職在直言,朕或有未當,其極言無隱,毋憚他人,朕當爾主。」仍以詔諭天下。冬十月己卯,敕中書省樞密院,凡有
事與御史臺官司奏按《張雄飛傳》:雄飛與江孝卿
同召見,帝曰:「今任職者多非材,政事廢弛,譬之大廈將傾,非良工不能扶,卿輩能任此乎?」孝卿謝不敢當。
帝顧雄飛,雄飛對曰:「古有御史臺,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間疾苦,皆得言。百官姦邪貪穢不職者,即糾劾之。如此,則紀綱舉,天下治矣。」帝曰:「善。」乃立御史
臺。
至元七年夏四月,改御史臺典事為都事。十月戊辰
朔,敕兩省「以己奏事報御史臺。」冬十二月壬寅,陞御
史大夫,秩正二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定「御史任滿陞除之例。」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者,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至元十五年秋七月甲申,「行御史臺增設監察御史四員。」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六年,以行中書省檢覈行御史臺文案,始命
蒙古人為御史。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春二月甲申,平章阿里伯
乞行中書省檢覈行御史臺文案,且請行臺呈行省,
比御史臺呈中書省例。從之。乙未,玉速帖木兒言,「行臺文卷令行省檢覈,於事不便。」詔改之,其運司文卷,
聽御史臺檢覈。
至元十八年春三月辛酉,立「登聞鼓院,許有冤者撾鼓以聞。」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敕「言官糾舉官吏贓罪」,以蒙古御史十
六員,與漢人相參巡歷。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秋九月壬戌,敕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贓者一體論罪。仍詔諭天下。」冬十二月癸卯,御史中
丞崔彧言:「臺臣於國家政事得失,生民休戚,百官邪正,雖王公將相亦宜糾察。近唯御史有言,臣以為臺官皆當建言,庶於國家有補。選用臺察官,若由中書,必有偏徇之弊。御史宜從本臺選擇,初用漢人十六員,今用蒙古人十六員,相參巡歷為宜。」從之。
至元二十二年,議罷行御史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乙未,中書省臣請以御史大夫玉速帖木兒為左丞相,中書撒里蠻為御史大夫,罷行御史臺,以其所屬按察司隸御史臺。行御史臺大夫撥魯罕為中書省平章政事。帝曰:『玉速帖木兒朕當思之,撥魯罕寬緩不可』。安童對曰:『阿必赤合何如』?帝曰:『此事朕自處之,罷行御史臺者,當如所奏』。」二月辛酉,御史臺臣言:「近中書奏罷行御史臺,改按察司為提刑轉運司,俾兼錢穀,而糾彈之職廢矣。請令安童與老臣議。」從之。戊辰,車駕幸上都。
帝問省臣:「行御史臺何故罷之?」安童曰:「江南盜賊屢起,行御史臺鎮遏居多,臣以為不可罷。然與江浙行中書省並在杭州,地甚遠僻,徙之江州,居江、浙、湖南、江西三省之中為便。」從之。冬,十一月,己巳朔,御史臺
臣言:「御史臺、按察司,以糾察百司為職,近鉤校錢穀,恐發其姦,私聚群不逞之徒,欲沮其事,願陛下依舊制諭之。」制曰:「可。」至元二十三年,立「行御史臺按察司巡行期限」,增行
臺色目御史員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二月丁未,用御史臺
臣言,立按察司巡行郡縣,法除使二員,留司副使以
下,每歲二月分蒞按治,十月還司。三月己巳,御史臺
臣言,「近奉旨,按察司參用南人,非臣等所知。宜令侍御史、行御史臺等程文海與行臺官博采公潔知名之士,具以名聞。」帝令賫詔以往。丙子,詔行御史臺按
察司,以八月巡行郡縣。夏四月甲辰,行御史臺自杭
州徙建康,以山南、淮東、淮西三道按察司隸內臺,增
置行臺色目御史員數。秋七月癸巳,以銓定省院、臺
部官。詔「諭中外御史臺,御史大夫一員,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並二員,行臺御史同。」冬十月甲午,罷諸
道提刑按察司判官、行御史臺監察御史,及按察司
官。
至元二十四年春正月辛卯,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
按察司隸行御史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申飭御史臺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二月壬午,諭省臣,以御史臺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多不舉職,降詔申飭之。」至元二十七年,銓定御史臺官品,仍以風憲之選歸
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春三月庚申,陞御史臺侍御史正四品,治書侍御史正五品,增蒙古經歷一員,從五品。詔風憲之選仍歸御史臺,為舊制。」至元二十八年,詔「行御史臺勿聽行省節度。」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壬戌,尚書省臣桑哥等以罪罷。二月癸酉,詔行御史臺勿聽行省節度。壬午,以桑哥沮抑臺綱,又箠監察御史,命御史大夫月兒魯辨之。癸未,復召御史臺及中書、尚書兩省官辨論桑哥之罪。」至元二十九年,中書省與御史臺定贓罪,詔廉訪司
巡行,勸課農桑,設雲南廉訪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三月丁未,中書省與御史臺共定贓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聞。制曰:可。夏閏六月,詔廉訪司巡行,勸課農桑。秋七月辛巳,設雲南廉訪司。」至元三十年。冬十一月丁巳,立「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司」,治雷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定「廉訪司巡行期限及檢劾案牘、考課優劣之制」,詔御史大夫振臺綱。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帝即皇帝
位。五月己巳,詔各處轉運司官欺隱姦詐為人所訟
者,聽廉訪司即時追問,其案牘仍舊於歲終檢之。壬
申,用崔彧言,肅政廉訪司案牘勿令總管府檢劾。六
月辛巳,御史臺臣言,「廉訪司官歲以五月分按所屬,次年正月還司。職官犯贓,敕授者聽總司議,宣授者上聞,其本司聲跡不佳者代之,受賂者依舊例比諸人加重。」帝曰:「其與中書同議。」秋,七月,壬子,詔御史大
夫月兒魯振《臺綱》。
成宗元貞二年命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御史命行臺鉤校理問案牘增置御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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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春正月己丑,御史臺臣言,漢人為同僚者,嘗為姦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盡言,請於近侍昔寶赤速古而赤中擇人用之。帝曰:『安用此曹,其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之』。」秋七月己丑,命
行臺監察御史鉤校隨省理問所案牘。冬十二月癸
亥,增置御史二員。
大德元年中書省御史條陳臺憲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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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夏四月「丙申,中書省御史臺臣言,阿老瓦丁及崔彧條陳臺憲諸事,臣等議,乞依舊例,御史臺不立選,其用人則於常調官選之,惟監察御史首領官令御史臺自選,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闕,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又合剌赤、阿速各舉監察御史非便,亦宜止於常選擇人。各省文案,行臺差官檢覈,宿衛近侍,奉特旨令臺憲擢用者,必須明奏,然後任之。行臺御史秩滿而有效績者,或遷內臺,或呈中書省遷調。廉訪司亦如之。其不稱職者,省臺擇人代之。未歷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職,經省臺同選者,聽御史臺自調。中書省或用臺察之人,亦宜與御史臺同議。各官府憲司官毋得輒入體察。今擬除轉運鹽引外,其餘官府悉依舊例。」制曰:「可。」大德二年,申憲司「舉覈勸課諸令。」罷雲南御史臺,置
廉訪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二月辛丑,御史臺臣言,「諸轉運司案牘,例以歲終檢覆,金穀事繁,稽照難盡,姦偽無從知之。其未終者宜聽憲司於明年檢覆。」從之。
二月乙酉,詔廉訪司作成人才,以備選舉。詔諸郡凡
民播種怠惰及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
之。冬十月戊寅,令御史臺檢劾樞密院案牘。十一月
庚寅,罷雲南御史臺署肅政廉訪司。十二月辛巳,命
廉訪司歲舉廉幹者一人。
大德六年,從省臣請,御史臺廉訪司「除水旱災傷體覆,餘依舊例體察。」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乙卯,中書省臣言,御史臺廉訪司體察體覆,前後不同,初立臺時,止從體察,後立按察司,事無大小,一皆體覆,由是憲司之事,積不能行。請自今除水旱災傷體覆,餘依舊例體察為宜。」從之。
大德十一年,御史大夫塔思不花申奏臺臣職守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夏五月甲申,即皇帝位。六
月甲寅,御史大夫塔思不花言,「殿中司所職,中書而下,奏事者必使隨之以入,不在奏事之例者,聽其引退班朝。百官朝會失儀者,得糾劾,病故者必以告,請如舊制。」又言:「舊制,內外風憲官有所彈劾,諸人勿預,而近有受贓,為監察御史所劾者,獄具,夤緣奏請,託言事以避其罪。臣等以為今後有罪者勿聽至京,待其對辨事竟,果有所言,方許奏陳。」皆從之。塔思不花
又言:「皇太子有旨,有司贓罪,不須刑部定議,受敕者從廉訪司處決。臺省遣人檢覈廉訪司文案,則私意阻隔,非便。」平章阿沙不花因言:「此省、臺同議之事,臺臣不宜獨奏。」帝曰:「此御史臺事,阿沙不花勿妄言,臺
臣言是也。如所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