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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六百六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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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五卷目錄
王寮部彙考
漢
〈總一則 哀帝元壽一則〉
後漢
〈總一則〉
晉
〈總一則〉
宋
〈總一則〉
南齊
〈總一則〉
梁
〈總一則〉
陳
〈總一則〉
北魏
〈道武帝天賜一則 宣武帝景明一則〉
北齊
〈總一則〉
隋
〈總一則〉
唐
〈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遼
〈總一則〉
宋
〈總一則 光宗紹熙二則 寧宗開禧一則〉
金
〈總一則〉
元
〈
總一則 世祖至元四則 成宗元貞一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
四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帝至正二則
〉
明
〈
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三則 孝宗弘治三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七則
穆宗隆慶三則 神宗萬曆四則
〉
皇清
〈順治一則 康熙一則〉
官常典第六百六十五卷
王寮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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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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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初,諸侯王國設丞相、太傅、內史、中尉、太僕,各帥其
屬。後改丞相為相,太僕為僕,省內史屬員皆損之。
按《漢書百官表》,「諸侯王國有太傅輔王,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丞相統眾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漢朝。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謁者」郎、諸官長丞,皆損其員。武帝改漢內史為京兆尹,
中尉為執金吾,郎中令為光祿勳,故王國如故。損其
郎中令秩千石,改太僕曰「僕」,秩亦千石。成帝綏和元
年,省內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
哀帝元壽 年以何武言改王國內史為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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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哀帝本紀》,不載。按《何武傳》:「武為御史大夫司空,與丞相方進共奏言:往者諸侯王斷獄治政,內史典獄事,相總綱紀,輔王中尉備盜賊。今王不斷獄與政,中尉官罷職,并內史,郡國守相委任,所以一統信安百姓也。今內史位卑而權重,威職相踰,不統尊者難以為治。臣請相如太守,內史如都尉,以順尊卑之」序,平輕重之權。制曰:「可。」以內史為中尉。初,武為九
卿時,奏言宜置三公官,又與方進共奏罷刺史,更置
州牧,後皆復復故。語在《朱博傳》,唯內史事施行。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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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王國,設傅、相、中尉、郎中令、僕,各帥其屬。」按:《後漢書百官志》:「皇子封王,其郡為國。每置傅一人,相一人,皆二千石。」本注曰:「傅,主導王以善禮,如師不臣也。相如太守,有長史如郡丞。」漢初立諸王,因項羽
所立諸王之制,地既廣大,且至千里。又其官職,傅為
太傅,相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諸卿,皆秩二千石。
百官皆如朝廷,國家唯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
皆自置之。至景帝時,吳楚七國恃其國大,遂以作亂,
幾危漢室。及其誅滅,景帝懲之,遂令諸王不得治民,
令內史主治民,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
宗正博士官。武帝改漢「內史中尉、郎中令」之名。
〈注〉
《前書》曰:「改漢內史為京兆尹,中尉為執金吾,郎中令為光祿勳。」而王國如故,員職皆朝廷為署,不得自置。至漢成帝,
省內史「治民」,更令相治民。
〈注〉
《漢舊儀》曰:「大司空何武奏罷內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參職。」是後中尉爭權,與王相奏,常不和也。
太傅但曰「傅。」中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職如郡都尉,主盜賊。」〈注〉
《東觀書》曰:「其紹封削絀者,中尉、內史官屬亦以率減。」郎中令一人,僕一人,皆千石。本注曰:郎中令掌王大
夫郎中宿衛,官如光祿勳,自省少府職皆并焉。僕主
車及馭,如太僕。本注曰:「太僕,比二千石。」武帝改但曰
僕,又皆減其秩。治書,比六百石。本注曰:治書,本尚書,
更名大夫,比六百石。本注曰:無員。掌奉王使,至京都
奉璧賀正月及使諸國。本皆持節,後去節。謁者,比四
百石。本注曰:掌冠長冠本員十六人,後減。禮樂長,本
注曰:「主樂人。」衛士長,本注曰:「主衛士。」醫工長,本注曰
「主醫藥。」永巷長,本注曰:「宦者。主宮中婢使。」祠祀長,本
注曰:「主祠祀。」皆比四百石。
〈注〉
自《禮樂長》至此,皆四百石。
郎中,二百石。本注曰:「無員。」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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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為王國,置師、友、文學。又有郎中令、中尉、大農,各率
其屬諸王支庶為公、侯、伯、子、男者,官屬有差。
按:《晉書職官志》:「王置師、友、文學各一人,景帝諱,故改師為傅。友者,因文王、仲尼四友之名號。改太守為內史,省相及僕,有郎中令、中尉、大農為三卿。大國置左右常侍各一人,省郎中,置侍郎二人,典書、典祠、典衛、學官令、典書丞各一人,治書四人,中尉、司馬、世子庶子、陵廟牧長各一人,謁者四人,中大夫六人,舍人十」人,典府各一人。咸寧三年,衛將軍楊珧與中書監荀
勖以齊王攸有時望,懼惠帝有後難,因追故司空裴
秀,立五等封建之旨,從容共陳時宜。於武帝以為「古者建侯,所以藩衛王室。今吳寇未殄,方岳任大,而諸王為帥,都督封國,既各不臣其統內,於事重非宜。又異姓諸將居邊,宜參以親戚,而諸王公皆在京都,非扞城之義,萬世之固。」帝初未之察,於是下詔議其制。
有司奏從。諸王公更制,戶邑皆中尉領兵。其平原、汝
南、琅邪、扶風、齊為大國,梁、趙、樂安、燕、安平、義陽為次
國,其餘為小國。皆制所近縣,益滿萬戶,又為郡公。制
度如小國王,亦中尉領兵;郡侯如不滿五千戶,王置
一軍一千一百人,亦中尉領之。於時唯特增魯公國
戶邑,追進封故司空博陵公王沈為郡公,鉅平侯羊
祜為南城郡侯。又南宮王承、隨王萬各於泰始中封
為縣王,邑千戶。至是改正縣王,增邑為三千戶,制度
如郡侯,亦置一軍。自此非皇子不得為王。而諸王之
支庶,皆皇家之近屬至親,亦各以土推恩受封。其大
國、次「國,始封王之支子為公,承封王之支子為侯,繼承封王之支子為伯。小國五千戶已上,始封王之支子為子」;不滿五千戶,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
支子皆為男;非此皆不得封。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戶
國;侯之制度如不滿五千戶國,亦置一軍千人,中尉
領之。伯、子、男以下,各有差而不置軍。大國「始封之孫罷下軍,曾孫又罷上軍;次國始封子孫,亦罷下軍,其餘皆以一軍為常。大國中軍二千人,上下軍各千五百人;次國上軍二千人,下軍千人。其未之國者,大國置守土百人,次國八十人,小國六十人。郡、侯、縣公亦如小國。」制度既行,所增徙各如本奏,遣就國,而諸公
皆戀京師,涕泣而去。及吳平後,齊王攸遂之國。中朝
制,典書令在常侍下,侍郎上。及渡江,則侍郎次常侍,
而典書令居三軍下。公國則無中尉、常侍。三軍侯國
又無大農侍郎。伯子男唯典書以下,又無學官令史,
職皆以次損焉。公侯以下,置官屬,隨國大小無定制。
其餘官司各有差。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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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國官屬如晉制,公侯以下省之。
按:《宋書百官志》:「漢初王國,置太傅掌輔導,內史主治民,丞相統眾官,中尉掌武職。分官置職,略同京師。至景帝,懲七國之亂,更制諸王不得治國。漢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其大夫、謁者諸官長丞,皆損其員數。後改漢內史為京兆尹,中尉為執金吾,郎中令為光祿勳,而王國如故。」又
太僕為僕,司農為大農。成帝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
省內史。其中尉如郡尉,太傅但曰傅。漢東京亦置傅
一人,王師事之。相一人,主治民;中尉一人,主盜賊。郎
中令一人,掌郎中宿衛;僕一人,治書,一人,治書。本曰
《尚書》,後更名「治書中大夫」,無員。掌奉使京師及諸國
者,及禮、樂、衛士、醫、工、永巷、祀禮長各一人,郎中無員。
魏氏謁者官屬吏闕,不知次第。晉武帝初,置師、友、文
學各一人。師即傅也。景帝諱師,改為傅。宋世復改曰
師,其文學,前漢已置也。友者,因文王、仲尼「四友」之名
也。改太守為內史,省相及僕。有郎中令、中尉、大農為
三卿。大國置左右常侍各三人,省郎中,置侍郎二人。
大國又置上軍、中軍、「下軍三將軍,次國上軍將軍、下軍將軍各一人,小國上軍而已。典書、典祠、典衛、學官令、典書令、丞各一人,治書四人,中尉、司馬、世子、庶子、陵廟牧長各一人,謁者四人,中大夫六人,舍人十人,典醫丞、典府丞各一人。」宋氏以來,一用晉制,雖大小
國皆有三軍。晉制,典書令在常侍下、侍郎上。江左則
侍郎次常侍,而典書令居三軍下矣。江左以來,公國
則無中尉、常侍,三軍侯國又無大農、侍郎、伯、子、男,唯
典書以下,又無學官令矣,吏職皆以次損省焉。晉江
右公侯以下,置官屬,隨國小大,無定制也。晉江左諸
國並三分食一,元帝太興元年,始制九分食一。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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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為諸王置師友文學及三卿屬員。公侯以下有差。
按《南齊書百官志》。「諸王師友文學各一人。」國官,郎中令,中尉、大農,為三卿。左右常侍、侍郎,上軍
中軍、下軍、三軍,典書、典祠、學官、典衛、四令,食官、廐牧
長,謁者以下。公、侯置郎中令,一卿。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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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為皇弟、皇子、諸王置師、友、文學、郎中令、將軍、常侍
等官,各率其屬嗣王、蕃王有差。
按《隋書百官志》,「皇弟皇子府置師長史、司馬、從事中郎、諮議參軍及掾屬中錄事、中記室、中直兵等參軍、功曹史、錄事、記室、中兵等參軍、文學、主簿、正參軍、行參軍、長兼行參軍等員。嗣王府則減皇弟皇子府師友、文學、長兼行參軍,蕃王府則又減嗣王從事中郎、諮議參軍、掾屬錄事、記室、中兵參軍等員。」自此以下,
則並不登「二品。」王國置郎中令、將軍、常侍官。又置「典祠令、廟長、陵長、典醫丞、典府丞、典書令、學官令、食官長、中尉、侍郎、執事中尉、司馬、謁者、典衛令、舍人、中大夫、大農」等官。嗣
王國則唯置郎中令、中尉、常侍、大農等員。蕃王則無
常侍。自此以下,並不登二品。
諸王言曰「令」,境內稱之曰「殿下。」公侯封郡縣者言曰
「教」,境內稱之曰「第下。」自稱皆曰「寡人。」相以下,公文上
事,皆詣典書。世子主國,其文書表疏儀式如臣,而不
稱臣。文書下,群官皆言「告。」諸王公侯國官皆稱「臣。」上
於天朝,皆稱陪臣。有所陳,皆曰上疏,其公文曰言事。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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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制,「皇弟、皇子及王國置師、長史等官,其嗣王、蕃王遞減之。」按杜氏《通典》:「陳制,皇弟皇子府置師、長史、司馬、從事中郎、諮議參軍、友、掾屬、記室等官,其嗣王、蕃王則遞減之。王國置郎中令、將軍、常侍、典祠令、舍人等官,其嗣王、蕃王則遞減其員。」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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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武帝天賜元年詔賜王國臣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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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不載。按《官氏志》:「天賜元年十二月,詔賜王國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百人,皆立典師,職比家丞,總統群隸。」宣武帝景明 年定諸王皇子師友及長史司馬等員品級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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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
年,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
諸王師第三品司空、皇子長史、司空、皇子司馬、上郡
太守、內史相。第四品第二品將軍、始蕃王長史。第二
品將軍、始蕃王司馬、司空、皇子諮議參軍事從第四
品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長史、皇子友。從第二品將
軍、二蕃王司馬、司空、皇子之開府從事中郎第二品
將軍、始蕃王諮議參軍事、中郡太守、內史相第五品
第三品將軍、三蕃王長史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諮
議參軍事第三品將軍、三蕃王司馬、司空、皇子之開
府掾屬從第五品皇子郎中令、司空、皇子錄事參軍
事第三品將軍、三蕃王諮議參軍事、皇「子文學司空、皇子功曹、記室、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皇子功曹史下郡太守內史相上縣令相第六品第二品將軍、始蕃王錄事參軍皇子大農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錄事參軍皇子主簿司空、皇子列曹參軍事第二品將軍、始蕃王功曹、記室、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功曹史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功曹、記室、戶曹、倉曹、中兵參
軍事,功曹史從第六品第三品將軍、三蕃王錄事參
軍司空、皇子之開府祭酒王公國郎中令皇子中尉
司空、皇子參軍事司空、皇子列曹行參軍第二品將
軍、始蕃王主簿、列曹參軍事從第三品將軍、三蕃王
功曹、記室、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功曹史從第二品
將軍、二蕃王主簿、列曹參軍事中縣令相第七品司
空、皇子行參軍第二品將軍、始蕃王列曹行參軍第
三品將軍、三蕃王主簿、列曹參軍事王、公國大農、皇
子常侍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參軍事從第二品將
軍、二蕃王列曹行參軍從第七品第二品將軍、始蕃
王行參軍第三品將軍、三蕃王參軍事第三品將軍、
三蕃王列曹行參軍侯、伯國郎中令皇子侍郎從第
二品將軍、二蕃王行參軍王、公國中尉下縣令相第
八品侯、伯國大農司空、皇子長兼行參軍皇子上、中
下將軍皇子中大夫王、公國常侍從第八品子、男國
郎中令皇子典書令王、公國侍郎侯、伯國中尉司空、
皇子參軍督護第二品將軍、始蕃王長兼行參軍,第
九品《皇子典祠令》《皇子學官令》《皇子典衛令》、「王公國上中下將軍、王公國中大夫」、第二品將軍、始蕃王參
軍督、護、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長兼行參軍、子、男國
大農、從第九品。前世職次皆無從品。魏氏始置之,亦
一代之別制也。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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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王》國置師及郎中令大農中尉常侍上中下將
軍各一人各帥其屬。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王位列大司馬上,置師一人。餘官大抵與梁制不異。其封內之調,盡以入臺,三分食一;公已下,四分食一。」皇子王國,置郎中令,大農中尉,常侍,各一人;侍郎二
人。上、中、下三將軍,各一人。上、中大夫各二人。防閣四
人。典書、典祠、學官、典衛等令,各一人。齋帥四人,食官、
廐牧長各一人,典醫丞二人,典府丞一人,執書二人,
謁者四人,舍人十人。《等員》,諸王國則加有陵長、廟長、
常侍各一人,而無中將軍員。上、中大夫各減一人。諸
「公,又減諸王防閣、齋帥、典醫丞等員。」「諸侯伯子男國,又減諸公國將軍、大夫員。」諸公主則置家令、丞、主簿、
錄事等員。
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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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制,諸王及公、侯、伯、子男為九等,又置上柱國、上大
將軍、門府儀同、大都督十一等,其官屬各有差。
按《隋書百官志》:「國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侯、伯、子男,凡九等,皇伯叔昆弟、皇子為親王。置師友各一人,文學二人,長史、司馬,諮議參軍事,掾屬各一人,主簿二人,錄事,功曹,記室,戶、倉、兵等曹,騎兵、城局等參軍事,東西」閣祭酒各一人,參軍事四人,法、田、水、鎧、士等曹
行參軍各一人,行參軍六人,長兼行參軍八人,典籤
二人。
高祖又採後周之制,置上柱國、柱國、上大將軍、大將
軍、上開府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上儀同三司、儀
同三司、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總十一等,以酬勤勞。又
有特進、左右光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
夫、朝議大夫、朝散大夫,並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德
聲者,並不理事。六品已下又有翊軍等四十三號將
軍,品凡十六等,為「散號將軍」,以加汎授。居曹有職務
者為「執事官」,無職務者為「散官。」戎上柱國已下為「散實官」,軍為「散號官。」諸省及左右衛武候、領左右監門
府為內官,自餘為外官。
上柱國、嗣王、郡王無主簿、錄事參軍;東西閣祭酒,長
兼行參軍等員,而加參軍事為五人,行參軍為十二
人;柱國又無騎兵參軍事、水曹行參軍等員,而減參
軍事行參軍各一人;上大將軍又無諮議參軍事;田
曹、鎧曹行參軍員,又減行參軍一人;大將軍又無掾
屬員,又減參軍事二人;上開府,又無法曹、士曹行參
軍參軍事員,開府又無典籤員,減行參軍二人,《上儀
同》;又無功曹,城局參軍事員,又減行參軍二人;《儀同》;
又無倉曹員,減行參軍三人。
三師、三公置府佐,與柱國同。若上柱國任三師、三公,
唯從上柱國置三公已下,三品已上。又並有親信帳
內,各隨品高卑而制員。
諸王置國官,有令、大農各一人,尉各二人,典衛各八
人,常侍各二人,侍郎各四人,廟長、學官長各一人,食
官、廐牧長丞各一人,典府長丞各一人,舍人各四人。
《等員》:「上柱國、柱國公減典衛二人,無侍郎員。侯、伯又減典衛二人,食官、廐牧長各一人。子、男又減尉、典衛、常侍、舍人各一人。上大將軍、大將軍、公同柱國子男。」其侯伯減公。典衛、侍郎、廐牧丞各一人,子男無令,無
典衛,又減舍人一人。上開府、開府公同大將軍子男,
其侯伯又無常侍,無食官廐牧丞,子男又無侍郎。廐
牧長,上儀同、儀同公同開府子男,其侯伯又無尉,無
學官長,子男又無廐長、食官長。二王後置國官,與諸
王同。郡王與上柱國公同。國公無上開府已上官者,
「上開府公同。散郡公與儀同,侯、伯同;散縣公與儀同;子、男同。」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並置家令、丞各一人,
主簿、謁者、舍人各二人,等員。郡主唯減主簿員。
煬帝即位,多所改革。開皇中,置國王、郡王、國公、郡公、
縣公、侯、伯、子、男為九等者。至是唯留王、公、侯三等,餘
並廢之。
王府諸司參軍,更名諸司屬參軍,則直以「屬」為名。改
「國令」為「家令」,自餘以「國」為名者皆去之。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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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為諸王設傅、長史、典軍、國令,各帥其屬。
按《唐書百官志》:「傅一人,從三品,掌輔正過失。諮議參軍事一人,正五品上,掌訏謀議事。友一人,從五品下,掌侍游處,規諷道義。侍讀,無定員。文學一人,從六品上。掌校典籍、侍從文章。東西閣祭酒各一人,從七品上。掌禮賢良,導賓客。」〈注〉
「自祭酒以下為王官。武德中,置師一人、常侍二人、侍郎四人,皆掌表啟書疏,贊相禮儀;舍人四人,掌通傳引納;謁者二人、舍人二人、諮議參軍事」、友,皆正五品下;文學、祭酒,皆正六品下。高宗、中宗時,相王府長史以宰相兼之,魏、雍、衛王府以尚書兼之,徐、韓二王為刺史,府官同外官,資望愈下。永淳以前,王未出閣,則不開府。天授二年,置皇孫府官。元宗諸子多不出閣,王官益輕,而員亦減矣。景雲二年,改「師」曰「傅。」開元二年廢,尋復置。廢常侍、侍郎、謁者、舍人。開成元年,改諸王侍讀曰「奉諸王講讀。」大中初復舊。
長史一人,從四品上;司馬一人,從四品下。皆掌統府
僚,紀綱職務。掾一人,掌通判功曹、倉曹、戶曹事屬一
人,皆正六品上。掌通判兵曹、騎曹、法曹、士曹事。主簿
一人,掌覆省書教。記室參軍事二人,掌表啟書疏。錄
事參軍事一人,皆從六品上。掌付事句稽,省署鈔目。
錄事一人,從九品下。功曹參軍事,掌文官簿書,考課
「陳設。倉曹參軍事,掌祿廩廚膳,出納市易,畋漁芻槁。戶曹參軍事,掌封戶僮僕、弋獵過所。兵曹參軍事,掌武官簿書,考課儀衛假使。騎曹參軍事,掌廐牧騎乘之物器械。法曹參軍事,掌案訊決刑。士曹參軍事,掌土功公廨。」自功曹以下各一人,正七品上。參軍事二
人,正八品下;行參軍事四人,從八品上。皆掌出使雜
檢校。典籤二人,從八品下。掌宣傳書教。
〈注〉
武德中,改功曹以下書佐、法曹行書佐、士曹佐,皆曰「參軍事」;長兼行書佐,曰「行參軍。」「廢城局參軍事。」又有鎧曹參軍事二人,掌儀衛兵仗;田曹參軍事一人,掌公廨職田弋獵;水曹參軍事二人,掌舟船漁捕芻草。皆正七品下。家吏二人,百司問事謁者一人,正七品下。司閣一人,正九品下。貞觀中廢。鎧曹、田曹、水曹,武后時,家吏以下皆廢。主簿、記室,有史二人。錄事、功曹、倉曹、兵曹、騎曹、法曹、士曹,各府二人,史二人。戶曹,府史各二人。自典籤以上為府官。郡王、嗣王不置長史。
親事府:典軍二人,正五品上;副典軍二人,從五品上。
皆掌校尉以下守衛陪從,兼知鞍馬。校尉五人,從六
品上;旅帥,從七品下;隊正,從八品下;隊副,從九品下;
皆掌領事、帳內陪從。自旅帥以下,視親事多少。乃置
帳內府,典軍二人,正五品上;副典軍二人,從五品上。
自校尉以下,員如親事府。
〈注〉
初,典軍以武官及流外為之,領執仗、帳內等。秦王、齊王府置左右六護軍府、左右親軍府、左右帳內府,左一、右一護軍府,護軍各一人,副護軍各二人,長史、錄事參軍事,倉曹、兵曹、鎧曹參軍事各一人,統軍各五人,別將各一人,左二、右二護軍府,左三、右三護軍府,減統軍三人,別將六人。左右親軍府,統軍各一人,長史各一人,錄事參軍事,兵曹、鎧曹參軍事,左別將、右別將各一人。帳內府職員與護軍府同。又有庫直隸親事府,驅咥直隸帳內府,選材勇為之。貞觀中,庫直以下皆廢。親事府有府一人,史二人,執仗親事十六人,執弓仗;執乘親事十六人,掌供騎乘。親事二百三十人。帳內府有府一人,史一人,帳內六百六十七人。
親王國。令一人,從七品下。大農一人,從八品下。「掌判國司。」尉一人,正九品下;丞一人,從九品下。學官長、丞
各一人,掌教授內人;食官長、丞各一人,掌營膳食。廐
牧長、丞各二人,掌畜牧。典府長、丞各二人,掌府內雜
事。長皆正九品下;丞皆從九品下。
〈注〉
有典衛八人,掌守衛陪從。舍人四人,錄事一人,府四人,史八人。
太宗貞觀 年令王府官不得過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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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褚遂良傳》。「時魏王泰禮秩如嫡。群臣未敢諫。帝從容訪左右曰:『方今何事尤急』。」岑文本汎言禮義為急。帝以不切,未領可。遂良曰:
「『今四方仰德。誰弗率者。唯太子諸王宜有定分』。帝曰:『有是哉。朕年五十。日以衰怠。雖長子守器。而弟支子尚五十人。心常念焉。自古宗姓無良。則傾敗相仍。公等』」為我柬「賢者保傅之夫事人久,情媚熟,則非意自生。其令王府官不得過四考,著為令。」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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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制,王府寮員。
按《遼史百官志》:「親王國王府,近侍王府祗候。王子院,掌王子各帳之事。王子太師、王子太保、王子司徒、王子司空、王子班郎君。乙室部王府,有乙室府,迪骨里節度使司。奚六部。王府有二常袞,有二宰相,又有吐里太尉,有奚六部。漢軍詳穩,有奚拽剌詳穩,有先離撻覽官。王傅府王傅,親王內史府內史、長史、參軍。諸王文學館」「諸王教授」「諸王伴讀」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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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府有傅、長史、司馬之名而不除,但置諮議參軍、
翊善、教授之屬。
按《宋史職官志》:「親王府傅、長史、司馬、諮議參軍,友、記室參軍,王府教授、小學教授,傅及長史、司馬,有其官而未嘗除。太平興國八年,諸王出閣,楚王府置諮議參軍二員,翊善一員,陳王府置諮議、翊善各一員,韓王、冀王、益王置翊善各一員。後又置記室及諸王府侍講一員,並以常參官兼充。」〈注〉
其後多不置諮議、翊善、記室,或止一員。
大中祥符九年,仁宗初封壽春郡王,置友二員,亦以
常參官兼充。天禧二年,進封昇王,友遷諮議,仍置記
室一員。又皇姪、皇孫侍教、南北伴讀無定數。
〈注〉
至道初,太宗以皇親子孫就講學,欲置侍講之職,中書言:「按唐太宗改諸王侍讀為奉諸王講讀「今皇孫、皇姪皆環衛之職,請以教授為名。」 從之。選京朝官通經者充。其後,又令王府記室、翊善、侍講分兼南、北宅教授。大中祥符二年,又有侍教之名。自是南、北院或有伴讀。
凡諸宮皆有教授,初無定員。是年,英宗以宗室自率
府副率已上八百餘人,奉朝請者四百餘人,而教官
纔六員,乃詔增置教授官。凡皇族年三十已上者百
一十三人,置講書四員,年十五已上者三百九人,增
置教授五員,年十四已下者別置小學教授十二員,
并舊六為二十七員,以分教之。其子弟不率教,俾教
「授官本位尊長具名申大宗正司,量行戒責。教授官不職,大宗正司密訪以聞。」舊制,親賢宅置講書,紹興
十二年改為府。教授掌教親賢宅南班宗子。淳熙十
二年,詔建魏惠憲王府,置小學教授二員,以館職兼
充,掌訓。皇孫既長,趨朝謁,則不以小學名,而講習如
故。自後,皇姪、皇孫皆置教授。
光宗紹熙元年復置嘉王府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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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元年,復置嘉王府翊善,以祕書郎黃裳為之。」紹熙三年七月甲申,增嘉王府講讀官二員。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寧宗開禧二年七月乙巳置沂王府小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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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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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親王府置傅、尉、長史,統司馬、文學參軍之屬。
按《金史百官志》:「親王府屬官:傅,正四品。掌師範輔導,參議可否。若親王在外,亦兼本京節鎮同知。府尉,從四品。本府長史,從五品。明昌三年改。掌警嚴侍從,兼總統本府之事。司馬,從六品。同檢校門禁,總統府事。文學二人,從七品。掌贊導禮儀,資廣學問。記室參軍,正八」品。掌表牋書啟之事。大定七年八月始置。二十
年不專除,令文學兼之。諸駙馬都尉,正四品。提舉衛
紹王家屬,提舉,從六品。同提舉,從七品。「舊為《東海郡侯》邑令、丞提舉鎬厲王家屬,提舉、同提舉;提控鞏國公家屬,提控、同提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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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諸王府設王傅、傅、尉、司馬三員,而多寡不一。
按《元史百官志》:「諸王傅官,寬徹不花太子至齊王位下,凡四十五王,每位下各設王傅、傅、尉、司馬三員。」傅、
尉唯寬徹不花、也不干、斡羅溫三王有之。自此以下
皆稱府尉,別於王傅之下,司馬之上。而三員並設,又
多寡不同,或少至一員,或多至三員者。齊王則又獨
設王傅一員。
世祖至元元年敕諸王設相銜判署朝政并僚屬及說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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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八月庚戌,命燕王署敕
諸王設僚屬及說書官。「丙辰,劉秉忠、王鶚、張文謙、商挺言,燕王既署相銜,宜於省中別置幕位,每月一再至,判署朝政。其說書官,皇子忙安以李磐為之,南木合以高道為之。」至元二十年三月丁巳,諸王勝納合兒設王府官三
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皇子北安王置王傅。兼領軍需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甲子。皇子
北安王置王傅。凡軍需及本位諸事。並以王傅領之。
至元二十七年。置王傅。聽諸王分地民訟。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七年五月「癸亥,敕諸王分地之民有訟,王傅與所置監郡同治,無監郡者,王傅聽之。庚午,復置諸王也只里王傅,秩正四品。」成宗元貞二年置王相府行王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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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正月「丙戌,安西王傅鐵赤脫鐵木而等復請立王相府。帝曰:『去歲阿難荅己嘗面陳,朕以世祖定制諭之,今復奏請,豈欲以四川、京兆悉為彼有耶?賦稅軍站皆朝廷所司,今姑從汝請,置王相府,惟行王傅事』。」武宗至大元年請置淇陽王王傅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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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秋七月甲申,太師淇陽王月赤察兒請置王傅,中書省臣謂異姓王無置傅例,不許。」至大三年,如例設王府官。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秋七月庚寅,罷稱海也可扎魯忽赤。定王藥木忽兒,乞如例設王府官六員,從之。」仁宗皇慶元年置濮陽王王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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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五月壬寅,置濮陽王脫脫木兒王傅官四員。」延祐二年置諸王王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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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二年六月己亥,置汝寧王察
八兒王傅官。七月置諸王斡羅溫孫王傅官四員。
延祐三年,置晉王安遠王周王部斷事等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三年春正月,「增置晉王部斷事官四員,都水太監二員,省卿一員。」二月戊寅,置安
遠王醜漢王傅。三月甲寅,置周王常侍府,秩正二品。
設常侍七員,中尉四員,諮議、記室各二員。置「打捕鷹坊民匠總管府」,設官六員,斷事官八員,延福司飲膳
署官各六員,並隸周王常侍府。夏四月,己亥,增置周
王斷事官二員。
延祐四年,置冀王、安王、王傅等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四年六月戊午,置冀王孛羅,王傅二員,中尉、司馬各一員,都總管府,秩正三品。十二月壬子,置安王、王傅。」延祐六年三月己巳,封諸王月魯鐵木兒為「恩王」,給
印,置王傅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三月乙未賜諸王徹徹禿永福縣戶萬三千六百為食邑仍置王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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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元年立諸王相府傅尉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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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三月戊午,封皇子阿剌忒納荅剌為燕王,立宮相府,總其府事,秩正二品。四月癸巳,置豫王王傅、副尉、司馬各二員。五月己巳,置肅王寬徹傅、尉、司馬各一員。」順帝至正十六年二月甲戌命蠻蠻為靖安王賜金印置王傅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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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八月辛亥,帖木兒不花進封淮王,賜
金印,設王傅等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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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三年令王府官員考滿日復職不考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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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各王府官及護衛首領官考滿,洪武三年令俱復職,不考覈。」成祖永樂元年令王府官回原籍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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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王府官父母歿於任所者,永樂元年令回原籍守制。又凡王府儀賓遇父母之喪,徑自啟王,不分原籍遠近,暫令前去奔喪,量程定與假限,事畢依期回還,仍須各王具奏。」永樂十一年、令王府長史等官。經過犯者不許選用
按《明會典》、「凡王府長史等官。永樂十一年、令曾經過犯者、不許選用」永樂二十二年、令、王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例請
給誥命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王府未之國者,本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請給誥命。」孝宗弘治十三年定京官與王府結親者改調外任按明會典凡京官以王親外調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與王府結親者俱改調外任若王府官不拘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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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但與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調
弘治十五年、令、各府長史等官、年老有病、願告致仕
者、照恩例加應陞職銜致仕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題准、各府長史等官,但有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願告致仕者。該府徑自具奏,照依詔書恩例、俱加陞本府相應官員職銜,行令致仕。如無職銜可陞者,授以該陞品級,散官致仕」弘治十六年、令王府長史等官、於通經人員除補
按《明會典》、凡王府長史等官。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經
人員內除補。不許奏保
武宗正德十四年修明宗範令吏部於各王府長史等官擇堪為師範者除授至世子眾子等教養有賢否勤惰者許撫按提學等官訪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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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修《明宗範》」,正德十四年令吏部於各王
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務擇學行優長,堪為師
範者除授。又凡世子、眾子、長子、將軍、中尉等年未弱
冠者,各隨資質,嚴立課程,教養如法,不得虛應故事。
撫按提學等官訪其賢否勤惰以聞。
世宗嘉靖元年令王府官長史審理紀善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鈐束所屬者許各該撫按官考察京官之年具奏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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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王府官舊不考察。嘉靖元年題准:除典儀、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舊不考外,其長史、審理、紀善若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鈐束府中官屬旗校人等者,許各該撫按官於考察京官之年,開具實跡,奏請定奪。」嘉靖八年定「王府冠帶書辦官,撫按查勘奏請定奪」,
及王府官任滿者,聽該府具奏敘用。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議准王府奏保冠帶書辦官,先行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校餘丁,奏請定奪。親王通前毋過五名,郡王通前毋過三名。若來歷不明,遊蕩術士,及一應素無行止之人,提問發遣。又凡王府官任滿九年,聽該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稱,曾經撫按旌舉者,與別衙門官一體敘用。」嘉靖十二年令、王府長史等官、非真能輔導有功者、
不許請加服色品級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題准王府長史等官,今後非真能輔導有功,賢能可錄者,不許請加服色品級。其曾經提問有過者,雖歷有年俸,止照原銜供職,衰老者只著致仕。」嘉靖二十一年令、王府官有缺、長史司即行查奏、不
許隱占、希圖保陞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四年,令、長史有缺。於進士舉貢內、慎擇學
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縣學訓導內推
選陞補。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五年,定王府官屬「長史、紀善等官,非科目、監生不許陞除,以重府僚之選。」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題准,王府官屬,除工正、工副、倉庫等官,照舊以吏員選除外,長史非科目出身,紀善典寶等官,非監生,不許陞除,以重府僚之選。嘉靖二十八年令王府官員違限應復職者,巡按參問,不必起送改選。」按《明會典》:「凡王府官員過違憑限,應復職者。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巡按御史參提問罪,就彼發落,不必起送,赴部改選。」穆宗隆慶三年令王府護衛首領典簿典膳等官與審理紀善一體查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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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除良醫、典樂、引禮舍人原無陞補者,照舊不考外,其護衛首領、典簿、典膳、奉祠、典寶、典儀、工正、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務與長史、審理、紀善一體查覈。有老疾不謹及占缺年深者,各該撫按官開奏。」隆慶四年定:王府審理等官員缺,不拘舉貢,援例酌
量陞除。其親王、郡王妃父,止授兵馬指揮職銜。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王府長史紀善照舊正途
陞除外,其審理等官員缺,不拘舉貢,援例加納,各行
酌量陞除。又凡親王妃父原無官者,授兵馬指揮職
銜,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職銜,俱不任事。
隆慶五年,令、「長史有貪肆者,許不時參治」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長史有貪肆者,不必候六年考察,許不時參劾,以憑懲治。」神宗萬曆二年令王府堪陞長史者候撫按薦到陞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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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二年題准,王府奏薦堪陞長史者,不問曾否加陞,服俸與出身資格,俱止案候,必候撫按薦到,方許陞授。」萬曆四年、令各撫按將王府長史等官、查訪賢否送
部、照年勞遞陞。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行各撫按官,將王府長史等官,查訪賢否,并各員缺,送部查照年勞遞陞。萬曆九年令王府各官巡按,查其年歲併納銀人員,與醫士、樂舞生出身歷任年數,俱令致仕。」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王府各官,不拘見任候缺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歲以上,納銀人員,歷任十年以上,原由醫士、樂舞生、廚役出身,歷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萬曆十年、令撫按於長史以下、訪實賢否、各造冊送
部、分別參處陞用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撫按官於長史以下賢否,嚴訪實跡,巡撫於年終,巡按於復命,各造冊送部。不檢者參處。有愛惜名節者,於王府員缺遞陞左長史,保陞服俸。」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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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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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親王府、官、包衣大四員阿敦大二員。布大衣大一
員;《烏林大》,二員;《法克師大》,四員;《衣杭大》,二員。
郡王府、官、包衣大三員阿敦大一員布大衣大一
員;《烏林大》,二員;《法克師大》,四員;《衣杭大》,二員。
康熙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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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正六品,「包衣大,阿敦大布大衣大」 ,正七品,「烏林大」 ,正八品,「法克師大衣杭大」 。