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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四百二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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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四百二十六卷目錄
內府部彙考二
宋
〈總一則〉
金
〈總一則〉
官常典第四百二十六卷
內府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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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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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制,以「宣徽院掌總領內諸司、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檢視進奉名物。殿中省掌供奉玉食、醫藥、服御、幄帟、輿輦、次舍之政令,而太府寺掌邦國財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準、貿易之事。少府監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妃百官拜表案褥之事。」按《宋史職官志》:「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名物。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闕,則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者。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設廳事。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
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騎案。」〈注〉
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
三曰《倉案》。
〈注〉
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祭祀及契丹朝貢、內廷學士赴上,並督其供帳,內外進奉,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
四曰《冑案》。
〈注〉
掌「郊祀、御殿、朝謁聖容、賜酺、國忌供帳之事。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別籍分產,司其條制,預諸司工匠休假之失。」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
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副、同知下,著為令。九
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罷宣徽院
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初,吏部尚書王拱辰,
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檢校
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元
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罷使名,
不復除,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致仕。
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使名。元祐三年,復置
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
而方平亦復使名。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均二府,以待勳舊,未嘗帶以致仕。且宣徽,武官也,宮保,文官也,不宜混并。」不聽。方平亦固辭不拜。七年,馮
京亦以使致仕。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復,而無所
治之事,乃罷之。南渡以後,不復再置。
殿中省監、少監、監丞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
藥、服御、幄帟、輿輦、舍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
之。凡總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藥」,掌和劑診
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
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
〈注〉
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輦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
又置提舉六尚局及管幹官一員。舊殿中省判省事
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雖有六尚局名,別有事存。凡
官隨局而移,不領於本省,所掌惟郊祀、元日、冬至,天
子御殿及禘祫后廟神主赴太廟,供具繖扇,而殿中
監視祕書監為寄祿官而已。元豐中,神宗欲復建此
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詔御輦院不隸省寺,令專
達焉。初,權太府卿林顏因按內藏庫,見乘輿、服御雜
貯百物中,乃乞復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於是徽
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
左正言姚祐所裁定。是歲,崇寧二年也。二年,蔡京上
《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并《看詳》凡
六十卷,仍冠以「崇寧」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
《編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詔六尚局並依祖宗法。
又詔:「六尚局既罷,格內歲貢品物萬數,尚為民害,非祖宗舊制,其並除之。」御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
內侍充。掌按驗祕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御及供奉
禁中之用。
〈注〉
舊制,勾當御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
之暗轉,干冒恩澤,浸不可止。嘉祐五年,詔「御藥院內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資序。非勾當御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
〈注〉
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副使舊曰「尚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監官
二人,以內侍三班充。掌駕頭服御、繖扇之名物。凡御
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袞冕》、鎮圭、袍服於禁中,以待
進御,事已復還。內庫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
內衣物庫
〈注〉
在文德殿後,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綾、錦、西州鹿胎綾、羅、絹匹段。大中祥符元年併入。
監官二人,以京朝官并內侍充。
〈注〉
舊三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
掌納錦綺、綾羅、色帛、銀器、腰束帶料,造年支準備衣
服,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將校時服,并
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幣,兩府臣僚、百官、皇
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
器、射弓、衣帶。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
〈注〉
在「太平坊。」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內侍充。掌受錦綺、雜
帛、衣服之物,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并受納衣
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典
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
〈注〉
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後,一在右掖門內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百官朝服、
諸司儀仗之名物。典三人,掌庫三十人。已上崇寧二
年,併入殿中省。
〈注〉
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併之。
大府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
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
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
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
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
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準、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
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
寡,別而受之。儲於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於左藏
者,以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
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供
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若春秋授
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
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
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於平準,乘時賒貸,以濟
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茶、
鹽、鈔募人入豆糓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凡
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祼,則卿置幣。奠
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有
五。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又
詔太府置長、貳。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元
符元年,增置丞一員。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準,其市易
務亦如之。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和
三年減罷。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寧法,錢
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又詔「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所隸官司二
十有五:
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
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
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
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貨賄藏焉。」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
〈注〉
神宗常憤契丹倔彊,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於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徽宗朝又有崇寧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出鬻。」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
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
料,以券準給。
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筭,以輸於《左藏》。
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收舟船木筏之征。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
易,以平百物之直。
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
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
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
支用。
榷貨務。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屬。
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脩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
年,復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
置丞二員。四年,復置卿、少各一員。十年,復置主簿。十
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一體行之。隆興元年,併省主
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
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
劑庫、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
〈注〉
係「樁管御前激賞庫」改。
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
「編估局」、《打套局》。
〈注〉
二、局,係揀選市船、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椿庫》。
〈注〉
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充。凡進御器玩、后
妃服飾、雕文錯綵、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
所。本監但掌造門㦸、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
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則供祭器、
爵瓚、照燭。元豐《官制》行,始制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
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乘輿
服御、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祀祭、朝會、
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其名物而攽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熙
寧中,已釐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元豐元年,工部言:
「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設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點,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從之。
又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
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
二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分案四,置吏八,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綾錦院。掌織紝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
染院。掌染絲枲幣帛。
裁造院。「掌裁製服飾。」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及賓客祭祀之用。」〈注〉
崇寧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制,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
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
有專典。
旌節官二人:
鑄印篆文官二人:
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以上並屬少府監。
按《石林燕語》:「宣徽南北院使,唐末舊官也。置院在樞密院之北,總內諸司及三班、內侍等事。國初,與樞密先後入敘班,蓋視二府一等也。每除樞密,先為使者,必辭請居其下而後從之。熙寧間,始詔定班樞密副使下。元豐官制行,猶存不廢。自王拱辰改除節度使,遂罷不除。元祐間,復置以命張安道,後亦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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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設「宣徽院,掌朝會燕享殿庭禮儀,及監知御膳。太府監,掌出納財用錢穀之事。少府監,掌百工營造之事。」按《金史百官志》:「宣徽院,左宣徽使,正三品,右宣徽使正三品,同知宣徽院事,正四品,同簽宣徽院事,正五品。宣徽判官,從六品。掌朝會燕享,凡殿庭禮儀,及監知御膳。」〈注〉
所隸弩手、傘子二百三十九人,控鶴二百人,
拱衛直使司、威捷軍隸焉。舊名「龍翔軍」,正隆二年更
為「神衛軍」,大定二年更名為「拱衛司。」都指揮使,從四
品。
〈注〉
舊曰「使。」副都指揮使,從五品。
〈注〉
舊曰「副使。」掌總統本直,謹嚴儀衛。大定五年,詔「以使為都指揮使,副使為副都指揮使,什將長行威捷軍。」〈注〉
「承安二年,簽弩手千人。泰和四年,以之備邊事。」鈐轄,正六品。都轄,從九品。
〈注〉
不奏。
客省。使,正五品。副使,從六品。掌接伴人使見辭之事。
引進使,正五品。副使,從六品。掌進外方人使貢獻禮
物事。
閤門:
〈注〉
明昌五年,閤門官以次排轉除授。
東上閤門使二員。正五品。
〈注〉
明昌六年,省一員,作從五品,西同。
副使二員,正六品。
〈注〉
明昌六年省一員西同。
簽事一員,從六品。掌「簽判閤門事。」〈注〉
西同。明昌六年以減副使置。
西上閤門。使二員,正五品;副使二員,正六品;簽事一
員,從六品。掌贊導殿庭禮儀。
〈注〉
西閤門。餘副貳同
閤門祇候二十五人。
〈注〉
正大間,三十二人。
閤門通事舍人二員,從七品。掌通班贊唱、承奏勞問
之事。承奉班都知,正七品。掌總率本班承奉之事。舊
置判官,後罷。內承奉班押班,正七品。掌總率本班承
奉之事。御院通進四員,從七品。掌諸進獻禮物及薦
享、編次位序。
尚衣局。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御用
衣服冠帶等事。都監,正九品。
〈注〉
舊設。後罷。
直長,正八品。同監,從九品。
儀鸞局:
〈注〉
「泰和四年,或以少府監官兼,或兼少府監官。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殿庭鋪設、帳幕香燭等事。」直長四員,正八品。
〈注〉
《泰和令》三員。
收支都監,正九品,二員,一員「掌給受鋪陳諸物,一員掌萬寧宮收支庫。」〈注〉
大定十年置,明昌二年增一員。
「同監」二員。從九品。
〈注〉
司吏二人,如內藏庫知書例。
尚食局。
〈注〉
元光二年,參用近侍奉御、奉職。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總知御膳進
食,先嘗兼管從官食。直長一員,正八品。
〈注〉
不限資考。
都監三員,止九品。
〈注〉
不限資考。
生料庫,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生料物色。「收支庫,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金銀裹諸色器皿。」〈注〉
以外路差除人內選充。
「尚藥局。」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
〈注〉
出職官內選除。
副使,從六品。掌進湯藥茶果。直長,正八品。都監,正九
品。果子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進御果子。
〈注〉
本局本把四人。
太醫院。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判官,從
八品。掌諸「醫藥,總判院事。管勾,從九品。隨科至十人設一員,以術精者充。如不至十人,併至十人置。」〈注〉
不限資考。
正奉上《太醫》。
〈注〉
一百二十月,升除。
副奉上太醫。
〈注〉
不算月日。
長行,太醫。
〈注〉
不算月日。
十科額五十人。
御藥院。提點,從五品。直長,正八品。掌進御湯藥。
〈注〉
明昌五年設,以親信內侍人充。
都監,正九品。
〈注〉
不限員:《泰和令》四員。
同監,從九品
〈注〉
不常。除《泰和令》,無。
教坊。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判官,從八
品。掌殿庭音樂,總判院事。諧音郎,從九品。
〈注〉
不限資考員數。
內藏庫:
〈注〉
大定二年,分為四庫。
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內府珍寶財物,率隨庫都監等供奉其事。」直長,一員。
〈注〉
承安三年增。
頭面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
〈注〉
本把十人,大定二年定「出身,依不入寢殿」小底例。
段匹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
〈注〉
本把十二人。
金銀庫都監,正九品。
〈注〉
本把八人。
雜物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
〈注〉
本把八人,每庫知書各二人。
宮苑司。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宮庭修飭灑掃、啟閉門戶、鋪設氈席之事。」直長,正八品。一員。
〈注〉
泰和令,一員。
都監,同監二員。
〈注〉
泰和元年設,泰和四年罷同監。
尚醞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進御酒醴。直長,正八
品。二員。
典客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後罷。
〈注〉
《書表》十八人。
侍儀司。
〈注〉
舊名「擎執局。」大定元年,改為「侍儀局。」大定五年,陞局為司。
令,從六品:
〈注〉
舊曰:「局使」掌侍奉朝儀,率捧案、擎奉輦,各給其事。
直長,正七品。
〈注〉
舊設局副,品從七。
右屬宣徽院。
太府監左右藏支應所、太倉、酒坊、典給署、市買司隸
焉。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掌「出納邦國財用錢穀之事。」左藏庫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
〈注〉
興定三年增一員。
掌金銀珠玉寶貨錢幣。
〈注〉
本把四人。
右藏庫。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
〈注〉
興定三年添一員。
掌錦帛絲綿毛褐,諸道常課諸色雜物。
〈注〉
本把四人。
支應所:
〈注〉
又作「支承所。」都監二員,正九品。掌宮中出入、御前支賜金銀幣帛。
〈注〉
大定三年省。
太倉,使,從六品。掌九穀廩藏、出納之事。
〈注〉
預除人:
副使,從七品。
酒坊:
〈注〉
《部。除》:
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掌「醞造御酒及支用諸色酒醴。」典給署。本鉤盾署,明昌三年更。令,從六品。舊曰「鉤盾使。丞,從七品。舊曰鉤盾副使。」掌宮中所用薪炭冰燭,
併管官戶。直長一員,正八品。
市買司。天德二年更為「市買局。」使,從八品。副使,正九
品。掌收買宮中所用果實生料諸物。
右屬太府監。
少府監,尚方、織染、文思、裁造、文繡等署隸焉。
〈注〉
泰和四年,選能幹官「兼儀鸞局近上官。」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
〈注〉
大定十一年省,二十一年復置。
掌邦國百工營造之事。
尚方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金銀器物、亭帳、車輿、床榻、簾席、鞍轡傘扇及裝釘之事。」〈注〉
大定二十年,「令不專除人令人兼。」直長,正八品。
圖畫署:
〈注〉
明昌七年省入「祇應司。」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圖畫縷金匠。直長,正八品。
〈注〉
明昌三年罷。
裁造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龍鳳車具、亭帳鋪陳諸物,宮中隨位床榻、屏風、簾額絛結等,及陵廟諸物,并省臺部內所用物。」〈注〉
泰和令,有畫繪之事。
直長,從八品
〈注〉
明昌三年省。裁「造匠六人,針工婦人三十七人。」文繡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繡造御用并妃嬪等
服飾,及燭籠照道花卉。
〈注〉
貞祐二年,止設官一員。
直長,正八品。
〈注〉
繡工一人,都繡頭一人,副繡頭四人,女四百九十六人,內上等七十人,次等凡四,各二十六人。
織染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正八品。掌織紝色
染諸供御,及宮中錦綺幣帛紗縠。
文思署:
〈注〉
明昌七年省入「祇應司。」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內外局分印合傘、浮圖、金銀等,尚輦儀鸞局車具亭帳之物,并三國生日等禮物,織染文繡、兩署金線。」直長,正八品。
〈注〉
明昌三年,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